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zai4591 2007-5-22 14:00
给港人看的:基本法规定北京政府权力 可不任命特首人选
基本法规定北京政府权力 可不任命特首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北京政府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主要官员的实质性任命权,而不仅仅是程序上的任命。北京对特首的任命权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绝对不能流于形式。也就是说,北京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北京无法接受的人选,即使当选也肯定不会被任命。
《大公报》消息,该负责人强调,“一国两制”必须保证北京的权力,由北京来保证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基本法规定北京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北京政府任命具实质性
第一,北京政府拥有行政长官和特区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这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北京政府的任命权至今存在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任命权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有人认为,既然是港人治港,就是港人选出来什么人担任行政长官,就应该由什么人担任行政长官,北京只是办个手续。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北京政府对特区行政主要官员的任命体现了国家主权,绝对不能流于形式,任命权是具有实质性的权力。也就是说,北京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
设机制避宪政危机
负责人续道,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北京政府不任命香港选出来的特首,就会产生宪政危机,问题就可能扩大化。所以在执行这一条时,香港提出什么样的候选人,应该事先与北京沟通。北京明确表示不接受的人,选出来后肯定不会获任命。这种不任命完全是为了保证“一国两制”在香港顺利的实施,保证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因为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挥作用,最主要的渠道就是通过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区政府的首脑,也是整个特区的领导,他代表整个特区向北京政府负责。如果这个人选不能对北京政府负责,北京肯定不会接受。“当然,我们相信,香港人不会选出这样的人来当特首。”
普选法律上无障碍
关于2012年能否实行普选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这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北京政府认为要循序渐进,均衡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进行。关于候选人的产生,基本法有关条文规定,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候选人。该负责人表示,这种文字上的规定和选举委员会下只要拿到足够的入场券就获得参选资格不同。提名委员会要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至于如何提名,应该是政制发展路线图理应讨论的问题。但是需要指出的事,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委员个体。
终院应请人大审查
第二,北京政府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同时规定,授权香港终审法院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还授权香港终审法院可以解释其他条款。也就是说香港终审法院可以解释整部基本法,但是有一条限制,终审法院的解释如果涉及到北京政府的权力、涉及到北京与特区关系的条款,而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的话,在做出判决前,终审法院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香港法院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政制改变有修改权
第三,北京政府拥有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权和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备案审查权。香港政治体制的任何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毋庸置疑的修改权。第四,北京政府拥有对香港制定法律的监督权。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制定的法律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特区的法律中有抵触北京政府与特区关系等条款,有权发回,并立即失效。第五,北京政府拥有对特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的管理权。
戒严法或在港生效
第六,基本法第18条规定,如果香港发生了特区政府不能控制,又危及到国家安全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动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也就是说,北京政府拥有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一旦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北京有权下令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这个法律指的是对平息动乱最快最有效的法律,如《戒严法》等。这是极端的情况,谁也不愿意发生,相信也不会发生,但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讲,基本法的设计者制定了这个条款。
港奸剋星 2007-5-22 21:25
香港是主權地區
而且有長久的自由民主歷史
應該有權選出總統
而不是什麼委任的特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