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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大貴賓 2007-7-21 08:51

占卜術分官方和民間 私習天文星算要斬首

在唐宋期間,占卜有官方掌管的也有民間使用的,有高級的天文曆法也有市井的看相算命。占卜術的興衰甚至與社會政治的發展變化有著密切的關係。有時候,學習占卜術甚至要冒掉腦袋的風險。

“玄武門之變”讓唐太宗掃清王位障礙,在他即位三個月後就發佈詔書禁“雜占卜”;武則天禁斷相書,在載初元年(689)六月,三個月後,她改“載初”為“天授”、改“唐”為“周”,正式當了皇帝;而宋太宗禁各種占卜術,發生在“燭光斧影”後不久,宋太宗開寶九年(976)年十月即位,十二月改元為太平興國元年,十個月後發佈《禁天文相術六壬遁甲三命及陰陽書詔》)。這些禁止占卜的舉措, 是害怕天下士庶借占卜術來關心事變、預測形勢、煽動人心,從而對統治構成威脅。

  在唐朝,私習天文星算、太一雷公等,在《唐律》規定的懲罰是“徒二年”,到唐代宗大歷三年重申時依然如此。但是到了宋太宗的詔書中,這一懲罰變成違犯者“悉斬”。到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禁天文兵書詔》,更明確說:“應元(玄)象器物、天文星算、相術圖書、七曜歷、太乙雷公式、六壬遁甲、兵書、先諸家歷算等,不得存留及衷私傳習。有者限一月陳首納官,釋其罪。令官吏當面焚燬訖奏。限滿不首,隱藏違犯,並當處死。內有私為誑惑、言及災異、情理重者,當行處斬。”處罰非常嚴厲。

  如此嚴厲的措施並沒有限制住占卜術的發展,相反還得到了發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記道:“九月,壬午,將作奏宣政殿廊壞,十月魁岡,未可修。上曰:‘但不妨公害人,則吉矣。安問時日!’即命修之”。 “魁岡”是占卜術中陰陽家的術語。胡三省在此注曰:“陰陽家拘忌,有天岡、河魁。凡魁岡之月及所繫之地,忌修造”。溫公在這裡是為了說明唐德宗的不大信陰陽拘忌,為德宗在此之後觀念的變化作鋪墊。這儘管說明瞭唐德宗不拘泥于陰陽禁忌,但也從一個特定的側面說明瞭那時候在社會生活中占卜很普遍。

  唐朝時,占卜可分為“卜筮正術”和“雜占卜”兩類。 “卜筮正術”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規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太卜署》記太卜令的職掌雲:“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佔邦家動用之事;丞為之貳。一曰龜,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這裡的“兆”,在《舊唐書》和《新唐書》中均記作“五兆”。

  誰有資格占卜和解讀呢?“靈臺郎掌觀天文之變而佔候之”。具體說就是“辨日月之纏次,正星辰之分野。凡佔天文變異,日月薄蝕,五星陵犯,有石氏、甘氏、巫鹹三家中外官佔。凡瑞星、妖星、瑞氣、妖氣,有諸家雜佔”。所以,“佔候”也應該是朝廷掌握的“卜筮正術”,更準確地說應是“占卜正術”。當時朝廷的“占卜正術”有天文佔候、龜、易、五兆、式法等,其餘則為雜占卜。

  “雜占卜的主要內容是陰陽、占夢、相宅、九宮、祿命、葬術、相術等;若加上被列入官佔的佔候、龜卜、易佔、五兆、式等,則唐五代的占卜術大約就有了十二種左右。到五代末期的後周時,這些占卜術被分為五類。例如在前引後周太祖廣順三年的詔書中,除天文佔和太一雷公式二類之外,其他的占卜術被歸為三類,即時日、佔筮和五行。大約在這時候,陰陽等選擇術都歸入了“時日”;龜、易、五兆等歸入“佔筮”,其他相宅相面、葬術祿命就都歸入“五行”了。而且這詔書還說:“其諸時日、五行、佔筮之書,不在禁限”。這與唐初唐太宗的詔書中禁止“雜占卜”的旨趣就大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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