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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mijn 2006-11-18 01:37

狂犬妄想曲

以下故事不是發生在我身上,而是同事閒談時講述數年前發生的一件真實經典笑話故事.

話說某日早上同事接了朋友一起由mongkok中電去西貢,大家都知道過了太子道東後有兩種行法,一係用左線轉去彩虹村再右轉清水灣道去,一係便用最右線上官塘繞道經junk o bay去, 同事選繞道,但去到近上橋位發現塞車,便改變主意慢慢cut返去左線改行大清水, 就在彩虹村紫薇樓對開被超級狂犬一號不知道從那兒跑出來吠停.

同事道"犬大人,有何事"

犬道: "看見你剛才由官塘繞道(?????)連續cut了幾條線進入彩虹道,你後面的車看見你技驚四座,無不右腳一伸....落brake度,你可知罪?"

同事回:"吾見塞車,老董教落,與時同進,改變路線,路上無實線,cut線合情合理合法,何罪之有?"

犬道: "人有一對腳,犬有四條腿,腿多話事,車牌拿來!"

同事趕時間,與犬相罵,浪費口水,於是拿出牌來,息事寧犬,請犬大人留下晶片編號,上訴再戰.怎料...

犬道: "現在告你不小心駕駛,要上庭..."

同事怒: "ho lau yeah! cut線無罪,告我無理..."

就在這個moment,狂犬本能大發,爆出比巴士阿叔更石破天驚的一席話: "你而家講的所有東東我會寫低...我鍾意可以寫話你講粗口,等個官對你印象唔好唔信你..roger, i repeat...你而家講的所有東東我會寫低...我鍾意可以寫話你講粗口,等個官對你印象唔好唔信你.."

.....此話一出,勁過如來神掌,即時鴉雀無聲,雞飛狗走....

數日後,峰迴路轉,同事收到九主來電,表示得悉狂犬咬人,深表歉意,主動撒撤消控罪,還以清白.同事厚道,加上事情得到平反,於是settle作結.


故事講完,到解碼時間, why 結果竟是九主認錯呢? key point在於狂犬的指控是[看見你剛才由官塘繞道連續cut了幾條線進入彩虹道,你後面的車看見你技驚四座,無不右腳一伸....落brake度,你可知罪], 再看回同事當時的情況[同事選繞道,但去到近上橋位發現塞車,便改變主意慢慢cut返去左線改行大清水...],其實我同事根從無上過繞道,整件事發生在太子道東!!換言之是誣告.

大家再打開2006年地圖王95頁彩虹的地圖,官塘繞道是天橋來的,彩虹道(紫薇樓對開)在地面,中間是無相連的, 如果狂犬指控是成立的話, 即是我同事要在官塘繞道撞穿隔音屏障,再在空中停留十秒,(期間喜歡的話可加入轉體三周半,攪低車window伸個頭出來扮鬼臉等自選動作),降落200米外的彩虹道,架車無爛,人死唔去,仲要曉得問你犬大人有何事. 有腦的都知misssion impossible!!呢個世界只有兩個人和一隻貓做到,隻貓叫doramon,人叫harry potter同問米婆(當佢請了小黑果陣).

去上庭好呀,正常的官看完個指控肯定踎低噴飯. 個官肯信?!除非個官同狂犬一號一樣有思覺失調妄想無恥白痴自大口臭pk牌杏仁加橙汁綜合症啦.

不過講時講,狂犬呢條橋段都幾有創意,佢應該跑去版權註冊局註冊,跟住拿去sell俾hollywood,再唔係把他勁過如來神掌的一段話錄成電話鈴聲或者message box問候語,應該會好多人download,話不定一夜成臭名搵大錢買風水福地等天收時有地方落土ma...

WURTH 2006-11-18 11:21

唔好放過佢呢隻"超級狂犬一號", 狂犬一定再咬人, 你不如做証人, 同你同事從民事起訴佢, 如果有九主歉意信就更好.其實最好要九主書面撤消控罪,保障自己.

其實狗都幾好,好多人鐘意,我好少用黎形容d龜!:lol

okmijn 2006-11-18 19:12

QUOTE
唔好放過佢呢隻"超級狂犬一號", 狂犬一定再咬人, 你不如做証人, 同你同事從民事起訴佢, 如果有九主歉意信就更好.其實最好要九主書面撤消控罪,保障自己.

証人??我都係大家好似"止痕飯局"咁吹吓水聽返來,我無坐在車上,無親自在場,.寫出來當笑話同大家分享一下.
況且打犬總要看主人面,既然主人出來和解咪算啦!你只知佢個晶片編號,連隻犬叫什麼都唔知,但佢問過你陣味,知你個底.你在明,佢在暗角小解,計落無so..

狗我都好鍾意,esp.金毛尋回真係很可愛,但我就唔喜歡癲狗law,無理亂吠,見野就咬..

keibeast 2006-11-18 20:43

"我鍾意可以寫話你講粗口,等個官對你印象唔好唔信你"

有律師朋友講過如果執法O既作出咁O既挑釁行為, 如果有錄音可以比INTERNAL AFFAIR 作參考. 如果冇的話可以在果條友面前把它抄下來. 個官當然唔會信, 不過你上庭PLED NOT GUILTY 時可以找機會輕輕地把事件帶出, 同個官講: 當時我講MUG阿SIR都唔聽, 我又冇講粗口, 佢就咁同我講D咁O既野 (指下張紙). 唉!  我明白侮辱警務人員唔係民事罪行係刑事. 既然我冇講, 就何必接受佢挑釁同佢 ARGUE 呢.

佢未攞LAW友牌前都係咁比阿 SIR 掘過, 不過唔係好清楚係MUG事, 唔好彩要上庭. 佢冇抄只用講, 個官明白佢係未來LAW友, 而且個官覺得佢講得合理過阿 SIR. 最後告佢唔入.

而有做左廿幾年O既警察朋友講過, 掘人好笨, 隨時鐵飯碗都冇埋.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安全回家最重要.:burst: 難怪佢冇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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