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 2007-1-5 15:06
[color=Blue]非婚生子女來港須驗DNA[/color]
05/01/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符 女 士 與 港 人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十 一 歲 女 兒 , 最 近 發 現 男 友 在 港 已 婚 , 並 表 示 不 會 與 她 結 婚 及 申 請 來 港 , 但 就 會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的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父 或 母 已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其 子 女 均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以 擁 有 居 港 權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 必 須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簡 稱 居 權 證 )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權 證 會 直 接 交 予 公 安 局 , 當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時 , 此 居 權 證 會 附 貼 在 單 程 證 內 。 然 而 , 申 請 人 如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或 親 子 關 係 受 質 疑 的 個 案 ,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由 於 符 女 士 之 女 屬 非 婚 生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親 生 父 母 雙 方 均 需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以 證 明 其 親 子 關 係 。 ( 121621 )
[b]個 案 二 : [/b]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親 友 早 前 獲 批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 逗 留 期 限 為 七 天 。
查 詢 : 欲 知 逗 留 期 限 是 否 包 括 抵 港 首 日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逗 留 期 限 不 論 是 七 日 、 十 四 日 或 三 個 月 , 抵 港 首 天 並 不 計 算 。 離 港 日 期 由 抵 港 日 翌 日 開 始 計 算 , 持 證 人 並 須 在 離 港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離 開 香 港 , 否 則 便 屬 逾 期 居 留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人 士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 122601 )
Butt 2007-1-6 15:11
[color=Blue]取回女兒撫養權由法庭判決[/color]
06/01/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余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去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但 四 歲 的 女 兒 卻 一 直 未 獲 批 來 港 。 後 他 與 妻 離 婚 , 法 庭 將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判 予 其 妻 , 惟 最 近 妻 子 不 知 所 終 , 女 兒 變 成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取 回 女 兒 撫 養 權 , 並 盡 快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取 回 女 兒 撫 養 權 及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余 先 生 可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向 法 庭 申 請 取 回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 他 可 以 前 妻 疏 忽 照 顧 女 兒 為 理 由 , 要 求 取 回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 法 官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判 決 。
待 取 回 女 兒 撫 養 權 後 , 余 可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予 女 兒 戶 口 所 在 地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公 安 局 , 要 求 加 快 審 批 女 兒 來 港 , 由 於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仍 全 權 由 公 安 局 決 定 , 故 需 直 接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輪 候 詳 情 。 ( 110939 )
[b]個 案 二 : [/b]
鄺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於 深 圳 居 住 , 早 前 有 計 劃 生 育 部 門 人 員 聯 絡 其 妻 , 指 須 辦 理 「 流 動 人 口 婚 育 證 明 」 。
查 詢 :
欲 知 是 否 需 辦 理 及 程 序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實 施 人 口 管 制 , 推 行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 非 原 籍 戶 口 的 已 婚 婦 女 外 出 工 作 或 經 商 , 須 申 領 「 流 動 人 口 婚 育 證 明 」 。
當 事 人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村 ( 居 ) 委 領 取 「 流 動 人 口 計 劃 生 育 證 明 申 請 表 」 , 填 妥 後 交 村 ( 居 ) 委 審 核 , 然 後 攜 帶 戶 口 簿 、 身 份 證 、 相 片 、 已 婚 育 齡 婦 女 節 育 手 術 證 及 查 環 查 孕 證 明 , 到 鎮 計 劃 生 育 辦 審 批 辦 理 證 件 。 ( 111435 )
Butt 2007-1-8 03:16
[color=Blue]申請離婚向家事法庭登記[/color]
07/01/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賴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有 變 , 欲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香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賴 先 生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將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女 方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若 女 方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賴 先 生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辦 理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122725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楊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已 退 休 ,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來 港 定 居 後 可 否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退 休 養 老 金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在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有 領 取 由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當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該 退 休 人 士 可 到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申 請 辦 理 生 存 證 明 書 , 或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辦 理 宣 誓 , 向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出 示 該 生 存 證 明 文 件 後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 120420 )
Butt 2007-1-8 17:59
[color=Blue]五類內地人士可申請來港[/color]
08/01/2007
[b]個 案 一 :[/b]
六 十 二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王 女 士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 近 年 因 體 弱 多 病 , 乏 人 照 料 , 欲 申 請 居 於 內 地 的 二 十 八 歲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主 要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等 。 其 中 申 請 赴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定 居 類 , 須 同 時 符 合 三 個 條 件 , P: 包 括 :
( 一 ) 在 港 澳 的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 二 ) 在 港 澳 定 居 的 父 母 身 邊 沒 有 兒 女 ; 及 ( 三 )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為 十 八 歲 以 上 , 六 十 歲 以 下 。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需 填 交 申 請 表 一 份 、 近 照 三 張 、 在 港 父 母 的 身 份 證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原 件 及 副 本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人 的 出 生 證 原 件 及 副 本 , 申 請 人 所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和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工 作 單 位 意 見 等 ,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由 於 現 時 赴 港 澳 定 居 的 申 請 均 需 依 照 有 關 計 分 制 標 準 輪 候 , 申 請 詳 情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廳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查 詢 。 ( 122621 )
[b]個 案 二 : [/b]
王 先 生 欲 攜 帶 一 部 舊 電 腦 回 內 地 送 予 親 友 使 用 。
查 詢 :
攜 電 腦 過 關 時 需 否 辦 理 報 關 手 續 ?
解 答 :
按 照 內 地 物 品 進 口 稅 規 定 , 所 有 電 器 包 括 電 腦 , 旅 客 攜 該 等 物 品 進 入 內 地 關 卡 時 均 需 報 關 , 及 被 徵 收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關 稅 。 ( 122802 )
Butt 2007-1-9 11:56
[color=Blue]內地夫妻面臨超生罰款[/color]
09/01/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人 張 先 生 與 妻 去 年 來 港 旅 遊 期 間 , 妻 子 在 港 誕 下 一 子 , 最 近 妻 子 再 度 懷 孕 , 遂 往 計 劃 生 育 辦 申 領 准 生 證 , 但 有 關 職 員 以 其 妻 在 港 已 生 育 為 由 , 拒 絕 簽 發 准 生 證 , 並 警 告 若 再 生 會 被 檢 控 違 法 超 生 , 並 須 罰 款 七 萬 元 。
查 詢 :
有 否 其 他 途 徑 可 申 請 准 生 證 ? 另 超 生 罰 款 若 干 ? 有 沒 有 標 準 ?
解 答 :
中 國 自 一 九 七 七 年 起 執 行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 即 「 一 子 政 策 」 , 規 定 城 市 每 對 夫 婦 只 許 生 一 個 孩 子 , 而 農 村 人 口 如 首 胎 為 女 嬰 , 則 可 多 生 一 個 , 否 則 屬 違 法 。 全 國 居 民 均 受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規 管 , 若 有 關 計 生 辦 拒 絕 發 出 准 生 證 , 張 氏 夫 婦 難 以 從 其 他 途 徑 申 請 准 生 證 。 倘 若 小 孩 出 生 時 已 屬 超 生 , 計 生 辦 人 員 會 向 孩 子 的 父 母 徵 收 罰 款 , 金 額 不 定 。 如 認 為 罰 款 過 高 , 可 要 求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條 文 證 明 。 假 若 有 關 部 門 未 能 提 供 ,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局 投 訴 , 又 或 以 該 部 門 行 政 失 當 為 由 ,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 102568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張 女 士 懷 孕 期 間 與 港 人 丈 夫 回 內 地 探 親 時 , 於 內 地 誕 下 一 名 兒 子 , 兒 子 因 沒 有 證 件 , 無 法 返 港 。
查 詢 :
如 何 替 兒 子 辦 理 回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張 女 士 首 先 需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出 示 其 子 出 生 證 明 , 連 同 為 何 在 內 地 產 子 之 陳 述 書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身 份 證 等 ,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明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出 境 證 明 , 待 取 得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夫 婦 便 可 帶 同 兒 子 返 港 。 ( 122310 )
Butt 2007-1-10 14:50
[color=Blue]辦理良民證向警務處申請[/color]
10/01/2007
[b]個 案 一 :[/b]
五 十 多 歲 的 周 先 生 數 十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子 女 其 後 相 繼 移 民 澳 洲 , 為 方 便 照 顧 , 現 有 意 申 請 周 前 往 澳 洲 居 住 。
查 詢 :
澳 洲 移 民 局 要 求 提 交 「 良 民 證 」 , 欲 知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周 先 生 可 往 香 港 警 務 處 申 請 俗 稱 「 良 民 證 」 的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申 請 人 須 親 往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四 樓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辦 事 處 」 辦 理 手 續 , 所 須 文 件 包 括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 領 事 館 或 移 民 局 發 出 需 要 檢 視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信 件 的 正 本 及 副 本 。 另 外 , 申 請 人 須 套 取 指 模 , 及 簽 署 授 權 書 授 權 警 務 處 保 留 有 關 指 模 , 及 向 領 事 館 或 移 民 局 提 供 香 港 犯 罪 紀 錄 詳 情 , 申 請 費 用 為 一 百 六 十 五 元 。 該 辦 事 處 會 於 四 星 期 內 以 掛 號 函 件 , 直 接 通 知 領 事 館 或 移 民 局 , 申 請 人 會 否 獲 發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 122611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郭 小 姐 認 識 一 對 年 老 夫 婦 , 對 方 因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弟 婦 來 港 定 居 , 照 顧 兩 老 。
查 詢 :
弟 婦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一 般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居 港 的 年 老 無 依 靠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定 居 香 港 的 親 屬 、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及 遺 產 繼 承 類 等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倘 該 對 年 老 夫 婦 之 弟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弟 婦 便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否 則 將 不 符 合 上 述 其 他 各 類 申 請 資 格 , 難 申 請 來 港 。 ( 111515 )
Butt 2007-1-11 10:24
[color=Blue]非婚生子女來港須驗DNA[/color]
11/01/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蔡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三 歲 女 兒 , 並 將 屆 入 學 年 齡 , 打 算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蔡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其 女 兒 可 享 居 留 權 。 蔡 須 於 女 兒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連 同 女 兒 的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交 予 公 安 部 申 請 單 程 證 。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過 程 中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實 其 申 請 資 料 , 由 港 方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予 公 安 局 , 並 將 此 證 明 書 附 貼 於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 由 於 蔡 先 生 之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故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以 證 明 其 親 子 關 係 。 蔡 先 生 為 其 女 兒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基 因 測 試 後 , 再 待 通 知 前 往 抽 取 檢 測 樣 本 , 待 確 認 兩 人 的 親 子 關 係 後 , 單 程 證 申 請 審 核 將 會 展 開 。 ( 122919 )
[b]個 案 二 :[/b]
何 女 士 的 香 港 居 民 友 人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隨 內 地 祖 父 母 入 戶 口 ?
解 答 :
父 母 雙 方 或 母 親 一 方 原 為 內 地 常 住 戶 口 , 後 因 各 方 均 往 香 港 定 居 , 其 未 辦 理 戶 籍 手 續 的 小 孩 , 可 以 申 請 投 靠 內 地 親 屬 如 祖 父 母 入 戶 。 由 於 何 女 士 友 人 的 內 地 朋 友 仍 居 內 地 , 故 此 , 其 子 可 隨 母 親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入 戶 籍 。 ( 121935 )
Butt 2007-1-12 14:28
[color=Blue]父母有子照顧內地女難來港[/color]
12/01/2007
[b]個 案 一 : [/b]
五 十 多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張 女 士 , 與 年 逾 六 旬 的 丈 夫 及 兒 子 同 住 , 欲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歲 的 長 女 來 港 與 家 人 團 聚 。
查 詢 : 女 兒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資 格 為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及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張 女 士 尚 未 年 滿 六 十 歲 , 而 且 在 港 已 有 一 名 兒 子 , 故 此 其 內 地 女 兒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10105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李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四 歲 兒 子 , 李 妻 以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同 時 一 併 替 其 子 申 請 , 估 計 約 五 年 後 可 獲 批 來 港 , 惟 屆 時 兒 子 已 滿 十 九 歲 , 超 過 無 依 靠 兒 童 的 年 齡 界 限 十 八 歲 。
查 詢 : 屆 時 兒 子 可 否 一 同 來 港 ?
解 答 :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申 請 時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如 因 輪 候 需 時 致 令 申 請 人 超 齡 , 一 般 仍 會 按 申 請 人 申 請 時 年 齡 計 算 , 惟 公 安 會 再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再 作 審 批 。 ( 110530 )
Butt 2007-1-14 13:24
[color=Blue]直系親屬可申請來港繼承遺產[/color]
14/01/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趙 先 生 的 伯 父 早 前 離 世 , 遺 下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及 約 五 、 六 十 萬 元 現 金 存 款 , 由 於 伯 父 的 兒 子 仍 居 於 內 地 , 趙 先 生 欲 申 請 堂 兄 弟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
查 詢 :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類 別 有 否 設 立 資 產 下 限 ?
解 答 : 凡 申 請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的 內 地 居 民 , 有 關 在 港 遺 產 必 須 無 其 他 人 繼 承 、 並 需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才 可 繼 承 的 資 產 , 惟 當 中 沒 有 列 明 資 產 下 限 。 有 關 申 請 人 需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包 括 : ( 一 ) 遺 產 所 屬 者 之 死 亡 證 明 、 ( 二 ) 在 港 無 人 繼 承 證 明 、 ( 三 ) 申 請 人 繼 承 證 明 、 ( 四 ) 遺 產 管 理 機 關 法 律 文 件 及 ( 五 ) 繳 交 遺 產 稅 的 稅 單 , 交 由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 122320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吳 先 生 欲 與 湖 南 籍 女 朋 友 來 港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如 何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手 續 ?
解 答 : 吳 先 生 需 先 取 得 其 女 朋 友 內 地 的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旅 行 證 件 等 副 本 , 帶 同 本 身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到 婚 姻 登 記 處 登 記 , 並 填 妥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 申 請 排 期 註 冊 結 婚 。 該 處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將 該 通 知 書 張 貼 十 五 天 , 期 間 若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以 在 其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手 續 。 屆 時 其 女 朋 友 可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持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辦 理 結 婚 註 冊 。 ( 113015 )
Butt 2007-1-15 09:52
[color=Blue]持雙程證當黑工會被監禁[/color]
15/01/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欲 知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期 間 , 卻 在 港 當 黑 工 , 會 有 何 懲 罰 。
查 詢 :
是 否 會 被 監 禁 及 不 能 再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訪 港 , 入 境 時 會 獲 入 境 處 在 其 證 件 內 註 明 該 名 訪 港 旅 客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 訪 客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當 日 或 之 前 離 港 , 訪 客 亦 規 定 不 得 在 留 港 期 間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此 外 , 內 地 居 民 如 果 在 港 澳 探 親 期 間 , 被 發 現 有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虛 報 或 持 有 假 證 件 等 情 況 , 內 地 會 處 罰 違 法 者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其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則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個 案 情 況 作 出 決 定 。 ( 010550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的 一 對 年 滿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年 老 夫 婦 親 戚 , 在 香 港 沒 有 子 女 。
查 詢 :
申 請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果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居 港 父 母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現 時 該 類 別 審 批 的 定 居 分 數 線 為 六 分 , 即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 111666 )
Butt 2007-1-16 14:58
[color=Blue]私生女須辦入戶再申請來港[/color]
16/01/2007
[b]個 案 一 : [/b]
張 小 姐 的 香 港 居 民 友 人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名 私 生 女 , 女 兒 母 親 不 知 所 終 , 無 法 聯 絡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私 生 女 來 港 手 續 ?
解 答 : 張 小 姐 的 友 人 如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 需 按 一 般 港 人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申 請 程 序 辦 理 。 首 先 其 女 兒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假 如 因 母 已 失 蹤 , 並 經 派 出 所 發 出 失 蹤 證 明 , 可 嘗 試 替 女 兒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當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申 請 獲 批 准 及 辦 妥 入 戶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隨 申 請 表 須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由 於 張 小 姐 友 人 的 女 兒 屬 非 婚 生 , 故 此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友 人 與 女 兒 前 往 辦 理 。 ( 010325 )
[b]個 案 二 :[/b]
陳 先 生 來 港 約 年 多 ,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並 打 算 往 美 國 旅 遊 及 探 親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護 照 或 簽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的 人 士 , 便 可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包 括 : ( 一 ) 中 國 公 民 ;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 三 )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由 於 陳 先 生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 因 此 未 能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 他 只 可 憑 簽 證 身 份 書 , 向 欲 前 往 國 家 的 駐 港 領 事 館 辦 理 簽 證 事 宜 。 ( 121325 )
Butt 2007-1-18 16:50
[color=Blue]無依靠父母可辦內地兒來港[/color]
18/01/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趙 先 生 年 事 已 高 ,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其 中 一 名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其 起 居 。
查 詢 : 其 他 兒 子 是 否 須 簽 放 棄 協 議 書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該 類 別 的 申 請 資 格 為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前 往 照 顧 」 , 父 母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內 地 子 女 的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之 間 。 申 請 人 須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附 上 申 請 人 近 期 證 件 相 片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屬 照 顧 父 母 的 申 請 , 並 須 附 上 在 港 父 母 身 邊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其 他 內 地 兄 弟 姊 妹 的 身 份 證 明 及 放 棄 申 請 的 協 議 書 。 ( 010901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魏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欲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查 詢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逗 留 多 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有 親 屬 居 港 需 來 港 探 望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 111161 )
Butt 2007-1-19 11:14
[color=Blue]配偶台灣人以受養身份辦來港[/color]
19/01/2007
[b]個 案 一 :[/b]
汪 女 士 的 台 灣 籍 男 性 友 人 , 打 算 申 請 來 港 , 與 居 港 妻 兒 團 聚 。
查 詢 : ( 一 ) 友 人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二 ) 台 灣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入 境 許 可 證 的 收 費 如 何 ?
解 答 : ( 一 ) 若 汪 女 士 友 人 之 妻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友 人 便 可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透 過 網 上 或 向 該 處 索 取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 入 境 處 接 獲 有 關 申 請 後 ,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處 理 。
( 二 ) 單 次 入 境 許 可 證 收 費 為 港 幣 一 百 六 十 元 , 一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許 可 證 收 費 為 三 百 二 十 五 元 ( 每 次 入 境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停 留 十 四 天 ) , 三 年 期 多 次 入 境 許 可 證 收 費 為 六 百 五 十 元 ( 每 次 入 境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停 留 十 四 天 ) 。 網 上 快 證 訂 明 費 用 為 五 十 元 , 該 證 的 有 效 期 為 兩 個 月 , 可 供 進 入 香 港 兩 次 , 每 次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停 留 十 四 天 。 特 許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理 機 構 可 就 處 理 入 境 許 可 證 或 網 上 快 證 申 請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服 務 費 。 ( 112803 )
[b]
個 案 二 : [/b]
黃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 早 前 在 港 產 子 , 兒 子 為 香 港 居 民 , 但 在 港 缺 乏 親 人 照 顧 兒 子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兒 子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的 類 別 共 有 五 類 , 分 別 為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繼 承 遺 產 類 , 由 於 黃 女 士 及 丈 夫 均 不 屬 上 述 五 種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 故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 ( 112147 )
Butt 2007-1-20 15:07
[color=Blue]持雙程證留港七年不可成永久居民[/color]
20/01/2007
[b]個 案 一 : [/b]
王 女 士 的 廣 東 省 親 友 , 早 年 與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結 婚 , 婚 後 已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至 今 未 獲 批 准 。 近 年 丈 夫 患 病 , 王 之 親 友 只 能 不 斷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丈 夫 , 至 今 已 居 港 達 七 年 。
查 詢 : 親 友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已 住 滿 七 年 , 是 否 可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 只 有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性 居 滿 七 年 的 人 士 , 才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而 持 旅 行 簽 證 、 雙 程 證 或 在 港 服 刑 者 , 均 不 視 作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 故 不 可 以 此 理 由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親 友 須 等 候 內 地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 才 可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屆 時 連 續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後 , 便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 121108 )
[b]個 案 二 :[/b]
林 先 生 內 地 友 人 的 妻 子 懷 有 身 孕 , 由 於 友 人 居 於 拱 北 , 進 出 澳 門 十 分 方 便 , 遂 計 劃 於 澳 門 生 產 。
查 詢 : 友 人 夫 婦 均 為 內 地 居 民 , 若 孩 子 於 澳 門 出 生 , 會 否 有 澳 門 的 居 留 權 ?
解 答 : 澳 門 身 份 證 明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規 定 , 於 澳 門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澳 門 居 民 , 方 可 有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 以 及 擁 有 澳 門 居 留 權 。 由 於 林 先 生 友 人 夫 婦 並 非 澳 門 的 居 民 , 因 而 , 他 們 在 澳 門 出 生 的 孩 子 , 不 會 擁 有 澳 門 的 居 留 權 , 亦 不 能 取 獲 澳 門 的 居 民 身 份 證 。 ( 112415 )
Butt 2007-1-22 02:55
[color=Blue]內地婦申請來港繼承遺產[/color]
21/01/2007
[b]個 案 一 :[/b]
彭 先 生 的 內 地 表 妹 早 年 與 港 人 結 婚 , 表 妹 夫 數 月 前 病 逝 , 遺 下 在 港 物 業 。 她 欲 以 繼 承 遺 產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內 地 居 民 如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申 請 前 往 港 澳 定 居 , 申 請 條 件 為 有 關 港 澳 居 民 的 遺 產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親 屬 前 往 繼 承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附 上 被 繼 承 人 之 死 亡 證 明 、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的 證 明 及 申 請 人 繼 承 權 證 明 、 港 澳 地 區 遺 產 機 關 發 出 的 法 律 文 書 及 繳 交 遺 產 稅 單 據 等 , 以 供 審 核 。 ( 011103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梁 小 姐 獲 悉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 通 知 書 將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日 。
查 詢 :
欲 了 解 展 示 期 是 否 包 括 周 六 及 周 日 等 日 子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展 示 期 為 十 五 日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亦 包 括 在 內 。 舉 例 而 言 , 事 主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二 月 一 日 起 通 知 書 便 會 於 婚 姻 登 記 處 公 開 展 示 , 二 月 十 五 日 為 最 後 一 日 的 展 示 期 。 如 果 期 間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事 主 便 會 獲 發 通 知 書 , 可 以 於 三 個 月 內 正 式 舉 行 婚 禮 。 ( 011037 )
Butt 2007-1-22 11:09
[color=Blue]內地結婚可在港辦離婚[/color]
22/01/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梅 女 士 與 港 人 於 內 地 結 婚 , 現 欲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她 可 否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梁 永 鏗 表 示 , 事 主 雖 然 在 內 地 結 婚 , 但 仍 可 單 方 面 向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申 請 離 婚 。
事 主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的 表 格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法 庭 編 排 候 審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事 主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人 士 須 留 意 , 於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前 須 與 配 偶 分 居 最 少 兩 年 。 如 配 偶 曾 與 人 通 姦 或 有 令 人 無 法 共 同 生 活 的 行 為 , 例 如 虐 妻 等 , 則 毋 須 等 待 兩 年 分 居 期 , 可 以 即 時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 010219 )
[b]個 案 二 : [/b]林 女 士 的 友 人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名 孤 兒 。
查 詢 : 如 何 替 養 女 申 請 內 地 戶 籍 ?
解 答 : 申 請 人 於 內 地 收 養 孩 童 後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申 請 收 養 登 記 證 。 申 請 人 需 準 備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審 核 真 實 的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 收 養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 工 作 證 明 及 財 政 狀 況 證 明 ( 例 如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文 件 ) 等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辦 妥 有 關 證 件 , 便 可 向 收 養 孩 童 所 居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戶 籍 。 ( 011312 )
Butt 2007-1-23 18:08
[color=Blue]養女如何申請來港定居[/color]
23/01/2007
[b]個 案 一 : [/b]
王 女 士 七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丈 夫 及 兩 名 子 女 其 後 亦 相 繼 獲 批 來 港 , 但 仍 有 一 名 十 七 歲 的 內 地 女 兒 未 獲 批 來 港 。 王 稱 , 該 女 兒 為 其 養 女 , 早 年 於 內 地 路 邊 檢 回 來 , 雖 然 已 收 養 十 多 年 , 但 一 直 未 能 獲 內 地 民 政 局 發 予 收 養 證 , 只 有 收 養 公 證 書 。 多 年 前 , 已 於 女 兒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女 兒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惟 一 直 未 獲 批 准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養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按 照 單 程 證 申 請 類 別 , 合 法 領 養 的 子 女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只 限 於 在 孤 兒 院 領 養 , 並 於 民 政 局 辦 理 相 關 領 養 手 續 的 孤 兒 。
至 於 其 他 領 養 人 士 , 如 有 特 別 理 由 , 亦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但 有 關 申 請 將 獲 酌 情 處 理 , 惟 現 時 單 程 證 的 審 批 仍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全 權 決 定 , 能 否 來 港 亦 由 有 關 公 安 局 決 定 。 ( 123139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獲 悉 綜 援 受 助 人 每 年 離 港 日 數 設 有 期 限 , 但 對 有 關 計 算 方 法 不 大 清 楚 。
查 詢 : 離 港 數 小 時 即 日 回 港 , 會 否 當 離 港 一 日 計 算 ?
解 答 :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離 港 日 數 由 離 港 當 日 起 計 , 而 返 港 日 期 則 不 計 算 在 內 , 例 如 : 事 主 於 二 月 十 日 離 港 並 於 二 月 二 十 日 返 港 , 在 這 段 期 間 的 離 港 日 數 為 十 日 。 如 事 主 在 同 一 日 離 港 及 返 港 , 即 於 二 月 十 日 離 港 並 於 同 日 返 港 , 則 不 當 一 日 計 算 。 ( 010504 )
Butt 2007-1-24 15:31
[color=Blue]委律師證明在港無子女[/color]
24/01/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照 顧 年 老 的 雙 親 , 內 地 公 安 局 要 求 友 人 出 示 其 父 母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該 份 證 明 文 件 ?
解 答 : 陳 女 士 之 友 人 的 居 港 父 母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公 證 律 師 會 按 公 安 局 要 求 的 格 式 , 註 明 申 請 人 、 被 申 請 人 、 申 請 原 因 及 兩 人 關 係 等 資 料 。 申 請 人 可 將 該 份 公 證 申 請 書 交 予 內 地 公 安 局 , 辦 理 有 關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物 色 律 師 方 面 , 申 請 可 以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此 外 亦 可 往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 011613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孫 女 士 的 親 戚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但 妻 子 早 前 離 家 出 走 , 不 知 所 終 。
查 詢 : 如 何 替 該 孩 童 申 請 戶 籍 及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出 生 的 孩 童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口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如 因 母 親 失 蹤 , 並 經 派 出 所 發 出 失 蹤 證 明 , 可 嘗 試 替 孩 童 申 請 投 靠 居 於 內 地 的 親 屬 入 戶 。 申 請 獲 批 准 待 取 得 戶 口 後 , 便 可 向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 010925 )
Butt 2007-1-25 14:07
[color=Blue]夫妻團聚以分開時間計分[/color]
25/01/2007
[b]個 案 一 :
香 港 居 民 羅 先 生 於 去 年 在 內 地 結 婚 , 妻 子 打 算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b]
查 詢 : 據 知 夫 妻 團 聚 類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約 五 年 , 欲 了 解 如 何 計 算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新 公 布 , 今 年 廣 東 省 赴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夫 妻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 今 年 便 達 至 上 述 分 數 , 年 內 可 按 得 分 高 低 順 序 , 經 審 批 後 赴 港 定 居 。 ( 011647 )
[b]個 案 二 :
陳 先 生 一 名 親 友 於 兩 年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當 非 法 勞 工 , 被 捕 後 獲 判 入 獄 兩 個 月 , 刑 滿 後 遭 遣 回 內 地 。 親 友 早 前 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但 經 羅 湖 入 境 時 , 卻 被 入 境 處 拒 絕 入 境 。[/b]
查 詢 : 親 友 是 否 不 可 再 來 港 旅 遊 ?
解 答 : 法 例 規 定 , 持 雙 程 證 人 士 在 本 港 逗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人 士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最 高 可 被 判 入 獄 兩 年 以 及 罰 款 五 萬 元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任 何 旅 客 來 港 , 均 須 接 受 入 境 檢 查 , 入 境 處 職 員 須 確 定 旅 客 來 港 目 的 、 留 港 時 間 和 查 核 其 他 有 關 個 人 情 況 等 , 以 考 慮 個 別 人 士 是 否 符 合 入 境 條 件 。 ( 011406 )
Butt 2007-1-26 13:08
[color=Blue]丈夫去世已失團聚理由[/color]
26/01/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的 港 人 丈 夫 早 前 因 病 去 世 。
查 詢 : 她 是 否 仍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一 般 情 況 下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老 人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定 居 繼 承 ;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 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由 於 黃 女 士 之 丈 夫 已 去 世 , 夫 妻 團 聚 的 申 請 理 由 已 不 成 立 , 如 黃 不 符 合 上 述 其 他 條 件 , 則 不 能 向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11825 )
[b]個 案 二 :[/b]
王 女 士 與 前 夫 離 婚 後 , 十 六 歲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歸 她 , 母 女 一 直 相 依 為 命 。 及 後 , 王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王 女 士 的 女 兒 可 否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現 時 內 地 兒 童 可 循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或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王 女 士 與 前 夫 均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女 兒 未 能 享 有 居 港 權 。
而 無 依 靠 兒 童 申 請 條 件 為 申 請 人 需 十 八 歲 以 下 、 父 母 雙 亡 或 不 在 內 地 定 居 , 須 投 靠 在 港 父 母 或 近 親 。 現 時 王 女 士 仍 於 內 地 居 住 , 故 其 女 兒 亦 不 屬 無 依 靠 兒 童 , 不 符 合 單 程 證 申 請 資 格 。 ( 011142 )
Butt 2007-1-28 03:31
[color=Blue]公屋擠迫戶可申請調遷[/color]
27/01/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郭 女 士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女 兒 於 內 地 居 住 , 去 年 兩 人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與 港 人 丈 夫 同 居 於 一 個 約 一 百 多 呎 的 公 屋 單 位 。
查 詢 : 欲 申 請 調 遷 較 大 的 公 屋 單 位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房 屋 署 每 年 會 推 出 「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 , 合 資 格 公 屋 住 戶 可 提 出 調 遷 申 請 , 申 請 資 格 是 申 請 住 戶 必 須 居 於 密 度 少 於 每 人 五 點 五 平 方 米 的 室 內 面 積 單 位 , 各 家 庭 成 員 申 請 時 沒 有 住 宅 物 業 , 並 須 經 「 全 面 經 濟 狀 況 評 審 」 審 定 符 合 資 格 。
由 於 郭 女 士 母 女 剛 從 內 地 來 港 , 須 先 辦 理 加 入 戶 籍 手 續 , 向 屋 辦 事 處 提 供 與 現 任 丈 夫 結 婚 證 明 書 、 女 兒 撫 養 權 證 明 文 件 等 , 以 確 認 關 係 , 獲 准 加 入 戶 籍 後 如 符 合 紓 緩 擠 迫 戶 資 格 , 可 於 房 署 推 出 有 關 計 劃 時 提 出 申 請 。 ( 011145 )
[b]個 案 二 : [/b]
內 地 居 民 魏 女 士 欲 申 請 來 港 探 望 女 兒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望 居 港 親 屬 ,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雙 程 證 及 探 親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的 父 母 者 , 可 以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或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十 四 日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 012006 )
Butt 2007-1-28 11:49
[color=Blue]雙程證逗留期印在證件上[/color]
28/01/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鍾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持 多 次 往 返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於 初 次 入 境 時 , 入 境 處 予 以 的 逗 留 期 限 為 今 年 一 月 底 。
早 前 她 已 多 次 持 證 件 進 出 香 港 , 但 去 年 年 底 再 次 入 境 時 , 內 地 海 關 人 員 則 指 其 證 件 快 將 到 期 , 要 求 需 於 一 月 中 旬 返 回 內 地 , 令 其 妻 莫 名 其 妙 。
查 詢 : 有 關 雙 程 證 的 逗 留 期 限 應 如 何 計 算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時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按 其 證 件 的 類 別 、 有 效 日 期 及 實 際 情 況 給 予 入 境 逗 留 的 日 子 , 通 常 首 日 進 入 香 港 並 不 計 算 在 內 , 而 有 關 逗 留 期 限 會 印 於 其 證 件 上 , 持 證 人 應 以 該 處 給 予 的 日 期 及 有 關 證 件 有 效 期 作 標 準 , 預 算 離 港 的 時 間 。 ( 122728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並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離 婚 後 ,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歸 其 夫 所 有 , 其 夫 現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其 夫 可 否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內 地 配 偶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時 , 可 與 未 滿 十 八 歲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後 , 可 連 同 相 片 、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 香 港 配 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正 副 本 , 離 婚 人 士 並 須 提 交 法 院 確 定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正 副 本 。 陳 女 士 之 丈 夫 可 將 上 述 資 料 交 予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由 該 局 審 批 其 夫 及 兒 子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 113035 )
Butt 2007-1-29 14:06
[color=Blue]長居內地欲返港須證擁居權[/color]
29/01/2007
[b]個 案 一 :[/b]
李 小 姐 的 父 親 於 五 十 年 代 在 港 居 住 , 持 有 當 時 簽 發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其 父 於 一 九 五 八 年 返 回 內 地 探 親 , 惟 期 間 因 內 地 政 局 動 盪 , 未 能 返 回 香 港 , 故 多 年 來 一 直 於 內 地 居 住 。
查 詢 :
其 父 可 否 申 請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解 答 :
李 小 姐 之 父 親 如 有 當 年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的 通 常 居 住 紀 錄 證 明 , 可 向 入 境 處 辦 理 居 留 權 申 請 。
手 續 是 可 先 去 函 香 港 入 境 處 , 陳 述 過 往 在 港 居 住 情 況 , 並 連 同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 當 時 身 份 證 、 子 女 出 生 證 、 當 時 居 港 的 租 單 、 車 牌 等 , 寄 往 入 境 處 「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 , 以 進 行 審 批 。
另 外 , 申 請 人 亦 需 要 提 供 香 港 聯 絡 人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關 係 等 相 關 資 料 , 以 便 該 處 職 員 聯 絡 。 ( 011807 )
[b]個 案 二 : [/b]
內 地 居 民 吳 女 士 的 姊 姊 與 年 逾 六 十 歲 的 父 母 一 同 居 港 生 活 , 其 姊 已 嫁 作 人 婦 , 無 暇 照 顧 父 母 。
查 詢 :
能 否 以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以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父 母 年 歲 須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 二 ) 申 請 人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 三 ) 父 母 沒 有 子 女 為 香 港 居 民 。
由 於 吳 女 士 的 姊 姊 已 是 香 港 居 民 , 故 不 可 以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類 別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112235 )
Butt 2007-1-30 15:21
[color=Blue]曾違例受檢控辦雙程證被拒[/color]
30/01/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江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早 前 多 次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惟 每 次 入 境 時 , 均 被 香 港 入 境 處 人 員 拒 絕 入 境 , 職 員 指 其 妻 早 年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期 間 , 曾 經 違 例 在 港 工 作 及 被 檢 控 , 因 此 拒 絕 其 再 入 境 的 申 請 。
查 詢 : 入 境 處 可 否 以 有 關 理 由 拒 絕 雙 程 證 人 士 入 境 , 而 日 後 其 妻 可 如 何 來 港 ?
解 答 : 倘 江 太 過 往 確 曾 有 違 反 逗 留 條 例 的 紀 錄 , 入 境 處 會 將 其 有 關 資 料 寄 予 其 內 地 相 關 的 發 證 機 關 , 供 有 關 機 構 對 其 下 次 審 批 作 出 參 考 。 若 日 後 有 關 人 士 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入 境 處 人 員 在 了 解 其 情 況 後 , 亦 有 權 按 入 境 條 例 , 拒 絕 其 入 境 。
有 關 人 士 倘 對 入 境 處 的 安 排 表 示 不 滿 , 可 致 函 該 處 反 映 , 並 提 供 充 分 及 合 理 的 證 據 , 職 員 在 接 獲 其 個 案 後 , 會 按 其 情 況 處 理 。 ( 010229 )
[b]個 案 二 :[/b]
六 十 八 歲 曾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及 幼 子 早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幼 子 婚 後 遷 出 居 所 , 偶 爾 才 回 家 探 望 , 致 兩 老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內 地 長 子 來 港 照 顧 ?
解 答 : 以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二 人 之 年 齡 必 須 年 屆 六 十 歲 , 亦 須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 由 於 曾 先 生 的 幼 子 已 獲 批 來 港 , 故 其 長 子 無 法 以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的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 102571 )
Butt 2007-2-1 04:51
[color=Blue]單方面提離婚須遞呈請書[/color]
01/0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張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最 近 兩 人 感 情 轉 淡 , 欲 單 方 面 提 出 離 婚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申 請 人 須 向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遞 交 離 婚 呈 請 書 , 並 向 家 事 法 庭 的 司 法 常 務 官 申 請 把 案 件 排 期 審 訊 。 離 婚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配 偶 並 無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到 達 無 可 挽 救 的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若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提 交 法 庭 , 法 庭 會 列 為 有 抗 辯 案 來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然 後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才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二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閣 樓 二 樓 灣 仔 法 院 ,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 1218 。 ( 012365 )
Butt 2007-2-2 17:32
[color=Blue]持行街紙留港七年可核實身份[/color]
02/02/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嚴 女 士 與 男 友 育 有 一 名 非 婚 生 女 , 男 方 其 後 移 居 香 港 , 女 兒 於 九 九 年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生 父 , 並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一 直 由 生 父 照 顧 。 其 父 早 年 向 入 境 處 替 女 兒 提 出 居 留 權 申 請 , 獲 發 行 街 紙 。 現 時 女 兒 已 十 一 歲 , 在 港 就 讀 小 學 , 並 居 港 滿 七 年 。
查 詢 :
按 其 女 兒 的 情 況 , 可 否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解 答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在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滿 七 年 的 人 士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但 逾 期 留 港 者 並 不 視 為 通 常 居 留 , 因 此 , 嚴 女 士 之 女 兒 居 港 的 日 期 , 應 由 其 獲 得 入 境 處 簽 發 的 行 街 紙 時 開 始 計 算 。 若 連 續 獲 入 境 處 批 准 在 港 居 留 滿 七 年 , 便 可 向 該 處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該 處 會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作 審 批 。
若 其 女 兒 不 獲 批 准 留 港 或 需 遣 返 回 內 地 , 便 需 返 回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10106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任 女 士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子 , 並 打 算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須 在 養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提 交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收 養 登 記 證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等 證 明 文 件 。 ( 102746 )
Butt 2007-2-3 16:18
[color=Blue]單程證由公安局審批[/color]
03/0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黃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育 有 一 子 。 由 於 兒 子 出 生 時 , 他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兒 子 可 享 居 港 權 , 應 可 較 早 獲 批 來 港 。 但 現 時 兒 子 將 近 三 歲 , 卻 仍 未 獲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 早 前 黃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 獲 覆 需 在 港 申 請 辦 理 「 出 入 境 證 明 」 , 才 可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查 詢 : 有 關 證 明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本 港 並 沒 有 該 份 「 出 入 境 證 明 」 申 請 , 由 於 黃 先 生 之 子 享 有 居 港 權 , 待 內 地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 便 可 來 港 定 居 。 公 安 局 於 接 獲 其 子 之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將 有 關 資 料 交 予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對 , 確 認 無 誤 , 便 會 向 其 子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並 由 有 關 公 安 局 審 查 及 發 出 單 程 證 。 黃 先 生 亦 可 致 函 入 境 處 查 詢 兒 子 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情 況 , 若 有 關 證 明 已 發 出 , 他 便 需 向 有 關 公 安 局 查 詢 兒 子 單 程 證 審 批 詳 情 。 ( 010917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認 識 一 對 內 地 夫 婦 , 早 前 女 方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 於 逗 留 期 間 產 子 。
查 詢 : 夫 婦 可 否 以 兒 子 居 留 權 身 份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故 此 , 何 先 生 的 友 人 不 能 因 兒 子 有 居 留 權 而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93062 )
Butt 2007-2-5 15:57
[color=Blue]持行街紙不符留港資格[/color]
05/02/2007
[b]個 案 一 : [/b]
鄭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逾 期 居 留 , 獲 入 境 處 暫 發 「 行 街 紙 」 。
查 詢 : 如 友 人 持 「 行 街 紙 」 居 港 滿 七 年 , 可 否 申 請 香 港 身 份 證 ?
解 答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有 關 人 士 將 不 被 視 為 通 常 在 港 居 住 , 包 括 ( 一 ) 於 非 法 入 境 後 , 不 論 是 否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授 權 而 留 在 香 港 ; ( 二 ) 在 違 反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留 港 ; ( 三 ) 以 難 民 身 份 留 港 ; 或 被 羈 留 在 港 以 等 候 甄 別 難 民 身 份 或 遣 離 香 港 ; ( 四 ) 在 政 府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下 , 受 僱 為 外 來 合 約 工 人 而 留 港 ; ( 五 ) 受 僱 為 外 來 家 庭 傭 工 而 留 港 ; ( 六 ) 以 《 領 事 關 係 條 例 》 所 指 的 領 事 館 人 員 身 份 留 港 ; ( 七 ) 以 香 港 駐 軍 成 員 身 份 留 港 ; ( 八 ) 以 訂 明 的 內 地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身 份 留 港 ; 或 ( 九 ) 依 據 法 院 判 處 或 命 令 被 監 禁 或 羈 留 。
鄭 女 士 之 友 人 雖 然 暫 時 獲 發 擔 保 書 ( 俗 稱 「 行 街 紙 」 ) 留 港 , 但 留 港 的 時 間 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 ( 012406 )
[b]個 案 二 : [/b]
肖 女 士 的 內 地 友 人 之 叔 叔 為 港 人 , 早 前 其 叔 因 病 去 世 , 立 下 遺 囑 由 友 人 繼 承 其 在 港 的 物 業 。
查 詢 : 友 人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繼 承 遺 產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遺 產 須 無 人 繼 承 , 要 由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繼 承 遺 產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交 被 繼 承 人 之 死 亡 證 明 、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證 明 及 申 請 人 繼 承 權 證 明 文 件 、 香 港 遺 產 機 關 發 出 等 文 件 , 以 便 審 批 。 ( 012053 )
Butt 2007-2-6 12:16
[color=Blue]移美未入籍欲來港工作[/color]
06/02/2007
[b]個 案 一 :[/b]
黃 女 士 之 友 人 原 為 廣 東 省 居 民 , 後 來 移 居 美 國 , 但 迄 今 尚 未 正 式 入 籍 成 為 公 民 。
查 詢 : 友 人 希 望 能 夠 來 港 工 作 , 欲 了 解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如 欲 來 港 工 作 , 倘 申 請 人 尚 未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居 留 , 但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於 一 年 , 可 向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ID ( C ) 936 款 ( 中 文 版 ) 或 ID ( E ) 936 ( 英 文 版 ) 連 同 所 需 文 件 直 接 郵 寄 予 香 港 入 境 處 。 申 請 人 遞 交 申 請 時 , 必 須 將 學 歷 、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僱 主 及 受 僱 工 作 的 詳 細 資 料 一 併 提 交 , 以 供 該 處 考 慮 。 ( 011830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方 女 士 發 現 丈 夫 於 內 地 「 包 二 奶 」 , 更 與 「 二 奶 」 育 有 一 女 。
查 詢 : 該 女 童 是 否 可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 婚 生 及 非 婚 生 )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由 於 方 女 士 丈 夫 與 二 奶 所 生 之 女 屬 非 婚 生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經 核 實 親 子 關 係 後 , 才 能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來 港 定 居 , 單 程 證 內 會 附 貼 有 由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 013044 )
Butt 2007-2-7 10:57
[color=Blue]收養內地童向民政局申請[/color]
07/02/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黃 女 士 希 望 領 養 一 名 內 地 孩 童 , 並 申 請 該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領 養 及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如 欲 收 養 內 地 孩 童 , 申 請 人 須 沒 有 子 女 , 且 年 滿 三 十 歲 , 並 有 撫 養 孩 子 的 能 力 。 申 請 人 須 向 內 地 的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收 養 人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證 明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的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至 於 申 請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來 港 手 續 , 申 請 人 須 在 領 養 子 女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需 提 交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及 收 養 登 記 證 , 以 便 進 行 審 核 。 ( 011531 )
[b]個 案 二 :[/b]
劉 女 士 去 年 與 三 歲 兒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一 家 團 聚 , 惟 來 港 後 兩 人 因 不 大 適 應 本 港 的 居 住 環 境 及 生 活 節 奏 , 故 打 算 與 兒 子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 而 兒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父 親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已 獲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長 時 間 不 在 港 會 否 影 響 兒 子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解 答 :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 由 於 父 親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故 其 子 所 獲 的 單 程 證 已 附 上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證 明 持 證 人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因 此 , 劉 女 士 的 兒 子 不 論 離 港 多 久 亦 不 會 影 響 其 該 項 已 擁 有 的 身 份 。 ( 012442 )
Butt 2007-2-8 16:16
[color=Blue]非婚生兒女須親子鑑證[/color]
08/02/2007
[b]個 案 一 : [/b]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惟 女 朋 友 其 後 不 知 所 終 , 女 兒 遂 交 由 內 地 親 戚 代 為 照 顧 , 由 於 女 兒 將 近 入 學 年 齡 ,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於 內 地 所 生 的 子 女 , 只 要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父 或 母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便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如 聲 稱 以 上 述 理 由 擁 有 居 港 權 , 必 須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為 其 女 兒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簡 稱 居 權 證 )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權 證 亦 會 直 接 交 予 公 安 局 , 當 公 安 局 批 出 單 程 證 時 , 此 居 權 證 會 附 貼 在 單 程 證 內 。
申 請 赴 港 定 居 的 內 地 子 女 , 如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或 親 子 關 係 有 存 疑 ,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由 於 陳 先 生 之 女 屬 非 婚 生 , 故 申 請 人 及 其 聲 稱 的 親 生 父 親 雙 方 均 需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以 證 明 其 親 子 關 係 。
( 012632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鍾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結 婚 多 年 , 現 計 劃 生 育 , 由 於 妻 子 之 單 程 證 尚 未 批 出 , 故 需 於 內 地 生 育 , 而 內 地 生 育 據 知 需 申 領 准 生 證 。
查 詢 : 申 請 准 生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施 「 一 孩 政 策 」 , 規 限 居 民 生 育 , 以 便 控 制 人 口 增 長 。 內 地 居 民 生 育 前 , 必 須 帶 同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婚 證 書 ,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申 請 准 生 證 , 才 能 產 子 。
( 120920 )
Butt 2007-2-9 14:06
[color=Blue]印尼妻可直接申請簽證來港[/color]
09/02/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梁 先 生 早 年 於 印 尼 工 作 時 , 認 識 一 名 當 地 女 子 , 兩 人 情 投 意 合 , 婚 後 並 育 有 兩 名 子 女 。 梁 因 工 作 關 係 回 流 及 居 住 , 妻 兒 則 在 印 尼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家 人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梁 之 家 人 除 可 在 印 尼 中 國 駐 外 領 使 館 遞 交 來 港 簽 證 申 請 外 , 亦 可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連 同 申 請 人 之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及 相 片 , 與 在 港 保 證 人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如 結 婚 證 書 、 出 生 證 明 書 等 副 本 , 及 在 港 保 證 人 身 份 證 副 本 、 住 址 證 明 及 經 濟 證 明 等 , 經 在 港 保 證 人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處 審 批 。
入 境 處 職 員 並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 每 宗 簽 證 申 請 約 須 四 至 六 星 期 , 符 合 要 求 者 , 入 境 處 會 將 入 境 簽 證 標 籤 發 給 保 證 人 , 由 其 代 為 轉 交 申 請 人 。 ( 012920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何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 並 攜 帶 與 前 夫 所 生 女 兒 一 同 來 港 。
查 詢 : 由 於 女 兒 隨 生 父 姓 , 欲 改 為 跟 隨 現 任 丈 夫 姓 氏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凡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如 欲 更 改 姓 氏 , 須 得 親 生 父 親 同 意 。 而 何 女 士 與 前 夫 已 離 異 , 女 兒 現 跟 隨 母 親 姓 氏 , 應 不 能 辦 理 更 改 姓 氏 手 續 。
但 其 女 兒 可 待 年 滿 十 八 歲 後 , 往 律 師 樓 辦 理 改 名 契 ,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交 更 改 姓 名 申 請 , 更 改 其 人 事 登 記 資 料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的 姓 氏 。 ( 012711 )
Butt 2007-2-11 05:05
[color=Blue]雙程證分一次及多次簽注[/color]
11/02/2007
[b]個 案 一 : [/b]
劉 先 生 計 劃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並 希 望 妻 子 能 盡 快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的 分 數 如 何 計 算 ? 雙 程 證 類 別 及 留 港 期 限 又 如 何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的 內 地 居 民 , 於 繳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時 , 需 遞 交 其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文 件 , 以 便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進 行 審 核 。
而 夫 妻 團 聚 類 的 計 分 法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每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分 數 達 182.6 分 之 夫 婦 , 會 經 審 批 赴 港 定 居 。
另 外 , 內 地 居 民 探 親 之 雙 程 證 , 共 分 三 個 月 一 次 及 多 次 兩 種 簽 注 。 探 望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或 配 偶 父 母 者 , 可 選 擇 申 請 上 述 兩 種 簽 注 ; 而 探 望 兄 弟 姊 妹 者 , 則 只 可 申 請 三 個 月 一 次 的 簽 注 。 持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簽 注 的 人 士 , 可 以 留 港 不 超 過 九 十 日 ; 而 持 三 個 月 一 次 簽 注 者 , 則 可 留 港 不 超 過 十 四 天 。 ( 013130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謝 女 士 的 內 地 親 戚 有 意 來 港 產 子 , 但 對 繳 費 事 宜 仍 有 疑 問 。
查 詢 : 如 內 地 孕 婦 於 繳 費 後 , 因 早 產 在 內 地 分 娩 而 毋 須 入 住 本 港 醫 院 , 院 方 會 否 退 回 所 繳 款 項 ?
解 答 :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孕 婦 在 公 立 醫 院 預 約 產 子 時 所 繳 付 的 三 萬 九 千 元 費 用 , 不 論 日 後 是 否 來 港 生 產 , 概 不 發 還 。 ( 012111 )
Butt 2007-2-12 17:55
[color=Blue]新移民欲返內地恢復戶籍[/color]
12/02/2007
[b]個 案 一 : [/b]
劉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其 後 友 人 丈 夫 不 幸 病 逝 , 友 人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希 望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及 回 內 地 居 住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須 註 銷 內 地 戶 籍 及 交 回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才 能 領 取 單 程 證 。 來 港 後 , 如 欲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 須 向 原 居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證 中 心 , 提 出 辦 理 申 請 恢 復 內 地 戶 籍 手 續 ; 如 獲 批 准 , 會 獲 通 知 前 往 領 取 「 准 予 遷 入 證 明 」 ,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
申 請 人 經 本 港 邊 境 的 管 制 站 辦 理 離 境 手 續 時 , 可 以 向 入 境 處 職 員 提 出 欲 放 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 交 還 香 港 身 份 證 , 職 員 會 代 為 登 記 資 料 。 ( 013047 )
[b]個 案 二 : [/b]
盧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情 投 意 合 , 有 意 結 婚 共 組 家 庭 。
查 詢 :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的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盧 先 生 需 先 往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 無 結 婚 記 錄 證 明 書 」 ( 俗 稱 寡 佬 證 ) , 以 證 明 其 未 婚 身 份 。 取 得 該 證 明 書 後 , 需 連 同 內 地 未 婚 妻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獲 內 地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一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 該 一 式 兩 份 的 聲 明 書 辦 妥 後 , 律 師 會 將 一 份 轉 交 予 女 方 居 住 地 的 民 政 局 處 理 , 另 一 份 則 交 予 盧 先 生 。 待 七 至 十 天 後 , 盧 先 生 便 可 帶 同 該 份 結 婚 聲 明 書 往 未 婚 妻 居 住 地 的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機 關 ,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 013019 )
Butt 2007-2-13 12:29
[color=Blue]個人遊抵港日不算逗留期[/color]
13/02/2007
[b]個 案 一 :[/b]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以 個 人 遊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獲 准 留 港 七 日 。
查 詢 : 逗 留 期 限 如 何 計 算 ? 抵 港 當 日 是 否 計 算 ?
解 答 : 由 二 ○ ○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 廣 東 省 東 莞 、 中 山 、 江 門 及 佛 山 四 個 城 市 的 居 民 率 先 可 以 個 人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其 後 接 受 申 請 個 人 遊 的 省 市 地 點 逐 漸 增 加 , 經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核 實 申 請 後 ,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及 可 逗 留 七 日 的 簽 注 。
逗 留 期 方 面 , 抵 港 當 日 不 需 計 算 在 內 , 如 陳 先 生 的 友 人 如 於 某 月 份 的 一 日 抵 港 , 將 此 日 期 加 上 七 日 , 最 遲 須 於 八 日 當 日 離 港 返 回 內 地 。 ( 020627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周 女 士 的 內 地 親 戚 欲 以 繼 承 遺 產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及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按 照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香 港 居 民 的 遺 產 倘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前 往 繼 承 , 則 有 關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繼 承 遺 產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帶 同 有 關 死 亡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及 戶 籍 證 明 ,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繼 承 權 證 明 書 , 取 得 此 份 公 證 文 件 後 , 再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 ( 013009 )
Butt 2007-2-15 00:33
[color=Blue]親子鑑定非優先來港條件[/color]
14/02/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吳 太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育 有 一 女 , 女 兒 於 ○ 四 年 已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但 至 今 仍 未 獲 批 出 , 吳 太 曾 聽 說 經 DNA 測 試 合 格 後 可 加 快 來 港 , 不 知 是 否 屬 實 。
查 詢 : 女 兒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女 、 或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其 與 香 港 父 母 有 血 緣 關 係 之 單 程 證 申 請 人 , 又 或 內 地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認 為 有 需 要 作 DNA 測 試 者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 內 地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持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及 出 生 證 等 , 往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抽 取 血 液 樣 本 測 試 ,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會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化 驗 所 共 同 測 試 樣 本 。 據 《 基 本 法 》 規 定 , 現 時 每 日 來 港 的 一 百 五 十 個 單 程 證 配 額 中 , 有 六 十 個 分 配 予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兒 童 , 但 經 DNA 親 子 關 係 鑑 定 的 申 請 者 , 不 會 獲 優 先 安 排 來 港 , 而 吳 太 可 向 內 地 公 安 局 查 詢 女 兒 單 程 證 申 請 情 況 。 ( 020137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馬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育 有 一 非 婚 生 子 , 現 時 兩 人 已 辦 妥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兒 子 戶 籍 及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按 內 地 戶 口 申 請 的 規 定 , 孩 童 需 跟 隨 母 親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登 記 戶 口 ; 由 於 馬 先 生 兒 子 為 非 婚 生 子 , 違 反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 申 請 時 須 按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予 以 懲 罰 , 待 申 請 戶 口 獲 批 准 後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12625 )
Butt 2007-2-15 15:25
[color=Blue]收養子女透過內地民政局辦理[/color]
15/02/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曹 女 士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因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一 直 未 有 子 女 ,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一 子 女 。
查 詢 : 收 養 內 地 子 女 之 手 續 ?
解 答 :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之 收 養 人 及 其 配 偶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有 撫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曹 女 士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手 續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經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發 出 領 養 證 。
曹 女 士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香 港 定 居 , 可 以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機 構 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20240 )
[b]個 案 二 :[/b]
楊 女 士 兩 年 前 與 四 歲 子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因 對 本 港 教 育 制 度 失 去 信 心 , 打 算 將 兒 子 送 回 內 地 讀 書 。
查 詢 : 兒 子 可 否 於 內 地 讀 書 ?
解 答 : 楊 女 士 之 子 如 欲 到 內 地 就 讀 , 須 帶 備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內 地 住 房 證 明 ( 如 房 產 證 或 租 房 合 約 ) 、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 向 當 地 具 有 招 收 港 、 澳 、 台 及 外 國 學 生 資 格 的 學 校 申 請 報 讀 入 學 , 如 有 查 詢 , 可 直 接 聯 絡 當 地 的 育 局 。 ( 020729 )
冰河 2007-2-16 14:32
[color=Blue]雙程證延期須特別申請[/color]
16/02/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姚 太 數 年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育 有 兩 子 , 由 於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尚 未 批 出 , 故 只 能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望 家 人 , 欲 在 港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資 格 為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申 領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俗 稱 雙 程 證 ) 來 港 探 親 , 必 須 於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雙 程 證 的 簽 注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審 批 及 決 定 , 香 港 入 境 處 無 權 更 改 內 地 所 簽 注 的 有 效 期 , 倘 申 請 人 未 能 於 簽 注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離 境 , 即 屬 違 反 入 境 條 例 , 持 證 人 會 因 此 負 上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可 能 影 響 日 後 其 他 申 請 。 如 確 實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難 , 需 逾 期 留 港 , 持 證 人 可 嘗 試 帶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及 有 效 旅 遊 證 件 , 往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入 境 處 總 部 五 樓 延 期 居 留 組 , 提 出 延 期 申 請 。 批 准 與 否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 013007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凌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凌 先 生 的 兒 子 出 生 時 , 因 父 親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可 享 有 居 港 權 。 由 於 凌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 兒 子 可 跟 隨 母 親 戶 口 入 籍 , 並 於 內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登 記 戶 籍 手 續 , 入 籍 後 便 可 攜 同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卡 副 本 等 文 件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 090613 )
冰河 2007-2-17 10:52
[color=Blue]夫妻團聚約輪候五至七年[/color]
17/02/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居 民 凌 女 士 多 月 前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希 望 丈 夫 能 盡 快 申 請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團 聚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隨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其 中 一 張 貼 在 申 請 表 上 。
而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以 夫 妻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最 近 的 公 布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申 請 人 赴 港 定 居 分 數 為 182.6 分 , 約 需 輪 候 五 至 七 年 才 能 來 港 , 但 實 際 情 況 仍 需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及 有 關 公 安 局 申 請 人 數 的 多 寡 而 定 。 ( 122918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欲 來 港 旅 遊 , 但 友 人 在 港 沒 有 親 戚 , 所 居 地 亦 尚 未 開 放 個 人 遊 。
查 詢 :
友 人 如 何 才 能 來 港 旅 遊 ?
解 答 :
梁 女 士 的 友 人 可 於 內 地 參 加 經 國 家 旅 遊 局 指 定 旅 行 組 織 的 旅 行 團 來 港 旅 遊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雙 程 證 ) 及 團 隊 旅 遊 簽 注 。 申 請 獲 批 後 , 有 關 人 士 可 獲 發 雙 程 證 件 及 簽 注 , 跟 隨 旅 行 團 來 港 旅 遊 。 ( 020120 )
冰河 2007-2-18 11:22
[color=Blue]港人內地子女享居權[/color]
18/02/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即 將 臨 盆 待 產 。
查 詢 : 嬰 兒 於 內 地 出 生 有 否 居 港 權 ?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陳 先 生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其 子 女 可 享 居 港 權 , 可 於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過 程 中 , 內 地 公 安 局 會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核 實 其 申 請 資 料 , 由 港 方 發 出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予 公 安 局 , 並 將 此 證 明 書 附 貼 於 簽 發 的 單 證 程 內 。 申 請 時 , 須 填 寫 「 內 地 居 民 往 來 港 澳 地 區 申 請 審 批 表 」 , 並 將 子 女 之 出 生 證 、 戶 口 簿 及 兩 張 相 片 、 陳 之 結 婚 證 書 、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卡 副 本 , 交 予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13045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鄭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預 產 期 為 四 月 十 八 日 , 妻 正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獲 批 逗 留 限 期 至 四 月 八 日 。
查 詢 : 期 限 屆 滿 時 , 能 否 在 港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
解 答 : 雙 程 證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 需 到 入 境 處 延 期 居 留 組 的 內 地 旅 客 分 組 申 請 , 並 由 該 處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地 址 為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五 樓 , 電 話 : 2829-3166 。 而 雙 程 證 已 過 期 者 , 則 應 前 往 入 境 處 一 般 調 查 組 自 首 , 地 址 為 九 龍 灣 宏 光 道 三 十 九 號 宏 天 廣 場 五 至 七 樓 , 電 話 : 3417-0059 。 ( 020634 )
冰河 2007-2-19 14:27
[color=Blue]居港未滿七年可辦保安員證[/color]
19/02/2007
[b]個 案 一 : [/b]
持 單 程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將 近 兩 年 的 李 先 生 , 欲 入 職 成 為 保 安 員 , 據 悉 需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查 詢 :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的 人 士 是 否 有 資 格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李 先 生 須 向 香 港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 可 經 由 僱 主 遞 交 , 或 由 申 請 人 郵 寄 交 回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 居 港 不 足 七 年 的 中 國 籍 申 請 人 , 除 身 份 證 副 本 外 , 尚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單 程 證 副 本 。 如 申 請 人 居 港 不 足 兩 年 , 則 另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由 原 居 地 點 發 出 的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李 可 在 其 內 地 原 居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該 證 明 書 。
申 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為 五 十 元 , 申 請 批 准 與 否 , 費 用 將 不 會 發 還 ; 如 申 請 獲 批 , 則 需 繳 交 一 百 一 十 元 的 發 證 費 。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的 熱 線 查 詢 電 話 : 28602973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二 樓 。 ( 021307 )
[b]個 案 二 :[/b]
六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梁 先 生 與 五 十 四 歲 的 妻 子 相 依 為 命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兒 子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類 別 單 程 證 之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而 在 港 父 母 均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由 於 梁 先 生 妻 子 未 滿 六 十 歲 , 故 其 子 未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 ( 013019 )
冰河 2007-2-20 11:27
[color=Blue]新移民返內地須領回鄉證[/color]
20/02/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劉 小 姐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已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 稍 後 打 算 返 回 內 地 探 望 親 人 。
查 詢 :
需 要 辦 理 甚 麼 證 件 才 能 回 鄉 ?
解 答 : 新 來 港 人 士 如 欲 返 內 地 , 需 持 香 港 身 份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 即 俗 稱 回 鄉 證 ) 。 申 請 人 可 向 入 境 處 辦 理 簽 證 身 份 書 之 申 請 手 續 , 取 得 簽 證 身 份 書 後 , 可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申 請 時 須 填 寫 「 通 行 證 申 請 表 」 , 繳 交 兩 吋 正 面 免 冠 、 無 修 飾 白 底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並 須 帶 同 身 份 證 、 簽 證 身 份 書 及 單 程 證 , 以 及 有 關 證 件 之 副 本 。 ( 020437 )
[b]個 案 二 :[/b]
黃 女 士 去 年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對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醫 療 收 費 仍 不 大 清 楚 。
查 詢 :
本 港 居 民 與 非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收 費 有 何 分 別 ?
解 答 :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服 務 收 費 為 一 百 元 , 非 本 港 居 民 身 份 人 士 的 收 費 則 為 五 百 七 十 元 。 如 需 入 院 接 受 治 理 , 兩 者 的 每 天 住 院 費 用 分 別 為 一 百 元 及 三 千 三 百 元 。
專 科 門 診 收 費 方 面 , 本 港 居 民 首 次 診 症 費 為 一 百 元 , 其 後 每 次 診 症 費 用 為 六 十 元 , 每 種 藥 物 收 費 十 元 ;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收 費 則 為 七 百 元 。 本 港 居 民 普 通 科 門 診 每 次 收 費 為 四 十 五 元 ,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收 費 則 為 二 百 一 十 五 元 。 而 黃 女 士 已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按 本 港 居 民 收 費 。 ( 021305 )
Butt 2007-2-21 11:41
[color=Blue]再婚婦欲申請內地兒來港[/color]
21/02/2007
[b]個 案 一 : [/b]
曹 女 士 之 內 地 友 人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後 友 人 與 港 人 結 婚 , 並 且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 擔 心 獲 批 來 港 後 , 兒 子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曹 女 士 之 友 人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內 地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於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其 友 人 倘 已 獲 法 院 判 決 取 得 兒 子 撫 養 權 , 可 於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20102 )
[b]個 案 二 : [/b]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年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來 港 後 , 才 發 現 丈 夫 於 內 地 「 包 二 奶 」 , 並 育 有 一 名 私 生 子 。
查 詢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事 主 須 填 妥 「 離 婚 呈 請 書 」 的 表 格 , 連 同 結 婚 證 明 書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提 交 申 請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便 會 展 開 ,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個 案 將 被 編 排 候 審 。 如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或 雙 方 未 能 就 子 女 或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事 主 可 考 慮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離 婚 訴 訟 案 件 。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13091 )
Butt 2007-2-22 14:26
[color=Blue]雙方同意離婚需分居一年[/color]
22/02/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鄧 女 士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夫 妻 感 情 有 變 , 不 能 再 一 起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如 屬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 申 請 離 婚 前 需 分 居 一 年 , 並 須 填 妥 離 婚 呈 請 書 ,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若 單 方 提 出 或 配 偶 不 同 意 離 婚 , 於 提 出 離 婚 呈 請 前 , 須 分 開 居 住 最 少 兩 年 。 在 提 出 呈 請 後 , 呈 請 人 須 把 文 件 之 副 本 透 過 第 三 者 或 郵 寄 方 式 送 交 配 偶 。
法 庭 收 到 配 偶 就 呈 請 書 的 回 覆 後 , 便 會 根 據 正 常 程 序 審 理 ; 若 沒 有 回 覆 , 申 請 人 須 令 法 庭 信 納 其 已 將 呈 請 書 送 達 另 一 方 , 故 送 交 呈 請 書 可 聘 請 律 師 代 辦 。 若 法 庭 信 納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救 , 便 會 頒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 020154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九 歲 子 , 友 人 後 與 港 人 結 婚 , 希 望 兩 母 子 一 同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解 答 : 目 前 ,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年 老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按 照 陳 先 生 友 人 之 情 況 , 其 內 地 兒 子 已 成 年 , 故 此 不 能 隨 母 一 同 申 請 單 程 證 。 ( 020927 )
Butt 2007-2-24 13:32
[color=Blue]申請為註冊護士個別審核[/color]
24/02/2007
[b]個 案 一 :[/b]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年 餘 的 陳 小 姐 , 曾 在 內 地 接 受 護 士 訓 練 , 欲 在 港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護 士 。
查 詢 :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陳 小 姐 可 向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註 冊 者 須 完 成 最 少 三 年 的 護 士 訓 練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具 有 良 好 品 格 及 具 備 有 效 執 業 的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有 關 護 士 育 證 書 、 香 港 身 份 證 、 有 關 註 冊 或 登 記 機 構 發 出 的 有 效 護 士 執 業 證 明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等 。
該 局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所 接 受 的 理 論 及 臨 床 訓 練 情 況 ,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核 每 宗 申 請 , 申 請 人 或 會 被 要 求 參 加 執 業 試 。 該 局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2 號 順 豐 國 際 中 心 1 樓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78351 與 該 局 秘 書 處 職 員 聯 絡 。 ( 021308 )
[b]個 案 二 : [/b]
六 十 六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 患 有 心 臟 病 多 年 , 早 前 醫 生 指 他 可 能 需 要 做 手 術 , 擔 心 手 術 及 康 復 期 間 , 無 人 照 顧 六 歲 幼 子 , 希 望 內 地 妻 子 能 盡 早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妻 子 單 程 證 可 否 加 快 審 理 ?
解 答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之 人 士 , 凡 夫 妻 雙 方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或 其 中 一 方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 另 一 方 滿 五 十 五 歲 者 , 可 獲 加 快 安 排 來 港 。 惟 如 個 別 人 士 有 特 別 需 要 , 亦 可 向 內 地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例 如 醫 生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再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批 。 ( 013102 )
Butt 2007-2-26 01:32
[color=Blue]申請公屋須住港及有居權[/color]
25/02/2007
[b] 個 案 一 :[/b]
何 女 士 於 去 年 來 港 與 丈 夫 及 兒 子 團 聚 , 一 家 三 口 欲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為 現 居 於 香 港 並 具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孫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同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 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 已 離 婚 、 配 偶 並 未 獲 准 在 港 居 住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 。 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並 仍 在 港 居 住 ;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居 港 滿 七 年 , 或 在 香 港 出 生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期 規 定 。 另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入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亦 須 符 合 申 請 限 額 。
申 請 表 格 可 以 在 各 屋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 房 委 會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7122712 。 ( 021303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何 先 生 的 內 地 女 朋 友 打 算 以 個 人 遊 身 份 申 請 來 港 觀 光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個 人 遊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人 如 欲 以 個 人 遊 申 請 簽 注 來 港 旅 遊 , 可 攜 同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前 往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 辦 理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及 訪 問 簽 注 , 再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21147 )
Butt 2007-2-26 14:46
[color=Blue]內地妻失聯絡如何辦離婚[/color]
26/02/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居 民 楊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感 情 破 裂 , 並 已 失 去 聯 絡 多 年 。 楊 希 望 再 婚 , 故 打 算 與 妻 子 離 婚 , 惟 結 婚 證 書 卻 在 其 妻 手 上 。
查 詢 :
如 何 在 港 透 過 律 師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不 論 在 何 處 登 記 註 冊 結 婚 , 均 可 在 港 尋 找 律 師 協 助 辦 理 離 婚 。 事 主 需 提 出 與 配 偶 分 居 兩 年 的 證 據 , 由 律 師 將 有 關 離 婚 案 件 提 交 法 庭 判 決 , 法 庭 將 有 關 的 離 婚 文 件 寄 予 其 配 偶 最 後 的 通 訊 地 址 。 若 未 有 回 覆 , 律 師 便 會 向 法 庭 申 請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離 婚 啟 事 ; 在 刊 登 後 一 個 月 內 , 有 關 答 辯 人 倘 未 前 往 法 庭 拿 取 有 關 的 文 件 , 便 當 放 棄 論 , 而 法 庭 會 按 事 主 的 實 際 情 況 開 庭 審 理 。 ( 021503 )
[b]個 案 二 : [/b]
內 地 居 民 袁 小 姐 欲 申 請 來 港 , 照 顧 六 十 二 歲 、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之 母 親 的 起 居 生 活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之 父 母 均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 且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申 請 時 須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20220 )
Butt 2007-2-28 02:05
[color=Blue]兒子改姓影響單程證審批[/color]
27/02/2007
[b]個 案 一 : [/b]
原 為 海 南 島 居 民 的 符 女 士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名 十 三 歲 兒 子 ,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她 。
其 後 她 與 一 名 港 人 結 婚 , 並 與 兒 子 一 同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符 於 ○ 五 年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惟 兒 子 申 請 仍 未 獲 批 。 符 曾 向 內 地 公 安 查 詢 , 獲 覆 因 其 兒 子 戶 口 證 姓 氏 曾 更 改 , 身 份 受 到 質 疑 , 故 影 響 審 理 。
查 詢 : 如 何 證 明 兒 子 的 身 份 , 以 便 盡 快 獲 批 來 港 ?
解 答 : 公 證 律 師 張 康 峰 指 出 , 符 女 士 之 兒 子 如 因 身 份 不 明 影 響 單 程 證 申 請 審 批 , 可 帶 同 有 關 更 改 姓 名 資 料 及 證 件 , 往 內 地 法 院 處 進 行 身 份 確 認 手 續 , 由 該 處 公 證 並 證 明 兩 姓 名 為 同 屬 一 人 , 再 交 由 公 安 審 批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 ( 122742 )
[b]個 案 二 : [/b]
鍾 先 生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近 日 往 銀 行 打 算 開 設 港 幣 儲 蓄 戶 口 及 股 票 買 賣 戶 口 , 惟 職 員 指 因 他 未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須 出 示 香 港 及 內 地 住 址 證 明 才 可 辦 理 開 戶 。 由 於 已 來 港 定 居 , 未 能 提 供 內 地 住 址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才 能 申 請 戶 口 ?
解 答 : 有 關 銀 行 發 言 人 表 示 , 事 主 如 屬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 須 帶 備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本 港 住 址 證 明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俗 稱 D.I. ) , 便 可 辦 理 開 設 銀 行 戶 口 的 申 請 手 續 , 毋 須 出 示 內 地 住 址 證 明 , 相 信 事 件 可 能 與 溝 通 出 現 誤 會 有 關 。 ( 020123 )
Butt 2007-2-28 12:26
[color=Blue]領取遺產向稅局申請[/color]
28/02/2007
[b]個 案 一 : [/b]
陳 女 士 五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但 丈 夫 於 去 年 三 月 病 逝 。 近 日 在 丈 夫 遺 物 中 發 現 一 本 誌 有 三 萬 多 元 存 款 之 銀 行 存 摺 。
查 詢 :
如 何 領 取 該 筆 遺 產 ?
解 答 :
在 二 ○ ○ 六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或 之 後 過 世 的 人 士 , 如 遺 產 為 現 金 且 不 超 過 五 萬 元 , 生 前 亦 沒 有 以 信 託 人 身 份 或 祖 / 堂 經 理 或 司 理 身 份 持 有 財 產 , 其 遺 囑 執 行 人 或 有 權 優 先 管 理 其 遺 產 人 士 , 可 向 稅 務 局 遺 產 稅 署 申 請 處 理 其 遺 產 。 申 請 人 帶 備 死 者 的 身 份 證 及 死 亡 證 、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及 與 死 者 關 係 文 件 、 死 者 所 有 銀 行 戶 口 存 摺 等 文 件 , 申 請 獲 批 後 , 申 請 人 可 獲 發 夾 有 財 產 清 單 複 本 的 確 認 通 知 書 , 以 便 處 理 遺 產 。 陳 女 士 可 向 稅 務 局 遺 產 稅 署 查 詢 及 申 請 , 查 P: 詢 電 話 為 :
25943240 。 ( 012015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子 現 懷 有 身 孕 , 打 算 來 港 生 產 。
查 詢 :
來 港 產 子 收 費 需 多 少 ?
解 答 :
欲 來 港 分 娩 的 內 地 孕 婦 必 須 先 與 本 地 醫 院 預 約 , 並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而 由 二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孕 婦 須 向 公 立 醫 院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才 獲 發 預 約 確 認 書 , 懷 孕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的 內 地 孕 婦 入 境 時 需 出 示 確 認 書 。 倘 內 地 孕 婦 被 懷 疑 來 港 目 的 是 在 港 分 娩 , 入 境 處 職 員 會 要 求 出 示 上 述 確 認 書 , 證 明 已 辦 妥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的 預 約 入 院 手 續 , 如 未 能 出 示 有 關 證 明 會 被 拒 入 境 。 ( 013021 )
Butt 2007-3-1 17:40
[color=Blue]擁居港權孩童享學費資助[/color]
01/03/2007
[b]個 案 一 :[/b]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及 女 兒 團 聚 的 李 女 士 , 其 女 將 於 ○ 七 至 ○ 八 學 年 入 讀 本 地 之 幼 稚 園 。
查 詢 : 早 前 政 府 推 出 學 券 計 劃 , 女 兒 是 否 合 資 格 ? 如 何 申 請 ?
解 答 : 學 前 育 學 券 計 劃 主 要 是 為 入 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學 童 的 家 長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 申 請 學 生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入 境 權 或 不 附 帶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有 效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 及 於 ○ 四 年 十 二 月 卅 一 日 或 之 前 出 生 。 申 請 表 格 及 指 引 可 於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郵 政 局 、 育 統 籌 局 區 域 育 服 務 處 或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索 取 , 家 長 如 欲 替 於 ○ 七 至 ○ 八 學 年 入 讀 幼 稚 園 之 子 女 取 得 參 與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格 證 明 書 , 須 於 今 年 五 月 卅 一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申 請 。 ( 021302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鍾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育 有 兩 名 年 幼 女 兒 , 鍾 女 士 需 不 時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女 兒 , 期 滿 後 便 要 返 回 內 地 續 期 , 而 每 次 續 期 需 時 半 個 月 , 頗 為 繁 複 。
查 詢 : 可 否 在 本 港 辦 特 快 續 期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雙 程 證 來 港 , 必 須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局 辦 理 手 續 , 不 能 在 本 港 辦 理 。 另 外 , 持 證 人 須 依 照 雙 程 證 簽 注 上 註 明 之 日 期 , 在 限 期 前 返 回 內 地 。 ( 0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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