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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t 2007-4-29 01:38

[color=Blue]內地妻失蹤兒子怎辦來港[/color]
28/04/2007


[b]個 案 一 :[/b]

謝 女 士 友 人 之 內 地 妻 子 失 蹤 多 年 , 而 未 辦 理 入 內 地 戶 口 的 兒 子 則 與 親 戚 同 住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子 來 港 ?

解 答 : 謝 女 士 之 友 人 應 於 內 地 公 安 局 舉 報 妻 子 失 蹤 , 並 替 子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親 戚 ( 例 如 外 祖 父 母 或 祖 父 等 ) 登 記 入 戶 籍 , 待 取 得 戶 籍 後 , 便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內 地 居 民 如 以 無 依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四 歲 或 以 下 , 且 為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而 需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 需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口 簿 、 父 母 結 婚 證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30613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林 太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期 間 , 被 發 現 非 法 在 港 工 作 。

查 詢 : 有 關 紀 錄 會 否 影 響 來 港 申 請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 期 間 不 得 在 港 從 事 有 薪 或 無 薪 僱 傭 工 作 , 違 規 人 士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內 地 人 士 如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包 括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持 有 假 證 件 或 賣 淫 等 , 除 會 在 本 港 遭 檢 控 外 , 內 地 亦 會 予 以 處 罰 , 在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取 消 其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而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情 況 決 定 。 ( 040228 )

Butt 2007-4-29 18:15

[color=Blue]申請公屋需入息資產證明[/color]
29/04/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范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兒 於 去 年 來 港 定 居 , 一 家 打 算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公 屋 的 手 續 ?

解 答 : 范 先 生 如 欲 申 請 公 屋 ,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署 的 規 定 。 目 前 , 三 人 家 庭 的 每 月 最 高 入 息 限 額 為 一 萬 二 千 一 百 元 ( 已 扣 除 強 積 金 供 款 ) , 總 資 產 限 額 為 三 十 一 萬 元 。 當 獲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並 仍 在 港 居 住 ; 十 八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 一 律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期 規 定 。

公 屋 申 請 書 可 在 各 屋  辦 事 處 、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等 地 方 免 費 索 取 。 申 請 人 須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連 同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證 明 、 資 產 證 明 、 地 址 證 明 、 身 份 證 及 關 係 證 明 ( 結 婚 證 書 及 出 生 證 明 ) 等 文 件 附 上 。 ( 040353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黎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兩 年 , 現 欲 辦 理 離 婚 , 惟 黎 婚 後 一 直 由 丈 夫 供 養 , 擔 心 離 婚 後 生 活 陷 困 。

查 詢 : 離 婚 後 , 男 方 是 否 須 付 贍 養 費 ?

解 答 : 黎 女 士 與 丈 夫 辦 理 離 婚 , 雙 方 可 嘗 試 自 行 就 財 產 及 日 後 財 務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 否 則 需 交 由 法 庭 仲 裁 。 至 於 男 方 須 否 支 付 女 方 贍 養 費 一 事 , 法 官 並 非 按 性 別 而 決 定 , 而 是 根 據 雙 方 經 濟 狀 況 、 需 要 、 以 往 是 否 被 供 養 及 謀 生 技 能 等 判 決 贍 養 費 及 財 產 的 分 配 。 ( 032944 )

Butt 2007-4-30 10:40

[color=Blue]在港註冊先交擬結婚通知書[/color]
30/04/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孫 先 生 欲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港 結 婚 , 須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須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孫 之 內 地 女 朋 友 留 港 時 間 有 限 , 故 可 於 來 港 前 先 向 內 地 公 證 處 申 請 單 身 證 明 書 , 連 同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交 予 孫 先 生 , 由 男 方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 職 員 會 按 其 個 案 考 慮 是 否 先 接 受 所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期 完 成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 女 方 即 可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註 冊 。

( 042437 )


[b]個 案 二 :[/b]

八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獨 自 在 港 生 活 , 家 人 則 在 內 地 居 住 , 有 感 年 事 已 高 , 希 望 申 請 三 十 八 歲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包 括 : 申 請 人 須 介 乎 十 八 至 六 十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等 。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戶 口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提 交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正 副 本 、 在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正 副 本 , 另 亦 須 提 交 在 港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公 安 局 審 批 。

( 020947 )

Butt 2007-5-1 17:11

[color=Blue]內地無戶籍須在港辦離婚[/color]
01/05/2007


[b]個 案 一 : [/b]

譚 先 生 與 來 港 定 居 內 地 妻 因 感 情 轉 淡 , 欲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可 否 在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譚 太 已 來 港 定 居 , 內 地 已 沒 有 其 戶 籍 紀 錄 , 故 須 於 本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譚 先 生 可 向 家 事 法 庭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 法 庭 會 排 期 審 理 , 並 會 通 知 譚 太 , 如 對 方 未 有 回 應 , 便 會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否 則 法 庭 會 就 雙 方 抗 辯 進 行 審 訊 , 如 法 庭 相 信 該 段 婚 姻 已 達 到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雙 方 婚 約 。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布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便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把 通 知 書 寄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家 事 法 庭 熱 線 電 話 : 28401218 。 ( 032110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張 女 士 ○ 三 年 由 在 港 父 母 以 居 港 權 為 由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遺 下 與 前 男 友 所 生 女 兒 獨 留 內 地 ,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可 否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張 女 士 誕 下 女 兒 時 , 並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而 居 港 權 只 能 傳 下 一 代 , 故 張 女 不 能 享 有 居 港 權 。 張 可 往 女 兒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部 門 , 試 循 無 依 兒 童 類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惟 由 於 張 女 屬 私 生 女 ,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母 女 身 份 再 酌 情 處 理 。 ( 032452 )

Butt 2007-5-2 18:12

[color=Blue]夫婦領養兒童須逾卅歲[/color]
02/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膝 下 猶 虛 , 欲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以 便 老 來 有 所 依 靠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收 養 手 續 ?

解 答 : 如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年 齡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被 收 養 者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獲 發 領 養 證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養 子 女 的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42013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梁 女 士 的 丈 夫 為 內 地 居 民 , 希 望 申 請 丈 夫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按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有 36.5 分 。

按 照 公 安 部 公 布 , 今 年 廣 東 省 赴 港 定 居 的 夫 妻 團 聚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即 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分 隔 兩 地 者 , 今 年 內 便 會 達 至 要 求 的 審 批 分 數 。 ( 030620 )

Butt 2007-5-4 01:12

[color=Blue]失單程證不影響核實身份[/color]
03/05/2007


[b]個 案 一 :[/b]

去 年 初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的 冼 女 士 , 近 日 發 現 遺 失 單 程 證 。

查 詢 :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後 , 是 否 必 須 持 單 程 證 , 始 能 辦 理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在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申 請 時 , 會 以 單 程 證 作 為 抵 港 日 期 參 考 , 但 申 請 人 仍 須 提 供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等 文 件 副 本 , 及 在 港 連 續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糧 單 、 銀 行 帳 單 、 往 來 書 信 等 。

目 前 一 般 內 地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人 士 , 在 辦 理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時 均 須 出 示 單 程 證 , 故 冼 女 士 將 來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時 , 該 處 應 已 有 其 單 程 證 資 料 的 紀 錄 。 ( 041616 )


[b]個 案 二 : [/b]

六 十 一 歲 的 張 婆 婆 與 七 十 六 歲 的 丈 夫 同 住 , 最 近 丈 夫 患 上 重 病 , 而 張 早 前 亦 意 外 跌 傷 , 導 致 行 動 不 便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四 歲 子 來 港 照 顧 父 母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照 顧 父 母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年 齡 介 乎 十 八 至 六 十 歲 , 而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 以 及 在 港 無 人 照 顧 。 符 合 資 格 之 申 請 人 , 可 向 戶 籍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本 人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父 母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結 婚 證 及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等 文 件 正 副 本 。 倘 若 在 港 的 父 母 身 體 健 康 欠 佳 , 亦 可 以 將 醫 生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提 交 , 由 公 安 局 職 員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酌 情 審 批 來 港 。 ( 031921 )

Butt 2007-5-5 00:58

[color=Blue]無依靠老人來港須滿60歲[/color]
04/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楊 小 姐 之 父 母 及 妹 妹 均 居 於 內 地 , 其 妹 經 濟 能 力 欠 佳 , 難 以 照 顧 父 母 。

查 詢 : 父 母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欲 以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在 內 地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的 直 系 親 屬 。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公 安 部 門 填 交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近 照 三 張 ,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居 港 親 屬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由 於 楊 小 姐 之 妹 妹 現 時 仍 居 於 內 地 , 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41734 )


[b]個 案 二 : [/b]

六 十 二 歲 倪 先 生 與 六 十 歲 的 妻 子 俱 為 香 港 居 民 , 長 子 已 移 民 加 拿 大 , 欲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的 理 由 ,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八 歲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 惟 公 安 局 要 求 出 示 在 港 無 子 女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在 港 無 子 女 證 明 ?

解 答 : 倪 先 生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外 , 倪 亦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由 於 律 師 的 收 費 各 異 , 宜 多 加 查 詢 辦 理 公 證 書 所 需 費 用 , 作 出 比 較 選 擇 。 ( 041726 )

Butt 2007-5-7 18:17

[color=Blue]失結婚證欲辦單方離婚[/color]
07/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司 徒 先 生 的 內 地 妻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惟 未 幾 即 攜 同 結 婚 證 書 離 去 , 現 已 不 知 所 終 , 司 徒 打 算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

查 詢 : 沒 有 結 婚 證 能 否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司 徒 先 生 沒 有 結 婚 證 書 , 故 需 先 返 回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的 鄉 或 鎮 , 申 請 補 領 結 婚 證 明 。 取 得 結 婚 證 明 後 , 可 向 香 港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填 交 「 離 婚 呈 請 書 」 ,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 申 請 離 婚 的 法 律 訴 訟 會 展 開 。 如 配 偶 沒 有 回 覆 , 呈 請 書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如 法 庭 相 信 婚 姻 已 屆 無 可 挽 救 地 步 , 會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解 除 婚 約 。 但 如 配 偶 將 答 辯 書 交 法 庭 , 法 庭 便 會 列 為 抗 辯 性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認 為 證 據 不 足 , 便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並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在 暫 准 離 婚 令 頒 發 六 星 期 後 ,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將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並 把 通 知 書 交 法 庭 , 正 式 離 婚 。   ( 042110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鍾 小 姐 近 日 欲 將 內 地 物 業 轉 讓 。

查 詢 : 物 業 轉 讓 之 手 續 ?

解 答 : 買 賣 雙 方 須 簽 署 由 內 地 國 土 局 編 製 的 「 房 地 產 買 賣 合 同 書 」 , 帶 同 合 同 書 往 物 業 所 在 地 之 公 證 處 辦 理 公 證 手 續 , 然 後 將 已 公 證 的 買 賣 合 同 、 房 產 證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 契 稅 付 款 證 明 及 買 賣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等 , 往 國 土 局 辦 理 申 請 產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付 清 有 關 稅 項 後 , 憑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收 據 便 可 領 取 新 的 房 產 證 。   ( 022460 )

Butt 2007-5-8 07:24

[color=Blue]港人收養內地兒童手續[/color]
08/05/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邱 先 生 與 妻 均 年 過 三 十 , 膝 下 猶 虛 , 欲 收 養 內 地 孩 子 。

查 詢 :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的 資 格 及 手 續 ?

解 答 : 收 養 人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撫 養 及  育 被 收 養 子 女 , 倘 獨 身 男 士 欲 收 養 之 兒 童 為 女 性 者 , 則 其 年 齡 必 須 與 被 收 養 兒 童 相 差 四 十 歲 或 以 上 。

申 請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 需 向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公 證 其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濟 證 明 , 然 後 往 欲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申 請 領 養 證 。 若 需 要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或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等 文 件 , 到 欲 收 養 內 地 兒 童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單 程 證 的 申 請 。 ( 041012 )


[b]個 案 二 : [/b]

盧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的 私 生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申 請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由 於 盧 先 生 在 內 地 的 私 生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 須 辦 理 親 子 鑑 證 手 續 。 盧 替 兒 子 在 內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獲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兒 子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 到 公 安 廳 抽 取 基 因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該 處 會 聯 絡 盧 先 生 前 往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基 因 樣 本 驗 證 。 雙 方 親 子 關 係 被 確 認 後 , 其 子 便 可 按 程 序 輪 候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 021223 )

Butt 2007-5-10 12:31

[color=Blue]無依靠老人投港親須滿60歲[/color]
10/05/2007


[b]個 案 一 : [/b]

三 十 多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六 十 多 歲 的 父 親 仍 居 於 內 地 , 無 子 女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老 父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父 親 來 港 ?

解 答 : 陳 女 士 的 父 親 可 按 「 無 依 靠 老 人 赴 港 投 靠 親 屬 」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根 據 規 定 ,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而 投 靠 的 親 人 亦 須 為 其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人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申 請 , 申 請 時 必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以 及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 042812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廖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起 居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須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附 上 申 請 人 之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等 文 件 。 ( 030818 )

Butt 2007-5-10 12:34

[color=Blue]無依靠老人投港親須滿60歲[/color]
10/05/2007


[b]個 案 一 : [/b]

三 十 多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陳 女 士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六 十 多 歲 的 父 親 仍 居 於 內 地 , 無 子 女 照 顧 , 希 望 申 請 老 父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父 親 來 港 ?

解 答 : 陳 女 士 的 父 親 可 按 「 無 依 靠 老 人 赴 港 投 靠 親 屬 」 為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根 據 規 定 , 申 請 人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內 地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而 投 靠 的 親 人 亦 須 為 其 直 系 親 屬 。

申 請 人 需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來 港 申 請 , 申 請 時 必 須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籍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以 及 被 投 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 ( 042812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廖 先 生 與 妻 子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在 港 無 子 女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女 兒 來 港 照 顧 起 居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須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及 沒 有 子 女 照 顧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附 上 申 請 人 之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居 港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等 文 件 。 ( 030818 )

Butt 2007-5-11 14:45

[color=Blue]非婚生子申請居港須驗DNA[/color]
11/05/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鍾 女 士 與 香 港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身 份 , 申 請 居 港 權 , 按 照 目 前 的 安 排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亦 會 同 時 被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毋 須 再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程 序 簽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及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 此 外 , 由 於 鍾 女 士 之 子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此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此 項 程 序 需 於 申 請 後 待 公 安 局 通 知 前 往 辦 理 。 另 本 港 會 負 責 抽 取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的 樣 本 , 交 由 政 府 化 驗 所 測 試 , 中 港 兩 地 會 交 換 各 自 的 測 試 數 據 , 分 析 核 對 及 作 出 結 論 。 ( 042709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黎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打 算 生 育 , 據 知 需 領 取 准 生 證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准 生 證 的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申 請 時 須 附 上 結 婚 證 明 、 夫 婦 雙 方 的 身 份 證 明 。 計 生 辦 會 就 申 請 人 是 否 曾 育 有 子 女 及 以 申 請 人 出 示 的 結 婚 及 身 份 證 明 等 資 料 考 慮 審 批 。 ( 042221 )

Butt 2007-5-14 02:55

[color=Blue]任何人士可在港註冊結婚[/color]
13/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歐 先 生 打 算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與 港 人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 可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時 , 順 道 在 港 辦 理 註 冊 。 倘 歐 之 女 朋 友 在 港 沒 有 親 人 , 不 能 以 探 親 原 因 申 請 來 港 , 可 以 旅 遊 身 份 來 港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本 港 註 冊 結 婚 , 必 須 攜 同 身 份 證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十 五 天 , 如 沒 有 人 反 對 , 雙 方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正 式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內 地 居 民 隨 旅 行 團 或 個 人 遊 來 港 逗 留 期 有 限 , 故 歐 先 生 可 以 將 女 朋 友 的 全 名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以 及 單 身 證 明 書 、 內 地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等 , 先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待 通 知 書 公 開 展 示 三 個 月 後 , 便 可 正 式 註 冊 結 婚 。 ( 042411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 並 獲 簽 發 三 個 月 多 次 往 返 的 簽 注 。

查 詢 : 妻 子 可 否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獲 發 之 雙 程 證 , 證 件 內 會 註 明 有 關 持 證 人 獲 批 准 的 逗 留 期 限 及 簽 注 類 別 。 於 證 件 有 效 期 內 , 持 證 人 可 以 過 境 旅 客 性 質 前 往 澳 門 , 順 道 在 澳 門 旅 遊 及 探 親 才 返 回 內 地 。

由 於 林 先 生 妻 子 所 持 的 雙 程 證 獲 發 多 次 往 來 內 地 及 香 港 的 簽 注 , 故 此 於 有 效 期 內 持 證 人 可 以 順 道 前 往 澳 門 旅 遊 。

( 042543 )

Butt 2007-5-14 16:32

[color=Blue]如何辦理領養內地子女[/color]
14/05/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胡 女 士 之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因 兒 子 撫 養 權 歸 前 妻 所 有 , 加 上 其 子 現 已 結 婚 , 但 胡 與 丈 夫 卻 未 育 有 子 女 , 打 算 於 內 地 領 養 一 名 子 女 。

查 詢 :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的 條 件 及 申 請 來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在 內 地 領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 具  育 能 力 及 沒 有 患 上 醫 學 上 認 為 不 適 合 收 養 子 女 的 疾 病 , 而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四 歲 以 下 。 而 胡 之 丈 夫 與 前 妻 離 婚 時 , 子 女 撫 養 權 歸 其 前 妻 , 其 家 庭 便 可 當 作 沒 有 子 女 論 , 否 則 亦 可 選 擇 收 養 孤 兒 或 殘 疾 兒 童 , 則 不 受 無 子 女 限 制 , 但 只 可 收 養 一 名 。 胡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子 女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獲 發 領 養 證 。 獲 領 養 者 可 帶 同 相 關 證 件 , 到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機 構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

( 032378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黃 先 生 的 十 九 歲 兒 子 於 內 地 讀 書 , 最 近 發 現 回 鄉 證 過 期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返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如 發 現 回 鄉 證 件 有 效 日 期 因 屆 滿 失 效 , 需 攜 同 回 鄉 證 、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前 往 當 地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入 出 境 通 行 證 」 出 境 。 返 港 後 , 申 請 人 須 前 往 中 旅 社 辦 理 換 領 新 證 手 續 , 換 領 十 年 期 的 成 人 回 鄉 證 收 費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 十 二 個 工 作 日 後 可 取 證 , 快 證 則 五 個 工 作 日 後 可 取 證 , 費 用 則 為 五 百 九 十 元 。

( 040708 )

Butt 2007-5-15 20:09

[color=Blue]長者已有子女不能辦幼兒來港[/color]
15/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蔡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兒 二 十 多 年 前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 其 後 兩 人 離 婚 , 兒 子 隨 母 親 生 活 。 年 逾 六 十 歲 的 蔡 ,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五 歲 的 幼 子 來 港 照 顧 他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照 顧 父 母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並 附 上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和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

申 請 人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居 住 的 父 母 為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及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照 顧 。 由 於 蔡 先 生 尚 有 長 子 居 於 香 港 , 故 此 其 幼 子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來 港 的 資 格 。   ( 050455 )


[b]個 案 二 :[/b]

原 籍 貴 州 的 吳 女 士 於 九 九 年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以 夫 妻 團 聚 名 義 申 請 單 程 證 , 並 於 ○ 四 年 獲 批 來 港 , 翌 年 丈 夫 因 病 離 世 。 吳 最 近 欲 與 天 津 籍 男 朋 友 於 內 地 結 婚 , 婚 後 並 希 望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需 否 先 辦 離 婚 手 續 才 可 結 婚 ? 如 何 申 請 男 朋 友 來 港 ?

解 答 : 由 於 吳 之 前 夫 已 離 世 , 故 毋 須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可 持 前 夫 死 亡 證 , 交 予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 證 明 其 寡 婦 身 份 , 便 可 辦 理 再 婚 手 續 。

待 吳 與 男 朋 友 辦 理 正 式 結 婚 手 續 後 , 便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 向 其 戶 籍 所 屬 公 安 部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41456 )

Butt 2007-5-16 16:59

[color=Blue]居港未滿七年不能申請公屋[/color]
16/05/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黃 先 生 去 年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妻 子 團 聚 , 其 內 地 六 十 多 歲 父 母 亦 因 無 人 照 顧 , 於 今 年 三 月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最 近 黃 與 妻 子 因 性 格 不 合 , 正 辦 理 離 婚 。

查 詢 : 能 否 與 父 母 一 起 申 請 公 屋 ?

解 答 : 現 時 公 屋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需 居 於 香 港 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而 房 署 「 家 有 長 者 」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 不 少 於 兩 人 的 家 庭 組 合 與 年 滿 六 十 歲 親 人 一 起 申 請 公 屋 , 可 提 早 三 年 獲 得 配 屋 。 申 請 人 除 須 符 合 申 請 公 屋 的 一 般 條 件 及 收 入 資 產 限 額 外 , 年 老 親 屬 及 年 輕 家 庭 成 員 並 須 簽 署 意 願 書 , 聲 明 年 輕 一 方 願 意 照 顧 年 老 親 屬 及 一 同 居 住 。

符 合 資 格 之 人 士 , 在 獲 配 公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家 庭 成 員 須 已 在 港 住 滿 七 年 及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按 現 時 約 三 年 可 獲 安 排 配 屋 計 算 , 黃 先 生 及 其 父 母 屆 時 仍 未 在 港 住 滿 七 年 , 未 能 符 合 資 格 , 詳 情 可 致 電 2712 2712 向 房 屋 署 查 詢 。 ( 032379 )


[b]個 案 二 :[/b]

朱 小 姐 三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居 港 未 滿 七 年 , 未 能 獲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現 欲 往 澳 門 旅 遊 。

查 詢 : 持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能 否 入 境 澳 門 旅 遊 ?

解 答 : 澳 門 出 入 境 事 務 廳 發 言 人 表 示 , 尚 未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前 往 澳 門 時 , 須 同 時 帶 備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俗 稱 D.I. ) , 才 可 獲 免 簽 證 入 境 及 最 多 逗 留 三 十 日 。 ( 040817 )

Butt 2007-5-17 12:04

[color=Blue]太太失蹤怎辦單方離婚[/color]
17/05/2007


[b]個 案 一 :[/b]

陳 先 生 與 一 內 地 女 子 在 港 結 婚 後 不 久 , 妻 子 即 告 失 蹤 。

查 詢 : 單 方 面 申 請 離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 陳 可 在 港 單 方 面 申 請 與 妻 子 離 婚 , 陳 須 於 二 人 正 式 分 居 兩 年 後 , 把 離 婚 呈 請 書 、 訴 訟 程 序 通 知 書 、 文 件 送 達 認 收 書 等 送 交 家 事 法 庭 登 記 處 。 提 交 申 請 表 後 , 申 請 離 婚 之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便 會 展 開 , 而 有 關 離 婚 申 請 之 個 案 亦 會 排 期 待 審 。 呈 請 書 發 出 後 , 如 陳 之 妻 子 沒 回 覆 , 呈 請 書 便 會 被 視 為 無 抗 辯 性 。 法 庭 若 相 信 婚 姻 已 無 可 挽 回 , 便 會 頒 下 暫 准 離 婚 令 解 除 婚 約 。 如 其 妻 把 答 辯 書 交 回 法 庭 , 法 庭 便 會 視 為 有 抗 辯 性 個 案 候 審 。 如 法 庭 發 現 證 據 不 足 , 便 會 駁 回 其 申 請 , 頒 布 暫 准 離 婚 令 。 而 在 暫 准 離 婚 令 發 出 六 周 後 , 陳 可 申 請 把 暫 准 離 婚 令 轉 為 最 終 命 令 通 知 書 , 再 把 通 知 書 交 回 法 庭 , 便 可 正 式 離 婚 。 ( 043010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關 先 生 的 妻 子 為 湖 北 省 居 民 , 兩 人 育 有 一 子 ,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妻 兒 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現 正 輪 候 中 。 關 擔 心 妻 兒 來 港 後 , 十 歲 的 繼 女 獨 留 在 內 地 乏 人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繼 女 來 港 ?

解 答 : 倘 關 妻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如 屆 時 繼 女 仍 未 滿 十 八 歲 , 便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手 續 時 , 只 需 向 女 兒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 提 供 父 母 之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資 料 , 交 由 公 安 審 批 。

( 122915 )

Butt 2007-5-18 10:39

[color=Blue]前夫失蹤怎領兒子撫養權[/color]
18/05/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蔡 太 早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欲 申 請 與 前 夫 所 生 之 七 歲 子 來 港 生 活 , 惟 前 夫 已 失 蹤 , 公 安 局 要 求 提 交 撫 養 權 的 證 明 才 接 納 其 申 請 。

查 詢 : 如 何 領 取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及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蔡 太 可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 以 前 夫 未 能 照 顧 兒 子 為 由 , 申 請 取 回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 法 官 會 按 情 況 作 出 判 決 。 倘 蔡 太 能 取 回 撫 養 權 , 其 子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需 投 靠 港 親 。 蔡 太 可 於 其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提 交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回 鄉 卡 等 , 交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41029 )


[b]個 案 二 :[/b]

四 十 五 歲 的 蔡 女 士 與 五 十 三 歲 的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一 直 未 有 子 女 。

查 詢 : 欲 收 養 內 地 子 女 ,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在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收 養 人 必 須 超 過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經 濟 穩 定 及 具  育 能 力 , 被 收 養 的 子 女 必 須 十 四 歲 以 下 。 蔡 可 透 過 內 地 民 政 局 辦 理 領 養 當 地 孤 兒 , 有 關 機 構 將 審 查 其 狀 況 , 成 功 獲 批 者 將 會 獲 發 領 養 證 。

蔡 女 士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定 居 香 港 , 可 帶 同 領 養 證 、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身 份 證 、 戶 口 證 明 、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文 件 , 在 養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申 請 單 程 證 事 宜 。 ( 041227 )

Butt 2007-5-21 03:56

[color=Blue]三類中國公民有居港權[/color]
20/05/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潘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丈 夫 育 有 一 子 , 於 內 地 出 生 的 兒 子 今 年 已 七 歲 , 但 仍 未 加 入 戶 籍 。 由 於 潘 已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兒 子 是 否 有 居 港 權 ? 如 何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解 答 :
中 國 公 民 只 有 三 類 情 況 可 以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 第 一 類 是 在 本 港 出 生 , 第 二 類 是 在 香 港 連 續 通 常 居 住 七 年 , 第 三 類 是 事 主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 而 出 生 時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為 上 述 第 一 類 或 第 二 類 人 士 。

由 於 潘 女 士 之 子 出 生 時 其 父 屬 第 二 類 人 士 , 因 此 可 享 居 港 權 。 但 是 , 因 為 潘 子 仍 然 未 有 戶 籍 , 潘 需 要 先 替 兒 子 申 請 跟 隨 內 地 親 屬 ( 例 如 外 祖 父 母 或 祖 父 等 ) 登 記 入 戶 籍 , 待 取 得 戶 籍 後 , 便 可 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辦 理 其 子 的 單 程 證 申 請 。

( 041717 )


[b]個 案 二 :[/b]

四 川 的 陳 女 士 三 年 前 與 港 人 結 婚 , 一 年 多 後 便 與 丈 夫 失 去 聯 絡 。 去 年 年 底 陳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尋 夫 , 從 鄰 居 口 中 得 知 其 夫 已 於 一 年 多 前 病 逝 。 陳 早 前 認 識 一 名 港 人 男 朋 友 , 欲 與 男 友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手 續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與 前 夫 的 離 婚 手 續 ?

解 答 :
因 陳 女 士 的 前 夫 已 經 離 世 , 故 毋 須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可 向 本 港 入 境 處 轄 下 的 生 死 註 冊 處 申 請 其 夫 之 死 亡 證 , 將 死 亡 證 交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 證 明 其 為 寡 婦 身 份 , 便 可 辦 理 再 婚 手 續 。 入 境 處 熱 線 : 28246111 。

( 031106 )

Butt 2007-5-21 16:03

[color=Blue]來港定居可申領內地養老金[/color]
21/05/2007


[b]個 案 一 :[/b]

六 十 多 歲 的 符 女 士 已 在 內 地 領 取 退 休 養 老 金 , 並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來 港 後 , 能 否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屬 退 休 人 士 , 於 內 地 生 活 時 已 有 領 取 由 有 關 內 地 單 位 發 出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當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後 , 倘 可 出 示 其 生 存 證 明 書 , 便 可 繼 續 領 取 內 地 單 位 的 退 休 養 老 金 。 申 請 手 續 方 面 , 符 女 士 可 於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辦 理 宣 誓 手 續 , 免 費 申 領 「 生 存 證 明 書 」 , 另 外 , 亦 可 致 電 工 聯 會 轄 下 各 區 共 十 多 間 的 地 區 服 務 處 , 預 約 申 請 時 間 , 按 照 預 約 好 的 時 間 親 身 帶 同 內 地 退 休 證 明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到 達 有 關 的 地 區 服 務 處 辦 理 , 申 請 費 用 為 十 元 。 ( 050419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李 小 姐 欲 與 內 地 男 朋 友 結 婚 , 據 悉 於 內 地 結 婚 需 出 示 「 寡 佬 證 」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 寡 佬 證 」 的 手 續 ?

解 答 : 李 小 姐 如 欲 返 回 內 地 結 婚 , 須 先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領 取 一 份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即 俗 稱 「 寡 佬 證 」 ) , 以 證 明 其 單 身 的 身 份 。

申 請 此 份 證 明 文 件 時 , 申 請 人 帶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填 交 申 請 表 , 先 繳 交 翻 查 資 料 費 用 一 百 四 十 元 , 待 正 式 領 證 時 再 繳 交 辦 證 費 用 六 百 八 十 元 。 遞 交 申 請 後 ,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出 一 張 通 知 卡 , 註 明 領 取 證 明 書 的 日 期 。 ( 051408 )

Butt 2007-5-22 11:25

[color=Blue]夫妻團聚類平均需182.6分[/color]
22/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郭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欲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夫 妻 團 聚 類 單 程 證 之 申 請 手 續 ? 計 分 方 法 及 輪 候 時 間 需 多 久 ?

解 答 : 夫 妻 團 聚 類 單 程 證 之 申 請 人 除 需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出 入 境 部 門 遞 交 申 請 表 連 同 三 張 彩 色 證 件 相 片 外 , 尚 須 向 有 關 部 門 遞 交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副 本 、 配 偶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以 及 結 婚 證 或 夫 妻 關 係 之 證 明 之 文 件 副 本 。 在 遞 交 文 件 副 本 時 , 必 須 連 同 正 本 一 併 遞 交 , 以 供 出 入 境 部 門 進 行 檢 驗 。

至 於 計 分 方 面 , 以 夫 妻 分 隔 兩 地 計 算 , 每 一 天 可 獲 0.1 分 , 即 每 年 為 36.5 分 。 現 時 全 國 夫 妻 團 聚 類 之 平 均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申 請 人 需 輪 候 約 五 年 , 便 可 獲 發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實 際 情 況 仍 需 視 乎 申 請 人 數 的 多 寡 及 輪 候 時 間 的 長 短 而 定 。 ( 041505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早 前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夫 時 , 逾 期 居 留 , 被 入 境 處 罰 款 , 以 作 懲 戒 。

查 詢 : 曾 有 逾 期 留 港 紀 錄 會 否 影 響 其 日 後 的 來 港 申 請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或 探 親 期 間 , 如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包 括 逾 期 不 歸 、 當 黑 工 、 持 有 假 證 件 或 賣 淫 等 , 除 會 被 本 港 有 關 當 局 檢 控 外 , 內 地 亦 會 有 所 處 罰 , 取 消 其 未 來 一 至 五 年 內 申 請 來 港 資 格 , 具 體 處 罰 時 間 由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視 乎 情 況 決 定 。 ( 040228 )

Butt 2007-5-23 09:55

[color=Blue]獲兒子撫養權才可申請來港[/color]
23/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呂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婚 前 育 有 一 子 , 但 夫 婦 因 性 格 不 合 , 早 前 已 辦 妥 離 婚 ,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則 屬 呂 所 有 , 現 打 算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查 詢 :
擔 心 內 地 不 承 認 香 港 的 撫 養 權 判 決 書 , 可 如 何 處 理 ?

解 答 :
呂 先 生 可 在 港 委 託 一 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加 簽 撫 養 權 判 決 書 , 以 證 明 其 合 法 資 格 , 或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廿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選 聽 由 電 腦 隨 機 提 供 兩 個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的 電 話 資 料 。

另 外 , 亦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或 從 報 章 廣 告 中 取 得 律 師 的 聯 絡 資 料 。 由 於 律 師 的 收 費 各 異 , 宜 多 加 查 詢 以 作 比 較 。 ( 032302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李 女 士 與 屬 香 港 居 民 的 男 朋 友 育 有 一 女 , 其 後 補 辦 結 婚 手 續 , 並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惟 女 兒 於 內 地 尚 未 登 記 入 戶 籍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父 母 雙 方 或 母 一 方 原 為 內 地 常 住 戶 口 , 因 雙 方 均 已 移 居 香 港 , 其 未 辦 理 入 戶 手 續 的 小 童 , 可 申 請 投 靠 內 地 親 屬 入 戶 。 故 此 , 李 女 士 之 女 可 以 申 請 投 靠 內 地 其 他 親 戚 如 外 祖 父 母 登 記 內 地 戶 籍 , 待 取 得 內 地 戶 籍 後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當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 032515 )

Butt 2007-5-25 00:19

[color=Blue]新移民返內地須領回鄉證[/color]
24/05/2007


[b]個 案 一 :[/b]

剛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的 陳 先 生 , 因 工 作 關 係 需 經 常 往 返 內 地 , 欲 盡 快 申 請 證 件 以 便 返 回 內 地 。

查 詢 : 需 申 請 何 種 證 件 及 手 續 ?

解 答 : 陳 可 於 來 港 七 日 後 , 致 電 入 境 處 預 約 申 請 臨 時 身 份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有 關 證 件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簽 證 身 份 書 有 效 期 為 七 年 , 費 用 為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視 乎 頁 數 而 定 。

另 外 , 陳 亦 需 向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返 回 內 地 , 申 請 時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單 程 證 、 《 簽 證 身 份 書 》 及 兩 吋 白 色 底 或 粉 紅 色 底 彩 色 近 照 , 一 般 需 時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 十 年 有 效 期 的 成 人 回 鄉 證 , 費 用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 而 快 證 需 五 個 工 作 天 , 費 用 則 為 二 百 元 , 待 領 取 上 述 證 件 後 , 陳 便 可 返 回 內 地 。 ( 043013 )


[b]個 案 二 :[/b]

五 十 一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梁 先 生 , 其 七 十 三 歲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父 親 因 年 事 已 高 , 體 弱 多 病 , 梁 希 望 申 請 來 港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是 否 合 乎 資 格 申 請 ?

解 答 :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中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梁 先 生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提 出 申 請 。 ( 042456 )

Butt 2007-5-25 20:12

[color=Blue]內地護士港執業需審核[/color]
25/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蔡 先 生 的 內 地 友 人 任 職 護 士 ; 並 將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欲 在 港 重 投 本 身 專 業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成 為 本 港 註 冊 護 士 ?

解 答 : 蔡 先 生 之 友 人 需 向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填 交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註 冊 者 須 完 成 最 少 三 年 的 護 士 訓 練 ,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具 有 良 好 品 格 及 具 備 有 效 執 業 的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有 關 護 士 教 育 證 書 、 香 港 身 份 證 、 有 關 註 冊 或 登 記 機 構 發 出 的 有 效 護 士 執 業 證 明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 該 局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接 受 的 理 論 及 臨 床 訓 練 ,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核 每 宗 申 請 , 申 請 人 或 會 被 要 求 參 加 執 業 試 。 該 局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2 號 順 豐 國 際 中 心 1 樓 。 如 有 查 詢 , 可 致 電 25278351 與 該 局 秘 書 處 職 員 聯 絡 。 ( 042612 )


[b]個 案 二 : [/b]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與 港 人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 育 有 一 名 兩 歲 女 。 劉 最 近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惟 女 兒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女 兒 來 港 , 以 便 照 顧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由 於 劉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已 在 港 定 居 , 內 地 女 兒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劉 可 替 女 兒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母 之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32413 )

Butt 2007-5-26 10:20

[color=Blue]擁居留權毋須核實永久居民身份[/color]
26/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毛 先 生 之 內 地 友 人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 而 友 人 之 女 的 單 程 證 亦 將 獲 批 准 。

查 詢 : 友 人 之 女 來 港 後 如 長 期 返 回 內 地 升 學 , 會 否 影 響 香 港 居 留 權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滿 七 年 後 , 可 向 入 境 處 索 取 ROP145 款 的 申 請 表 , 申 請 核 實 其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填 妥 表 格 後 , 按 照 表 格 上 的 指 示 將 申 請 表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寄 回 居 留 權 組 。 但 如 內 地 居 民 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身 份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 經 核 實 身 份 的 人 士 , 按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程 序 來 港 定 居 , 單 程 證 內 則 會 附 貼 有 由 入 境 處 發 出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由 於 毛 先 生 友 人 之 女 於 內 地 出 生 時 , 其 父 已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故 此 獲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內 將 附 貼 有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來 港 定 居 後 毋 須 待 連 續 居 港 滿 七 年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居 留 權 。

( 051524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余 先 生 的 內 地 三 歲 女 , 正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女 兒 經 常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探 親 , 問 可 否 在 港 報 讀 幼 稚 園 ?

解 答 :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人 士 , 只 獲 以 訪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 期 間 不 可 工 作 或 讀 書 , 否 則 便 屬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而 持 有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 則 無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可 在 香 港 讀 書 及 工 作 等 。 由 於 余 先 生 之 女 未 獲 批 來 港 , 故 不 能 入 讀 本 港 幼 稚 園 ,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

( 050210 )

Butt 2007-5-27 14:20

[color=Blue]無依靠類別申請單程證來港[/color]
27/05/2007


[b]個 案 一 :[/b]

六 十 歲 的 滿 女 士 與 同 齡 丈 夫 , 欲 申 請 內 地 三 十 多 歲 的 女 兒 來 港 。

查 詢 : 女 兒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滿 女 士 之 女 可 按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申 請 人 需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身 邊 無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人 士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提 交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副 本 。

滿 女 士 可 以 在 港 委 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 辦 理 一 份 申 請 內 地 親 屬 來 港 的 公 證 文 件 , 由 律 師 公 證 其 在 港 沒 有 子 女 的 證 明 。

另 可 致 電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協 會 的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 2877 8229 , 或 前 往 民 政 事 務 署 查 閱 公 證 律 師 的 名 單 。 ( 051010 )


[b]個 案 二 :[/b]

何 小 姐 兩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欲 前 往 台 灣 旅 遊 。

查 詢 :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出 生 人 士 來 港 定 居 後 , 必 須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認 定 其 正 式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之 後 ,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入 台 證 。

由 於 何 小 姐 來 港 定 居 只 有 兩 年 , 尚 未 獲 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現 階 段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入 台 證 的 資 格 , 需 待 居 港 滿 七 年 、 申 請 核 實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後 , 才 可 向 中 華 旅 行 社 申 請 入 台 證 。 ( 051721 )

Butt 2007-5-28 12:25

[color=Blue]非婚生子女來港須驗DNA[/color]
28/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婚 前 已 育 有 一 子 。

查 詢 : 非 婚 生 子 如 何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陳 先 生 之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可 以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 須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包 括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於 屬 非 婚 生 子 , 故 需 預 備 接 受 基 因 ( DNA ) 測 試 。

公 安 部 門 接 獲 有 關 單 程 證 申 請 後 ,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其 居 於 內 地 的 母 親 到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抽 取 樣 本 。 另 外 , 內 地 公 安 局 亦 會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處 , 本 港 入 境 處 會 通 知 申 請 人 居 港 的 父 親 在 政 府 化 驗 所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 中 港 兩 地 雙 方 會 交 換 化 驗 結 果 , 作 出 分 析 核 對 。

( 050843 )


[b]個 案 二 :[/b]

三 十 八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潘 先 生 , 其 年 過 七 十 的 舅 父 母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在 港 的 一 對 子 女 已 各 自 成 家 , 平 時 難 以 照 顧 舅 父 母 。

查 詢 : 潘 可 否 申 請 來 港 照 顧 其 舅 父 母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父 母 ,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一 ) 申 請 人 年 齡 必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 二 ) 父 母 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及 ( 三 ) 一 方 或 雙 方 定 居 本 港 , 在 港 沒 有 其 他 子 女 可 以 照 顧 。 由 於 潘 與 其 舅 父 母 並 非 直 系 親 屬 , 加 上 其 舅 父 母 在 港 亦 有 子 女 , 故 潘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31804 )

Butt 2007-5-29 09:45

[color=Blue]領養內地童夫婦須滿30歲[/color]
29/05/2007  


[b]個 案 一 :[/b]

由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兩 年 的 陳 女 士 , 與 港 人 丈 夫 均 年 約 三 十 多 歲 , 沒 有 子 女 , 希 望 可 在 內 地 領 養 一 孩 子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解 答 : 欲 在 內 地 領 養 孩 童 的 夫 婦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 無 子 女 、 有 撫 養 及  育 孩 童 的 能 力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 須 向 內 地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並 提 交 由 本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提 供 的 申 請 人 證 明 , 包 括 收 養 人 的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證 明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會 向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發 出 正 式 收 養 登 記 證 ,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申 請 人 亦 可 向 養 子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需 攜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或 回 鄉 卡 ) 及 收 養 證 明 等 文 件 。 ( 041411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吳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懷 有 身 孕 , 計 劃 在 內 地 生 產 。

查 詢 : 申 請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吳 先 生 的 子 女 於 內 地 出 生 後 , 須 跟 隨 母 親 在 內 地 登 記 戶 籍 , 取 得 戶 籍 後 , 便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須 填 交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 並 隨 申 請 表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母 親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父 親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等 證 明 文 件 , 獲 批 單 程 證 後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 032625 )

Butt 2007-5-30 09:50

[color=Blue]河南省未開放個人遊[/color]
30/05/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林 先 生 之 河 南 籍 友 人 希 望 來 港 探 友  舊 , 惟 現 時 河 南 省 仍 未 開 放 為 個 人 遊 城 巿 。

查 詢 : 友 人 可 透 過 何 種 途 徑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觀 光 旅 遊 , 可 循 「 團 隊 旅 遊 」 及 「 個 人 旅 遊 」 途 徑 。 如 以 個 人 遊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 內 地 廣 東 省 及 二 十 八 個 城 巿 之 居 民 , 必 須 取 得 由 內 地 有 關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和 可 供 一 次 或 兩 次 有 效 的 「 個 人 旅 遊 」 簽 注 。 其 他 內 地 省 巿 的 居 民 亦 可 參 加 內 地 旅 行 社 所 營 辦 的 「 香 港 遊 」 旅 行 團 來 港 觀 光 旅 遊 。

參 加 「 香 港 遊 」 旅 行 團 的 團 員 必 須 取 得 由 內 地 有 關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和 「 團 隊 旅 遊 」 簽 注 。 而 「 香 港 遊 」 的 團 員 亦 須 遵 從 「 隨 團 來 , 隨 團 去 」 的 原 則 。   ( 040227 )


[b]個 案 二 :[/b]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單 程 來 港 定 居 , 由 於 丈 夫 終 日 為 口 奔 馳 , 懷 有 身 孕 的 劉 女 士 打 算 返 回 內 地 待 產 , 方 便 鄉 間 之 親 人 照 料 。

查 詢 : 生 產 後 如 何 辦 理 子 女 返 港 手 續 ?

解 答 : 劉 女 士 於 生 產 後 , 可 先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出 示 子 女 的 出 生 證 明 , 連 同 說 明 在 內 地 生 產 原 因 的 陳 述 書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等 , 向 該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明 , 再 持 有 關 證 明 向 當 地 公 安 申 請 出 境 證 明 , 待 領 取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便 可 攜 同 嬰 兒 返 港 。   ( 033130 )

Butt 2007-5-31 12:16

[color=Blue]單程證獲批需預備文件辦理[/color]
31/05/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黃 女 士 五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 申 請 來 港 與 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丈 夫 團 聚 。

查 詢 : 倘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需 預 備 甚 麼 文 件 ? 其 夫 需 否 一 同 前 往 辦 理 ?

解 答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單 程 證 前 十 五 日 , 會 在 申 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和 最 初 受 理 申 請 人 申 請 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接 待 室 , 公 布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赴 港 澳 地 區 定 居 理 由 、 分 居 年 期 等 資 料 ,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和 申 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 發 證 名 單 公 布 十 五 天 後 , 如 無 異 議 , 公 安 機 構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便 會 簽 發 單 程 證 , 持 證 人 憑 註 銷 戶 口 證 明 及 需 交 還 身 份 證 領 取 證 件 。

倘 公 安 部 門 通 知 黃 女 士 其 夫 須 一 同 前 往 , 則 可 帶 備 其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及 結 婚 證 明 等 , 以 備 審 查 。   ( 051421 )


[b]個 案 二 :[/b]

郭 女 士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名 十 歲 子 , 兩 年 前 郭 與 港 人 結 婚 後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與 前 夫 所 生 之 子 來 港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為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且 年 齡 未 滿 十 八 歲 。

如 郭 女 士 已 經 取 得 其 子 的 撫 養 權 , 可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遞 交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 父 母 結 婚 證 明 書 、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同 胞 回 鄉 證 ( 或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副 本 等 證 明 ,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31074 )

Butt 2007-6-1 14:05

[color=Blue]依親簽證續期由入境處審批[/color]
01/06/2007  


[b]個 案 一 : [/b]

三 十 二 歲 、 菲 律 賓 籍 的 陳 女 士 , 於 去 年 在 港 旅 遊 期 間 認 識 一 名 港 人 , 兩 人 其 後 在 港 結 婚 , 並 由 丈 夫 以 保 證 人 身 份 利 用 依 親 簽 證 申 請 其 來 港 定 居 。 現 時 陳 已 取 得 香 港 身 份 證 , 惟 早 前 兩 人 因 性 格 不 合 已 辦 離 婚 手 續 , 其 簽 證 亦 快 將 到 期 。

查 詢 : 離 婚 後 會 否 影 響 續 期 簽 證 ?

解 答 : 以 受 養 人 關 係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者 ( 即 依 親 簽 證 ) , 如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之 關 係 證 明 、 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及 提 供 適 當 居 所 者 , 入 境 處 均 會 優 先 考 慮 其 申 請 , 並 須 定 期 續 期 。 但 如 申 請 人 在 續 期 時 狀 況 有 別 , 必 須 向 入 境 處 申 報 , 該 處 會 再 按 情 況 作 個 別 審 批 。   ( 051718 )

[b]
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感 情 穩 定 , 欲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結 婚 之 手 續 及 註 冊 當 天 女 朋 友 是 否 必 須 在 港 ?

解 答 : 李 先 生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男 女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 051619 )

Butt 2007-6-4 01:42

[color=Blue]來港探親順道辦理結婚[/color]
03/06/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譚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感 情 穩 定 , 計 劃 在 港 註 冊 結 婚 。

查 詢 :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之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可 以 探 親 或 旅 遊 申 請 來 港 , 並 於 留 港 期 間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惟 有 關 人 士 需 留 意 在 港 辦 理 結 婚 前 , 需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並 提 供 雙 方 姓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資 料 , 該 通 知 書 會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由 於 在 遞 交 有 關 通 知 書 時 , 毋 須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 故 譚 之 女 朋 友 可 先 把 文 件 副 本 交 予 男 方 , 再 由 譚 向 本 港 婚 姻 登 記 處 申 請 。 待 獲 批 准 後 , 女 方 便 可 於 有 關 通 知 書 展 示 期 滿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來 港 旅 遊 , 順 道 來 港 註 冊 結 婚 。 ( 042427 )


[b]個 案 二 : [/b]

何 小 姐 之 七 十 八 歲 的 叔 父 因 年 老 多 病 , 無 人 照 顧 , 欲 申 請 內 地 四 十 歲 契 仔 來 港 照 顧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契 仔 來 港 ?

解 答 :
若 何 小 姐 之 叔 父 與 其 契 仔 沒 有 辦 理 正 式 的 領 養 手 續 , 則 較 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但 其 叔 可 出 示 現 時 身 體 情 況 的 證 明 , 並 向 其 契 仔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表 明 , 因 年 老 多 病 , 希 望 有 關 公 安 局 能 酌 情 批 准 契 仔 來 港 照 顧 , 至 於 會 否 獲 批 , 則 全 權 由 內 地 公 安 局 決 定 。 ( 042005 )

Butt 2007-6-4 09:52

[color=Blue]內地孕婦產子要領准生證[/color]
04/06/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崔 先 生 之 湖 南 籍 妻 子 懷 孕 四 個 月 , 現 計 劃 於 內 地 生 產 , 據 悉 內 地 生 育 須 領 取 「 准 生 證 」 。

查 詢 :
申 請 「 准 生 證 」 手 續 ?

解 答 :
內 地 孕 婦 產 子 前 必 須 先 申 請 准 生 證 , 即 「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證 」 。 申 請 人 填 妥 「 申 請 生 育 審 批 表 」 後 , 連 同 結 婚 證 、 男 女 雙 方 戶 口 簿 及 身 份 證 、 孕 婦 相 片 等 交 往 戶 口 地 村 委 審 查 。

與 此 同 時 , 孕 婦 需 往 鎮 計 生 服 務 所 進 行 孕 檢 , 領 取 預 產 期 證 明 。 待 取 得 有 關 文 件 後 , 再 往 孕 婦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鎮 級 計 生 辦 辦 理 准 生 證 。 ( 051236 )

[b]
個 案 二 : [/b]

梁 先 生 之 內 地 弟 弟 於 ○ 二 年 由 梁 父 以 居 港 權 為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其 弟 多 年 前 已 跟 內 地 妻 離 婚 , 法 院 將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判 予 其 弟 , 惟 月 前 梁 弟 因 病 離 世 , 剩 下 姪 女 無 人 照 顧 。

查 詢 :
梁 可 否 取 得 姪 女 之 撫 養 權 及 申 請 姪 女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梁 之 姪 女 出 生 時 , 梁 弟 並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故 無 法 享 有 居 港 權 。 至 於 如 何 取 得 姪 女 之 撫 養 權 , 由 於 當 年 法 院 將 姪 女 之 撫 養 權 判 予 梁 弟 , 當 其 弟 離 世 後 , 一 般 會 先 將 子 女 撫 養 權 轉 予 生 母 。 倘 若 其 生 母 放 棄 , 梁 可 嘗 試 向 內 地 法 院 申 請 姪 女 之 撫 養 權 , 待 成 功 獲 得 其 撫 養 權 後 , 梁 可 以 以 無 依 兒 童 投 靠 親 戚 類 別 , 申 請 姪 女 來 港 , 由 公 安 局 按 其 情 況 審 批 。 ( 042520 )

Butt 2007-6-5 16:26

[color=Blue]內地專才可申請來港[/color]
05/06/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劉 女 士 早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其 內 地 任 職 電 腦 平 面 設 計 工 作 的 二 十 四 歲 弟 弟 , 欲 以 專 才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

查 詢 : 欲 知 有 關 計 劃 規 限 及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有 關 計 劃 不 設 限 額 , 亦 不 限 行 業 , 輸 入 的 優 才 或 專 才 數 目 由 本 地 人 力 市 場 的 需 要 自 行 調 節 , 內 地 申 請 人 士 須 已 獲 本 港 公 司 聘 用 , 並 獲 提 供 與 現 行 本 地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市 價 大 致 相 同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包 括 薪 金 、 住 宿 地 方 、 醫 療 及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該 申 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另 外 , 申 請 人 應 受 僱 於 其 學 歷 和 專 業 能 力 及 經 驗 相 關 的 職 位 , 而 該 職 位 不 能 輕 易 覓 得 本 地 人 才 擔 任 。

    此 外 , 本 港 擬 聘 內 地 專 才 的 僱 主 必 須 為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 並 需 證 明 輸 入 的 內 地 人 才 為 配 合 公 司 的 運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本 港 或 內 地 入 境 處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事 務 處 領 取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填 妥 後 再 寄 回 入 境 處 處 理 。   ( 031354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張 太 欲 申 請 內 地 養 子 來 港 , 方 便 照 顧 。

查 詢 : 申 請 養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經 內 地 民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發 收 養 登 記 證 , 正 式 確 立 收 養 關 係 。 如 欲 申 請 養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 須 在 養 子 女 戶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申 請 時 並 須 附 上 養 子 女 的 內 地 戶 籍 證 明 、 收 養 登 記 證 、 香 港 養 父 母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 042316 )

Butt 2007-6-6 08:15

[color=Blue]非婚生子申請居港再返內地[/color]
06/06/2007


[b]個 案 一 :[/b]

黃 小 姐 之 內 地 表 妹 數 年 前 與 一 港 漢 同 居 , 兩 人 並 育 有 一 非 婚 生 子 。

查 詢 : 該 香 港 男 子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 辦 妥 定 居 手 續 後 再 送 回 內 地 讀 書 , 欲 知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非 婚 生 子 女 ,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須 進 行 DNA 親 子 鑑 證 , 以 確 認 親 子 關 係 。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 內 地 申 請 人 及 其 父 母 須 持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及 出 生 證 等 , 往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抽 取 血 液 樣 本 測 試 , 省 公 安 廳 刑 事 技 術 中 心 會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化 驗 所 共 同 測 試 樣 本 。 公 安 部 門 會 將 測 試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就 其 單 程 證 申 請 進 行 審 批 。 至 於 獲 批 來 港 後 再 返 回 內 地 讀 書 , 申 請 人 須 帶 備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內 地 住 房 證 明 如 房 產 證 或 租 房 合 約 、 父 母 親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等 , 向 當 地 具 有 招 收 港 、 澳 、 台 及 外 國 學 生 資 格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詳 細 情 況 可 向 當 地  育 局 了 解 。 ( 051416 )


[b]個 案 二 :[/b]

原 為 福 建 居 民 的 蘇 女 士 於 八 、 九 年 前 持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並 領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 最 近 因 工 作 關 係 , 需 返 回 福 建 居 住 , 並 於 內 地 誕 下 一 女 。

查 詢 : 辦 理 攜 女 返 港 的 手 續 ?

解 答 : 蘇 需 致 函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陳 述 其 內 地 產 女 的 原 因 , 並 出 示 女 兒 於 內 地 的 出 生 證 明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等 , 向 該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明 。

待 該 證 明 獲 批 後 , 再 向 當 地 公 安 申 請 出 境 證 明 , 於 領 取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後 , 蘇 便 可 攜 女 返 港 。 ( 041613 )

冰河 2007-6-8 00:12

[color=Blue]新移民符合資格可申請公屋[/color]
07/06/2007  



[b]個 案 一 : [/b]
內 地 居 民 鄭 女 士 與 一 對 子 女 月 前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與 居 港 丈 夫 一 家 團 聚 。 由 於 現 時 租 住 之 單 位 租 金 負 擔 甚 重 , 希 望 申 請 公 屋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公 屋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申 請 公 屋 時 , 鄭 女 士 一 家 的 家 庭 入 息 及 資 產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屋 署 的 規 定 。 當 獲 配 公 屋 時 , 半 數 或 以 上 之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須 居 港 滿 七 年 。 公 屋 申 請 書 於 各 屋  辦 事 處 、 分 區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各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 房 屋 署 公 屋 申 請 分 組 供 市 民 免 費 索 取 。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 須 隨 申 請 書 附 上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 資 產 、 身 份 及 關 係 等 證 明 資 料 。 ( 051163 )



[b]個 案 二 :[/b]
四 十 歲 的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與 丈 夫 結 婚 多 年 一 直 膝 下 猶 虛 , 兩 人 俱 感 寂 寞 , 欲 在 內 地 收 養 兒 童 。

查 詢 : 收 養 手 續 如 何 ? 如 何 申 請 來 港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於 內 地 收 養 子 女 , 可 向 內 地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查 詢 收 養 孤 兒 手 續 。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三 十 歲 及 沒 有 子 女 , 並 有 撫 養  育 孩 子 的 能 力 。 按 照 內 地 民 政 部 規 定 , 申 請 人 須 在 香 港 認 可 公 證 律 師 處 辦 理 證 明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收 養 人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 工 作 收 入 、 固 定 居 所 等 , 取 得 證 明 後 再 向 被 收 養 人 戶 口 地 民 政 局 提 出 收 養 申 請 。 如 符 合 收 養 法 規 定 , 民 政 部 會 發 給 收 養 登 記 證 。 辦 妥 收 養 手 續 後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居 住 。 ( 040924 )

冰河 2007-6-8 15:19

[color=Blue]持內地駕照可免試辦港車牌[/color]
08/06/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紀 先 生 計 劃 往 內 地 營 商 , 擬 投 考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方 便 出 入 。

查 詢 : 考 獲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返 港 後 能 否 換 領 香 港 的 駕 駛 執 照 ?

解 答 : 凡 持 內 地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之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可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但 須 於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三 年 內 , 持 有 完 成 內 地 駕 駛 考 試 所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 並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是 於 內 地 居 住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內 任 何 一 日 所 簽 發 ; 或 呈 交 申 請 書 前 , 駕 駛 執 照 已 簽 發 給 申 請 人 不 少 於 五 年 ; 或 申 請 人 持 有 中 國 護 照 , 或 同 等 旅 遊 證 件 。

倘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 可 親 自 或 授 權 代 理 , 往 金 鐘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 牌 照 事 務 處 」 辦 理 手 續 。 現 時 免 試 簽 發 之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只 適 用 於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 同 樣 , 持 有 香 港 簽 發 的 駕 駛 執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 如 欲 申 請 換 領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亦 可 往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部 門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 051552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麥 先 生 沒 有 子 女 , 希 望 申 請 內 地 姪 兒 來 港 定 居 照 顧 其 生 活 。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及 如 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解 答 : 目 前 內 地 居 民 可 按 夫 妻 團 聚 類 、 照 顧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或 遺 產 繼 承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手 續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籍 所 在 的 公 安 部 門 辦 理 。 由 於 麥 先 生 姪 兒 並 非 其 子 女 , 故 並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 050313 )

冰河 2007-6-10 22:27

[color=Blue]夫婦團聚審批評分為182.6分[/color]
10/06/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欲 申 請 內 地 妻 兒 來 港 定 居 , 使 家 人 不 用 再 分 隔 兩 地 。

查 詢 : 辦 理 申 請 單 程 證 手 續 ?

解 答 :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定 居 香 港 , 內 地 配 偶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結 婚 證 明 、 居 港 配 偶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的 副 本 。 內 地 公 安 部 會 按 計 分 制 審 核 申 請 , 目 前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審 批 的 分 數 線 為 182.6 分 , 分 數 是 以 夫 妻 結 婚 後 分 開 中 港 兩 地 的 時 間 計 算 , 分 開 一 年 為 36.5 分 , 婚 後 約 需 輪 候 五 年 便 可 來 港 定 居 。 另 外 ,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之 內 地 配 偶 ,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時 , 可 攜 帶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子 女 來 港 。 ( 041407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陳 女 士 的 內 地 居 民 丈 夫 與 前 妻 育 有 一 子 , 十 歲 子 之 撫 養 權 歸 其 夫 所 有 。

查 詢 : 其 夫 可 否 與 繼 子 一 同 申 請 ?

解 答 : 香 港 居 民 之 內 地 配 偶 , 可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交 身 份 證 、 戶 口 簿 、 香 港 配 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結 婚 證 書 等 文 件 , 由 公 安 局 審 批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 獲 批 准 來 港 定 居 者 , 可 攜 帶 一 名 申 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子 女 同 赴 香 港 定 居 。 如 陳 之 丈 夫 已 獲 得 兒 子 的 撫 養 權 , 倘 在 申 請 單 程 證 時 , 繼 子 年 齡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 其 夫 獲 批 單 程 證 時 可 與 繼 子 一 同 來 港 。

( 050308 )

Butt 2007-6-11 13:20

[color=Blue]男友失蹤怎申請撫養權[/color]
11/06/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許 女 士 與 香 港 居 民 結 婚 , 並 已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許 欲 申 請 與 前 男 朋 友 所 生 之 十 四 歲 女 來 港 , 公 安 局 要 求 提 供 其 女 之 撫 養 權 證 明 , 才 接 納 其 申 請 , 惟 與 前 男 朋 友 已 失 去 聯 絡 。

查 詢 : 如 何 領 取 女 兒 的 撫 養 權 及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許 女 士 可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 以 前 男 朋 友 未 能 照 顧 女 兒 為 由 , 申 請 取 回 女 兒 之 撫 養 權 , 法 官 會 按 情 況 判 決 。

待 取 回 撫 養 權 後 , 許 女 可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申 請 人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 需 投 靠 居 港 親 人 。 許 可 於 其 女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提 出 單 程 證 申 請 , 並 提 交 出 生 證 明 、 戶 籍 證 明 、 法 院 判 決 書 、 回 鄉 卡 等 , 交 由 公 安 部 門 審 批 。   ( 051829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李 女 士 獲 法 庭 判 予 兩 名 年 幼 女 兒 之 撫 養 權 。 最 近 欲 帶 女 兒 外 遊 , 惟 前 夫 不 肯 簽 署 同 意 書 。

查 詢 : 可 如 何 辦 理 ?

解 答 : 法 律 界 人 士 謝 天 良 表 示 , 夫 妻 離 婚 後 , 其 中 一 方 雖 然 已 判 獲 孩 子 之 撫 養 權 , 但 另 一 方 仍 有 合 理 的 探 望 權 , 如 一 至 兩 星 期 一 次 的 探 望 權 利 。

故 此 , 如 有 長 期 離 港 的 安 排 , 例 如 : 往 外 地 升 學 , 則 須 向 法 庭 申 請 及 取 得 另 一 方 同 意 ; 短 期 離 港 數 日 , 則 一 般 不 需 申 請 , 因 為 回 港 後 對 方 仍 可 如 常 探 望 。 倘 會 離 港 較 長 的 時 間 而 對 方 不 同 意 , 事 主 則 仍 須 向 法 庭 申 請 , 交 由 法 庭 判 決 。   ( 052106 )

Butt 2007-6-12 13:37

[color=Blue]非婚生子女來港需基因測試[/color]
12/06/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曹 先 生 與 內 地 女 朋 友 未 婚 育 有 一 子 , 打 算 申 請 非 婚 子 來 港 。

查 詢 : 申 請 非 婚 生 子 來 港 之 程 序 及 手 續 ?

解 答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之 子 女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 均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申 請 單 程 證 , 而 該 申 請 會 同 時 視 為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簡 稱 居 權 證 ) , 經 核 實 身 份 後 便 可 獲 批 單 程 證 。 倘 屬 非 婚 生 子 女 或 親 子 關 係 存 疑 , 則 必 須 進 行 親 子 鑑 證 。 申 請 人 及 其 聲 稱 之 親 生 子 女 需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 以 證 明 其 親 生 關 係 。 申 請 人 亦 須 向 內 地 子 女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局 , 提 出 申 請 單 程 證 及 基 因 測 試 , 再 待 通 知 前 往 抽 取 檢 查 樣 本 。 過 程 需 先 由 內 地 當 局 對 申 請 作 出 調 查 , 經 初 步 審 批 後 再 轉 往 香 港 入 境 處 , 同 時 亦 需 安 排 內 地 子 女 及 香 港 父 或 母 進 行 基 因 檢 驗 , 過 程 較 繁 複 , 亦 同 時 受 當 時 有 關 申 請 的 人 數 多 寡 及 配 額 數 目 影 響 , 因 此 並 沒 有 確 實 的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 ( 042024 )


[b]個 案 二 : [/b]

董 女 士 七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獲 批 來 港 定 居 , 最 近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類 別 申 請 內 地 二 十 二 歲 、 大 學 畢 業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及 就 業 。

查 詢 : 其 子 是 否 符 合 無 依 靠 兒 童 之 資 格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必 須 是 十 八 歲 或 以 下 , 屬 內 地 無 依 靠 兒 童 或 孤 兒 , 即 父 母 均 定 居 香 港 或 父 母 雙 亡 , 在 內 地 無 人 照 顧 而 須 投 靠 居 港 的 直 系 親 屬 或 近 親 。 由 於 董 女 士 之 子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故 不 符 合 資 格 。 ( 033043 )

Butt 2007-6-13 10:10

[color=Blue]公屋家庭分戶須符三條件[/color]
13/06/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康 先 生 現 與 父 母 居 於 公 屋 , 其 內 地 妻 子 快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 兩 人 並 計 劃 於 年 內 生 育 , 故 希 望 申 請 另 一 公 屋 單 位 。

查 詢 : 可 否 與 妻 一 同 申 請 公 屋 及 有 關 手 續 如 何 ?

解 答 : 房 屋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公 屋 單 位 戶 籍 內 個 別 家 庭 成 員 如 欲 另 行 申 請 公 屋 , 只 需 符 合 公 屋 輪 候 申 請 條 件 便 可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 有 關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一 ) 居 於 香 港 並 擁 有 居 港 權 , 在 港 居 留 而 不 受 附 帶 居 留 條 件 所 限 ; ( 二 ) 其 家 庭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超 過 限 額 ; ( 三 ) 不 得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以 康 先 生 二 人 家 庭 為 例 , 其 每 月 最 高 入 息 限 額 為 一 萬 零 八 百 元 ( 扣 除 強 制 式 公 積 金 供 款 後 ) ,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則 為 二 十 三 萬 八 千 元 。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者 , 可 往 各 公 共 屋  辦 事 處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房 屋 事 務 詢 問 處 及 房 署 公 屋 申 請 組 索 取 有 關 表 格 , 並 將 填 妥 表 格 , 連 同 所 需 文 件 , 如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入 息 證 明 等 , 交 回 該 署 申 請 組 跟 進 。 ( 051846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許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一 子 , 子 正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查 詢 :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後 , 可 否 與 其 他 本 港 出 生 的 學 童 享 有 相 同 的 教 育 福 利 ?

解 答 : 許 先 生 之 子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成 為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後 , 與 其 他 本 地 出 生 的 學 童 一 樣 , 均 享 有 本 港 相 同 的 教 育 福 利 , 並 不 因 其 出 生 地 為 內 地 而 有 分 別 。

( 051141 )

Butt 2007-6-14 11:36

[color=Blue]華僑內地結婚須在當地登記[/color]
14/06/2007


[b]個 案 一 :[/b]

崔 先 生 之 友 人 為 海 外 華 僑 , 現 欲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

查 詢 : ( 一 ) 於 何 處 申 請 結 婚 證 書 ? ( 二 ) 婚 後 妻 子 如 何 申 請 中 國 護 照 ?

解 答 : ( 一 ) 華 僑 如 欲 與 內 地 居 民 於 內 地 辦 理 結 婚 , 男 女 雙 方 須 到 內 地 一 方 之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縣 ( 或 市 ) 級 、 區 人 民 政 府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 申 請 時 , 雙 方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和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 而 有 關 華 僑 沒 有 配 偶 的 證 明 , 必 須 經 中 國 駐 有 關 國 家 的 領 使 館 認 證 , 並 由 其 居 住 國 家 公 證 機 關 發 出 。 另 外 , 須 附 上 婚 前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及 填 寫 結 婚 申 請 書 。 經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後 , 便 會 予 以 登 記 及 發 出 結 婚 證 。

( 二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中 國 護 照 , 須 向 其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縣 ( 或 市 ) 級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填 交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三 張 證 件 相 片 、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戶 口 簿 副 本 。 ( 060406 )


[b]個 案 二 :[/b]

劉 女 士 之 內 地 女 友 人 已 育 有 一 子 , 現 再 度 懷 孕 , 並 打 算 來 港 生 產 。

查 詢 : 友 人 來 港 產 子 是 否 屬 超 生 ? 會 否 被 內 地 罰 款 ?

解 答 : 中 國 自 一 九 七 七 年 起 執 行 一 孩 政 策 , 規 定 城 市 每 對 夫 婦 只 可 養 育 一 個 小 孩 , 農 村 夫 婦 如 首 胎 為 女 嬰 , 可 多 生 一 個 , 否 則 屬 違 法 。 全 國 居 民 均 受 計 劃 生 育 條 例 規 管 , 劉 之 友 人 來 港 生 產 第 二 胎 , 倘 被 內 地 計 生 辦 查 悉 仍 屬 超 生 , 計 生 辦 人 員 會 向 孩 子 的 父 母 徵 收 罰 款 , 金 額 不 定 。 ( 060126 )

Butt 2007-6-15 10:22

[color=Blue]離婚失團聚理據難辦單程證[/color]
15/06/2007


[b]個 案 一 :[/b]

內 地 居 民 林 女 士 三 年 前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與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丈 夫 團 聚 。 期 間 , 林 曾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產 子 , 但 最 近 夫 婦 二 人 感 情 轉 淡 , 並 打 算 辦 理 離 婚 。 林 曾 向 律 師 查 詢 , 估 計 離 婚 後 其 應 可 獲 兒 子 之 撫 養 權 。

查 詢 : 與 夫 離 婚 後 , 可 否 仍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解 答 : 林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二 人 一 旦 離 婚 , 便 會 失 去 團 聚 的 理 據 , 內 地 公 安 有 權 拒 絕 批 核 其 申 請 。 另 外 , 即 使 林 取 得 其 子 之 撫 養 權 , 而 現 時 內 地 居 民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條 件 , 暫 時 只 有 夫 妻 團 聚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長 者 及 無 依 靠 長 者 或 兒 童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類 別 , 按 林 現 時 情 況 , 並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及 資 格 , 故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42915 )


[b]個 案 二 :[/b]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的 馮 先 生 , 已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 現 欲 回 鄉 探 望 親 友 。

查 詢 : 需 辦 理 甚 麼 證 件 ?

解 答 : 馮 先 生 可 往 中 旅 社 申 請 回 鄉 證 , 填 妥 表 格 後 , 帶 備 香 港 身 份 證 、 單 程 證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等 證 件 正 本 , 連 同 兩 份 副 本 及 兩 吋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申 請 十 年 期 的 回 鄉 證 , 快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收 費 五 百 九 十 元 ; 普 通 證 需 時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 費 用 為 三 百 九 十 元 。

馮 先 生 倘 仍 未 申 請 簽 證 身 份 書 , 需 先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 四 十 四 頁 的 簽 證 身 份 書 需 費 二 百 八 十 五 元 , 九 十 二 頁 的 則 為 三 百 七 十 元 , 申 請 需 時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 060128 )

Butt 2007-6-16 14:02

[color=Blue]無依靠童投親須18歲以下[/color]
16/06/2007


[b]個 案 一 :[/b]

五 十 歲 的 內 地 居 民 王 女 士 以 夫 妻 團 聚 理 由 申 請 來 港 , 計 劃 獲 批 來 港 後 , 再 申 請 與 前 夫 所 生 的 二 十 四 歲 女 兒 來 港 團 聚 。

查 詢 : 女 兒 是 否 符 合 來 港 資 格 ?

解 答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 而 王 女 已 超 過 十 八 歲 , 故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

待 王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王 女 或 可 以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原 因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香 港 團 聚 。 而 申 請 人 需 介 乎 十 八 歲 至 五 十 九 歲 , 父 母 均 需 年 滿 六 十 歲 , 一 方 或 雙 方 定 居 香 港 ,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照 顧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 須 向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局 提 出 申 請 , 並 且 提 交 父 母 身 邊 確 無 子 女 的 證 明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以 及 父 母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副 本 等 文 件 。 ( 053046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陳 先 生 與 內 地 妻 子 育 有 兩 子 , 被 內 地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指 屬 超 生 , 須 繳 交 社 會 撫 養 費 。

查 詢 : 是 否 有 這 方 面 之 規 定 ?

解 答 : 內 地 實 施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往 戶 口 所 在 地 之 計 生 辦 申 請 准 生 證 。 如 有 違 規 , 會 被 要 求 繳 交 違 反 計 劃 生 育 的 罰 款 , 有 關 罰 款 其 後 改 名 為 社 會 撫 養 費 。

鑑 於 內 地 實 行 一 孩 政 策 , 陳 先 生 與 妻 子 已 育 有 一 子 , 其 後 未 經 申 請 獲 准 而 生 育 第 二 名 兒 子 , 則 屬 超 生 , 可 被 要 求 繳 交 社 會 撫 養 費 。 ( 052226 )

Butt 2007-6-17 14:23

[color=Blue]非婚生子須提供撫養權證明[/color]
17/06/2007


[b]個 案 一 :[/b]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與 夫 團 聚 的 劉 女 士 , 於 內 地 育 有 一 非 婚 生 子 , 但 已 與 前 夫 分 開 , 現 欲 申 請 其 子 來 港 , 但 被 要 求 提 供 法 院 證 明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其 子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類 ,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須 附 上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和 父 母 之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回 鄉 證 件 等 副 本 。 如 屬 孤 兒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投 靠 親 屬 , 則 另 需 出 示 註 明 父 母 已 死 亡 的 戶 口 簿 , 與 被 投 靠 人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投 靠 養 父 母 的 兒 童 則 需 出 示 合 法 的 收 養 關 係 證 明 ; 父 母 離 異 的 需 出 示 由 法 院 確 定 其 父 或 母 對 其 具 有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劉 女 士 須 向 兒 子 戶 籍 所 在 的 法 院 申 請 兒 子 正 式 的 撫 養 權 , 待 法 庭 判 決 獲 准 後 , 才 可 向 其 子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60109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劉 女 士 之 友 人 曾 離 婚 , 現 欲 再 婚 。

查 詢 : 如 何 辦 理 再 婚 的 手 續 ?

解 答 : 男 女 雙 方 須 攜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 填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通 知 將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十 五 天 ,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於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婚 禮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必 須 提 供 雙 方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及 雙 方 父 母 姓 名 等 的 資 料 。 如 屬 已 離 婚 人 士 , 則 須 提 交 一 個 有 審 判 權 的 法 庭 就 其 先 前 的 婚 姻 所 發 出 的 離 婚 命 令 以 作 證 明 。 ( 041807 )

Butt 2007-6-18 14:28

[color=Blue]內地駕照可免試換港車牌[/color]
18/06/2007  


[b]個 案 一 : [/b]

顏 小 姐 之 友 人 持 有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可 駕 駛 電 單 車 及 貨 櫃 車 。

查 詢 :
友 人 將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旅 遊 , 欲 自 行 駕 駛 私 家 車 出 入 , 問 可 否 申 請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解 答 :
持 有 內 地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的 十 八 歲 以 上 人 士 , 可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但 須 在 申 請 日 起 計 前 三 年 內 , 曾 持 有 於 內 地 透 過 駕 駛 考 試 考 獲 之 駕 駛 執 照 。 另 外 , 申 請 人 亦 須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中 的 其 中 一 項 : ( 一 ) 有 關 駕 駛 執 照 須 在 內 地 居 住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期 間 簽 發 ; ( 二 ) 呈 交 申 請 書 前 , 駕 駛 執 照 已 簽 發 給 申 請 人 不 少 於 五 年 ; ( 三 ) 申 請 人 持 有 中 國 護 照 或 同 等 旅 遊 證 件 。 而 現 時 免 試 簽 發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只 適 用 於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

顏 之 友 人 如 符 合 資 格 , 可 親 自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往 位 於 金 鐘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之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手 續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明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之 文 件 等 。

( 051420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李 先 生 內 地 妻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女 , 其 妻 已 獲 女 兒 撫 養 權 。

查 詢 :
妻 子 可 否 申 請 准 生 證 再 生 育 ?

解 答 :
內 地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 居 民 如 欲 生 育 , 須 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計 劃 生 育 辦 公 室 ( 簡 稱 計 生 辦 ) 申 請 准 生 證 , 申 請 時 須 附 交 結 婚 證 明 、 夫 婦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 再 婚 夫 婦 如 一 方 曾 生 育 , 另 一 方 未 曾 生 育 , 則 仍 可 向 內 地 計 生 部 門 申 請 審 批 發 出 准 生 證 明 。

( 060206 )

Butt 2007-6-19 16:00

[color=Blue]繼子申請來港並欲改姓[/color]
19/06/2007


[b]個 案 一 : [/b]

香 港 居 民 胡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與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 並 已 獲 撫 養 權 。

查 詢 :
如 何 申 請 繼 子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及 如 何 替 繼 子 辦 理 更 改 姓 氏 ?

解 答 :
胡 妻 如 欲 申 請 兒 子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隨 單 程 證 申 請 表 附 上 其 子 的 出 生 證 明 、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明 、 法 院 發 出 其 母 具 有 兒 子 撫 養 權 的 離 婚 判 決 書 、 定 居 香 港 配 偶 之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件 副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 待 公 安 部 門 審 核 申 請 , 經 單 程 證 制 度 獲 簽 發 單 程 證 後 , 才 可 來 港 定 居 。

其 子 來 港 後 如 欲 更 改 姓 氏 , 需 先 委 託 律 師 辦 理 改 名 契 , 領 取 改 名 契 後 , 便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 060857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鄭 女 士 與 丈 夫 均 年 約 四 十 多 歲 , 膝 下 猶 虛 , 希 望 領 養 一 名 內 地 兒 童 。

查 詢 :
收 養 人 需 具 備 甚 麼 資 格 ?

解 答 :
根 據 內 地 的 「 收 養 法 」 , 收 養 人 倘 欲 收 養 子 女 , 需 同 時 具 備 四 個 條 件 , 包 括 : ( 一 ) 無 子 女 ; ( 二 ) 有 撫 養 教 育 被 收 養 人 的 能 力 ; ( 三 ) 未 患 有 在 醫 學 上 認 為 不 適 當 收 養 子 女 的 疾 病 ; ( 四 ) 年 滿 三 十 歲 。 收 養 人 只 能 收 養 一 名 十 四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 但 倘 收 養 孤 兒 或 殘 疾 兒 童 , 可 不 受 只 收 養 一 名 的 限 制 。 沒 有 配 偶 的 男 性 如 欲 收 養 一 養 女 ,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的 年 齡 需 相 差 四 十 歲 以 上 。 ( 060230 )

Butt 2007-6-20 10:25

[color=Blue]服刑期不列入居留時間[/color]
20/06/2007


[b]個 案 一 : [/b]

袁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由 內 地 來 港 , 並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 惟 未 住 滿 七 年 便 經 常 因 犯 事 入 獄 , 至 今 仍 未 獲 得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資 格 。

查 詢 : 如 何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解 答 : 在 港 合 法 連 續 居 住 滿 七 年 或 以 上 之 人 士 , 可 向 入 境 處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 不 過 , 曾 在 本 港 入 獄 或 羈 留 、 外 地 勞 工 及 傭 工 則 不 屬 通 常 性 居 住 , 其 在 港 逗 留 時 間 將 不 會 當 居 住 時 間 計 算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可 向 入 境 處 居 留 權 組 申 請 核 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並 提 交 租 單 、 糧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連 續 在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或 以 上 , 並 由 入 境 處 審 核 資 格 。 ( 060108 )


[b]個 案 二 : [/b]

香 港 居 民 鍾 女 士 現 年 五 十 九 歲 , 與 六 十 六 歲 丈 夫 相 依 為 命 , 二 人 所 生 四 名 子 女 , 年 齡 介 乎 二 十 九 至 三 十 七 歲 , 但 全 居 內 地 , 無 法 照 顧 二 人 。

查 詢 : 能 否 申 請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定 居 以 便 照 顧 ?

解 答 : 符 合 以 下 五 種 類 別 的 內 地 人 士 可 以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包 括 ( 一 ) 夫 妻 團 聚 類 、 ( 二 ) 無 依 靠 兒 童 投 靠 親 屬 類 、 ( 三 )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 ( 四 ) 無 依 靠 老 人 投 靠 親 屬 類 , 及 ( 五 ) 繼 承 遺 產 類 。 在 照 顧 在 港 無 依 靠 父 母 類 別 中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須 為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在 港 父 母 年 齡 亦 須 為 六 十 歲 以 上 。 由 於 鍾 女 士 只 有 五 十 九 歲 , 故 其 子 女 暫 未 能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來 港 。 ( 060764 )

Butt 2007-6-21 15:16

[color=Blue]辦妥離婚可隨時再訂姻緣[/color]
21/06/2007


[b]個 案 一 :[/b]

原 籍 廣 東 省 的 吳 女 士 下 嫁 港 人 多 年 , 兩 年 前 由 丈 夫 以 夫 妻 團 聚 類 別 申 請 來 港 。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後 , 未 幾 發 現 雙 方 性 格 不 合 , 現 已 分 居 一 年 , 今 年 三 月 雙 方 同 意 離 婚 , 並 已 取 獲 法 庭 頒 令 。

查 詢 : 離 婚 後 , 可 否 與 美 籍 男 朋 友 在 港 結 婚 ?

解 答 : 倘 吳 女 士 取 得 法 庭 頒 令 , 即 表 示 法 庭 已 確 認 其 與 前 夫 之 離 婚 手 續 , 雙 方 可 隨 時 再 婚 。 吳 與 男 朋 友 可 於 本 港 任 何 一 間 婚 姻 登 記 處 登 記 註 冊 , 於 填 寫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時 , 除 需 提 交 二 人 身 份 證 及 旅 行 證 件 等 副 本 外 , 需 同 時 提 供 其 離 婚 證 明 , 證 明 吳 已 回 復 單 身 。 有 關 通 知 書 將 張 貼 十 五 天 , 期 間 如 無 人 反 對 , 便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註 冊 結 婚 。   ( 052930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正 與 內 地 妻 子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查 詢 : 雙 方 離 婚 之 後 , 女 方 能 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解 答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才 可 申 請 單 程 證 來 港 ,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 配 偶 定 居 香 港 ;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年 老 體 弱 , 須 由 內 地 子 女 照 顧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長 者 和 兒 童 須 投 靠 香 港 親 屬 或 近 親 ; 香 港 居 民 的 產 業 無 人 繼 承 , 必 須 由 內 地 直 系 親 屬 來 港 繼 承 ; 或 屬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內 地 所 生 子 女 等 。 張 先 生 離 婚 之 後 , 前 妻 便 不 能 以 配 偶 身 份 申 請 夫 妻 團 聚 來 港 , 倘 又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各 項 申 請 條 件 , 便 不 能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 052641 )

Butt 2007-6-22 10:35

[color=Blue]內地婦來港產子預繳三萬九[/color]
22/06/2007


[b]個 案 一 :[/b]

香 港 居 民 尹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現 懷 有 身 孕 , 並 有 意 來 港 生 產 。

查 詢 : ( 一 ) 於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 收 費 需 多 少 ? ( 二 ) 假 如 孩 子 在 內 地 出 生 , 如 何 辦 理 來 港 定 居 的 手 續 ?

解 答 : ( 一 ) 由 今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 內 地 孕 婦 須 向 公 立 醫 院 預 繳 三 萬 九 千 元 才 獲 發 預 約 確 認 書 , 所 有 懷 孕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的 內 地 孕 婦 , 入 境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確 認 書 。 在 現 行 預 約 制 度 下 , 欲 來 港 分 娩 的 孕 婦 必 須 先 與 本 地 醫 院 預 約 , 並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醫 院 管 理 局 為 本 港 孕 婦 預 留 足 夠 名 額 , 確 保 可 較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者 ) 優 先 預 約 產 科 服 務 。 倘 有 餘 額 , 才 會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的 預 約 申 請 。

( 二 ) 如 孩 子 於 內 地 出 生 , 須 按 單 程 證 制 度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 孩 子 須 跟 隨 母 親 登 記 戶 口 , 才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門 申 請 單 程 證 。 ( 060767 )


[b]個 案 二 :[/b]

香 港 居 民 張 先 生 之 內 地 妻 子 持 中 國 護 照 , 欲 取 道 香 港 前 往 外 國 旅 遊 。

查 詢 : 於 香 港 過 境 時 , 可 否 短 期 留 港 ?

解 答 : 持 中 國 護 照 經 香 港 往 來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過 境 旅 客 , 如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規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之 有 效 入 境 證 件 、 經 確 認 前 往 海 外 的 來 回 車 / 船 / 機 票 , 便 可 以 於 每 次 入 境 時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日 , 而 毋 須 事 先 申 請 取 得 入 境 許 可 。 ( 053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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