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該訂立《香港憲章》
1.香港自民主意識抬頭,主權意識高漲﹐人民重視法治、尊嚴、自由、人權。雖然經歷英國統治及中國侵略者的管治﹐勾結港奸勢力,禍港殘民,危及香港社稷及廣大人民福祉。香港應該在強化主權之下,廢除《英皇制誥》、《偽基本法》﹐重新為香港人民制訂《香港憲章》。
2.香港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地區。由香港人透過民主制度建立的。
3.任何香港市民,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4.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5.人民均有均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6.香港人民以一人票,選舉香港的領袖、立法局、區議會等組織﹐並可在重大爭議的情況或事情上,進行人民公決。
7.香港應該自行擁有保護香港的自衛部隊,自行管理、招募、訓練﹐保護香港的領土主權。
8.香港以立法主導為管治原則。
9.香港的領袖,透過人民公決產生,並擁有統領軍隊的指揮權力,惟對外宣戰、宣佈需要動用軍隊,仍必須得到立法機4同意。
10.香港必須以三權分立管治,即司法、立法、行政。其中行政機關,由領袖推舉內閣成員,再由立法機關通過.司法則由領袖委任法官,並得到立法機構通過。
11.三權機關、人民公決,都可以罷免領袖。其他官員罷免﹐則另行訂之。
12.香港是自由地區,奉行資本主義,任何經濟、文教等,都屬於自由方式管理。
13.香港支持外交平等、自主、民主三項原則,與國際保持各種關係.
14.香港與中國地區相鄰,應該在第13條的原則下,保持適當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