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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而家先至 ~_^"""知 標題:《香港鐵路附例》

meijik622 2013-4-22 15:50

而家先至 ~_^"""知 標題:《香港鐵路附例》

[color=#333333]而家先至 ~_^"""知[/color]

[color=#333333]標題:《香港鐵路附例》 [/color]
[color=#333333]憲報編號:L.N. 156 of 2007; L.N. 200 of 2007[/color]
[color=#333333]條: 28H 條文標題:粗言穢語 版本日期:02/12/2007[/color]

(1)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
(a) 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
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b) 不得髹上、書寫、繪畫或貼上任何文字、圖像或字樣於鐵路處所的任
何部分,包括任何列車或裝置、家具、裝飾或設備,或任何公布、告


一覽表、時間表、宣傳品、標誌、數字或字母,亦不得故意弄污或弄
髒或破損、切割、抓刮、撕扯、噴潑、毀損或損壞鐵路處所的任何部


包括任何列車或裝置、家具、裝飾或設備,或任何公布、告示、一覽
表、時間表、宣傳品、標誌、數字或字母,亦不得移走或拆去此等物
品或物件;

(c) 不得損壞鐵路處所上任何財物;
(d) 不得騷擾任何人,或故意對他人的舒適及方便造成干擾;或

(e) 不得在未獲港鐵公司書面同意並受依照港鐵公司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
規限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錄音或錄影或拍攝器材以進行訪問或拍錄或
製作影片或錄像。

(2) 任何人違犯本條,即有責任向港鐵公司支付對港鐵公司財物造成的損
害或對港鐵公司人員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賠償金額,或對任何其他人所
蒙受的損害或傷害的賠償金額,而不損害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任何處
罰。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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