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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ber 2007-8-14 16:14

馬英九詐騙特別費及公務背信罪名 無罪

法官:馬英九沒有不法意圖 (明報) 08月 14日 星期二 12:20AM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獲判無罪,判決書指是基於馬英九無不法及圖利意圖,加上證人口供有問題。

馬英九被控詐騙特別費及公務背信罪名,但法官認為馬英九,沒有不法意圖,亦沒有欺騙會計人員。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特別費具首長法定薪資外的實質補貼屬性。馬英九依行政院規定領取領據核銷半數的特別費,無論主觀、客觀上都沒犯罪意圖,且與詐領財物、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很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

另方面,有關證人的筆錄供詞與實際答問不符,筆錄供詞有被斷章取義之嫌,因此檢方筆錄被裁定無證據能力。

szetokm 2007-8-14 16:46

馬英九冇人性, 推個下屬去死 (余文被判有罪), 自己就乜事都冇.

Rubber 2007-8-14 16:59

[quote]原帖由 [i]szetokm[/i] 於 2007-8-14 16:46 發表
馬英九冇人性, 推個下屬去死 (余文被判有罪), 自己就乜事都冇. [/quote]

你有無睇個法官講乜野 ?  同埋檢察官告佢乜野 ?

albtkl2006 2007-8-14 21:24

[quote]原帖由 [i]szetokm[/i] 於 2007-8-14 16:46 發表
馬英九冇人性, 推個下屬去死 (余文被判有罪), 自己就乜事都冇. [/quote]
講馬佬,你自己看看自己嗡過啲乜啦!:blowme:
[quote]原帖由 [i][size=6][color=Red]szetokm[/color][/size][/i] 於 2007-8-4 09:29 發表
我的預測: 紅衫軍再搞一排之後, 就會發出類似"立委選藍營, 總統投馬英九"的口號. 選舉完晒之後, 佢地又會即刻收兵. 就好似上次咁, 聲稱自囚到阿扁下台的施明德, 轉過頭就到泰國旅行了.

不過我最有興趣的是, 萬一小馬哥八月中被判有罪, 紅衫軍會作出怎樣的發言. 始終小馬哥不是許財利 (許遠不及馬出名), 紅衫軍到時不能裝傻了.

如果小馬哥真的有罪, 我估紅衫軍會說:「我們相信馬先生的清白......」 [/quote]

AreUsure 2007-8-15 02:11

[quote]原帖由 [i]szetokm[/i] 於 2007-8-14 16:46 發表
馬英九冇人性, 推個下屬去死 (余文被判有罪), 自己就乜事都冇. [/quote]
You have problem & something wrong please read ture the news & send yr comment.

網絡大貴賓 2007-8-15 14:48

馬英九未除最凶險障礙,
二審判決才是最最重要。

Rubber 2007-8-15 20:20

[quote]原帖由 [i]網絡大貴賓[/i] 於 2007-8-15 14:48 發表
馬英九未除最凶險障礙,
二審判決才是最最重要。 [/quote]

真係兵兇戰危...

港奸剋星 2007-8-15 23:5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選任辯護人宋耀明律師陳明律師薛松雨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英九無罪。

港奸剋星 2007-8-15 23:58

綜前所述,本院認為我國之特別費制度,立意即在補貼首長 因公支出薪資之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此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遂自62年起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 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銷,首長無須記帳、決算而廣泛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 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故領據核銷半數特別費,確係在維繫特別費乃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屬性。被告馬○○依行政院規定領取領據核銷之半數特別費初始,主觀上既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亦缺為自 己利益或損害機關之意圖,客觀上顯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之 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之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而與詐領財物、背信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 尚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此外,復查公訴人全般作為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說服本院足證被告確有所指犯行。不能證明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旨趣,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公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敏、侯少卿、周士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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