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目鬼魁 2007-5-25 01:06
民主制度不是要公民參政
最 近 , 香 港 又 有 人 寫 文 章 批 評 西 方 民 主 制 度 了 , 比 如 說 美 國 總 統 的 選 舉 不 是 直 選 而 是 間 選 , 英 國 選 民 連 間 接 選 首 相 的 權 也 沒 有 , 又 說 世 界 上 大 多 數 民 主 制 度 都 是 徒 具 形 式 , 所 謂 公 民 參 政 只 是 隔 一 段 時 間 投 票 一 次 , 非 投 票 期 間 只 能 乖 乖 接 受 管 治 , 人 民 絕 非 當 家 作 主 。 更 說 民 主 制 度 只 是 當 權 者 欺 騙 人 民 的 工 具 。 這 種 說 法 ,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也 有 過 , 大 概 都 是 在 中 央 不 希 望 香 港 有 民 主 選 舉 時 出 現 。
甚 麼 叫 公 民 參 政 ? 甚 麼 叫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 這 方 面 的 概 念 一 向 很 模 糊 。 如 果 說 ,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就 是 人 民 可 以 參 與 管 治 的 話 , 那 實 際 上 就 會 淪 為 法 國 大 革 命 之 後 或 中 國 文 革 期 間 的 「 群 眾 專 政 」 , 是 無 法 無 天 的 「 多 數 暴 政 」 。 公 民 參 政 或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 其 實 都 不 是 大 多 數 民 主 制 度 的 概 念 。 民 主 制 度 的 概 念 就 是 通 過 定 期 的 普 及 而 平 等 的 選 舉 , 去 更 替 掌 權 者 。 人 民 並 不 參 與 日 常 的 行 政 , 若 參 與 的 話 就 會 天 下 大 亂 , 使 主 政 者 莫 衷 一 是 了 。
憲 政 下 的 西 方 民 主 制 度 , 不 能 說 已 經 很 完 善 , 但 政 治 體 制 一 定 要 解 決 幾 個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 一 是 權 責 分 明 , 二 是 分 權 制 衡 , 三 是 掌 權 者 要 得 到 管 治 對 象 的 認 受 性 。
所 謂 權 責 分 明 , 就 是 要 問 權 從 何 來 , 以 及 向 誰 負 責 。 中 央 牢 牢 掌 握 香 港 特 首 、 主 要 官 員 的 「 實 質 」 任 命 權 , 他 們 的 權 是 從 中 央 來 的 , 他 們 按 道 理 就 要 向 中 央 負 責 。 然 而 ,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四 條 又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負 責 。 」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各 主 要 官 員 是 向 中 央 負 責 還 是 向 立 法 會 負 責 呢 ? 憲 制 上 的 規 定 與 實 質 上 的 權 力 來 源 並 不 一 致 。 這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十 年 施 政 的 矛 盾 之 一 。
三 權 分 立 , 互 相 制 衡 , 本 是 世 界 文 明 國 家 的 政 治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體 制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和 香 港 《 基 本 法 》 也 訂 明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制 衡 關 係 : 立 法 機 關 由 選 舉 產 生 , 行 政 機 關 對 立 法 機 關 負 責 。 但 過 去 十 年 , 三 權 中 除 了 司 法 機 關 可 以 獨 立 裁 決 之 外 , 行 政 與 立 法 並 未 能 起 到 互 相 制 衡 的 作 用 。 原 因 之 一 是 立 法 會 有 一 半 議 席 並 非 由 直 選 產 生 ,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舉 則 圈 子 更 小 。 兩 方 面 都 無 法 建 立 相 互 尊 重 與 制 衡 的 關 係 。
特 區 政 府 更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認 受 性 不 足 。 行 政 長 官 及 行 政 會 議 固 然 缺 乏 公 眾 認 受 性 , 立 法 會 的 認 受 性 也 不 足 。 根 源 是 沒 有 實 行 雙 普 選 。 特 區 政 府 缺 乏 認 受 性 , 使 它 任 何 施 政 都 受 到 公 眾 質 疑 。 商 界 為 主 的 小 圈 子 選 舉 產 生 特 首 , 使 特 首 施 政 常 被 質 疑 是 否 向 商 界 傾 斜 , 商 界 人 士 也 常 被 懷 疑 他 們 與 政 府 的 政 治 經 濟 互 動 關 係 。 對 政 府 與 對 商 界 , 這 些 質 疑 可 能 都 是 不 白 之 。 根 源 則 是 缺 乏 公 眾 投 票 所 構 成 的 認 受 性 。
香 港 市 民 所 要 的 民 主 制 度 , 不 外 就 是 權 責 分 明 、 分 權 制 衡 及 讓 行 政 、 立 法 機 關 有 認 受 性 的 制 度 。 大 多 數 人 並 不 要 參 政 , 當 然 更 不 是 要 參 與 管 治 。
港奸剋星 2007-5-25 01:28
匪曾偽政權的結構問題,其實是由中共一手造成。
中共一直以黨越政,講求黨影響至大。
這是香港人民不可接受,因而產生種種問題
偽政權根本沒有任何認受性,所謂認受性,只不是中共加諸在香港人身上的。
香港人重視普選
亦應該加強主權意識的問題
令普選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