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奸剋星 2007-11-1 23:24
政版國情教育︰中國《懲治漢奸條例》的來由
懲治漢奸條例﹐是中國政府在抗日戰爭勝利後,還都南京後公佈。主要是以法治原則﹐希望在戰後將抗戰時期出賣國家利益者予以法律制裁而製訂︰
懲治漢奸條例
民國35年3月13日修正公佈
國民政府 懲治漢姦條例
一、通謀敵國,而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者,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曾在偽組織機關團體服務,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漢奸而藏匿不報或包庇縱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前條之罪者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五、查封動產,但應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六、查封動產,得委託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
七、明知為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頂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簡簡單單就係上述七條﹐可見做左漢奸,可以被捉去打靶、沒收財產,但禍不及家屬。
但我們從中華民國的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的釋法裡面睇到唔係個個都中招﹐其中例子如下︰
判例:
裁判字號: 特覆字第2612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614、617 頁
要 旨: 被告歷任偽軍軍官,就其任務性質言,不能謂非通敵叛國,實施懲治漢奸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縱其尚有為敵偽攤購糧食,及抽徵壯丁等
罪行,兼犯同條項第五款及同條例第三條之罪,亦僅論以該條項第一款之
罪,且被告所徵壯丁,既屬組織偽軍之一部,顯非為敵招募軍隊或其他軍
用人工役夫,其充任偽軍軍官,亦與充任敵軍有關軍事之職役不同,核與
同條例第二條第三、第八各款之罪質均不相符,原判決遽論以各該款之罪
,亦屬違誤。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88、
1191 頁
判例:
裁判字號: 特覆字第484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617 頁
要 旨: 曾在偽組織所屬機關服務,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
人民之行為者,應依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適用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論以
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之罪,自無庸將第三條規定之文句,揭載於判決主
文之內。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91
頁
綜合而言﹐懲治漢奸條例是中國就民族主義建立的制約法例的一大進步﹐並在法律原意下充份地反映出做漢奸,是要「身體力行」﹐並對國家造成不利影響﹐二者其中一項未能達標者﹐均不算漢奸﹐更不能以該律例殺之。
就算是中華民國刑法裡面的內亂罪、外患罪,亦是以行動及構成危害為原則。
所以在中國土地上,以言入罪是不合當的行為。人人均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Rubber 2007-11-2 07:42
多謝資枓..
反觀香港而家更多土共將自己幻想嘅言論當係人地發表,話人漢奸, 證明佢地思想倒退起碼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