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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9394 2009-9-14 13:20

恐掀訴訟55段路超速不抄牌

[b][size=4][color=darkslategray]刊憲放寬至 70公里 路牌照舊 50公里 恐掀訴訟  55段路超速不抄牌[/color][/size][/b]
運輸署署長因應道路情況刊憲修改道路車速限制,卻導致與路上車速限制標誌有出入,令警方執法混亂,據了解,現時全港有 55段「問題」道路,為免掀起法律爭議,警方半年前已暫停相關道路的超速執法工作。有立法會議員恐成「雷射槍案」翻版,促請運輸署及警方盡快澄清,釋除公眾疑慮。

[b][color=darkslategray]55段路超速不抄牌[/color][/b]
昨日《南華早報》報道稱,現行有 55段道路因應運輸署署長刊憲而更改車速限制,包括香港仔薄扶林道、新清水灣道及汀角路部份路段等,由原來每小時 50公里放寬至 70公里,但相關道路的車速限制標誌仍是 50公里,令警方執法混亂。本報翻查部份相關憲報,運輸署署長並無解釋放寬車速限制的原因。

[b][color=darkslategray]警向運署反映促解決[/color][/b]
消息人士向本報指出,「警方應根據邊個車速限制作為檢控標準?警方曾諮詢法律意見,認為有爭議。其實以前試過有被控司機提出質疑,律政司就不提證供檢控,低調處理咗就算。」警隊高層數年前已發現問題,曾多次向運輸署反映,要求對方解決問題,但該署無動於衷。為免掀起法律訴訟潮,警方半年前暫停在有爭議車速的道路進行超速執法工作。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質疑,今次事件是政府內部溝通混亂所致,居於大埔 20多年的他直言,每日駕車駛經汀角路,「條路一直標示 50公里,我有幾個朋友曾經揸車經呢條路超速被控,但我噚日就發現已經換咗 70公里路標。」湯說,若在有爭議車速的道路上被控超速,司機有權翻案,恐成「雷射槍案」翻版。他要求運輸署公開以往刊憲修改車速的道路資料,讓被控超速的人士翻案。

[b][color=darkslategray]兩部門應澄清釋疑慮[/color][/b]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指出,運輸署刊憲修改車速限制屬短期措施,理應不礙警方執法,他擔心若警方暫停超速執法工作,對檢控非法賽車等嚴重違規罪行構成困難,「警方又一直無出聲反映問題,我覺得警方同運輸署有必要盡快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警方發言人回應稱,警方打擊超速執法行動,主要目標是提醒駕駛人士遵守安全法例,警方會採用不同策略及儀器進行執法,並會經常轉換執法地點及策略,加強執法成效。
運輸署發言人指出,道路交通條例賦予運輸署署長經憲報修改道路車速限制,該署並會提供足夠指示予道路使用者。

[b][color=darkslategray]律師指被枉罰司機可索償[/color][/b]
道路車速顯示牌與運輸署刊登憲報的車速限制有出入,曾行經這些路段又被炒牌司機有望翻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道路車速限制應以憲報為準,被檢控「超速」司機可向當局提出索償,取回被枉罰的金錢及分數。

[b][color=darkslategray]應以憲報為準[/color][/b]
全港至少有 55個路段,車速顯示牌與憲報所刊登的有別,以香港仔薄扶林道近石排灣道一段為例,該處豎立的車速顯示牌為最高車速是每小時 50公里,但運輸署刊憲的時限速是 70公里。律師黃國桐表示,道路車速限制原則上應以政府刊憲為準,因此在上述路段行少於 70公里,但又被檢控「超速」司機,可考慮向當局索償。不過,另一律師梁永鏗指出,司機有責任跟隨車速顯示牌所列出的車速限制駕駛,否則可能會違反法例,「交通警同政府部門可能因道路唔同情況,改變車速限制,唔跟就可能違法。」
不少司機批評運輸署不依憲報訂立車速限制是不當。任職小巴司機 10多年的尹先生批評,運輸署是有法不依,「一時又話 50公里,一時又話可以行 70公里,梗係混亂啦。」另一小巴司機鄭先生則要求政府盡快公佈哪些路段車速顯示牌有問題。

Jeff9394 2009-9-15 13:48

[size=4][color=darkslategray][b]回應 55段路超速不抄牌   政府:應遵標誌限速[/b][/color][/size]
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 50公里;運輸署署長可藉憲報的公告更改速度限制,警方會按憲報最新公告的道路最高速度限制執法;駕駛人士則應遵守交通標誌顯示的限速。不過,有前線警務人員質疑,當憲報公告的限速與交通標誌的顯示不同時,執法仍可能存在灰色地帶。

[b][color=darkslategray]無標誌即限速 50公里[/color][/b]
對於傳媒報道,因憲報公告與交通標誌顯示的限速不同,警方半年前開始暫停 55段道路的超速執法行動,以免引起法律爭議;政府發言人昨晚發表聲明,指運輸署署長不時刊登憲報公告,更改某些道路的速度限制,一般是基於運作和技術上需要,部份是為配合緊急道路工程。如路段沒有豎立任何交通標誌,其最高限速為每小時 50公里;如路段最高限速非 50公里,運輸署署長須安排豎立交通標誌,以向司機提供充份指引,駕駛人士應遵守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
政府表示,運輸署署長只曾於 1984年以法律公告形式刊登憲報,將速度限制由英制單位轉換至十進制。發言人強調,憲報公告與法律公告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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