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 2007-11-29 12:30
[color=Blue]申請繼女來港投靠父母[/color]
29/11/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於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妻 女 來 港 之 手 續 ?
解 答 : 梁 太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申 請 表 ,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照 三 張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屬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的 申 請 , 須 附 上 結 婚 證 明 。 兒 童 投 靠 父 母 類 , 則 須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及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 如 父 母 已 離 婚 , 則 須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孩 童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111212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羅 先 生 擬 為 內 地 出 生 之 兒 子 辦 理 登 記 戶 籍 手 續 , 但 是 , 被 要 求 提 供 由 本 港 發 出 的 「 人 事 登 記 文 件 」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該 份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羅 先 生 可 以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 , 該 證 明 書 載 有 申 請 人 曾 向 入 境 處 申 報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別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地 點 、 婚 姻 狀 況 、 配 偶 姓 名 等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編 號 為 ROP122 , 申 請 人 可 以 帶 備 香 港 身 份 證 、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近 照 一 張 。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處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簽 發 證 明 書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三 百 八 十 五 元 。 ( 102820 )
Butt 2007-11-30 11:51
[color=Blue]核實身份須居港證明文件[/color]
30/11/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已 滿 七 年 的 林 女 士 , 一 直 為 家 庭 主 婦 , 打 算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但 因 沒 有 糧 單 或 稅 單 證 明 在 港 居 住 , 擔 心 申 請 受 到 影 響 。
查 詢 : 除 上 述 文 件 外 , 還 可 提 供 甚 麼 文 件 以 作 居 港 證 明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持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人 士 ,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之 後 , 便 可 以 向 入 境 處 居 權 組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除 須 提 供 港 澳 通 行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旅 遊 證 件 副 本 外 , 亦 須 負 起 舉 證 責 任 , 提 供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銀 行 單 據 或 正 式 收 據 等 文 件 副 本 , 以 證 明 連 續 及 通 常 性 居 港 滿 七 年 。 如 資 料 不 足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求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 111914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 惟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並 且 已 經 獲 內 地 法 院 判 決 取 獲 十 四 歲 女 兒 之 撫 養 權 , 打 算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審 批 時 倘 女 兒 超 過 十 八 歲 , 會 否 被 取 消 申 請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之 配 偶 經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行 。 而 有 關 審 核 年 齡 界 限 亦 以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為 準 , 只 要 陳 女 士 之 女 兒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時 , 年 齡 未 超 過 十 八 歲 , 即 使 在 審 批 輪 候 過 程 中 超 過 十 八 歲 , 亦 可 以 如 常 按 程 序 等 候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11513 )
Butt 2007-12-2 00:24
[color=Blue]永久居民內地子申請居港[/color]
01/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葉 先 生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私 生 子 。
查 詢 : 私 生 子 能 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以 中 國 公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有 下 列 三 類 : ( 一 ) 於 香 港 出 生 ; ( 二 )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及 ( 三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 一 ) 或 ( 二 ) 項 所 列 居 民 。 如 葉 先 生 的 私 生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親 父 屬 於 上 述 第 ( 一 ) 或 ( 二 ) 所 列 的 居 民 , 則 可 以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後 便 能 來 港 定 居 。 ( 112205 )
[b]個 案 二 :[/b]
現 年 五 十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蔡 女 士 , 兩 年 前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結 婚 。 近 月 丈 夫 因 病 去 世 , 遺 下 二 十 多 歲 的 弱 智 子 於 內 地 , 並 由 其 負 責 照 顧 起 居 生 活 。
查 詢 : 蔡 及 其 繼 子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共 有 五 個 類 別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蔡 的 繼 子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未 能 以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來 港 。 而 蔡 之 丈 夫 已 病 逝 , 故 亦 難 以 「 夫 妻 團 聚 類 」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 102754 )
Butt 2007-12-2 14:08
[color=Blue]申請寡佬證費用680元[/color]
02/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楊 小 姐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感 情 穩 定 , 兩 人 打 算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 據 悉 需 申 請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 。
查 詢 : : 申 請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 的 手 續 及 費 用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在 內 地 結 婚 , 需 於 本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申 請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寡 佬 證 ) , 費 用 為 港 幣 六 百 八 十 元 , 另 需 繳 付 指 明 翻 查 費 用 港 幣 一 百 四 十 元 ; 有 關 證 明 書 由 發 出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有 效 , 逾 期 需 重 新 領 取 。
取 獲 該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後 , 申 請 人 需 委 託 一 名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聲 明 書 , 公 證 人 可 能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結 婚 對 象 的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核 實 資 料 。
上 述 聲 明 書 在 進 行 加 章 轉 遞 後 , 公 證 人 會 將 聲 明 書 之 「 正 本 」 交 予 申 請 人 , 「 副 本 」 則 直 接 寄 內 地 之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 110846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孫 先 生 與 妻 兒 經 濟 陷 困 , 需 申 領 綜 援 金 維 持 生 活 。
查 詢 : 領 取 綜 援 的 離 港 期 限 為 何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綜 援 受 助 人 於 付 款 年 度 內 ( 每 年 由 七 月 一 日 起 計 算 至 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如 離 港 不 超 過 期 限 , 所 獲 發 的 援 助 金 將 不 會 受 影 響 。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或 傷 殘 受 助 人 的 離 港 寬 限 期 為 每 年 一 百 八 十 日 , 其 他 類 別 受 助 人 則 為 每 年 六 十 日 。 如 離 港 超 過 有 關 規 定 , 則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會 被 扣 減 , 每 離 港 超 過 一 日 將 扣 減 一 日 , 如 此 類 推 。 ( 103131 )
Butt 2007-12-3 11:14
[color=Blue]未繳醫療費非急症不獲診治[/color]
03/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張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去 年 懷 有 身 孕 , 並 在 港 生 產 , 惟 因 經 濟 拮 据 , 無 力 支 付 醫 院 費 用 , 醫 療 費 用 一 直 拖 延 至 今 ; 最 近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因 身 體 不 適 , 欲 往 公 立 醫 院 求 診 。
查 詢 : 過 往 拖 欠 款 項 的 紀 錄 , 會 否 影 響 妻 子 求 診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醫 療 收 費 管 理 措 施 , 由 今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起 ,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不 會 為 逾 期 繳 費 的 非 本 地 人 士 提 供 非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 只 會 在 緊 急 情 況 或 公 共 衛 生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 才 會 為 未 清 繳 醫 療 費 用 的 非 本 地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 一 旦 病 人 情 況 轉 為 非 緊 急 , 或 公 共 衛 生 不 再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時 ,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便 會 停 止 提 供 有 關 醫 療 服 務 , 非 本 地 人 士 可 自 行 決 定 前 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 而 公 立 醫 院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轉 介 安 排 。
( 112843 )
[b]個 案 二 :[/b]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的 許 太 ,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兒 子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十 歲 子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等 。 由 於 許 太 的 兒 子 未 滿 十 八 歲 , 在 內 地 亦 無 依 無 靠 , 故 可 循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110610 )
[[i] 本帖最後由 Butt 於 2007-12-3 11:15 編輯 [/i]]
Butt 2007-12-5 10:23
[color=Blue]單方面離婚須交呈請書[/color]
05/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余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欲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申 請 人 ,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該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達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倘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視 為 有 抗 辯 案 候 審 。 若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111516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蘇 先 生 之 內 地 四 十 多 歲 兄 長 患 有 小 兒 麻 痹 症 ,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兄 長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兄 長 是 否 符 合 來 港 之 資 格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居 民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產 業 類 。
由 於 蘇 先 生 之 兄 長 並 未 符 合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類 別 , 因 此 未 能 申 請 來 香 港 定 居 。 ( 110706 )
Butt 2007-12-6 11:19
[color=Blue]居港七年換永久身份證[/color]
06/12/2007
[b]個 案 一 :[/b]
林 女 士 居 港 將 滿 七 年 擬 於 下 月 申 請 更 換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滿 七 年 後 , 可 填 寫 申 請 書 ( ROP145 ) ,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申 請 人 需 填 妥 有 關 表 格 , 連 同 身 份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D.I ) 、 通 常 連 續 居 港 七 年 的 證 明 ( 如 就 業 證 明 、 入 息 稅 稅 單 、 學 校 文 件 、 銀 行 單 據 等 ) 文 件 的 副 本 , 寄 往 入 境 處 的 居 留 權 組 。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及 首 次 簽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均 毋 須 繳 費 。 申 請 書 可 於 各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辦 事 處 索 取 , 或 該 處 網 頁 下 載 。
( 111908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二 十 一 歲 子 仍 居 於 內 地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可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 繼 承 遺 產 、 無 依 靠 老 人 或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等 ,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李 女 士 之 子 已 成 年 , 故 此 未 能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為 申 請 來 港 理 由 。 ( 112148 )
Butt 2007-12-7 10:20
[color=Blue]納稅人改婚姻狀況應申報[/color]
07/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早 前 與 一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明 年 報 稅 時 , 將 可 享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查 詢 : 現 時 是 否 需 向 稅 局 申 報 婚 姻 狀 況 已 變 更 ?
解 答 :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規 定 , 納 稅 人 在 課 稅 年 度 內 成 婚 , 在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下 , 將 可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 一 ) 其 配 偶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沒 有 應 被 評 稅 的 入 息 、 ( 二 ) 選 擇 合 併 評 稅 、 ( 三 ) 兩 人 已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由 於 《 稅 務 條 例 》 並 沒 有 規 定 配 偶 必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或 在 港 居 住 , 因 此 , 納 稅 人 若 與 內 地 居 民 結 婚 , 報 稅 時 只 需 據 實 申 報 , 一 旦 符 合 規 定 , 仍 可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稅 局 於 有 需 要 時 , 會 要 求 納 稅 人 提 供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及 配 偶 內 地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為 保 障 權 益 , 納 稅 人 如 婚 姻 狀 況 有 變 更 , 應 盡 早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局 。 ( 112253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麥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與 一 內 地 女 子 結 婚 , 其 後 妻 子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單 方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麥 先 生 須 親 向 家 事 法 庭 遞 交 一 份 離 婚 呈 請 書 , 申 請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當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女 方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若 法 庭 視 該 段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當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可 申 請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將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後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 102804 )
Butt 2007-12-9 19:52
[color=Blue]無結婚紀錄證明半年有效[/color]
09/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麥 女 士 擬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於 內 地 登 記 結 婚 , 需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於 內 地 結 婚 , 需 先 於 香 港 婚 姻 註 冊 處 申 請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有 關 證 明 書 在 發 出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有 效 , 逾 期 需 重 新 申 領 ; 申 請 人 申 領 獲 有 關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後 , 需 透 過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辦 理 一 份 聲 明 書 。
有 關 聲 明 書 加 章 轉 遞 後 , 委 託 公 證 人 會 將 聲 明 書 的 正 本 會 交 予 申 請 人 , 而 副 本 則 寄 往 內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 事 主 辦 妥 上 述 手 續 後 , 可 與 擬 結 婚 的 伴 侶 往 內 地 婚 姻 登 記 處 提 出 申 請 。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時 需 攜 同 身 份 證 和 回 鄉 證 正 本 , 及 經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公 證 之 聲 明 正 本 , 至 於 麥 之 男 朋 友 則 需 攜 同 離 婚 證 、 常 住 戶 口 簿 及 居 民 身 份 證 供 內 地 單 位 查 核 。 ( 110826 )
[b]個 案 二 :[/b]
蘇 小 姐 之 內 地 友 人 持 雙 程 證 來 香 港 探 親 , 打 算 順 道 往 澳 門 旅 遊 , 但 是 雙 程 證 內 卻 沒 有 前 往 澳 門 的 簽 注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的 簽 注 手 續 ?
解 答 : 任 何 只 持 有 赴 香 港 簽 注 而 沒 有 赴 澳 門 簽 注 之 雙 程 證 人 士 , 倘 符 合 澳 門 規 定 的 入 境 條 件 , 皆 可 以 經 由 香 港 進 入 澳 門 境 內 , 並 直 接 由 澳 門 返 回 內 地 。 ( 112023 )
Butt 2007-12-10 10:31
[color=Blue]無依童可隨母申請來港[/color]
10/12/2007
[b]個 案 ( 一 )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以 夫 妻 團 聚 名 義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並 擬 一 併 申 請 與 前 夫 所 生 之 女 兒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兒 童 若 未 滿 十 八 歲 , 父 母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 或 父 母 雙 亡 , 必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可 以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副 本 。 若 父 母 已 離 異 , 則 須 提 交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正 副 本 核 實 。 故 陳 之 妻 子 必 須 持 有 女 兒 的 法 庭 判 決 書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 詳 情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查 詢 。 ( 110304 )
[b]個 案 ( 二 ) :[/b]
內 地 居 民 李 先 生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遺 下 八 十 多 歲 母 親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母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主 要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其 中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六 十 歲 以 上 ,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須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時 須 提 交 申 請 表 一 份 , 近 照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戶 口 簿 , 被 投 靠 者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申 請 人 與 被 投 靠 者 之 關 係 證 明 等 。 ( 110406 )
Butt 2007-12-12 02:18
[color=Blue]港人子疑被不合法收養[/color]
11/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黃 女 士 與 丈 夫 離 婚 後 , 獲 法 庭 判 予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惟 卻 發 現 一 對 內 地 夫 婦 以 孩 童 養 父 母 之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獲 悉 前 夫 曾 將 兒 子 帶 返 內 地 , 懷 疑 兒 子 被 不 合 法 收 養 。
查 詢 : 可 如 何 處 理 ?
解 答 : 若 黃 女 士 之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經 被 法 庭 編 排 候 審 , 並 已 完 成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 獲 法 庭 發 出 離 婚 判 令 及 證 明 孩 子 撫 養 權 判 歸 其 所 有 。 黃 可 以 考 慮 入 稟 內 地 之 人 民 法 院 , 提 出 理 據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控 告 有 關 夫 婦 不 合 法 收 養 , 待 內 地 法 院 審 理 有 關 案 件 。 另 一 方 面 , 亦 應 通 知 公 安 部 門 及 本 港 入 境 處 留 意 跟 進 覆 核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之 個 案 。 ( 120229 )
[b]個 案 二 :[/b]
梁 女 士 四 年 前 與 二 十 一 歲 兒 子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現 欲 與 丈 夫 及 兒 子 一 起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公 屋 申 請 人 必 須 超 過 十 八 歲 , 符 合 申 請 公 屋 資 格 , 並 需 接 受 資 產 審 查 。 於 配 屋 時 , 申 請 人 之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而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 不 論 於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或 在 香 港 出 生 ,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會 被 視 為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 然 而 , 梁 女 士 之 子 已 經 超 過 十 八 歲 , 故 未 能 符 合 居 港 七 年 的 資 格 。 ( 102326 )
Butt 2007-12-12 12:28
[color=Blue]怎辦無結婚紀錄證明書[/color]
12/12/2007
[b]個 案 ( 一 ) :[/b]
內 地 居 民 阮 女 士 現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公 安 部 要 求 其 夫 提 供 「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證 明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若 以 郵 寄 形 式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將 填 妥 之 申 請 書 , 連 同 身 份 證 及 附 有 個 人 資 料 和 簽 名 的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及 所 需 費 用 之 支 票 , 郵 寄 香 港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三 樓 「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收 。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往 遞 交 申 請 書 , 除 上 述 辦 事 處 外 , 亦 可 前 往 大 會 堂 婚 姻 登 記 處 、 紅 棉 路 婚 姻 登 記 處 、 尖 沙 咀 婚 姻 登 記 處 、 沙 田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屯 門 婚 姻 登 記 處 辦 理 , 遞 交 申 請 書 後 , 該 處 會 發 出 通 知 卡 , 列 明 領 取 翻 查 結 果 的 日 期 , 申 請 人 可 親 自 領 取 , 或 書 面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
( 102725 )
[b]個 案 ( 二 ) :[/b]
內 地 居 民 莫 女 士 於 ○ 二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來 港 前 , 已 辦 理 結 算 內 地 社 會 保 險 戶 口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保 險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前 需 注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結 算 社 會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 而 莫 女 士 亦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不 可 領 取 內 地 養 老 保 險 金 。
( 101608 )
Butt 2007-12-13 14:48
[color=Blue]夫失蹤 婦欲單方辦離婚[/color]
13/12/2007
[b]個 案 一 :[/b]
劉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惟 丈 夫 不 知 所 終 , 友 人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劉 先 生 友 人 可 以 配 偶 失 蹤 為 由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申 請 離 婚 後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便 會 展 開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由 律 師 將 有 關 離 婚 案 件 呈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將 有 關 的 離 婚 文 件 寄 往 事 主 配 偶 最 後 的 通 訊 地 址 , 若 未 有 回 覆 , 律 師 便 會 向 法 庭 申 請 於 報 章 上 刊 登 離 婚 啟 事 。 在 啟 事 刊 登 後 一 個 月 內 , 如 有 關 答 辯 人 仍 未 前 往 法 庭 拿 取 有 關 申 請 離 婚 的 文 件 , 便 當 放 棄 論 , 而 法 庭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開 庭 審 理 。 ( 111714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林 女 士 於 ○ 三 年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婚 後 已 向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查 詢 : 丈 夫 最 近 搬 遷 , 需 否 通 知 公 安 部 門 更 改 地 址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表 格 上 須 填 寫 包 括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港 配 偶 的 住 址 等 資 料 。 因 此 , 林 女 士 之 丈 夫 應 將 有 關 新 地 址 通 知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 以 更 新 資 料 。 ( 112001 )
Butt 2007-12-14 11:19
[color=Blue]配偶來港團聚約輪候五年[/color]
14/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賴 女 士 與 內 地 居 民 男 朋 友 情 投 意 合 , 計 劃 結 成 夫 婦 。
查 詢 : 婚 後 , 如 何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之 內 地 居 民 , 只 要 配 偶 為 香 港 居 民 ,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雙 方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書 等 , 由 內 地 出 入 境 部 門 進 行 審 批 。 而 現 時 配 偶 團 聚 申 請 分 數 為 182.6 分 , 登 記 結 婚 時 間 即 為 申 請 赴 港 定 居 的 分 居 時 間 , 計 分 方 法 為 分 居 日 數 乘 0.1 , 一 年 為 36.5 分 , 即 約 等 候 五 年 始 可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人 除 需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出 入 境 部 門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彩 色 近 照 外 , 並 須 遞 交 其 個 人 的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副 本 、 配 偶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以 及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 110120 )
[b]個 案 二 :[/b]
於 內 地 出 生 的 李 小 姐 現 年 二 十 歲 , 並 且 領 有 內 地 出 世 紙 。 現 擬 於 加 拿 大 結 婚 , 當 地 有 關 部 門 要 求 出 示 英 文 版 之 出 生 證 明 。
查 詢 : 內 地 出 生 證 的 英 文 版 本 應 該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李 小 姐 需 先 在 本 港 聘 用 翻 譯 專 家 或 律 師 , 翻 譯 內 地 的 中 文 出 世 紙 , 再 在 國 內 的 公 證 處 , 公 證 翻 譯 之 版 本 為 有 效 文 件 , 回 到 香 港 後 , 再 找 公 證 律 師 , 證 明 翻 譯 無 誤 , 便 可 交 由 加 拿 大 有 關 部 門 處 理 。 ( 112015 )
Butt 2007-12-15 15:46
[color=Blue]非婚子女來港須驗DNA[/color]
15/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關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現 擬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申 請 三 歲 子 來 港 之 手 續 ?
解 答 : 關 先 生 之 子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入 戶 , 再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副 本 。 由 於 關 之 兒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須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會 通 知 關 及 其 子 分 別 於 香 港 政 府 化 驗 所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部 刑 偵 處 抽 取 DNA 樣 本 , 進 行 DNA 親 子 鑑 證 化 驗 , 兩 地 會 交 換 樣 本 結 果 進 行 鑑 證 , 如 鑑 證 結 果 合 , 非 婚 生 子 女 將 獲 安 排 來 港 定 居 。 ( 112314 )
[b]個 案 二 :[/b]
於 內 地 出 生 、 現 移 居 美 國 的 謝 女 士 , 其 父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十 多 年 前 已 在 港 病 逝 。
查 詢 : 謝 女 士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資 格 ?
解 答 :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由 於 謝 女 士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足 , 難 以 就 有 關 情 況 回 應 , 並 建 議 當 事 人 向 該 處 居 留 權 組 查 詢 。 發 言 人 稱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於 提 出 申 請 居 留 權 時 , 其 人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 來 自 海 外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六 個 星 期 , 但 實 際 時 間 要 視 乎 個 別 的 情 況 及 申 請 數 量 而 定 。 ( 110640 )
Butt 2007-12-16 17:19
[color=Blue]繼子改姓氏怎辦手續[/color]
16/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盧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 與 前 男 友 育 有 一 子 , 兩 人 離 異 後 , 妻 獲 法 院 判 予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盧 妻 與 繼 子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擬 為 繼 子 更 改 姓 氏 , 跟 隨 盧 姓 氏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繼 子 更 改 姓 氏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凡 持 合 法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並 獲 得 居 留 者 , 如 欲 申 領 身 份 證 , 其 身 份 證 上 登 記 的 姓 名 必 須 與 上 述 證 件 相 同 。
如 盧 先 生 欲 替 繼 子 登 記 香 港 身 份 證 時 更 改 姓 氏 , 必 須 先 確 定 繼 子 的 親 生 父 親 沒 有 向 法 庭 申 請 兒 子 的 監 護 權 , 生 母 可 以 書 面 聲 明 , 確 認 孩 子 屬 非 婚 生 , 並 提 供 有 關 更 改 姓 氏 的 文 件 ( 即 改 名 契 ) , 向 入 境 處 人 事 登 記 處 提 出 登 記 身 份 證 申 請 。
( 111910 )
[b]個 案 二 : [/b]
內 地 居 民 宋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欲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離 婚 , 惟 擔 心 因 此 會 失 去 單 程 證 來 港 資 格 。
查 詢 : 與 居 港 配 偶 離 婚 , 是 否 影 響 單 程 證 審 批 ?
解 答 : 宋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於 申 請 期 間 與 居 港 配 偶 離 婚 , 夫 妻 團 聚 的 意 義 將 失 去 , 申 請 資 格 會 被 取 消 , 不 能 來 港 。
( 111635 )
Butt 2007-12-17 08:33
[color=Blue]來港探親逗留期不逾90日[/color]
17/1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兄 弟 擬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逗 留 期 限 為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3 個 月 一 次 或 3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3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如 持 3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者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90 日 ; 持 3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14 日 。
故 此 ,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兄 弟 倘 申 請 來 港 探 親 , 一 般 獲 批 准 簽 注 的 逗 留 期 限 不 超 過 14 日 。 ( 120914 )
[b]個 案 二 :[/b]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的 內 地 居 民 費 先 生 將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打 算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後 , 仍 繼 續 於 內 地 駕 駛 。
查 詢 : 需 辦 理 之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定 居 後 , 如 欲 於 內 地 駕 駛 車 輛 , 須 帶 同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單 程 證 以 及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等 證 明 文 件 , 向 內 地 有 關 公 安 廳 轄 下 的 車 輛 管 理 所 辦 理 手 續 , 申 請 改 變 原 有 內 地 之 駕 駛 執 照 號 碼 , 毋 須 再 重 新 參 加 有 關 駕 駛 執 照 考 試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內 地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警 察 總 隊 , 電 話 為 86-20-83111536 。 ( 101726 )
Butt 2007-12-19 16:14
[color=Blue]孕婦來港分娩預繳三萬九[/color]
19/12/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高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現 懷 有 身 孕 , 計 劃 來 港 分 娩 。
查 詢 :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產 科 服 務 收 費 如 何 ?
解 答 : 非 本 地 孕 婦 如 欲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預 約 分 娩 , 須 向 醫 院 出 示 有 效 之 旅 遊 證 件 及 懷 孕 證 明 文 件 , 並 預 繳 產 科 服 務 費 用 三 萬 九 千 元 。 院 方 於 成 功 確 認 預 約 後 會 發 出 「 預 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服 務 確 認 書 」 , 孕 婦 入 境 香 港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及 辦 理 入 院 分 娩 手 續 時 , 必 須 出 示 該 確 認 書 。
但 醫 院 管 理 局 會 預 留 足 夠 的 名 額 給 本 地 孕 婦 , 確 保 本 地 孕 婦 可 較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非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優 先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 如 有 餘 額 , 醫 管 局 才 會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預 約 申 請 。 ( 121314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礙 於 工 作 關 係 , 難 以 經 常 抽 空 到 內 地 探 望 妻 子 。
查 詢 : 內 地 妻 子 能 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 包 括 : 夫 妻 團 聚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繼 承 遺 產 類 。 分 隔 中 港 兩 地 的 夫 婦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並 以 計 分 制 排 期 , 每 年 為 36.5 分 , 全 國 統 一 之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 100802 )
Butt 2007-12-20 10:43
[color=Blue]無依童來港須未滿18歲[/color]
20/12/2007
[b]個 案 一 :[/b]
原 為 內 地 居 民 的 林 女 士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離 婚 後 獲 得 女 兒 之 撫 養 權 。 林 年 前 與 一 香 港 居 民 再 婚 , 並 於 去 年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二 十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內 地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如 果 父 母 在 香 港 定 居 或 父 母 雙 亡 , 乏 人 照 顧 ,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途 徑 申 請 單 程 證 申 請 來 香 港 , 投 靠 居 港 之 父 母 或 直 系 親 屬 。
如 果 父 母 離 異 , 須 一 併 提 交 由 法 院 發 出 的 具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便 審 批 。
由 於 林 女 士 之 女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120203 )
[b]個 案 二 :[/b]
姚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已 領 取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惟 來 港 後 並 不 適 應 本 港 的 生 活 節 奏 , 擬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之 手 續 ?
解 答 : 姚 女 士 如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須 向 戶 籍 原 居 地 之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申 請 , 出 示 原 本 戶 籍 證 明 、 單 程 證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等 資 料 , 會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個 案 。
獲 批 准 恢 復 原 戶 籍 的 申 請 人 , 會 由 公 安 分 局 辦 證 中 心 通 知 申 請 人 前 往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並 且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 111025 )
Butt 2007-12-21 23:32
[color=Blue]丈夫已逝難以團聚申請來港[/color]
21/12/2007
[b] 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鄒 小 姐 之 內 地 姊 姊 早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惟 近 日 姐 夫 病 逝 。
查 詢 : 其 姊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或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繼 承 ; 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由 於 鄒 之 姐 夫 已 逝 世 , 內 地 配 偶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的 理 由 已 不 成 立 , 故 未 能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21250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黎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倘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兒 子 將 失 去 依 靠 。
查 詢 : 可 否 與 12 歲 子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可 攜 同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18 歲 的 子 女 來 港 居 住 。 申 請 人 須 帶 備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 香 港 配 偶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及 同 行 子 女 的 出 生 證 等 文 件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由 於 黎 之 子 為 前 夫 所 出 , 倘 申 請 來 港 , 須 一 併 向 法 院 提 交 已 確 認 擁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以 便 當 局 審 批 。 ( 112930 )
anakin 2008-1-8 21:39
V簽證屬非移民類別
V 簽 證 是 一 項 非 移 民 類 別 的 簽 證 , 並 不 是 最 後 的 美 國 合 法 身 份 申 請 , 若 果 主 要 申 請 人 發 出 V1 簽 證 , 附 屬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得 V2 簽 證 。 由 於 閣 下 信 中 並 沒 有 提 及 令 郎 於 何 時 入 紙 申 請 其 妻 子 , 但 由 於 現 時 第 2A 類 別 的 優 先 日 期 已 做 到 2003 年 2 月 22 日 前 入 紙 的 申 請 , 所 以 令 郎 並 沒 有 趕 及 在 「 LIFE ACT 」 生 效 前 入 紙 申 請 其 妻 子 而 受 惠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INA &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 任 何 人 士 非 法 居 留 180 天 , 離 境 後 便 3 年 不 可 以 入 境 , 除 非 申 請 豁 免 , 如 果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便 10 年 禁 止 入 境 , 但 「 LIFE ACT 」 准 許 申 請 「 V 」 簽 證 人 士 不 受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影 響 。 另 外 已 經 在 境 內 的 人 士 亦 可 以 更 改 為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
但 是 , 在 境 內 由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更 改 為 合 法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便 需 要 申 請 豁 免 。
根 據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 INA ) 第 101 ( a ) ( 15 ) ( V ) 條 例 , 非 移 民 身 份 外 國 人 士 , 可 以 在 美 國 境 內 更 改 其 身 份 , 如 果 該 人 士 :
a. 申 請 更 改 身 份 ;
b. 能 夠 符 合 該 條 例 的 要 求 ;
c. 並 不 屬 於 美 國 九 大 類 禁 止 入 境 人 士 , 例 如 恐 怖 分 子 成 員 , 可 能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負 擔 等 , 但 若 果 只 是 非 法 在 美 國 居 留 超 過 半 年 或 一 年 或 非 法 入 境 者 , 亦 可 以 申 請 。
筆 者 不 認 為 閣 下 媳 婦 可 以 符 合 「 V 」 非 移 民 身 份 , 唯 一 的 希 望 就 是 不 會 被 政 府 部 門 查 出 她 曾 經 非 法 居 留 直 至 等 到 令 郎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 續 )
周 京 移 民 顧 問 香 港 負 責 人
anakin 2008-1-9 18:28
非法居美逾年會被禁入境
續 答 焦 急 的 母 親 — —
這 是 因 為 就 算 令 媳 之 F2A 優 先 日 期 已 輪 候 到 , 亦 不 會 符 合 資 格 更 改 身 份 , 除 非 根 據 移 民 法 INA245 ( i ) , 令 郎 是 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 前 入 紙 申 請 , 因 為 任 何 人 士 不 是 在 此 日 期 前 申 請 , 就 算 願 意 付 一 千 美 元 罰 款 , 亦 不 可 能 合 法 地 更 改 身 份 , 但 美 國 公 民 配 偶 不 受 此 限 制 。
如 果 令 媳 離 開 美 國 國 境 向 海 外 領 事 館 申 辦 移 民 簽 證 , 便 必 需 要 申 請 豁 免 , 因 為 她 在 美 國 已 經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及 國 籍 法 ( INA ) 第 212 ( a ) ( 9 ) ( B ) 條 例 , 每 一 名 人 士 若 在 美 國 非 法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 便 會 十 年 被 禁 止 入 境 。
閣 下 問 及 如 果 令 媳 在 美 國 誕 下 孩 子 後 , 會 否 對 其 申 請 合 法 居 留 有 幫 助 , 答 覆 是 , 任 何 美 國 公 民 的 父 母 只 可 以 在 其 子 女 滿 21 歲 後 才 可 以 受 惠 , 當 子 女 滿 21 歲 後 , 便 可 以 以 直 系 親 屬 ( IMMEDIATE RELATIVE ) 無 配 額 限 制 入 紙 申 請 其 父 母 。 否 則 任 何 人 都 會 到 美 國 生 孩 子 後 , 希 望 透 過 其 公 民 嬰 孩 合 法 地 居 留 。
總 括 來 說 , 令 郎 夫 婦 的 案 件 比 較 複 雜 , 筆 者 建 議 他 們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助 。 ( 完 )
林 女 士 來 信 如 下 — —
周 京 先 生 , 您 好 ! 客 套 話 不 多 說 了 , 煩 請 閣 下 以 資 深 的 移 民 法 律 知 識 為 本 人 解 答 以 下 問 題 :
我 與 丈 夫 都 是 持 加 拿 大 籍 的 公 民 身 份 , 丈 夫 在 一 間 國 際 跨 國 公 司 工 作 並 被 調 到 香 港 工 作 , 在 香 港 工 作 居 住 了 3 年 。 ( 續 )
anakin 2008-1-10 18:11
美加協議避免雙重稅務
續 林 女 士 來 信 — —
現 在 公 司 想 調 派 外 子 到 美 國 的 總 部 工 作 , 並 會 為 我 們 申 請 應 聘 的 工 作 簽 證 。 我 在 香 港 做 半 職 的 工 作 , 希 望 赴 美 後 也 繼 續 做 半 職 的 工 作 。
請 問 美 國 如 何 向 在 美 國 工 作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徵 稅 ? 可 否 提 供 一 些 基 本 資 訊 , 我 們 再 進 一 步 向 稅 務 會 計 諮 詢 ?
多 謝 ! 祝 筆 安 !
答 林 女 士 — —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各 國 有 其 特 別 的 稅 務 系 統 。 但 這 兩 個 國 家 簽 有 稅 務 協 議 , 避 免 雙 重 稅 務 ( DOUBLE TAXATION ) , 以 及 處 置 有 關 入 息 及 資 產 稅 的 逃 稅 問 題 。
加 拿 大 與 美 國 的 入 息 稅 務 協 議 確 保 其 國 家 的 居 民 在 兩 國 同 一 收 入 在 年 度 內 不 會 繳 報 「 雙 重 稅 務 」 ( DOUBLE TAXATION ) , 特 別 對 一 些 在 加 拿 大 或 美 國 居 住 , 但 在 其 中 一 處 暫 時 工 作 者 尤 其 重 要 。
筆 者 身 為 移 民 專 業 律 師 但 並 非 專 業 會 計 師 , 所 以 只 能 簡 單 介 紹 有 關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一 般 個 人 稅 務 的 大 約 狀 況 , 這 只 是 一 項 簡 介 , 不 能 作 為 個 人 特 別 情 況 的 專 業 諮 詢 。
首 先 來 說 , 加 拿 大 與 美 國 不 同 , 加 拿 大 的 私 人 稅 務 是 依 據 其 居 留 權 來 繳 報 。 所 有 加 拿 大 居 民 每 一 年 度 必 須 繳 納 其 全 球 收 入 及 入 息 。 以 入 息 稅 的 目 的 來 說 , 加 拿 大 居 民 包 括 在 加 拿 大 居 住 的 永 久 居 民 , 不 論 是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是 移 民 加 國 者 。
加 拿 大 居 民 暫 時 離 開 加 國 , 但 意 圖 在 短 期 內 返 回 加 拿 大 居 住 者 , 在 稅 務 上 仍 然 會 被 認 為 是 加 國 居 民 。 ( 續 )
anakin 2008-1-11 16:03
11/01/2008
續 林 女 士 來 信 — —
筆 者 不 知 道 尊 夫 公 司 調 派 他 到 香 港 工 作 的 公 司 政 策 為 何 。 如 果 調 派 屬 暫 時 性 質 , 身 為 加 拿 大 居 民 , 他 必 須 每 年 向 加 國 政 府 繳 報 全 球 入 息 及 報 稅 。 另 外 , 筆 者 不 知 閣 下 半 職 工 作 的 入 息 有 無 申 報 稅 務 。 倘 尊 夫 往 美 國 工 作 的 簽 證 種 類 未 明 , 即 使 閣 下 欲 到 美 國 做 半 職 工 作 , 可 能 仍 需 取 得 授 權 工 作 的 許 可 。
加 拿 大 政 府 對 某 些 源 自 加 拿 大 收 入 的 種 類 , 包 括 利 息 、 花 紅 、 專 利 等 , 即 使 支 付 給 非 加 拿 大 稅 務 的 居 民 , 卻 仍 需 繳 納 稅 收 。
除 此 之 外 ,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一 年 內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超 過 183 日 便 會 成 為 稅 務 上 的 加 國 居 民 , 而 其 全 球 收 入 便 須 繳 納 加 國 稅 務 了 。
只 要 稅 務 人 士 在 稅 務 上 成 為 加 拿 大 居 民 , 不 論 納 稅 人 士 在 美 國 工 作 或 在 美 國 申 報 其 美 國 的 入 息 , 仍 然 必 須 繳 納 加 國 稅 務 。
在 美 國 稅 法 下 , 在 美 國 居 住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 美 國 入 息 稅 務 上 認 為 是 非 居 民 的 外 國 人 士 ) 是 必 須 繳 納 其 源 自 美 國 的 入 息 ( 可 能 包 括 其 全 球 入 息 ) , 不 論 在 加 國 稅 務 上 是 否 為 加 國 的 居 民 。 因 此 其 在 美 國 工 作 或 商 務 之 入 息 亦 須 繳 納 加 國 稅 務 。
筆 者 不 知 道 尊 夫 在 美 國 工 作 的 簽 證 種 類 , 可 能 閣 下 須 符 合 獨 立 工 作 的 工 作 許 可 方 可 從 事 半 職 的 工 作 。
一 般 來 說 , 美 國 聯 邦 及 州 立 的 私 人 入 息 稅 率 較 加 拿 大 的 聯 邦 與 省 及 地 方 私 人 稅 率 為 低 。 所 以 一 般 來 說 , 繳 付 美 國 稅 務 較 加 拿 大 為 佳 。 ( 續 )
anakin 2008-1-12 13:14
一次性入息稅非常沉重
續 答 林 女 士 — —
以 加 拿 大 入 息 稅 下 的 加 國 居 民 來 說 , 其 所 有 源 自 美 國 的 私 人 入 息 都 須 繳 納 加 拿 大 稅 , 可 以 部 分 或 全 數 以 外 國 稅 務 折 扣 ( FOREIGN TAX CREDIT ) 來 計 算 。
在 美 國 繳 付 的 稅 務 加 上 加 國 的 稅 務 ( 扣 除 外 國 稅 務 折 扣 ) , 通 常 與 加 拿 大 的 稅 務 相 等 。 這 是 指 源 自 美 國 的 入 息 。
對 加 拿 大 入 息 稅 來 說 , 決 定 納 稅 者 的 居 留 地 點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 如 前 述 , 加 拿 大 居 民 必 須 繳 報 其 全 球 入 息 。 當 報 稅 者 搬 離 加 拿 大 永 久 到 美 國 居 住 時 , 某 些 「 一 次 性 入 息 稅 法 」 可 能 會 導 致 巨 量 的 稅 務 責 任 , 一 般 稱 為 「 離 境 稅 」 ( DEPARTURE TAX ) 。
在 加 拿 大 入 息 稅 務 法 案 下 無 有 關 「 居 留 」 ( RESIDENCY ) 的 定 義 。 但 是 在 加 國 聯 邦 政 府 的 國 家 稅 務 局 的 宣 布 解 釋 IT-221R2 中 , 有 一 項 決 定 個 人 居 留 身 份 項 目 。
這 項 宣 布 下 提 供 一 些 準 則 來 協 助 報 稅 人 士 判 定 入 息 稅 務 下 的 居 留 地 。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宣 布 : 當 個 人 離 開 加 拿 大 時 , 下 列 的 因 素 可 以 作 為 決 定 其 在 國 外 時 是 否 為 加 國 稅 務 居 民 的 參 考 — — a. 在 國 外 居 住 的 永 久 性 及 目 的 為 何 。 b. 與 加 拿 大 境 內 保 持 居 留 身 份 的 維 繫 。 c.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居 留 權 之 維 繫 。 d. 往 加 拿 大 的 出 入 境 次 數 及 停 留 期 。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陳 述 , 若 加 拿 大 稅 務 居 民 離 開 加 境 不 超 過 兩 年 , 在 入 息 稅 上 來 說 , 該 人 士 仍 然 繼 續 會 被 當 做 為 加 拿 大 的 居 民 。 ( 續 )
anakin 2008-1-13 21:54
加國判定居留連繫準則
13/01/2008
續 答 林 女 士 — —
若 該 稅 務 人 士 可 以 證 明 與 加 拿 大 已 完 全 切 斷 任 何 居 留 的 連 繫 , 在 離 加 國 境 時 便 可 被 承 認 為 非 加 國 居 民 。 即 使 在 兩 年 內 返 回 加 境 。
如 果 加 國 居 民 在 離 境 加 國 時 已 經 預 計 會 在 某 期 限 內 返 回 加 國 ( 例 如 該 稅 務 人 士 受 加 拿 大 公 司 應 聘 , 預 訂 在 國 外 聘 用 期 限 完 成 後 便 會 返 回 加 拿 大 ) ,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便 會 推 判 該 人 士 從 來 未 與 加 拿 大 切 斷 居 留 的 連 繫 。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依 下 列 因 素 來 判 定 稅 務 人 士 與 加 拿 大 的 居 留 連 繫 :
a. 居 住 地 方 ;
b. 配 偶 及 子 女 ;
c. 私 人 物 業 ;
d. 社 會 關 係 ;
e. 省 立 醫 院 及 醫 療 保 險 ;
f. 在 加 拿 大 季 節 性 的 居 留 為 何 ;
g. 在 加 拿 大 的 專 業 或 其 他 種 類 會 員 ;
h. 家 庭 費 用 支 付 情 況 。
稅 務 人 士 與 加 拿 大 的 居 留 連 繫 愈 多 , 愈 能 證 明 出 稅 務 人 士 為 加 拿 大 的 稅 務 居 留 人 士 。
加 拿 大 法 庭 認 為 :
a. 每 個 人 一 定 是 某 地 方 的 居 民 ; b. 一 個 人 可 能 在 同 一 時 間 成 為 不 同 地 點 的 報 稅 居 留 者 。
離 開 加 國 的 居 民 除 非 在 其 他 地 方 建 立 其 稅 務 居 留 身 份 , 否 則 在 加 國 稅 務 上 就 會 被 認 為 仍 是 加 拿 大 稅 務 的 納 稅 居 留 身 份 。
若 稅 務 人 士 同 時 為 兩 個 國 家 的 納 稅 居 留 者 ( 如 美 國 及 加 國 ) , 欲 審 查 稅 務 協 議 項 目 未 審 核 避 免 雙 重 付 稅 的 問 題 。 ( 續 )
anakin 2008-1-14 09:30
美國公民納稅身份定義
14/01/2008
續 答 林 女 士 :
為 了 協 助 了 解 美 國 入 息 稅 的 定 義 , 下 列 為 一 些 名 詞 定 義 :
外 國 居 留 人 士 ( RESIDENT ALIENS ) 外 國 人 士 非 美 國 公 民 , 在 美 國 暫 時 工 作 或 居 留 。 其 全 球 收 入 均 須 納 美 國 稅 務 。
外 國 非 居 留 人 士 ( NON-RESIDENT ALIENS ) 外 國 人 士 非 美 國 公 民 且 不 在 美 國 境 內 居 住 。 其 源 自 美 國 的 入 息 須 納 美 國 稅 務 。 這 些 入 息 包 括 應 聘 收 入 、 利 息 、 紅 利 、 專 利 及 與 美 國 有 關 的 商 務 貿 易 收 入 。
如 前 所 述 , 美 國 稅 法 規 定 美 國 公 民 必 須 繳 納 全 球 入 息 的 聯 邦 入 息 稅 , 無 論 其 居 留 地 在 何 處 。 這 是 指 美 國 公 民 在 其 他 國 家 居 住 無 論 若 干 年 , 為 外 國 地 方 的 居 民 , 仍 須 每 年 繳 報 美 國 聯 邦 稅 務 。
美 國 政 府 准 許 其 公 民 每 年 享 有 八 萬 美 元 的 外 國 收 入 扣 除 , 若 符 合 其 他 規 定 項 目 。 另 外 , 美 國 准 許 「 外 國 稅 務 折 扣 」 ( FOREIGN TAX CREDITS ) , 這 是 指 支 付 給 其 他 外 國 國 家 地 方 的 納 稅 , 可 以 與 美 國 聯 邦 入 息 稅 抵 銷 。
閣 下 丈 夫 為 加 拿 大 公 民 , 短 期 暫 時 性 到 美 國 工 作 , 在 美 國 入 息 稅 上 來 說 應 該 為 外 國 居 留 者 ( RESIDENT ALIEN ) 。
加 拿 大 公 民 若 在 美 國 工 作 或 經 商 , 是 必 須 繳 納 其 應 份 的 聯 邦 , 州 及 地 方 城 市 ( 若 適 宜 的 話 ) 的 稅 務 。
一 般 的 美 國 稅 務 來 說 , 外 國 人 士 一 般 屬 於 非 居 留 的 納 稅 人 士 , 除 非 他 屬 於 判 斷 居 留 測 驗 的 規 定 種 類 。 ( 續 )
anakin 2008-1-15 22:04
「外國居留人士」全球入息須納稅
15/01/2008
續 答 林 女 士 — —
這 些 測 驗 包 括 : 合 法 永 久 居 民 的 測 驗 , 及 居 住 時 間 的 測 驗 。 在 美 國 短 期 暫 時 停 留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是 毋 須 做 永 久 居 民 測 驗 , 但 可 能 因 居 住 時 間 而 成 為 屬 於 居 住 測 驗 的 種 類 。
外 國 人 士 若 一 年 內 在 美 國 居 留 31 日 以 上 便 有 可 能 符 合 居 住 時 間 的 測 驗 (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 。 這 項 測 驗 包 括 : a. 在 美 國 該 年 年 度 中 在 美 國 居 住 日 子 的 總 數 ;
b. 上 一 年 度 內 在 美 國 居 住 日 子 的 三 分 之 一 ;
c. 再 上 一 年 度 內 在 美 國 居 住 日 子 的 六 分 之 一 , 相 等 或 是 超 過 183 天 。
「 進 一 步 連 繫 的 否 定 」 (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 可 以 下 列 來 測 驗 。
a. 外 國 人 士 於 該 年 度 內 在 美 國 居 住 日 子 少 於 183 天 。
b. 外 國 人 士 於 該 年 度 內 整 年 在 加 拿 大 都 維 持 其 永 久 居 留 地 點 。
c. 外 國 人 士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 通 常 為 下 一 個 年 度 的 6 月 15 日 ) 申 請 一 紙 FORM 8840 表 格 。
若 加 國 人 士 符 合 了 「 美 國 居 住 時 間 」 測 驗 (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 , 但 無 資 格 符 合 「 進 一 步 連 繫 之 否 定 」 測 驗 (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 , 例 如 該 人 士 在 年 度 內 在 美 國 超 過 183 天 , 該 人 士 便 會 被 認 定 為 美 國 納 稅 的 「 外 國 居 留 人 士 」 ( RESIDENALIEN ) 了 。 「 外 國 居 留 人 士 」 與 美 國 公 民 一 樣 , 全 球 入 息 均 須 納 稅 。 ( 續 )
anakin 2008-1-16 21:13
加國人可享「外國稅務折扣」
16/01/2008
續 答 林 女 士 — —
美 國 稅 法 准 許 丈 夫 與 妻 子 共 同 繳 報 稅 務 , 二 人 在 一 年 度 中 全 球 入 息 都 需 申 報 。 但 欲 以 夫 妻 連 同 報 稅 方 式 , 夫 妻 二 人 均 須 在 合 計 年 度 最 後 一 日 都 屬 美 國 納 稅 居 民 的 身 份 。
於 前 所 述 , 加 拿 大 人 在 美 國 暫 時 工 作 居 住 所 繳 報 的 美 國 稅 項 , 可 以 在 申 報 加 國 稅 務 的 入 息 稅 時 享 有 「 外 國 稅 務 折 扣 」 ( FOREIGN TAX CREDITS ) 的 待 遇 。
希 望 以 上 資 料 對 閣 下 丈 夫 前 往 美 國 工 作 的 稅 務 計 劃 有 所 幫 助 。 許 多 國 際 跨 國 公 司 有 一 項 「 稅 務 平 等 政 策 」 ( TAX EQUALIZATION POLICY ) , 使 其 僱 員 即 使 到 其 他 國 家 工 作 , 卻 仍 然 繳 付 相 等 於 其 原 住 國 家 類 似 的 稅 額 , 僱 用 公 司 會 承 受 稅 務 差 額 ( 若 稅 額 較 居 住 國 家 高 ) , 使 僱 員 不 會 吃 虧 。
或 是 若 新 的 稅 額 較 原 居 住 國 家 低 , 僱 員 便 可 得 益 。
若 閣 下 丈 夫 僱 用 公 司 有 此 種 政 策 , 則 閣 下 丈 夫 及 閣 下 在 改 變 工 作 國 家 時 , 便 不 會 在 稅 務 上 有 太 大 差 距 了 。 ( 完 )
A 哥 來 函 如 下 — —
周 京 先 生 , 您 好 ! 我 是 一 位 學 生 , 時 常 閱 看 閣 下 在 《 東 方 》 報 紙 的 專 欄 , 增 加 了 不 少 有 關 移 民 和 海 外 留 學 的 資 料 。
現 在 我 有 些 問 題 , 希 望 周 先 生 能 為 我 解 答 。
我 是 香 港 讀 高 中 , 今 年 16 歲 , 家 人 認 為 我 在 港 成 績 不 理 想 , 欲 送 我 到 美 國 讀 書 。 但 聽 一 些 朋 友 說 我 獲 發 學 生 簽 證 希 望 不 大 。 ( 續 )
anakin 2008-1-18 01:34
申請赴美留學被拒發簽證
17/01/2008
續 A 哥 來 信 :
兩 個 月 前 , 家 兄 也 擬 往 美 國 留 學 , 家 兄 今 年 22 歲 , 曾 前 往 美 國 領 事 館 差 不 多 四 、 五 次 之 多 。 但 領 事 以 「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他 完 成 學 位 後 會 回 來 香 港 」 及 「 英 文 水 平 欠 佳 」 兩 個 理 由 拒 發 簽 證 , 但 哥 哥 的 目 的 只 是 留 學 。
我 擔 心 領 事 也 會 以 我 「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完 成 學 位 後 會 回 來 香 港 」 這 理 由 來 拒 絕 發 簽 證 。 我 已 經 報 讀 美 國 一 間 學 校 , 還 交 了 學 費 , 我 是 真 心 求 學 , 沒 有 半 點 想 偷 偷 留 在 美 國 不 回 來 的 心 態 。
周 先 生 , 希 望 你 能 我 一 些 方 法 使 領 事 相 信 我 是 一 心 一 意 到 美 國 讀 書 。
聽 說 有 親 人 在 美 國 讀 書 是 較 難 獲 發 簽 證 , 亦 聽 說 若 領 事 不 發 簽 證 , 多 申 請 幾 次 就 會 獲 簽 發 , 這 兩 點 對 嗎 ?
希 望 閣 下 能 盡 快 解 答 以 上 問 題 。 祝 業 務 蒸 蒸 日 上 。
答 A 哥 — —
筆 者 為 令 兄 四 、 五 次 都 不 獲 批 學 生 簽 證 感 到 遺 憾 。 申 請 學 生 簽 證 的 人 士 必 須 證 明 出 其 動 機 是 赴 美 國 讀 書 , 而 不 會 到 美 國 落 地 生 根 後 永 久 居 住 在 美 國 而 不 返 回 原 居 地 。
基 本 上 來 說 , 每 一 名 學 生 簽 證 申 請 者 必 須 符 合 四 樣 條 件 。
第 ( 一 ) : 必 須 被 美 國 學 校 取 錄 入 學 , 獲 發 一 張 I-20 的 外 國 學 生 批 准 就 讀 的 證 明 。
第 ( 二 ) : 申 請 者 必 須 證 明 其 學 歷 是 可 以 追 得 上 該 美 國 學 校 的 水 準 。 若 學 校 認 為 其 英 文 水 平 達 到 要 求 , 美 國 領 事 館 亦 有 權 評 定 申 請 者 是 否 真 正 具 備 所 需 的 英 語 條 件 。 ( 續 )
anakin 2008-1-21 00:23
再辦學生簽證須補齊資料
20/01/2008
續 答 A 哥 — —
被 拒 簽 證 後 , 並 非 多 申 請 幾 次 就 可 獲 得 簽 證 , 而 是 要 視 乎 被 拒 簽 的 原 因 , 以 及 能 否 拿 出 充 分 的 資 料 證 明 具 學 生 簽 證 的 條 件 。
閣 下 在 信 中 漏 了 很 多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如 果 真 的 想 獲 得 學 生 簽 證 , 可 以 詳 細 研 究 領 事 館 提 出 有 關 正 當 學 生 資 格 的 證 明 為 何 , 或 諮 詢 非 牟 利 育 機 構 的 意 見 , 或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後 諮 詢 專 業 律 師 意 見 , 分 析 獲 得 簽 證 的 可 行 性 。
希 望 以 上 的 解 答 可 以 對 閣 下 在 學 生 簽 證 問 題 方 面 有 所 幫 助 ! ( 完 )
讀 者 林 太 來 信 如 下 — —
周 京 先 生 信 箱 啟 : 外 子 在 美 國 之 妹 妹 於 1997 年 9 月 11 日 以 第 四 類 移 民 申 請 兄 妹 團 聚 , 於 去 年 11 月 , 我 們 收 到 一 份 OF2301 移 民 簽 證 申 請 表 並 於 11 月 底 填 交 , 並 立 即 辦 理 良 民 證 及 其 他 證 件 。
但 當 外 子 申 請 良 民 證 後 , 當 局 才 知 不 能 發 良 民 證 給 他 , 原 因 是 他 於 1998 年 從 廣 州 偷 渡 抵 港 , 但 本 港 入 境 處 不 相 信 他 是 從 中 國 偷 渡 抵 港 , 懷 疑 他 是 從 澳 門 或 台 灣 偷 渡 來 港 , 故 拒 絕 向 外 子 發 出 行 街 紙 。
外 子 的 兄 長 要 求 律 師 幫 忙 及 搜 集 證 明 文 件 , 以 證 實 外 子 是 從 中 國 偷 渡 來 的 , 但 外 子 被 法 庭 控 以 「 非 法 留 港 」 罪 名 而 被 罰 款 750 元 及 留 下 案 底 。 據 香 港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第 二 ( 1 ) 款 , 丈 夫 這 判 罪 已 算 過 時 , 且 他 之 後 在 港 一 直 奉 公 守 法 。 我 們 現 在 非 常 擔 憂 , 煩 請 解 答 以 下 問 題 , 不 勝 感 激 。
( 續 )
anakin 2008-1-21 21:58
曾非法留港恐影響移民美國
21/01/2008
續 林 太 來 信 — —
( 一 ) 外 子 會 否 因 這 罪 名 , 而 被 美 國 領 事 館 拒 絕 批 准 移 民 美 國 ? 因 我 們 已 部 署 結 束 香 港 一 切 業 務 到 美 國 定 居 。 現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
( 二 ) 如 我 們 申 請 移 民 被 拒 , 可 否 提 出 上 訴 或 找 律 師 幫 忙 ?
( 三 ) 外 子 在 26 歲 前 在 中 國 居 住 , 現 是 否 也 要 領 取 中 國 之 良 民 證 及 可 否 找 朋 友 幫 他 申 領 , 而 不 用 他 親 自 辦 理 呢 ?
( 四 ) 現 時 美 國 移 民 部 規 定 要 注 射 預 防 針 , 究 竟 是 在 見 移 民 官 前 注 射 或 是 見 移 民 官 後 才 安 排 注 射 ? 是 否 要 在 美 國 領 事 館 指 定 之 醫 生 處 打 針 ?
( 五 ) 在 辦 理 移 民 過 程 中 遇 到 很 多 疑 問 , 不 知 如 何 辦 理 。 我 曾 多 次 致 電 美 國 領 事 館 , 也 不 能 接 通 或 是 電 話 錄 音 , 是 否 一 定 要 親 自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查 問 , 有 甚 麼 電 話 可 供 查 詢 ?
答 讀 者 林 太 — —
( 一 ) 有 案 底 者 欲 申 請 移 民 , 雖 然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算 是 「 過 時 」 , 但 在 申 請 移 民 時 犯 罪 紀 錄 仍 然 會 顯 示 出 來 , 可 能 影 響 移 民 。 重 點 不 是 該 犯 罪 是 否 屬 過 時 , 而 是 要 看 其 所 犯 之 罪 是 否 屬 於 美 國 ( 申 請 移 民 國 家 ) 訂 下 的 違 反 社 會 道 德 的 罪 行 ( 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 。 尊 夫 林 先 生 於 98 年 在 香 港 犯 的 「 非 法 居 留 」 罪 是 一 項 移 民 法 律 的 罪 項 。
根 據 美 國 聯 邦 法 律 及 移 民 法 律 的 上 訴 先 例 , 只 是 違 反 移 民 法 的 罪 , 是 屬 於 「 政 府 管 制 」 違 例 類 別 ( REGULATORY OFFENSE ) , 而 非 違 反 社 會 道 德 的 罪 行 。 所 以 閣 下 丈 夫 所 犯 的 罪 是 不 應 該 影 響 其 移 民 資 格 。
anakin 2008-1-22 21:08
非法居留案底不影響移美
22/01/2008
續 答 林 太 — —
筆 者 通 常 都 會 奉 勸 申 請 移 民 的 當 事 人 , 不 應 太 早 部 署 結 束 香 港 業 務 、 資 產 等 , 應 該 等 獲 得 簽 證 後 , 尚 有 六 個 月 的 時 間 來 處 理 私 人 業 務 。
所 以 由 閣 下 信 中 初 步 來 看 , 尊 夫 是 不 應 由 於 其 「 非 法 居 留 」 的 犯 罪 案 底 , 而 影 響 其 移 民 美 國 的 資 格 。
答 ( 二 ) : 假 如 美 國 領 事 館 誤 會 所 犯 罪 行 是 屬 於 違 反 社 會 道 德 的 罪 而 拒 簽 移 民 , 尊 夫 是 可 以 要 求 高 級 的 領 事 官 員 重 新 審 核 考 慮 , 是 否 負 責 面 試 的 領 事 官 判 斷 錯 誤 , 另 外 亦 可 向 美 國 國 務 院 法 律 意 見 組 提 出 要 求 。
要 求 美 國 國 務 院 法 律 意 見 組 ( DEPARTMENT OF STATES LEGAL ADVISORY OPINION SECTION ) 來 審 查 移 民 案 件 , 評 估 美 國 領 事 館 官 員 的 看 法 判 斷 是 否 錯 誤 。 這 些 都 是 可 行 的 依 法 途 徑 。
答 ( 三 ) : 申 請 移 民 美 國 時 , 法 律 會 要 求 申 請 移 民 者 提 供 所 有 滿 十 六 歲 之 後 在 任 何 地 方 居 住 超 過 六 個 月 所 在 的 良 民 證 資 料 , 證 明 當 他 在 所 有 地 方 居 住 的 時 間 都 無 犯 過 刑 事 罪 。
尊 夫 在 二 十 六 歲 前 在 中 國 居 住 , 是 必 須 提 供 出 中 國 國 內 的 良 民 證 資 料 。 他 可 以 找 朋 友 在 曾 經 居 住 過 地 點 的 公 安 局 及 公 證 處 代 為 申 請 領 取 , 而 不 用 親 自 前 去 。
香 港 一 些 中 資 銀 行 以 及 機 構 亦 都 有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 閣 下 可 以 查 詢 一 下 。 ( 續 )
anakin 2008-1-23 12:11
美移民局要求打預防針
23/01/2008
續 答 林 太 — —
答 ( 四 ) : 不 錯 , 美 國 移 民 局 要 求 移 民 者 注 射 預 防 針 。 美 國 領 事 館 會 在 通 知 中 列 出 四 、 五 個 指 定 醫 生 , 在 做 驗 身 檢 查 時 若 當 事 人 不 能 提 供 出 針 紙 證 明 曾 注 射 預 防 針 , 便 會 指 定 必 須 注 射 那 些 預 防 針 。
答 ( 五 ) : 美 國 領 事 館 的 錄 音 系 統 是 以 電 腦 化 程 序 解 答 一 般 性 諮 詢 。 若 未 能 回 答 個 別 情 形 , 通 常 會 在 錄 音 帶 尾 段 找 到 真 人 對 話 。
若 電 話 無 法 打 通 , 是 可 以 親 自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查 問 。 希 望 以 上 解 答 對 閣 下 有 些 幫 助 ! ( 完 )
心 急 人 來 信 如 下 :
周 京 先 生 , 您 好 ! 本 人 的 丈 夫 於 去 年 已 申 請 美 國 技 術 勞 工 移 民 , 可 是 在 去 年 , 由 於 我 一 時 貪 念 , 在 超 級 市 場 偷 竊 了 東 西 , 被 判 罰 款 , 後 悔 終 身 。
自 此 之 後 , 我 心 一 直 很 痛 苦 、 內 疚 , 良 心 受 到 譴 責 之 餘 , 更 擔 心 我 現 在 留 有 這 種 案 底 , 不 知 能 否 隨 丈 夫 移 民 美 國 。
我 很 憂 慮 , 經 常 發 噩 夢 , 今 來 信 打 擾 先 生 , 請 您 給 予 答 覆 , 焦 急 等 待 您 的 回 音 。 心 急 人 啟
答 心 急 人 — —
依 據 美 國 法 律 , 尊 夫 申 請 美 國 勞 工 移 民 為 主 申 請 人 , 只 要 他 無 案 底 及 符 合 一 切 簽 證 條 件 , 是 可 以 照 樣 獲 得 移 民 簽 證 赴 美 國 , 甚 至 於 未 婚 未 成 年 子 女 也 可 以 跟 隨 尊 夫 移 民 , 因 此 法 律 是 保 障 主 申 請 人 。 如 果 主 申 請 人 有 刑 事 案 底 , 且 屬 於 違 反 美 國 社 會 道 德 的 種 類 , 就 會 影 響 全 家 人 的 移 民 資 格 。 ( 續 )
anakin 2008-1-24 21:31
高買案底不影響家人移民
24/01/2008
續 心 急 人 來 信 — —
閣 下 在 超 級 市 場 偷 竊 留 下 案 底 是 不 應 該 影 響 到 丈 夫 或 兒 女 的 移 民 資 格 。
「 高 買 」 的 犯 例 在 香 港 法 律 是 屬 「 盜 竊 」 罪 , 而 盜 竊 罪 在 香 港 的 最 高 懲 罰 為 十 年 監 刑 , 即 使 閣 下 只 被 罰 款 懲 罰 輕 微 , 但 此 罪 仍 然 屬 於 違 反 社 會 道 德 的 罪 。 不 過 因 為 閣 下 非 主 要 移 民 申 請 者 , 所 以 不 致 影 響 到 全 家 的 移 民 資 格 。
法 律 上 尊 夫 及 兒 女 是 可 以 先 移 民 美 國 。 等 到 移 民 後 , 閣 下 再 向 美 國 國 安 部 的 移 民 局 申 請 「 豁 免 」 。 這 是 以 不 能 拆 散 家 庭 成 員 的 人 道 理 由 申 請 豁 免 望 能 一 家 團 聚 。 除 了 有 父 母 、 配 偶 、 兒 女 為 美 國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留 者 可 申 請 豁 免 外 , 有 刑 事 案 底 者 若 犯 罪 時 間 超 過 十 五 年 以 上 亦 可 申 請 豁 免 。 由 於 閣 下 犯 罪 時 間 只 是 在 去 年 , 所 以 惟 有 等 丈 夫 與 兒 女 移 民 之 後 , 再 申 請 豁 免 與 家 庭 團 聚 。
若 閣 下 與 丈 夫 子 女 全 家 一 同 申 請 移 民 , 閣 下 一 定 會 被 拒 絕 簽 證 , 可 以 等 丈 夫 與 兒 女 移 民 報 到 後 , 再 申 請 法 律 的 豁 免 。
每 個 地 方 的 犯 罪 法 律 規 定 都 有 不 同 之 處 , 筆 者 曾 經 代 表 在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犯 過 高 買 罪 的 當 事 人 , 因 當 地 法 律 無 判 刑 超 過 六 個 月 , 而 當 地 最 高 懲 罰 亦 不 會 判 監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 即 使 有 關 刑 事 罪 行 屬 於 違 反 社 會 道 德 種 類 , 但 因 只 犯 過 一 次 罪 可 被 「 原 諒 」 , 毋 須 申 請 豁 免 。
但 是 在 香 港 或 是 其 他 規 定 較 為 嚴 格 的 國 家 , 即 使 為 輕 微 罪 行 , 但 最 高 懲 罰 可 能 判 監 超 過 一 年 , 便 會 成 為 違 反 社 會 道 德 的 罪 。 所 以 犯 罪 需 依 當 地 刑 法 來 分 析 。 ( 完 )
anakin 2008-1-25 23:09
旅遊簽證留美升學欲回港
25/01/2008
長 期 讀 者 心 急 媽 媽 之 來 信 如 下 :
周 先 生 :
本 人 是 貴 報 的 長 期 讀 者 , 看 見 閣 下 信 箱 為 不 少 讀 者 詳 細 解 釋 有 關 移 民 及 簽 證 等 問 題 , 現 本 人 也 有 些 問 題 , 盼 先 生 指 。
小 女 在 二 ○ ○ 四 年 中 三 暑 假 , 以 旅 遊 簽 證 赴 美 探 親 , 並 入 讀 暑 期 班 進 修 , 由 於 她 十 分 喜 愛 彼 邦 的 學 習 環 境 及 生 活 方 式 , 遂 求 姨 媽 代 為 申 請 入 讀 第 十 班 , 結 果 獲 學 校 錄 取 , 辦 了 H — 20 , 去 年 小 女 更 已 升 入 一 間 頗 為 不 錯 的 大 學 , 三 年 來 從 未 返 回 香 港 。
暑 假 期 間 , 小 女 擬 回 港 一 行 , 但 我 最 近 在 報 上 看 到 這 種 留 學 生 就 等 於 偷 渡 客 , 她 返 美 時 , 在 領 事 館 申 請 學 生 簽 證 是 否 十 分 麻 煩 ?
像 小 女 情 況 , 是 否 不 離 開 美 國 好 些 ? 如 何 準 備 回 港 過 暑 假 , 在 美 國 、 香 港 各 需 要 辦 些 甚 麼 手 續 ?
這 些 問 題 望 先 生 能 為 本 人 解 答 , 不 勝 感 謝 !
答 長 期 讀 者 心 急 媽 媽 — —
令 嬡 雖 然 以 旅 遊 簽 證 身 份 進 入 美 國 , 但 已 合 法 轉 換 為 學 生 身 份 ( F1 ) , 所 以 不 能 說 她 是 等 於 偷 渡 客 。
倘 令 嬡 擬 於 暑 期 期 間 返 港 ,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申 請 學 生 簽 證 是 否 十 分 麻 煩 呢 , 這 要 看 其 家 庭 背 景 、 經 濟 能 力 等 能 否 支 持 她 赴 美 國 讀 書 。
另 一 方 面 , 負 責 面 試 的 領 事 官 會 否 認 為 令 嬡 當 初 是 故 意 以 旅 遊 身 份 來 跳 過 申 請 學 生 簽 證 的 步 驟 , 進 入 美 國 後 再 去 更 改 身 份 , 這 全 憑 領 事 官 員 主 觀 的 判 定 。 ( 續 )
anakin 2008-1-27 01:16
報讀名校較易轉學生身份
26/01/2008
續 答 心 急 媽 媽 — —
一 般 來 說 , 如 果 讀 的 是 一 間 較 有 名 氣 的 學 校 , 是 一 名 求 上 進 的 學 生 , 家 庭 背 景 也 不 似 有 移 民 動 機 , 返 港 再 獲 簽 證 應 該 不 會 有 甚 麼 問 題 。
當 然 , 從 專 業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一 定 較 為 保 守 , 筆 者 認 為 令 嬡 最 好 還 是 在 美 國 畢 業 後 再 返 回 香 港 比 較 穩 當 。
筆 者 見 過 一 些 人 的 兒 女 就 是 在 美 國 轉 換 身 份 讀 書 , 暑 期 返 港 , 欲 再 去 美 國 讀 書 , 往 美 國 領 事 館 取 簽 證 時 , 遇 到 較 為 嚴 格 的 領 事 , 經 過 許 多 謹 慎 的 調 查 , 最 終 不 獲 發 學 生 簽 證 。 欲 推 翻 被 拒 的 理 由 , 須 證 明 簽 證 者 沒 有 移 民 動 機 。 而 舉 出 這 項 證 明 是 非 常 不 易 的 , 尤 其 若 當 事 人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不 太 富 裕 , 或 缺 少 社 會 經 濟 的 關 係 「 根 」 。
閣 下 在 來 信 中 無 提 及 閣 下 與 丈 夫 工 作 或 經 營 何 種 生 意 、 經 濟 環 境 如 何 、 令 嬡 就 讀 學 校 的 名 氣 如 何 、 其 學 業 成 績 如 何 等 詳 情 , 故 筆 者 不 能 在 此 為 閣 下 及 令 嬡 作 出 判 斷 , 獲 得 學 生 簽 證 的 機 會 有 多 大 。
若 令 嬡 就 讀 的 學 校 名 聲 很 好 、 孩 子 又 很 求 上 進 , 其 持 B2 旅 遊 簽 證 進 入 美 國 境 後 轉 換 學 生 身 份 , 返 港 後 不 一 定 被 拒 發 F1 學 生 簽 證 返 美 讀 書 。
當 然 , 在 香 港 申 請 學 生 簽 證 , 美 國 領 事 官 員 肯 定 會 嚴 加 審 核 , 看 當 時 取 B2 旅 遊 身 份 是 否 有 預 謀 , 想 故 意 跳 過 領 事 館 , 而 不 想 經 正 途 申 請 學 生 簽 證 呢 ?
希 望 以 上 解 答 對 閣 下 有 所 幫 助 ! ( 完 )
anakin 2008-1-27 14:13
赴美結婚旅遊簽證憂被取消
27/01/2008
小 芳 讀 者 來 信 如 下 :
周 京 先 生 , 您 好 嗎 ! 客 氣 話 不 多 說 了 , 最 近 在 報 章 上 看 到 你 解 答 一 讀 者 來 信 , 她 以 美 國 旅 遊 簽 證 到 美 國 與 美 國 公 民 結 婚 , 後 因 事 離 開 美 國 , 再 返 美 國 時 , 旅 遊 簽 證 被 取 消 , 要 返 回 香 港 辦 理 移 民 簽 證 。
本 人 最 近 亦 以 旅 遊 簽 證 到 美 國 與 美 國 公 民 ( 外 國 人 ) 結 婚 , 婚 後 與 丈 夫 離 開 美 國 。 本 人 在 美 國 或 香 港 從 未 辦 理 過 任 何 申 請 入 籍 或 綠 卡 等 手 續 。
請 問 本 人 下 次 到 美 國 , 入 境 時 會 否 遭 入 境 官 員 查 出 在 美 國 結 婚 , 有 定 居 美 國 的 意 圖 , 而 即 時 取 消 本 人 的 旅 遊 簽 證 ? 若 然 , 本 人 應 在 香 港 辦 理 哪 種 手 續 , 才 可 進 入 美 國 ?
外 子 為 美 國 人 , 在 香 港 工 作 , 離 開 美 國 國 土 已 有 十 多 年 。 如 果 外 子 與 本 人 繼 續 在 香 港 居 住 , 請 問 他 可 否 在 香 港 替 本 人 辦 理 申 請 入 籍 ? 而 不 需 要 在 美 國 居 住 ? 請 周 京 先 生 盡 快 在 報 上 回 覆 , 多 謝 !
答 阿 芳 讀 者 — —
每 一 個 以 旅 遊 簽 證 方 式 進 入 美 國 的 人 士 , 移 民 官 有 權 查 詢 其 是 否 有 真 正 旅 遊 動 機 — — 例 如 , 有 無 持 來 回 飛 機 票 、 到 美 國 是 否 為 短 時 間 停 留 、 海 外 有 否 足 夠 社 會 與 經 濟 因 素 到 美 國 短 期 觀 光 , 觀 光 完 後 會 否 離 開 美 國 等 。
有 很 多 人 與 美 國 公 民 結 婚 , 但 卻 無 動 機 到 美 國 長 期 永 久 居 住 , 如 果 這 些 人 持 旅 遊 簽 證 入 境 美 國 而 能 表 達 出 雖 有 配 偶 是 美 國 公 民 , 但 無 動 機 進 入 美 國 後 長 期 居 留 不 走 , 是 應 該 可 以 合 法 進 入 美 國 , 而 不 會 遇 上 被 取 消 旅 遊 證 件 的 處 境 。 ( 續 )
anakin 2008-1-28 10:37
海外工作公民配偶優惠
28/01/2008
續 答 阿 芳 — —
閣 下 情 況 與 筆 者 以 前 在 專 欄 解 答 過 的 問 題 不 一 樣 。 該 案 件 申 請 人 意 圖 進 入 美 國 後 更 改 身 份 , 不 欲 依 正 常 手 續 在 海 外 辦 好 移 民 申 請 赴 美 。
依 閣 下 的 情 況 , 尊 夫 可 以 為 閣 下 申 請 美 國 的 永 久 居 留 權 , 在 結 婚 後 三 年 中 有 一 年 半 是 在 美 國 居 住 , 便 有 資 格 申 請 入 籍 公 民 。
但 美 國 法 律 有 一 特 別 條 例 , 如 果 配 偶 是 美 國 公 民 , 為 美 資 機 構 在 海 外 ( 例 如 香 港 ) 做 事 , 而 該 機 構 在 海 外 是 發 展 美 國 貿 易 及 商 務 , 其 配 偶 在 申 請 移 民 美 國 時 , 可 以 豁 免 其 在 美 國 居 住 , 而 直 接 申 請 入 籍 取 得 公 民 權 。
筆 者 辦 事 處 每 年 均 處 理 多 宗 此 類 個 案 。
許 多 大 型 美 資 機 構 聘 請 美 籍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人 員 到 海 外 ( 例 如 香 港 ) 工 作 , 很 多 這 些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人 員 與 當 地 居 民 相 戀 而 結 婚 。 由 於 長 期 在 海 外 工 作 居 住 , 這 些 美 籍 人 士 的 配 偶 結 婚 取 得 綠 卡 後 很 難 在 美 國 住 滿 足 夠 時 間 而 入 籍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
基 於 以 上 考 量 , 美 國 法 律 便 有 了 這 條 特 別 的 「 特 快 入 籍 」 條 例 ( EXPEDITIOUS NATURALIZATION ) , 以 免 美 資 機 構 的 海 外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人 員 的 外 國 配 偶 喪 失 其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 或 居 住 時 間 永 遠 未 能 符 合 條 件 申 請 入 籍 公 民 , 而 提 供 的 特 別 優 惠 。 閣 下 信 中 謂 尊 夫 是 美 國 人 , 但 無 提 及 是 否 為 美 國 公 司 工 作 , 因 此 不 能 進 一 步 分 析 閣 下 可 否 符 合 前 述 「 特 快 入 籍 」 方 式 申 請 入 籍 公 民 。 ( 續 )
anakin 2008-1-29 15:02
教師配偶無特快入籍優惠
29/01/2008
續 答 阿 芳 - -
若 閣 下 欲 知 道 詳 細 情 形 有 關 是 否 可 特 快 申 請 取 得 公 民 權 而 毋 須 居 住 美 國 , 最 好 還 是 向 專 業 人 士 作 一 諮 詢 分 析 了 。
舉 例 來 說 , 若 尊 夫 是 書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局 中 央 部 總 律 師 的 意 見 , 書 不 是 推 展 美 國 貿 易 商 務 的 種 類 , 即 使 在 美 國 學 校 書 , 配 偶 亦 不 能 符 合 此 優 惠 。 但 是 「 推 展 美 國 貿 易 及 商 務 」 的 字 眼 定 義 很 廣 泛 , 所 以 詳 細 情 形 要 依 個 人 案 件 來 做 分 析 。 ( 完 )
周 讀 者 來 信 如 下 :
周 京 先 生 你 好 ! 本 人 現 有 兩 個 問 題 , 請 先 生 代 為 回 答 。
( 一 ) 本 人 之 第 四 類 排 期 已 到 , 請 問 患 上 哪 種 傳 染 疾 病 及 哪 幾 種 性 病 是 不 能 移 居 美 國 ? 請 詳 細 寫 明 每 種 疾 病 名 稱 。
( 二 ) 如 本 人 取 得 綠 卡 , 及 後 申 請 獲 得 回 美 證 , 意 思 是 否 在 回 美 證 未 屆 滿 兩 年 期 內 必 須 返 回 美 國 ? 如 有 過 期 , 在 入 境 美 國 時 , 移 民 官 會 否 取 消 本 人 所 持 之 綠 卡 ?
請 問 又 有 何 方 法 可 以 長 期 保 留 綠 卡 , 可 以 長 時 間 留 在 香 港 工 作 呢 ? 謹 祝 , 身 體 健 康 。
答 周 讀 者 - -
答 ( 一 ) : 根 據 閣 下 要 求 , 現 列 出 下 列 七 種 傳 染 疾 病 名 稱 。 由 於 筆 者 不 是 醫 生 , 不 清 楚 中 文 名 稱 為 何 , 閣 下 可 向 醫 生 查 問 中 文 名 稱 。 CHANCROID,GRANULOMA INGUINALE LEPROSY ( INFECTIONS ) ,LYMPHOGRANULOMA,VENEREUM,SYPHILIS ( INFECTIONS STAGE ) ,TUBERCULOSIS ( ACTIVE ) ,GONORRHEA 。 除 以 上 七 種 疾 病 外 , 美 國 法 律 在 1990 年 加 入 愛 滋 病 ( HIV INFECTION ) 為 禁 止 入 境 的 種 類 。 ( 續 )
anakin 2008-1-30 13:08
七種疾病治愈後可移美
30/01/2008
續 答 周 讀 者 — —
除 了 愛 滋 病 外 , 以 上 七 種 疾 病 若 遭 醫 治 康 復 後 , 亦 可 以 移 民 美 國 。
以 肺 癆 病 來 說 , 若 醫 治 好 一 部 分 , 當 是 不 會 傳 染 的 疾 病 種 類 , 該 肺 癆 病 者 在 進 入 美 國 後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30 日 便 可 痊 愈 , 便 可 以 准 允 進 入 美 國 境 了 。
至 於 愛 滋 病 , 應 該 是 無 法 醫 治 的 種 類 , 但 仍 可 以 申 請 豁 免 移 民 。 這 是 在 何 種 情 形 下 呢 ? 若 申 請 移 民 者 有 美 國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的 配 偶 、 未 婚 子 女 或 收 養 子 女 , 便 可 申 請 豁 免 。
答 ( 二 ) : 若 取 得 綠 卡 後 申 請 回 美 證 , 可 以 離 開 美 國 兩 年 , 在 兩 年 期 滿 之 前 返 回 美 國 。 但 持 有 回 美 證 欲 保 留 移 民 居 留 的 權 利 , 是 不 能 繼 續 離 開 美 國 超 過 一 年 。
如 果 在 申 請 回 美 證 時 無 隱 瞞 欺 騙 或 提 供 假 理 由 申 請 , 持 回 美 證 是 可 以 保 護 其 居 留 身 份 。
美 國 法 律 規 定 , 移 民 人 士 應 該 永 久 在 美 國 居 住 。 但 若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證 明 須 暫 時 性 但 較 長 時 間 離 開 美 國 ( 例 如 在 海 外 工 作 等 ) , 是 可 以 申 請 回 美 證 以 保 留 其 居 留 身 份 。
持 回 美 證 者 在 兩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的 時 候 , 是 可 以 再 度 申 請 回 美 證 , 甚 至 第 三 次 亦 可 以 , 但 永 遠 在 海 外 工 作 是 不 可 能 。
如 果 一 個 人 獲 得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已 有 四 、 五 年 時 間 , 主 要 時 間 都 是 在 香 港 工 作 , 可 能 在 申 請 第 三 本 或 第 四 本 回 美 證 時 , 會 被 美 國 政 府 指 摘 無 真 正 在 美 國 居 留 的 動 機 而 拒 絕 批 准 。
希 望 以 上 解 答 對 閣 下 有 些 幫 助 !
anakin 2008-1-31 13:13
長時間離境須辦回美證
31/01/2008
十 分 心 急 人 王 女 士 來 信 如 下 :
周 先 生 台 鑑 , 本 人 以 移 民 簽 證 於 去 年 十 月 進 入 美 境 , 入 境 時 本 人 護 照 被 印 上 有 半 年 期 的 「 Lawful-Admission 」 字 樣 ; 但 因 工 作 關 係 , 大 約 一 個 月 後 已 回 港 , 至 今 約 三 個 月 , 在 美 住 處 還 未 收 到 綠 卡 。
請 問 現 今 持 有 上 述 護 照 , 是 否 可 以 回 美 ?
再 者 , 如 在 港 有 工 作 半 年 至 一 年 , 怎 樣 在 港 申 請 回 美 證 及 報 稅 ?
懇 請 指 , 多 謝 !
答 : 閣 下 初 步 入 境 美 國 時 所 蓋 的 印 , 為 一 個 暫 時 的 永 久 居 留 證 ,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 因 為 美 國 批 發 綠 卡 中 心 應 該 會 在 六 個 月 之 內 將 閣 下 綠 卡 寄 出 。
如 果 閣 下 在 六 個 月 後 都 未 收 到 綠 卡 , 便 可 以 致 函 到 CARD FACILITY 查 詢 。
閣 下 只 要 在 蓋 印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返 回 美 國 , 便 表 示 有 合 法 的 證 據 返 入 美 境 。
至 於 申 請 回 美 證 , 閣 下 在 美 國 境 外 是 不 能 申 請 回 美 證 的 , 必 須 在 返 回 美 國 境 內 之 後 , 才 能 夠 申 請 。
如 果 當 局 寄 出 閣 下 的 綠 卡 , 而 在 郵 寄 時 遺 失 , 閣 下 可 以 申 請 另 一 綠 卡 複 件 。
至 於 報 稅 方 面 , 閣 下 在 報 到 移 民 後 , 每 年 的 四 月 十 五 日 之 前 須 申 報 上 一 年 的 稅 , 稅 務 表 格 可 從 美 國 領 事 館 取 得 , 可 以 自 己 申 報 或 由 專 業 會 計 稅 務 人 士 協 助 申 報 。
希 望 以 上 的 解 答 , 對 王 女 士 會 有 幫 助 ! ( 完 )
anakin 2008-2-1 10:17
美國二月份移民排期表
01/02/2008
美 國 二 月 份 移 民 排 期 優 先 日 期 。 其 中 親 屬 移 民 類 別 , 第 一 優 先 為 美 國 公 民 之 未 婚 子 女 。 第 二 優 先 A 類 為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之 配 偶 及 未 滿 廿 一 歲 未 婚 子 女 , 第 二 優 先 B 類 指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超 過 廿 一 歲 之 未 婚 子 女 。 第 三 優 先 是 指 美 國 公 民 之 已 婚 子 女 。 第 四 優 先 是 年 滿 廿 一 歲 美 國 公 民 之 兄 弟 姊 妹 。
出 生 地 區 印 度 墨 西 哥 菲 律 賓
優 先 次 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一 優 先 02/2/8 92/7/1 93/1/22
第 二 優 先 A 類 03/3/15 02/5/1 03/3/15
第 二 優 先 B 類 99/1/1 92/3/22 97/1/22
第 三 優 先 00/5/8 92/7/8 91/4/1
第 四 優 先 96/10/8 94/11/1 86/2/15
其 他 所 有 地 區 ( 包 括 香 港 台 灣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
第 一 優 先 ( 02/2/8 ) ; 第 二 優 先 A 類 ( 03/3/15 ) ; 第 二 優 先 B 類 ( 99/1/1 ) ; 第 三 優 先 ( 00/5/8 ) ; 第 四 優 先 港 台 ( 97/7/8 ) ; 中 國 大 陸 ( 96/11/15 ) 。 應 聘 移 民 類 別 分 五 類 優 先 。 第 一 優 先 是 指 在 科 學 、 藝 術 、 育 、 運 動 或 商 業 界 表 現 卓 越 人 士 ; 或 傑 出 的 大 專 授 、 研 究 人 員 ; 或 國 際 企 業 之 經 理 、 行 政 階 級 僱 員 — — 全 球 地 區 均 有 配 額 。 第 二 優 先 為 有 高 等 學 位 或 特 殊 才 能 的 專 業 人 士 : 中 國 ( 03/1/1 ) ; 印 度 ( 未 能 提 供 ) ; 其 他 地 區 ( 均 有 配 額 ) 。 第 三 優 先 分 二 , 一 為 具 有 專 門 行 業 技 能 , 或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的 專 業 人 士 , 為 美 國 缺 乏 的 技 術 性 勞 工 : 中 國 ( 01/11/15 ) ; 印 度 ( 01/5/8 ) ; 菲 律 賓 ( 02/11/1 ) ; 其 他 地 區 ( 02/11/1 ) 。 第 三 類 的 第 三 優 先 , 為 其 他 勞 工 種 類 — — 全 球 地 區 均 為 01 年 10 月 1 日 。 第 四 優 先 為 宗 人 士 的 特 殊 移 民 種 類 — — 全 球 地 區 均 有 配 額 。 某 些 宗 工 作 人 士 — — 全 球 地 區 均 有 配 額 。 第 五 優 先 為 投 資 移 民 種 類 — — 全 球 地 區 均 有 配 額 。
anakin 2008-2-2 12:09
夫有案底憂影響妻移民
02/02/2008
續 答 十 分 心 急 人 王 小 弟 — —
王 小 弟 來 函 如 下 — — 周 京 先 生 , 小 弟 是 您 的 忠 實 讀 者 , 現 有 一 事 求 助 , 請 賜 。
( 一 ) 本 人 年 前 曾 在 一 間 有 酒 牌 之 夜 總 會 工 作 , 不 幸 被 警 方 控 告 , 協 助 經 營 不 道 德 場 所 , 而 被 判 監 禁 三 個 月 ( 緩 刑 執 行 ) , 守 行 為 18 個 月 並 罰 款 5000 元 。 現 已 過 了 7 年 多 , 是 否 有 條 例 可 以 改 過 自 新 呢 ?
( 二 ) 太 太 於 97 年 中 由 小 舅 與 小 姨 以 美 國 第 四 類 移 民 申 請 我 們 一 家 四 口 移 民 , 現 接 到 領 事 館 通 知 , 要 準 備 有 關 文 件 等 候 約 見 。 本 人 非 常 憂 慮 , 如 跟 家 人 一 同 申 請 , 是 否 會 影 響 全 家 移 民 資 格 。 若 本 人 暫 時 不 一 同 申 請 , 是 否 會 引 起 領 事 懷 疑 呢 ?
望 先 生 為 本 人 解 答 難 題 , 並 期 指 引 為 荷 。 甚 為 感 謝 ! 感 謝 !
答 王 小 弟 — — 根 據 美 國 法 律 , 非 主 要 申 請 者 的 家 庭 成 員 若 不 能 獲 得 美 國 簽 證 , 是 不 會 影 響 主 要 申 請 者 的 移 民 資 格 。
閣 下 移 民 案 件 是 以 妻 子 為 主 要 移 民 申 請 者 ( 由 其 美 國 公 民 的 弟 妹 提 出 申 請 的 兄 弟 姊 妹 紙 ) , 因 此 閣 下 犯 罪 是 不 會 影 響 到 妻 子 與 未 滿 21 歲 未 婚 子 女 的 移 民 資 格 。
由 目 前 美 國 國 務 院 公 布 的 移 民 排 期 表 來 看 , 目 前 是 做 到 97 年 7 月 8 日 之 前 入 紙 的 個 案 。 閣 下 妻 子 的 優 先 日 期 不 知 是 97 年 何 月 , 如 果 接 近 排 期 表 日 期 , 應 該 很 快 就 有 得 約 見 了 。
如 果 閣 下 是 申 請 加 拿 大 移 民 , 家 庭 成 員 若 有 任 何 一 名 是 屬 於 禁 止 入 境 的 違 例 ( 例 如 犯 罪 ) 類 別 , 全 家 移 民 資 格 便 會 受 影 響 , 但 美 國 移 民 則 不 同 。 ( 續 )
anakin 2008-2-4 14:27
留港一月返美被拒入境
04/02/2008
續 答 十 分 心 急 人 王 小 弟 — —
最 後 閣 下 問 及 若 自 己 不 聯 同 家 庭 移 民 , 會 否 引 起 領 事 懷 疑 呢 , 答 案 是 美 國 法 律 並 非 指 定 全 家 一 定 要 一 起 申 請 移 民 , 主 申 請 者 可 以 自 己 或 帶 同 一 、 兩 名 子 女 先 行 移 民 , 配 偶 與 其 他 子 女 可 選 擇 日 後 才 申 請 移 民 。 這 是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及 其 他 國 家 移 民 法 例 不 同 的 地 方 。 ( 完 )
心 慌 人 蘇 女 士 來 信 如 下 — —
周 先 生 , 素 仰 大 名 。 本 人 自 從 美 國 回 港 後 , 一 直 留 意 你 為 廣 大 讀 者 解 答 法 律 移 民 問 題 , 實 得 益 不 少 。
本 人 踏 入 中 年 , 在 美 國 與 一 外 籍 公 民 結 婚 。 本 應 留 在 美 國 辦 理 綠 卡 , 排 期 尚 欠 兩 個 月 。 未 料 在 港 的 兒 子 多 次 因 病 入 院 , 心 急 之 下 , 趕 回 香 港 , 逗 留 了 一 個 月 才 重 返 美 國 。
海 關 知 我 在 美 國 剛 剛 結 婚 , 便 拒 絕 我 入 境 , 並 取 消 我 的 旅 遊 簽 證 。 原 因 是 要 我 在 美 國 境 外 輪 候 , 又 給 我 兩 張 不 同 表 格 。 我 入 住 酒 店 一 天 , 叫 外 子 填 好 表 格 , 連 相 片 交 由 當 地 律 師 辦 理 , 律 師 開 了 一 張 350 美 元 支 票 FILING FEE 寄 去 移 民 局 。 外 子 在 兩 個 月 前 告 訴 我 所 有 文 件 被 退 回 , 原 因 是 支 票 銀 碼 欠 5 元 , 正 確 應 為 355 美 元 , 丈 夫 說 他 會 再 寄 支 票 及 文 件 , 約 兩 個 月 後 移 民 局 會 寄 VISA 到 美 國 住 處 , 收 到 VISA 後 他 會 寄 給 我 , 他 說 的 程 序 對 嗎 ?
我 現 在 擔 心 如 果 文 件 再 被 打 回 頭 , 夫 妻 倆 分 開 太 久 , 只 靠 電 話 聯 繫 , 感 情 基 礎 淺 , 容 易 生 變 。 請 問 我 可 否 再 申 請 簽 證 呢 ( 舊 證 簽 了 十 年 ) ? 或 要 隔 多 久 才 可 再 申 請 簽 證 ? 香 港 領 事 館 會 否 有 記 錄 呢 ? 請 賜 示 ! ( 續 )
anakin 2008-2-5 22:23
美嚴防非移民身份插隊
05/02/2008
續 答 心 慌 人 蘇 女 士 — —
閣 下 與 美 籍 公 民 結 婚 , 初 步 申 請 的 文 件 是 VISA PETITION 申 請 書 。 這 足 證 明 丈 夫 是 美 國 公 民 , 且 二 人 為 合 法 夫 妻 的 關 係 , 因 此 須 提 供 結 婚 證 書 , 若 雙 方 曾 有 過 其 他 婚 姻 , 亦 須 提 供 離 婚 證 書 。
尊 夫 表 示 , 將 VISA PETITION 申 請 書 寄 往 美 國 移 民 局 之 後 , 移 民 局 會 將 VISA 寄 到 美 國 居 住 處 的 做 法 並 不 正 確 。
移 民 局 在 收 到 VISA PETITION 後 會 判 斷 夫 妻 關 係 是 否 真 實 , 在 證 實 後 批 准 申 請 案 件 , 就 會 呈 遞 到 美 國 國 務 院 位 於 NEW HEMPSHIRE 的 簽 證 中 心 , 然 後 由 簽 證 中 心 將 申 請 程 序 所 需 資 料 寄 給 當 事 人 填 寫 , 索 取 良 民 證 、 生 活 擔 保 證 明 書 、 人 事 登 記 證 等 等 。
當 事 人 在 填 妥 準 備 好 所 需 的 資 料 後 , 必 須 呈 送 到 當 地 美 國 領 事 館 , 等 候 領 事 館 面 試 的 通 知 。 在 符 合 移 民 條 件 通 過 領 事 面 試 後 , 才 會 批 發 移 民 簽 證 。
美 國 法 律 規 定 凡 申 請 非 移 民 簽 證 者 , 都 被 推 斷 具 有 移 民 動 機 , 除 非 能 證 明 出 否 決 的 因 素 , 否 則 就 不 會 簽 發 其 簽 證 。
以 閣 下 的 情 況 來 說 , 上 次 入 境 美 國 入 關 時 被 查 覺 已 與 美 國 公 民 結 婚 , 所 以 會 懷 疑 閣 下 並 非 真 正 旅 遊 觀 光 , 而 是 有 動 機 移 民 居 留 。 因 此 移 民 官 才 取 消 閣 下 的 簽 證 , 不 准 入 境 美 國 , 而 要 繼 續 辦 理 輪 候 正 式 移 民 的 手 續 , 不 想 閣 下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插 隊 、 不 遵 守 秩 序 移 民 。
anakin 2008-2-6 19:46
簽證被取消再批機會微
06/02/2008
續 答 心 慌 人 蘇 女 士 — —
既 然 閣 下 上 次 入 境 美 國 時 已 被 取 消 簽 證 , 現 在 欲 再 申 請 旅 遊 簽 證 , 獲 美 國 領 事 館 批 簽 的 機 會 是 相 當 渺 茫 。 原 因 是 由 丈 夫 申 請 閣 下 移 民 , 明 顯 的 看 出 有 移 民 動 機 存 在 。
如 果 現 在 更 換 一 本 新 護 照 使 用 , 去 申 請 簽 證 時 亦 會 被 問 及 曾 否 被 取 消 簽 證 。 若 說 謊 話 , 即 使 成 功 瞞 騙 領 事 館 獲 得 簽 證 , 將 來 在 移 民 時 被 查 出 此 事 , 亦 可 能 因 欺 騙 簽 證 而 成 為 禁 止 入 境 的 違 例 種 類 。
上 次 入 境 美 國 時 因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但 有 移 民 動 機 而 遭 取 消 簽 證 , 有 關 資 料 很 大 機 會 已 被 輸 入 電 腦 資 料 中 , 所 以 即 使 成 功 瞞 騙 領 事 館 再 次 取 得 簽 證 。 在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入 境 美 國 時 , 移 民 官 會 由 電 腦 中 取 得 資 料 , 詳 細 對 閣 下 展 開 調 查 , 到 底 有 無 移 民 動 機 了 。 所 以 最 好 是 遵 守 法 律 , 慢 慢 等 候 丈 夫 為 閣 下 申 請 移 民 , 只 要 能 證 明 有 真 實 的 婚 姻 、 閣 下 或 丈 夫 有 經 濟 能 力 , 以 及 閣 下 在 移 民 後 不 會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福 利 的 負 擔 , 是 不 會 有 甚 麼 問 題 獲 得 移 民 簽 證 的 。 ( 完 )
讀 者 MY 來 信 如 下 :
本 人 曾 閱 讀 先 生 回 答 有 關 於 美 國 開 分 公 司 而 申 請 工 作 證 後 可 再 申 請 居 留 , 但 有 些 問 題 欲 請 , 問 題 如 下 : ( 一 ) 我 協 助 丈 夫 打 理 家 族 的 生 意 , 每 年 營 業 額 約 為 一 千 萬 港 元 , 如 我 到 美 國 開 設 一 間 分 公 司 , 主 要 是 推 廣 香 港 公 司 的 產 品 。 而 分 公 司 登 記 人 用 的 是 本 人 或 丈 夫 的 名 義 , 但 香 港 公 司 的 登 記 人 為 我 的 奶 奶 , 是 否 可 行 呢 ? ( 續 )
anakin 2008-2-7 11:29
國際公司可派員往美工作
07/02/2008
續 讀 者 MY — —
( 二 ) 如 果 在 美 國 開 設 分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香 港 公 司 的 經 營 及 經 濟 情 況 ?
( 三 ) 若 在 美 國 成 立 分 公 司 後 , 香 港 公 司 是 否 也 要 納 美 國 稅 ?
( 四 ) 在 美 國 開 設 分 公 司 , 有 關 資 金 及 聘 用 當 地 勞 工 人 數 有 無 硬 性 規 定 ?
( 五 ) 申 請 美 國 工 作 證 需 時 多 久 ? 又 需 何 等 文 件 ?
希 望 周 先 生 能 盡 快 答 覆 , 多 謝 !
答 ( 一 ) : 閣 下 在 信 中 並 無 提 及 在 香 港 及 欲 在 美 國 成 立 的 分 公 司 究 竟 是 獨 資 、 合 夥 或 是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 亦 無 說 明 閣 下 在 香 港 公 司 的 工 作 職 位 。
根 據 美 國 移 民 法 律 , 國 際 公 司 的 行 政 或 經 理 階 級 或 具 有 特 殊 技 能 、 知 識 的 工 作 人 員 , 若 在 過 去 三 年 中 有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是 在 美 國 境 外 的 國 際 公 司 從 事 行 政 階 層 或 特 殊 技 能 的 工 作 , 便 可 調 派 到 美 國 的 分 公 司 從 事 同 等 行 政 階 級 或 特 殊 技 能 的 工 作 職 位 。
如 果 香 港 公 司 為 獨 資 性 質 , 登 記 註 冊 者 為 閣 下 之 家 姑 , 而 美 國 設 立 的 獨 資 公 司 之 登 記 註 冊 人 為 閣 下 或 尊 夫 , 香 港 及 美 國 的 公 司 兩 者 是 無 關 連 的 , 這 樣 就 不 能 以 國 際 公 司 的 行 政 、 經 理 階 層 或 特 殊 技 能 人 員 的 調 派 身 份 前 往 美 國 工 作 了 。
若 香 港 獨 資 公 司 的 登 記 人 為 閣 下 之 家 姑 , 而 美 國 公 司 亦 為 獨 資 , 登 記 人 亦 為 家 姑 的 話 , 即 表 示 兩 間 公 司 的 老 闆 相 同 了 。 而 閣 下 或 尊 夫 在 過 往 三 年 中 至 少 有 一 年 是 在 該 公 司 從 事 行 政 經 理 階 層 工 作 , 便 可 以 分 公 司 調 派 的 身 份 往 美 國 了 , 此 為 L1 簽 證 。 ( 續 )
anakin 2008-2-8 15:16
新成立公司L1有效期僅一年
08/02/2008
續 答 讀 者 MY — —
若 香 港 與 美 國 的 公 司 均 為 有 限 公 司 , 而 兩 間 公 司 控 股 人 均 為 閣 下 家 姑 , 其 股 權 均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此 兩 家 公 司 便 為 「 聯 繫 公 司 」 ( AFFILIATE ) 。 若 美 國 公 司 的 股 份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遭 香 港 公 司 控 制 , 美 國 公 司 便 為 香 港 公 司 的 「 子 公 司 」 , 同 為 一 個 國 際 性 公 司 。
可 能 最 容 易 做 的 , 就 是 在 美 國 成 立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百 分 之 五 十 一 以 上 的 股 權 由 閣 下 家 姑 持 有 , 這 樣 萬 一 美 國 公 司 生 意 失 敗 , 就 不 會 有 法 律 責 任 上 身 。
由 於 美 國 公 司 為 一 新 成 立 公 司 , 閣 下 所 簽 的 分 公 司 調 派 L1 身 份 , 有 效 期 只 有 一 年 。 第 一 年 公 司 有 相 當 的 營 業 成 績 , 方 可 繼 續 延 續 L1 的 身 份 。 這 樣 是 為 了 防 範 人 們 利 用 空 殼 公 司 在 美 國 停 留 居 住 。
答 ( 二 ) : 在 美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是 需 要 提 供 香 港 公 司 與 其 之 關 係 , 亦 需 提 供 營 業 狀 況 來 顯 示 有 實 力 去 國 外 發 展 生 意 。
答 ( 三 ) : 分 公 司 在 美 國 成 立 後 , 香 港 的 公 司 是 不 應 繳 納 美 國 稅 務 , 但 有 些 州 則 需 要 看 其 公 司 在 國 際 上 經 營 的 業 務 , 用 一 個 規 定 的 計 算 方 程 來 計 算 出 是 否 有 繳 納 美 國 稅 的 責 任 。 此 為 UNITARY TAX SYSTEM 。 在 計 算 之 後 方 知 有 無 繳 稅 責 任 , 不 是 每 一 個 州 都 有 此 UNITARY TAX 的 稅 法 規 定 。
答 ( 四 ) : 在 美 國 設 立 分 公 司 , 並 無 特 別 要 求 或 硬 性 規 定 需 要 資 金 數 額 及 需 聘 用 當 地 勞 工 人 數 若 干 。 筆 者 處 理 的 案 件 中 , 很 多 時 候 ,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有 四 百 多 名 員 工 , 在 美 國 分 公 司 卻 只 有 兩 三 個 職 員 而 已 。
anakin 2008-2-9 11:31
正當生意獲批赴美推廣
09/02/2008
續 答 讀 者 MY — —
最 重 要 的 是 一 項 真 正 的 正 當 生 意 , 是 否 有 需 要 推 廣 其 香 港 製 造 的 產 品 等 。
筆 者 亦 處 理 過 一 些 在 港 經 營 虧 損 的 公 司 成 功 到 美 國 發 展 公 司 業 務 , 只 要 提 供 出 有 實 力 的 股 份 資 金 , 及 有 真 實 的 動 機 便 可 以 符 合 資 格 。
如 果 一 個 規 模 很 小 , 由 兩 、 三 個 人 經 營 的 小 公 司 , 欲 往 美 國 發 展 推 廣 其 業 務 , 除 非 準 備 充 分 的 資 金 投 資 到 美 國 , 否 則 即 使 被 美 國 移 民 局 批 准 過 關 , 仍 未 必 會 通 過 美 國 領 事 館 。 有 些 人 以 為 關 島 移 民 局 較 為 寬 鬆 , 申 請 較 易 獲 批 , 但 往 往 即 使 通 過 移 民 局 後 , 再 轉 遞 至 香 港 領 事 館 時 , 仍 會 被 嚴 格 審 查 是 否 有 實 力 及 真 實 動 機 在 當 地 經 營 業 務 , 有 可 能 落 地 簽 證 被 拒 的 下 場 。
答 ( 五 ) : 至 於 申 請 美 國 L1 簽 證 需 時 多 久 呢 , 通 常 由 遞 入 申 請 後 約 一 個 半 月 左 右 時 間 便 可 獲 得 答 覆 。
需 要 的 文 件 應 包 括 香 港 公 司 的 註 冊 文 件 、 商 業 登 記 證 、 美 國 公 司 的 註 冊 文 件 、 證 明 出 兩 間 公 司 屬 於 同 一 國 際 組 織 機 構 。 另 亦 需 證 明 遭 調 派 的 人 員 為 行 政 、 經 理 階 層 , 或 擁 有 特 殊 技 能 知 識 , 而 到 美 國 分 公 司 亦 會 從 事 行 政 、 經 理 階 級 或 特 殊 技 能 的 職 位 。 希 望 以 上 的 資 料 會 對 閣 下 有 些 幫 助 !
( 完 )
江 讀 者 來 信 如 下 :
周 先 生 你 好 ! 我 五 年 來 一 直 在 香 港 一 間 出 入 口 貿 易 公 司 任 職 出 口 經 理 。 一 年 前 , 我 與 妻 子 及 兩 名 子 女 移 民 加 拿 大 , 欲 在 加 拿 大 居 留 , 但 尋 找 工 作 半 年 都 不 成 功 , 只 有 在 一 間 地 產 公 司 暫 時 任 職 經 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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