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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 2006-12-2 23:00

公屋申請人作虛假陳述判罰兩萬元

公屋申請人作虛假陳述判罰兩萬元
(星島) 12月 02日 星期六 11:29AM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被告人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虛報其婚姻狀況及每月平均收入,抵觸房屋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法院審廣 告

訊指出,被告人雖然已經再婚,卻在申請書中聲稱是離婚人士;被告人又就每月平均收入作出虛假陳述。房屋署發言人今日提醒公屋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房屋署職員均會提醒他們切勿作出虛假陳述。房屋署發言人強調,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資料,如被發現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房屋署必定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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