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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奪嫡考 --- 王鐘翰

清世宗奪嫡考 --- 王鐘翰

一、引言


嘗讀清史,總覺有同于元史者一點,即由帝位繼承而起糾紛。蓋滿洲風俗似蒙古,多立愛立少,不立嫡長1,與之不無關係。


康熙為清最隆盛之時代,而奪嫡之爭最烈。父子兄弟之間,視同敵國。後來引為殷鑒,不立太子2。然乾隆以後,每當爰立,輒有齟齬。關係愛新覺羅一家之盛衰者甚大。本文即著眼此點,對世宗奪嫡始末加以推勘。


從來論世宗事者,疑似之間,不免依違。本文則從隱顯之際,斷其得位全由圖謀。阿、塞、年、隆諸獄,本為泯滅圖謀之跡,而不知其跡愈顯。正賴有此,始能得其端倪。故本文以允礽再立再廢始,以阿、塞、年、隆終。宮禁事秘,傳聞多誤,下語必慎。取材未充,拾遺補闕,期以時日。
克寬克仁,皇建其有極。
惟精惟一,道積于厥躬。

二、康熙朝嫡位之爭


1.皇太子之再立再廢


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1676127)冊立皇子允礽為皇太子3,是為清代立皇儲之始。太子立且三十餘年矣,何以四十七年九月初四日(17081017)忽有廢斥之舉4?又何以有四十八年三月初九日(1709418)再立,五十一年十月初一日(17121030)再廢之舉5?苟始以“賦性奢侈”,“暴虐淫亂”,“語言顛倒。竟類狂易之疾”,坐致廢黜;繼以“雖被鎮魘,已漸痊可”,複立為皇太子;終以“狂易之疾,仍然未除”,“狂疾益增,暴戾僭越,迷惑轉甚”6,再行廢黜禁錮;似不足以塞後人之疑竇!須知太子髫齡誦書,即承父教7,六歲就傳,多屬名師8,通滿漢文字,嫻騎射;每從行幸,賡詠頗多9。三十五年(1696年)帝親征噶爾丹,命其居守,處理政務;明年行兵寧夏,亦然10。足證三十六年以前帝之于太子,教之誨之,且試之以政者再。不特此也,大抵在四十七年未廢之前,太子之眷寵未嘗一日少減,聲望未嘗一日少墮,儀制亦未嘗一日少損11。何以知之?證之南巡至德州之回鑾,宋犖之頌揚,高士奇之陛辭及李炳石之覲見12,可知也。


然則四十七年突然之變,大捕太子黨羽,且拘太子于上駟院旁,繼而幽禁咸安宮13。驟視之殊不可解。仔細案之,太子結党,密謀大事,其關鍵恐在索額圖一人。索於四十年已告老矣,逾年太子病于德州,帝召之待疾一月,未半載而被逮14。諭中雲:“伊等結黨,議論國事”,凡五六見。豈有相處一月而不相告者乎?索固擁戴太子之党者,“施威嚇人”,徒眾極夥15。所謂結黨“議論國事”,必是脅帝讓位于太子一事無疑。如拘索諭中有“背後怨尤之言,不可宣說”、“朕若不先發,爾必先之”之語,與廢斥太子諭中所雲:“從前索額圖助伊潛謀大事,朕悉知其情,將索額圖處死”16,可相印證。意者脅帝退位,索為主動之人,太子不過被動耳。帝雖明知,或牽于天生父子之情,遲遲未發;孰知一逮主動之人,而被動之人亦汲汲不可終日。故四十七年上諭,一則曰:“鳩聚黨與,窺伺朕躬”;再則曰:“令允礽欲為索額圖復仇,結成黨羽,令朕未蔔今日被鴆,明日遇害,晝夜戒慎不寧”;三則曰:“置索額圖於死,而允礽時蓄憤於心。”17是太子由被動一變而為主動之人,帝自為計,遑論父子之情,故一旦有“逼近布城裂縫,向內竊視”、“中懷叵測”18之事實發生,太子之不被廢,其可得乎?


太子之所以廢而複立者,實非因被鎮魘而痊可之故19。當時“太子党”外,尚有皇子諸党。其最著者為“皇長子党”、“皇四子黨”、“皇八子黨”是已,彼此鉤心鬥角,互相傾軋,無有已時20。不有太子,無以阻阿哥之野心。明詔欲于諸子中推舉一人21,昭然若揭。儲貳之位未正,諸子党爭尤烈。聖祖未逾年而再立太子,即所以彈壓諸子之黨,去其覬覦之念;而以一切暗中構煽,悉推之索額圖父子,蓋以主動罪索之子孫,而廢太子為被動耳22


苟明乎此,則太子再立再廢之故,不難迎刃而解。何則?蓋再立太子,不特不能解諸子之黨,反而加深太子之党,主動被動,合為一體23,圖謀不軌,日甚一日,故諭中有雲:“允礽……與惡劣小人結黨……但小人輩懼日後被誅,倘於朕躬有測之事,則關係朕一生聲名”;“數年之間,隱忍實難”;“今眾人有兩處總是一死之言”24。洵以“皇帝”一念,橫亙胸中,於是父子之間亦不能相容,聖祖年逾六旬,蓋世猜雄,於此則束手無策25。自是太子再廢之後,無複有敢言之者,王掞、朱天保等請立東宮之得罪,徐倬“道貴堂類稿”“應皇太子教”詩及朱彝尊“曝書亭集”青宮再建詩之削去,即其明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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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禩之陰謀


皇八子允禩希冀為皇太子者久矣,與皇九子允禟、皇十四子允禎(即允禵)結為死黨27。其聚集黨羽,欲殺害太子,早始于太子未廢之前,且有勢將及于聖祖之虞,是即所謂張明德謀刺之案,由皇長子允禔告發之28。其實允禔何嘗不有希冀皇儲之意,故拘禁太子時,竟有“欲誅允礽,不必出自皇父之手”之奏29。爭奪之烈,骨肉相殘,有如是者!只以皇三子允祉告發喇嘛巴漢格隆為允禔厭勝太子事,帝斥其行事比廢太子更甚,計不得售,不得不與允禩結成一黨矣30


太子既廢,諸子覬覦之志加劇,而謀害之念如故,性命可謂危殆之至31。諸黨以允禩為最橫,皇子自允禔、允禟、允禎、允(原字為左示,右我)32而外,滿大臣有佟國維、馬齊、阿靈阿、鄂倫岱、揆敘輩,漢大臣有王鴻緒輩33。聲勢之大,黨羽之眾34,莫能與之抗衡。平日沽名,傳播眾口35。辦事之材,諸大臣無出其右者,即聖祖及世宗亦嘗稱譽不已36。故東宮之廢,以為舍我莫屬,儼然以皇太子自居37。先之以允禔之推薦,及事敗露,允禎至以死保;繼則滿漢大臣為之薦奏38,複被黜落;其鋪謀設計,都成泡影。豈真以“身嬰縲絏……母家微賤”而致落第耶?


細案之不然。此次推選太子,允禩之所以失敗,其咎似在馬齊一人。自表面觀之,馬齊固亦禩黨,決無破壞之理。乃馬齊起自微末之員,純系貪得之人40,躥至高位,圖謀專擅,必先已探得消息。不然,帝何以有“勿令馬齊預之”41之諭?及其所舉皆同,無一異議才,不得不招聖祖之疑,反復究問,查出馬齊必系暗通消息之人42。蓋聖祖屬意於允禩,確已胸有成竹。讀四十七年之諭:“今立皇太子之事,朕心已有成算”;與四十八年帝自謂:“此事必舅舅佟國維、大學士馬齊以當舉允禩,默喻於眾”;及上諭雲:“馬齊……乃潛窺朕意而蓄是心,殊為可惡”43,則知帝心目中之皇太子,舍允禩其誰?參以允禩落選之後,而佟國維猶以“總之將原定主意,熟慮施行為善”為言,尤可證也44。惟帝以大權在握,不能旁落45;於是允禩之圖謀大位,竟由馬齊一手斷送。


五十一年太子再廢後,聖祖絕口不談此事。允禩輩果能為之絕念乎46?此又不然。證之五十三年諭雲:“允禩仍望遂其初念,與亂臣賊子等結成黨羽,密行險奸。謂朕年已老邁,歲月無多,及至不諱,伊曾為人所保,誰敢爭執?”及雍正二年上諭:“伊等結成朋黨,竭力鑽營……巧行賄賂,收服人心……偏置耳目,以愚弄人。專欲待間乘時,成伊大志”,與夫允禟寄書允(原字為左示,右我)內稱:“事機已失,追悔無及”云云47。可見聖祖儲位尚虛,則諸子之野心不死,固昭昭然也。


帝之所以始欲立禩而中變者,固懼大權之旁落于大臣之手,尤患重蹈允礽之覆車。誠如上諭所雲:“朕恐後日必有行同狗彘之阿哥,仰賴其恩,為之興兵構難,逼朕遜位而立允禩者……不然,朕日後臨終時,必有將朕身置乾清宮,而爾等執刃爭奪之事也……二阿哥悖逆,屢失人心;允禩則屢結人心,此人之險,實百倍于二阿哥也”48。則允禩之不得立與太子之再廢,實同一命運。
克寬克仁,皇建其有極。
惟精惟一,道積于厥躬。

3.世宗之繼承


雍正元年(1723年)上諭內閣:“朕在藩邸……皇考知朕中立不倚,斷無殺戮之事,是以命朕繼承大統”;同年又諭:“我聖祖仁皇帝為宗社臣民計,慎選于諸子之中,命朕繼承統緒”;此外屢言:“歷年身居藩邸,享安閒之福”;“坦懷接物,無猜無疑,飲食起居,不加防範,死生利害,聽之於命”;“並無希望大位之心”;“不特不與人結仇,亦不與人結黨”49。據此知世宗之繼承,純出於聖祖一人之授與,似已無疑義者矣。


夷考其實,則大不然。雍親王之為人,“喜怒不定”四字,足以定評;“戒急用忍”,尤其天性險詐,似遠出諸阿哥之上50。試舉一二例以證之:平昔小心謹慎,能體父意,殷勤懇切,竟獲“誠孝”之美名,固無論矣;太子初廢,目擊諸邸公然角逐,乃反其道而行,陽若不爭,且為之保奏,複得“偉人”二字之褒語51。不特此也,且於眾前強辯其無此奏52。非矯飾之人,不克臻此。果友于兄弟,何以聖祖在日,有“二阿哥恐有妨於己,遂至以非理相加”之事;又何以太子臨死,有“二阿哥斷不可放出”,及其既死,有“其身若在,仍屬負罪之人;今既如此,其罪已畢”之語53?真情忽吐,乃知其陰險詐偽之極,不能矯飾于平時。


若謂雍邸向日並無希望大位之心,又無結仇結黨之事,誰復信之?雖世宗嘗自為之辯曰:“倘如伊等營謀,朕亦不讓伊等;伊所糾合之人,朕豈不能糾合?伊能市恩小義之名,朕豈不能邀取?朕素無此志,他人容或不知,深知朕者,無過允禩也”;又謂:“朕在藩邸,甚惡此風(指朋黨),斷不為其所染。廉親王至今與朕結怨,亦即此故”54。一概推託,且舉允禩為證。而不知其結黨邀名,與諸阿哥如出一轍,且有過之無不及。觀雍正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諭明雲:“沈竹、戴鐸乃朕藩邸舊人”,而四年八月三十日上諭竟雲:“巴海、戴鐸、沈竹皆八阿哥屬下之人。”55似此推諉,可謂欲蓋彌彰。更證之以閻若璩之客于雍邸,幾為當時掩飾殆盡,終難逃後世明人之勘斷也56


雍邸之腹心,自以鄂爾泰、田文鏡、李衛三人為最57。倚賴之深,信任之專,始終如一,人莫能與之抗。鄂,滿洲也;李,漢人也;田,漢軍也58。世皆知田曾為藩邸之“莊頭”,乃上諭于擢用田之原委,竟謂:“朕在藩邸時,不但不識其面,並不知其姓名”,其誰欺乎59?此外藩下人有年羹堯、傅鼐、博爾多、諾岷、戴鐸、沈廷正、沈竹、金昆、黃國材、黃炳、魏經國、常賚、官達60輩,皆在康熙時,各為總督、巡撫、提督,遍佈于四方。而上諭雲:“朕在藩邸,懶於交接”61。不知由馬爾赤哈之薦,於園中一見蔡珽,即加優禮;複由蔡珽而拔用李紱62,非廣事交接結納羽党而何?他如與禪僧相接,致後來有“密用僧人贊理”63之流言,豈偶然之故哉?此其所以登極二年之後,猶諄諄諭以:“爾等應以大統視朕躬,不應以昔日在藩之身視朕躬也”,及“諸宗室家毋妄與外邊漢人來往。……伊等但誘人多事,從中僥倖得利,遂其志願。爾等敬識之。”64若非親身經歷,何能深悉情偽以為丁寧告誡如此?


雍親王既結党邀名,亦不可謂不“僭越”矣65。潛萌希冀,預謀攘奪,決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以能于聖祖晏駕之日,安然紹承大寶者,隆科多一人之力為多。蓋隆時為步軍統領,身操警衛京師之兵權,然則榻前受命,口銜天憲,誰敢不從66?上諭所雲:“倉卒之間,一言而定大計”,“授受之際,太平無事”,67雖平淡數語,最能探出當時消息。何以征之?聖祖於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17221220日)戌刻崩於暢春園,亥刻回都,是夕鐵騎四出,用以彈壓68。翌日之命,在內以馬齊、降科多總理事務,在外以年羹堯代理允禵西陲軍務69。馬固禩黨,反復構煸其間,賣禩求榮,任馬即此以制禩死命;隆、年俱兵權在手,任隆、年即足以控制反側70。故能“中外敉寧”71,此即所謂“太平無事”也。至十六日宣讀遺詔,並未宣佈漢文,而以“宣讀清字詔書……即與宣讀漢字詔書無異”為諭,良足以駭天下人之聽聞72。此即所謂“一言而定”也。觀其監事之周密,即事前之深謀可知。乃以輕言細語了之,深心人作淺語,固知其語更深。雖巧不可階,其如難逃天下後世之明鑒何!


後來種種傳聞,散播人口,並非事後野人之語,如雲:“聖祖皇帝在暢春園病重,皇上就進一碗人參湯,不知何如,聖祖皇帝就崩了駕”之傳說73,豈皆禩黨所能捏造?證之義大利人馬國賢身臨其境目擊其事之記載,駕崩之夕,號呼之聲,不安之狀,即無鴆毒之事,亦必突然大變,可斷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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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年、隆之獄


1.阿、塞之誅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世宗登極,頒詔大赦,有雲:“朕之昆弟子侄甚多,惟思一體相關,敦睦罔替,共用升平之福,永圖磐石之安”74據此可知世宗于即位之初,固尚以“保全骨肉”相號召。曾幾何時,乃報復舊怨,翦除兄弟,務絕根株,大興朋黨之獄。上諭所雲:“朕之弟兄及諸大臣。……百日之內,淆亂朕心者百端。伊等其謂朕寬仁,不嗜殺人,故任意侮慢乎?此啟朕殺人之端也”,及“朕當以社稷為重,雖系兄弟,亦難顧惜”75,即共明征。然則初以允禩總理事務為四大臣之一,繼而封廉親王,授理藩院、工部尚書,無非藉以父安反側,牢籠天下人心,姑且容忍于一時76。不然,何以防範之嚴,甚於往時,致招諸大臣之不平;而竟有“即讓以此位,不少遲疑”之忿語耶77

其實允禩之才力,本與世宗相當78。只以大位已落人手,生殺予奪之權,操之在人。明知“過為貶損”,“小心謹畏’,仍不得免於誅戮;然猶委蛇柔馴,正欲使其兄負屠殺兄弟之名,蒙天下後世之不韙79。此時世宗所以不遽致之死者,不外散其黨孤其勢,且隱示禩在掌握,得免與否,全視其徒黨斂跡與否為斷80。以允禟、允禵為禩死黨,又皆數百萬之富,其權謀術數,足以耍結人心,煽惑眾聽81。故于父死未滿百日之際,即先迫允禟遠徙西寧,著都統楚宗加以約束,旋即拘禁允禵于湯泉,以李如栢為之監視82。觀後來上諭所雲:“朕即位以來,離散伊(指允禩)党,令居遠地,惟望伊等改悔前行。朕今日豈懼此等匪人黨與,所懼者萬一事生,必致殺戮多人耳”;“設使當日允禵、允禟俱留在京,必致相濟為惡。欲如今日之安寧無事,其可得乎”,懲治弟輩,得心應手,見於詞色,毫無手足之情;而禵則一母所生者也83。忍哉!

即如碌碌庸才之允(原字為左示,右我),亦必逐往張家口外嚴寒之地,抱病而醫,立加拘禁;至若已拘禁十數年之大阿哥、二阿哥,均禁錮終身,死於監所;允祉亦以幽死;允禑命守景陵,不數年而卒84,謂非良死,自無確證,然以世宗之殘忍,決不肯聽其苟延。至若崇任怡親允祥,厚獎果郡王允禮,則別有故。世宗之所以任允祥者,正以專未嘗“糾黨邀結一人”,而又能為其窮治邪黨,“徹底審出”;所以獎允禮者,正以其能參奏抬寫廉親王之處85。既得其用,複博友于之名,以掩蓋一切殺弟醜事。

世宗尚恐廉親王素懷大志,其心不死;於是窮治黨羽,謂之“整理變化”,自謂即被人加以“苛刻嚴厲”之名,亦受之不辭86。如其所雲:“暗附朕之兄弟者,朕必明正其罪,置之重辟。使向日結党之弟兄,無附會濟惡之人”;又雲:“黨援必由眾人附和而成,若人人皆知廉親王之非,則黨援自散,廉親王一人又何所恃而如此行為乎?87故費盡苦心,必剗除罄盡而後已。如蘇努、勒席恒、七十、秦道然、陳夢雷、陶賴、張廷樞、吳爾占、普奇、經希、色亨圖、阿布蘭、馬爾齊哈、常明、德寧、佛格、汝福、阿爾松阿、阿靈阿、鄂倫岱、滿都護、噶達渾、欒廷芳、武正安、魯賓、揆敘、五格、二德、阿爾遜、郭允進、徐元夢、巴海輩88,莫不坐以“邪黨”。或譴責,或降級,或革職,或削籍,或除名,或監禁,或禁錮高牆89,或充軍邊地,或正法,或立斬梟示,或已死而猶追治其罪。凡此皆在禩、禟生存之時,恐其助之為害,猶可說也;迨禩、禟既死之後,仍有魯爾金、烏爾陳、蘇爾金、庫爾陳、法海、佛保、達爾當阿、托時、查弼納、蕭永藻、高成齡、董永芠、四格、李鳳翥輩90之放流誅殛,謂非怨毒之深而何?

當禩、禟之未死也,世宗帥折磨之淩辱之,無以復加。兄弟骨肉之間,“情如水火,勢如敵國”91。觀其以一都統約束允禟,令之下跪聽詔;因遣人買草,竟革去貝子92。而允禩之掌工部也,節省不可,推諉亦不可,即無心之過,亦莫不推之允禩一人93。既以梓宮奉移山陵,減省一半,為不遵例矣;而供奉禦容,自我作古,又以“悲思罔極”為合法94。又如諸母妃迎養廉王府之初,允祹請不時入宮相見而不見許矣;乃三年後,又以諸母妃未嘗一造殿下為“系允禩從中阻撓95。似此自相矛盾,令人何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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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欲殺禩、禟之心,早已蓄于同為皇子之時,決不肯貸其一死。如康熙四十八年即奏:“此等悖逆之人,何足屢煩聖怒。亂臣賊子,自有國法。若交與臣,便可即行誅戮”;雍正元年亦諭:“但迫朕于不得已之時,將憑皇考之威靈,執法誅戮,誰曰不可乎?”及三年三月又諭:“廉親王……每事煩擾朕之心思,阻撓朕之政事,惑亂眾心,專欲激朕殺人”96可證。三年十二月,拘禁允禩,並革去親王,嚴行禁錮;四年三月,廢允禩、允禟為庶人;旋改允禩名阿其那,其子弘旺名菩薩保;五月改允禟名塞思黑97。八月二十七日(一七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塞死於保定,九月初八日(十月三日)阿死於監所,阿、塞之死,決非良死98,下手者李紱,而授意者則世宗也。請以事實為證:世宗先差胡什禮往西寧,帶頒塞思黑回京,塞“一路……談笑如常”,固強健也;途過保定,留住兩月,飲食亦如常,猶無恙也;乃李紱忽以“腹瀉”奏聞,隨即痊癒,不數日而病故矣99。證以李紱有“俟塞思黑一到,我即便宜行事”之語,及世宗已有“俱交與李紱,爾不必管”之明旨;而七年上諭又責李紱“並不將塞思黑自伏冥誅之處,明白於眾”100,真所謂狐埋狐搰。塞死才旬日耳,阿又以病故聞,何其巧也101!以世宗迫允禵“若欲同死,悉聽爾意”102之諭推之,則阿之暴卒,非世宗授意殺之而何?

阿、塞死且百有餘日矣,五年四月十八日之煌煌上諭,因李恒榮之案論及阿、塞之死曰:“阿其那、塞思黑二人之惡,不可枚舉,實逆党之渠魁也。二人一日不除,則逆黨一日不散,國家一日不安,是以無奈將伊二人拘禁。此時諸王大臣奏請即行正法,而朕未即俞允者,乃一時小不忍,意略遲回耳。不意二人遂服冥誅。然朕為宗廟社稷計,若二人不死,將來未必不將伊明正典刑,以彰國憲。

蓋朕受皇考付託之重,不得顧小節而忘大義,亦不得顧一身之毀譽而忘國家之安危。朕只論阿其那、塞思黑有必可誅之罪,有必當誅之理,而斷不避誅阿其那、塞思黑之名也。諸臣試思:此二人者,寬以容之,不可;嚴以待之,不可;放縱之,不可;禁錮之,亦不可;果如何措置而後可以除國家之大患乎?103世宗必死共兄弟,特不欲負殺兄弟惡名。允禩明知不能免死,但不欲獨死,欲世宗多殺兄若弟,以負千載駡名。觀世宗前後上諭,種種忸怩,及允禩種種言辭,皆以此一念為關鍵。至於既死其弟之後,知駡名不可避免,乃明明白認。向來特小不忍,非避惡名,其實仍是掩飾,用心亦良苦矣。世宗嘗責廉王曰:“外市慈厚之虛名,而內忍行慘酷殺人之實事;雖工於掩飾,而欲蓋彌彰。”104若以此評還諾世宗,尤覺至確至當。兩人智術相等,不過一成一敗。聖祖一生弄術,而諸子若此,知其後半生之苦惱不少。世宗既歿,高宗即位,首先將主謀助凶之文覺禪師,驅逐回籍;後來阿、塞二人仍復原名,收回玉牒105。是世宗之行事,又不見諒於其子矣。

自是而後,諸邸停止阿哥行走,改為上書房,以課皇子106,遂為一代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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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隆之獄

世宗之立也,年、隆最為有功。隆以是封一等公,複加“舅舅”之稱;年則封三等公,悉付以西陲之寄107。其所以信任之尊崇之者,蔑以加矣。隆之入朝,見親王不過起立,親王則欠身微趨而過108。其於年“賜爵、賜金、賜第、賜園、賜世職、賜佐領”;年在外,督撫跪道迎接,受之不辭;每入京,公卿跪接,策馬而過,不稍為之動容;即王公下馬問候,亦頷之而已109。複諭將年之子熙過繼與舅舅隆科多為子,而隆竟有“我二人(指隆與年)若少作兩個人看,就是負皇上矣”110之言。是又暗示隆、年並重,豪無軒輊,共尊寵若此。滿朝望風承旨,孰敢不媚此二人?後來乃獨責誠親王“待隆科多、年羹堯越禮致侯,作諂媚卑污之舉動”111,而不知皆自己過於隆重,有以啟之也。

阿、塞在必誅之列,盡人皆知。獨年、隆以功首而就夷戮,且年之顯戮,猶在阿、塞之前,則不得共故。世或以年恃功驕蹇,不繳朱諭112,為致死之由,當屬皮相之論。若深察世宗之為人,則年、隆之戮辱,誠為不可避免之事。蓋年、隆皆反復無常之人,非得共力,不足以成事,而對於其人,則早有戒心,用畢即殺之除之,早已預有成算。即使二人恭順自矢,亦決難免禍。不然,年尚可以驕蹇目之,隆則何說乎?此外則年、隆贊佐密謀時,必有許多不可告人之隱,若留活口,終是後患。此亦不得不亟亟加以誅戮之一理由歟?今即由世宗先後諭旨比勘,知不隻字字深險。極盡操縱抑揚之能事。于年尤甚。年之才能,遠在隆上,故年顯誅而隆瘐斃。觀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諭:“夫為君難,為臣亦不易。……即如年羹堯建立大功,其建功之艱難辛苦之處,人誰知之?隆科多受皇考顧命,又誰知其受顧命之苦處?”備示牢籠,正所以暫安其心;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未刊朱批年羹堯折忽雲:“凡人臣:圓功易,成功難;成功易,守功難;守功易,終功難。為君者:施恩易,當恩難;當恩易,保恩難;保恩易,全恩難。若倚功造過,必致返恩為仇.此從來人情常有者”,已略露抑制端倪;及三年未刊朱批年折則雲:“可惜朕恩!可惜己才!可惜奇功!可惜千萬年聲名人物!可惜千載奇逢之君臣過合!若不知悔,其可惜處不可枚舉也”,明明道破即將下其毒辣之手113。而年、隆不悟,年猶有“夕惕朝乾”之語病,有類譏刺;而隆則私抄玉牒,存貯家中,授人把柄114。

今考隆之罪案凡四十一款,其中有雲:“妄擬諸葛亮奏稱:白帝城受命之日,即是死期已至之時”;與“狂言妄奏:提督之權甚大,一呼可聚二萬兵”115。證以雍正五年上諭內閣:“皇考升遐之日,大臣承旨者,惟隆科多一人”,則隆此二語,不啻李斯臨死上書之以罪為功,觸犯世宗所忌,安能免于“永遠禁錮”116?年之誅也,尤早於隆。罪狀至九十二款之多117,實皆非必殺之罪。蓋年之入雍王府,早在康熙四十八年前;而撫川時,世宗即責其有“今日之不負皇上,即他日之不負王爺”之語為“無法無天”118。所謂“無法無天”,即此等密謀,只能存之於心,不能宣之於口。迨世宗即位之後,年懇請陛見折雲:“臣受恩最深,忠君之念不自今日。我皇上至孝本乎性成,自古帝王所未有,此臣平日所深知者。”119可見年早預奪儲之謀。讀雍正元年正月初二日未刊朱批年折雲:“舅舅隆科多,此人朕於爾先前不但不深知他,真正大錯了!此人真聖祖皇考忠臣,朕之功臣,國家良臣,真正當代第一超群拔類之稀有大臣也!”120可見世宗篡奪之謀,年、隆實預腹心之寄。所謂“先前”二字,至少當在年為川撫之時,與年折“不自今日”可相印證。故謂世宗蓄謀過二十年,即此可以為證。後來遂責年“今日之功,豈能及鱉拜之大?而所省巨之罪情,則甚於鼇拜。”121以鱉拜為此,不殺何待?甚且謂其居心“期於必遂其緣木求魚之大志,主意斷不改悔也”,則疑年由怨望而萌異志矣;所以有此疑,則由於預斷其人必反復也122。而年猶不悟,於奏摺中“故意隱約其辭,以啟天下之疑”,尤足以激世宗速殺之心。不知所謂大功告成,正是死期已至之日,猶斤斤以功自詡,卒致殺身並殺其子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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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隆皆以兵權在握,得為佐命。世宗初登大寶,即對隆陽尊其名位而陰奪其實權124。年則儲之以制允禵、允禟,獨處西秦,手握重兵,而竟一車兩馬,僕從數人,布幃轎車,帖然受命赴任杭州者,實由任年之始,即早儲岳鐘琪以制年矣125。而昧昧如王安國者,乃奏稱:“皇上既燭年羹堯之奸,奪其權而調之內地,在今日不過釜魚幾肉耳。正法亦可,放流亦可”,致遭世宗“笑而鄙之”126。明明道出世宗心事,不能怒駡,乃以此“笑而鄙之”四字解嘲耳。

年之羽黨,似多於隆。如胡期恒、金啟勳、邊正烈、彭振義、劉世奇、張泰基、黃起憲、武正安、周仲舉、郎廷槐、白訥、常璽、朱炯、趙成、阮陽璟、黃焜、張適、李世倬、彭耀祖、楊廷柏、張梅、王希會、周文澤、靳樹榛、梁奕鴻、馬灼、王持權、金式訓、靳光祚、高世祿、董正坤、魏世瑛、楊書、葛繼孔、李繼泰、趙健、許啟盛、劉子正、嚴世傑、金德蔚、周元勳、王國正、楊文斌、崔鴻圖、張純、周仁舉、年悅、王景灝、王嵩、宋師曾、王允猷、汪景祺、鄒魯、淨一道入、田帝育127輩,曾獲譴責或誅戮。至於錢名世以黨年致負“名教罪入”128之駡名,又處分之罕見者。以視阿、塞,“年之結黨,為時尚淺,是以易於解散”129。乃隆于年案,有意擾亂,亦得嚴加議處130。所謂“隆党”,不過牛倫、程光珠、張其仁、姚讓、吳達禮、查嗣廷、馬武、塞爾圖、塞楞額諸人,其交結揆敘、阿靈阿、菩薩保131,菩薩保即允禩之子弘旺,後來撰“皇清通志綱要”者也;並為敵黨,又罪之大者。蓋世宗時時心目中有反復二字在132。攻擊年黨最力者為李紱、蔡珽,昔深仇也,故世宗賜以所籍年之服物貲財,年賜自盡時,特派蔡珽監刑,使珽快心,兼使年痛心133。然未久紱、珽又皆得咎,凡甘為鷹犬者下場往往如是。

依據上面所列論證,知世宗之用年、隆,識共反復,早預存欲殺之心。制之之法:先削其兵權,後則按定步驟;初若隆重,繼示裁抑;又繼則吹求無所不至。先後歷時四五年,始了其事。重視之,殆與阿、塞相等。所以不遽誅戮,意在離其黨羽,兼為用人取捨之資。唯世宗自謂親理萬幾,不假手於人,不似督撫之有幕賓134。然“永憲錄”謂阿、塞、年、隆之大獄,皆由文覺禪師主謀。高宗初立,嚴飭僧人,曾放還山;獨令文覺徒步南行,且年逾七十矣135。“永憲錄”著者蕭奭136,親見親聞,所述如此,自足取信。然與世宗無幕賓之言,大相謬刺矣。文覺能為世宗主謀,其人本領可知。惜共事不詳,遍考諸書,竟無所得,僅得其所為文一首137。信能文之高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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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論

此文作就,尚有可得而論者,綜括為三:第一,世宗篡立,確鑿有據。即年羹堯為川撫時“他日不肯負王爺”,及雍正元年二折,不啻自畫供招,已足為世宗圖謀大位逾二十年作一鐵證。而旁證若康熙四十七年太子之廢,雍王亦在與諾子同被圈禁之列138。又康熙五十二年戴鐸有“諸王當(太子)未定之日,各有不並立之心”之語,所謂“諸王不並立”,其中自有世宗;及康熙五十七年李光地奉旨進京,系為立儲之事,乃語戴鐸雲:“目下諸王,八王最賢”,而鐸密告之曰:“八王柔懦無為,不及我四王爺聰明天縱,才德兼全;且恩威並濟,大有作為。大人如肯相為,將來富貴共之”139,雖事實不詳,而圖謀二字已有注腳。再證以世宗即位後,四五年間,皆為清除敵党,蘇努、七十之追罪,鄂偷岱、阿爾松阿輩之正法,以及阿、塞之死。苟非數十年以死相搏之仇恨140,何必一一置之死地而後快意?即年、隆之不可容,卒致或誅或禁,固有種種釁端;而非慮當初密謀,留為他日話柄,又何必過為已甚?凡此皆可作篡立之最好證據也。故分言之,則篡立為一事,阿、塞為一事,年、隆又為一事;合言之,則前者為主,後二者為餘波。必合而考之,其事始明,其跡自顯141

第二,“大義覺迷錄”不足置信。此則雍正七年因曾靜、張熙之案而刊佈。世人皆知為討論“華夷”之見而發,不知其所以“明目張膽,宣示播告”,正為“更有大奸大惡之徒(指允禩允禟)捏造流言”,而加以強辯耳,如雲:“若非因曾靜之事,則此輩(允禩允禟)之謠言,輾轉流布,朕何由聞知為之明白剖晰俾家喻而戶曉耶?”142即可印證。今請就謀父、逼母、弒兄、屠弟四端,舉其事實抵觸處,為之駁正,以證其誣。聖祖之崩,世宗尚在南郊,乃雲:“馳至問安,皇考告以症侯日增之故”,而一字未及傳位之事,固可疑矣;證以遺詔之不在寅刻,果親王允禮之不在寢宮,則錄中所雲,必非當日實事143。此謀父之終可疑者也。自謂為仁壽太后“孝順之子”,已宣言欲慰母后之心晉封允禵為郡王矣,終未賜封號,仍稱貝子;乃母死之日,欲一面同胞之弟而不可得;即如諸母妃三年中不許入宮一見,而錄中猶雲:“無不盡禮敬養”,所言與所行自相抵觸144。此逼母之又可疑者也。以大阿哥、二阿哥曾有“斷不可放出”之諭旨,此錄則改為“二人斷不可留”;雖一字之易,其相去不可以道裏計;錄中又雲:“將來二阿哥亦可釋其禁錮”145,證以二年上諭:“其身若在,仍屬負罪之人”之語,則錄中所雲,何可為信?即以錫賚及臨死之言而論,前後亦複不同146。是弒兄之名欲蓋彌彰也。至若屠弟一事,世宗自雲:“不辯亦不受”147。謂之明明白認,亦無不可。唯錄中涉及此事,紕繆百出。如阿死於四年九月,塞死于同年八月。乃錄中雲:“不意此際阿其那遂伏冥誅,塞思黑從西寧移至保定,交與直隸總督李紱看守,亦伏冥誅”148。二人之死,其間相去雖止旬日,而一先一後,故意顛倒,決非健忘;不過佯若不知其實情,以圖掩飾授意之跡而已。再如允禵于元年四月留駐湯山,越數日而逮其家人,永遠枷示,五月複革其祿米,平日亦不許往拜陵寢;即母后臨死之前一日召見,以部文未載諭旨而中止。149非拘禁而何?乃錄中雲:“允禵之拘禁,乃太后升遐三年以後之事。”150豈非欺入之語?然則屠弟自是實事,而複譸張為幻如此。此錄之不足置信,彰彰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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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實錄有意刪改上諭之處,歷歷可考。關於上諭詆斥阿、塞之處,竭力為之掩飾,當出高宗有意為之。茲分全刪及潤飾二端,各舉一二例以明之。其全刪者,如: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諭:“……如阿其那、塞思黑之在皇考時,悖逆之心固已顯然昭著,尚不敢於大廷廣眾公然肆行其悖逆之語。此與四凶之在堯世,有不臣之心,而尚無不臣之跡同也。是以皇考姑容之。朕以藩封,繼承大統。彼阿其那、塞思黑之視朕,猶四凶之視舜也。遂肆其欺罔,恣共傲犯,種種逆跡,不可枚舉。且敢公然于王公大臣之前,詛咒詈罵。此與四凶之在舜世,悍然肆其不臣之跡同矣。夫舜之去四凶,豈有些微嫌隙私怨於其間哉?蓋殛放奸回,為世道人心計耳。故史稱:舜流四凶族,於是四門辟。言無凶人也。朕在藩邸四十年,從旁觀看,凡党惡渠魁,潛蓄邪謀,背公枉法之事,靡不洞悉。今受皇考付託之重,既知習俗流弊,關係甚巨,如坐視而不為整理,朕實不忍。是以屢降諭旨,諄切開導,冀其悛改,四年於茲矣。而阿其那、塞思黑及同黨之巨惡數人,自知平日叛逆之罪,為朕所深知,必不能逃於誅戮,而怙惡之念愈堅。不但不肯悛改,且至肆無忌憚。正如左氏傳所謂四凶者,告之則頑,舍之則囂,誣盛德而亂天常也。朕荷宗社之重寄,念經國之遠圖,不得已將伊等同黨巨惡數人置之於法。而阿其那、塞思黑為天地所不容,相繼俱伏冥誅。……”151云云。此全段之被刪者;其他類此者甚多,不勝枚舉。向來修實錄,於上諭有刪減,無筆削,意在存其,猶可說也,乃潤飾斧削之處,屢見於篇。如二年四月初七日上諭原雲:“朕即位後,不念舊惡,惟篤兄弟之誼,恩予包容,指示教誨,冀其改過,以期終始保全。伊等不知感思,罔俊舊惡,益複妄行。在昔皇考時,朕尚以兄弟之故,如彼周旋;豈今紹承大寶而有淩逼兄弟指瑕求疵之理乎?”改雲:“朕即位後,惟篤兄弟之誼,曲予包容,指示教誨,冀其改過,以期終始成聖。此朕向在皇考時,即志願如此。豈今紹承大寶而于兄弟間有指瑕求疵之理乎?”又如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上諭有雲:“總因伊(指鄂倫岱)私相推戴之人(指允禩)未得大位”,改作:“總因伊私相依附之人未遂其願”。152此字句之刪潤者。“世宗實錄”成於乾隆六年。前此“上諭內閱”頒于雍正九年。“永憲錄”撰成在乾隆十七年,其凡例自謂曾錄自邸鈔。嘗以三者對勘,“永憲錄”雖間有漏遺刪節,而語句尚保有最初之真面目。“上諭內閣”則已有修改痕跡。實錄則又加修改153。若以實錄字字皆為信史,豈非謬誤?不特此也,“聖祖實錄”成于雍正九年,實錄中從來未見允禎之名。若非見於“皇清通志綱要”,後人決不知允禎為允禵之本名矣。修實錄時,必將康熙時上諭提及允禎者一一改正。此可改正,其他何不可以修改?以是疑宜錄中盛獎世宗及唾駡禩、禟之處,未必皆能得實。今日故宮所存文獻,關於廢太子者,從未發見,殆昔焚毀無遺矣154。然則為滅跡而無不焚毀者,當無限量。因考世宗事,除上諭外,幾於無征。而上諭又有足信有不足信。又因世人喜論康、乾間修改前代實錄,而未注意康、雍兩朝實錄初修時已有若干諱飾,故略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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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1]参内藤虎次郎:“清朝初期の继嗣问题”(谢国桢译:“满清初期之继嗣问题”,载“国学丛编”第一卷第一期),见“史林”第七期页42——56;今西春秋:“清の太宗の立太子间题”,见“史学研究”第七期页1——2。以上二文皆只讨论太宗以前之继嗣问题,顺治入关以后则未之及。

[2]“上諭內閣”(雍正九年刊本),雍正元年八月十七日雲:“建儲一事,必須詳慎。……今朕特將此事,親寫密封,藏於匣內,置之乾清宮正中世祖章皇帝禦書正大光明匾額之後,乃宮中最高之處,以備不虞。”是為密建之制。據王闓運“湘綺樓日記”(商務本)卷1頁21上有雲:“點‘魏書’一卷。……波斯王即位之後,密書其子賢者之名,封之於庫。王死,發書視名立之。此世宗立嗣之法,未知為見史而效之,為暗與之合也?”聊備一說。迨乾隆四十八年敕撰“古今儲貳金鑒”(乾隆四十九年刊本),首引是年十月十九日上諭雲:“因建立儲貳致釀事端者,不可枚舉,自當勒成一書,以昭殷鑒。……書成,名為‘古今儲貳金鑒’。”其實密建之制,自乾隆以後,並未見諸施行。如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記”(商務影印本)卷8頁43下雲:“為蔭軒(即徐桐)校書二卷,內論建儲宜早云云,竊以為與我朝故事未合。”同書卷18頁30下雲:“己卯三月二十五日,……是日召見東暖閣,首問書房功課,以近日不甚靜穆對;次問吳可讀折,具次古今典禮本朝不建儲之說對。上意躊躇良久,則又以大統所歸,即大宗所系。次第詳陳,仰蒙首肯再三。”又“越縵堂日記”(商務影印本)卷32頁33上下引光緒五年四月初十日邸鈔兩宮皇太后懿旨:“我朝聖聖相承,皆未明定緒位,彝訓昭垂,允宜萬世遵守,是以前降諭旨,未將繼統一節宣示,具有深意。吳可讀所請大統之歸,實于本朝家法不合”云云,可與翁記相參證。證以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諸帝之立,並未預建,自是事實。

[3]“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大清歷朝實錄”影印本,以下簡稱“聖祖實錄”。又“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簡稱“世宗實錄”,“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簡稱“高宗實錄”),卷58頁19下、21上。又按同書卷56頁1下——2上,同年六月癸亥已有欲以嫡子允礽為皇太子之諭,則早在半年以前。

[4]同上卷234頁1下——4下,10下——12下。按皇太子被執在九月初四日,而帝決定廢斥太子,則在九月十八日。
[5]同上卷237頁4上;卷251頁7下——12下。
[6]同上卷234頁3上、2下、10上,卷237頁3上下,卷251頁8下,卷252頁5下,卷253頁9下。

[7]同上卷234頁11上。按王士禛“居易錄”(原刊本)卷3頁8下有雲:“聞上在宮中,親為東宮講授四書、五經。每日禦門之前,必令將前一日所授書背誦覆講一過,務精熟貫通乃已。士大夫家不及也”,可相印證。

[8]“聖祖實錄”卷234頁11上下雲:“繼令大學士張英教之。又令熊賜履教以性理諸書。又令老成翰林官隨從,朝夕納誨。”又“清史稿”(聯合書店縮印本)頁1002于張莢、熊賜履之外,多李光地、湯斌、耿介三人。按“古今緒貳金鑒”乾隆四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諭特雲:“皇祖時理密親王亦嘗立為皇太子。且特選公正大臣如湯斌者為之輔導。乃既立之後,情性乖張,即湯斌亦不能有所匡救占”今“望溪先生集外文”(“四部叢刊”本)卷六頁1上——3下“湯司空遺事”條亦雲:“湯某以理學為時所崇,輔教太子,非某不稱。”再汪琬“堯峰文鈔”(康熙三十二年刊本)卷14頁4上——8下有“工部尚書充經筵講官湯公墓誌銘”亦及此事。唯“居易錄”記東宮會講之事最詳,如卷2頁12上——13上東宮講官有:張英、尹泰、艾肅、李鎧、魏希征、許汝霖。此外東宮講官尚有:顧八代,努黑(又作努赫),耿介,常在,楊大鶴,特默德,汪灝、巢可托、胡任輿,來道、常壽輩(見卷19、20、22、29——31、34),可補正史之闕。再如卷31頁10下有雲:“(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三日……命吏部尚書熊賜履、禮部尚書張英日侍東宮,進講性理”;頁7上亦雲:“(康熙三十八年)閨七月十七日,駕幸古北口。命吏部尚書熊賜履、禮部尚書張英侍東宮,日講‘周易’。”足為實錄佐證。

[9]“聖祖實錄”,卷234頁11下;“清史稿”,頁1002。參“聖祖五幸江南全錄”(“振綺堂叢書”本)頁22上皇太子賜山陰耆民王錫元對聯:五枝荊樹起今代,百秩仙籌萃一門。蓋以其兄弟五人,年歲均在七八十以上故也。又頁33上賜靈穀寺對聯:滄池彰靜千潭月,碧樹香傅五葉花。其他類是者甚多。又高士奇“蓬山密記”(“古學匯刊”本)頁4下皇太子賜高五言律詩一首,但未及載。今按“居易錄”卷31頁1下-2上雲:“皇太子賜(徐)嘉炎睿書‘博雅堂’大字。又一聯雲:‘樓中飲與因明月,江上詩情為晚霞。’又賜睿制詩一首雲:‘玉台詞藻重徐陵,經笥由來博雅稱。每見趨陪鵷鷺側,神仙風度在觚棱’。”東宮詩之遺留於今而尚可考者,如“晚晴簃詩匯”(得耕堂本)卷5頁2上-3下錄其過開山廟、黃河、陪駕幸五台、恭
侍聖駕閱視河堤、菩薩頂雪月及瞻仰盛京宮闕念祖宗創業艱難恭賦凡五首。小注雲:“詩話理密親王居東宮,三十二年以疾黜;既乃複立,又三年終黜。聖祖聰明睿知,家庭父子間,非事有至難,必不至若是。詩載‘文穎’中,述祖勤民,其言悱側,固未嘗有不克負荷之征。漁洋嘗舉其賜致仕內閣學士徐嘉祥絕句雲……亦複斐然可誦。”此中所雲“三十二年以疾黜;既乃複立,又三年終黜”者,蓋未之深考。又同書巷7頁9下雲:“輔國公弘嚥,號思敬,理密親王允礽子,官宗人府右宗人,諡恪僖,有‘石琴草堂集’”;卷8頁1上雲:“輔國公永璥,字文玉,一字益齋,號素菊道人,理密親王允礽孫,襲封,有‘清訓堂集’。”據此知皇太子之子孫均有著述。

[10]同上卷171頁20上,康熙三十五年二月甲寅諭大學士等有雲:“此次各部院衙門本章,停其馳奏。凡事俱著皇太子聽理。若重大聚要事,著諸大臣會同議定,啟奏皇太子。”又同書卷235頁23上諭曰:“朕初次中路出師,留皇太子辦理朝事。舉朝皆稱皇太子之善。”同上卷180頁7上,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丁亥:“是日上行兵寧夏,命皇長子允禔隨駕。”同書卷183頁21下:“五月壬辰皇太子允礽……等迎駕。”雖未言留守而雲迎駕,則皇太子居守可知。

[11]同上卷277頁9上論:“前允礽為皇太子時,一切禮儀,皆索額圖所定。服用儀仗等物,逾越禮制,竟與朕所用相等。”參“清史列傳”(中華本)卷8頁12下“索額圖傳”末引上諭:“昔允礽立為皇太子時,索額圖懷私倡議:凡服禦諸物,俱用黃色。所定一切儀制,幾與朕相似。驕縱之漸,實由於此。”可證太子之儀制僅次於天子。其實太子既立之後,凡元旦冬至諸節,群臣亦行朝賀之禮。“居易錄”記載最為明晰。如卷17頁18上下雲:“禮部會同內閣、內務府議得:凡遇元旦、冬至、萬壽慶賀令節,皇太子隨皇上于皇太后宮行禮,皇太子率眾皇子詣乾清宮皇上前行禮。又臣等伏覩睿齡(指太子)滋茂,敬德日新。凡屬臣僚,宜行朝賀之禮。嗣後元旦、冬至、千秋節,設皇太子儀仗于文華門外,皇太子于主敬殿升座作樂。王以下、入八分以上,排班於主敬殿階下;文武各官,排班于文華門外;進箋,行二跪六叩頭禮。其謝恩諸王各官於皇上前行禮畢,俟駕還宮後,詣昭德門前,于皇太子前行二跪六叩頭禮。每月六次常朝官員,免詣皇太子前行禮可也。其行禮儀注,屆期具題;樂章,翰林院撰擬;陳設儀仗,交與鑾儀衛。奉旨:謝恩官員啟皇太子前行禮著停止,餘依議。”故卷22頁18上雲:“(康熙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上親祭南郊。次日,禦太和門行慶賀禮畢,諸王群臣詣昭德門行東宮慶賀禮。”及卷23頁2下雲:“甲戌(康熙三十三年)元旦,上禦太和門,受朝賀。諸王百官仍詣昭德門行賀東宮禮。”據此知太子儀仗亞于天於,康熙三十三年仍然如此,固不得追罪索額圖一人。

[12]同上卷209頁23上,康熙四十一年九月癸酉:“上巡視南河,命皇太子允礽……隨駕。”同書卷210頁2下,同年十月壬午:“上以皇太子允礽患病,駐蹕德州行宮。”又頁6下同月戊戌:“諭扈從諸臣:朕因閱河南巡,今以皇太子允礽患病,朕駐蹕此地,為時已久,應即回鑾,明歲再閱視河工。允礽病體雖稍愈,尚須調理。著暫留此,俟大愈後回京。”參宋犖“西陂類稿”(康熙五十年刊本)卷41頁3下“迎鑾二紀”所引上諭:“朕乘冬月巡閱河工,途中皇太子抱恙,耽延數日,今已全愈。但身體尚弱,宜加調理。朕不便遽舍前往。若再候數日起行,恐河凍天寒,水夫縴夫未免苦累。朕因此停往閱河。江南官員各有職守,不必越省迎接,懼著回去。來歲春,朕巡閱河工,應備各項俱著於來春預備。可作速行文曉諭。”聖祖于太子之寵眷如此。
同上卷237頁6上,康熙四十八年複立允礽為太子,詔有“皇太子允礽久踐青宮,夙標譽望”之言。再證以“西陂類稿”卷41頁16上,康熙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駐蹕蘇州,宋犖對曰:“臣幼蒙先帝恩遇如此。及臣之壯也,蒙我皇上破格簡拔,揚曆中外,濫竽旌節。今又得瞻覲皇太子。臣何人斯?遭逢之盛,無以加矣!”可知。
“蓬山密記”頁4下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十九日高士奇自西苑(指暢春園)出,“午刻至皇太子處時,皇太子將至御前,見臣士奇,仍回輦入宮。召至榻前,慰聞再四。賜五首律詩一首,南陔春永扁額,絨帽一頂,有金剛石寶藍龍緞袍、紅青四團龍褂各一襲。又欲賜鞍馬,以舟行辭。複命侍衛四格輿近侍周進朝送至。又令備皇太子自騎走縲送至通州。少頃,又追賜鼻煙合四枚,鼻煙一罐。”再參以“聖祖五幸江南全錄”及“西陂類稿”,其中所載太子賞賜之頻繁,殆輿聖祖相埒。可以想見太子體制之隆。
“聖祖五幸江南全錄”頁6上,康熙四十四年三月初九日駕幸江南,至清江閘口,“有揚州丁卯舉人李炳石恭迎聖駕。皇太子雲:‘你是何官’回:‘左都李楠子。’皇上又問:‘你是誰?’回奏:‘臣是揚州舉人李炳石,是左都李楠的兒子”’云云。可見人臣朝帝之前,得覲太子;即陛辭之後,亦得一辭太子,高士奇即其一證。
“聖祖實錄”卷234頁4下——7下,四十七年九月丁醜聖祖垂涕下諭廢皇太子。諭畢,複痛哭僕地。又諭:“其允礽黨羽,凡系畏威附合者,皆從寬不究外,將索額圖之子格爾芬、阿爾吉善,暨二格、蘇爾特、哈什太、薩財邦阿,俱立行正法。杜默臣、阿進泰、蘇赫陳、倪稚漢著充發盛京。”既廢允礽而聖祖未嘗安寢者凡六夕。同上卷234頁10下——11上:“先是拘執廢太子允礽時,沿途皆直郡王允禔看守。至是抵京,設氈帷,居允礽於上駟院旁。上特命皇四子胤禛同允禔看守。”同上卷234頁1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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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上卷20516下,四十年九月戊申:“正黃旗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以老乞休,允之。”同上卷2102下——3上、13下。同上卷21213下——16上。


[15]同上卷21213下諭中有雲:“舉國之人盡懼索額圖之人乎?”又頁14上雲:“至索額圖之黨,漢官亦多。朕若盡指出,俱至滅族。”又頁16下雲:“索額圖施威嚇人,議論國事。伊之大黨,盡已鎖禁。”則索党之眾可知。


[16]向上卷21215下、16上;卷2343下、19下。
[17]同上卷2342下、3下——4上、19下。
[18]同上卷2343下、19下。
[19]同上卷23516上下,卷2373上下。


[20]同上卷1804下——5下,三十六年二月初四日諭吏部,都察院雲:“自皇子諸王及內外大臣官員有……交相比附傾軋黨援理應糾舉之事,務必大破情面,據實指參。”又卷23413上下,四十七年九月庚寅諭雲:“今允礽事已完結,諸阿哥中倘有借此邀結人心,樹黨相傾者,朕斷不姑容也。”又卷23611下——12上,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諭曰:“嗣後舅舅[佟國維]及大臣等,惟篤念朕躬,不于諸王阿哥中結為黨羽。謂皆系吾君之子,一體看視,不有所依附而陷害其餘。”又“上諭內閣”二年七月十六日:“聖祖仁皇帝亦時以朋黨訓誡廷臣,俱不能仰體聖心,每分別門戶,彼此傾陷,分為兩三黨。”其“皇長子党”,見“聖祖實錄”卷23716下雲:“大阿哥黨羽甚多。……再聞大阿哥之席北駐紮烏拉白都納者一二百人。……又聞各處俱有大阿哥之人。”至若皇四子、皇八子兩黨,詳後。


同上卷2343下諭雲:“允礽……不遵朕言,窮奢極欲,逞其兇惡,今更滋甚。有將朕諸子,不遺噍類之勢。”戴鐸奏摺(“文獻叢編”第三輯)1下亦雲:“昔者東宮未事之秋,側目者有雲:‘此人為君。皇族無噍類矣!”此雖草野之諺,未必不受此二語之大害也。”可相印證。又卷23420下——22上諭諸皇子雲:“爾等護衛官員……並隨從人等多系下賤之人,必有各為其主,在外肆行者。”又頁23下諭:“當廢允礽之時,朕已有旨:諸阿哥中如有鑽營謀為皇太子者,即國之賊,法斷不容。……允禩……黨羽早相耍結,謀害允礽。”又“上諭內閣”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從前大阿哥畏人暗害,每夜各門加鎖。侍衛誇色亦恐人殺之,窗楞俱用板釘。此等人生在世,日恐見殺於人,雖生何為?”彼此防範如此,其互相傾軋之烈可知。無怪乎聖祖有“觀伊等以強淩弱,將來兄弟內或互相爭翻,未可定也”(見“聖祖實錄”卷2352)之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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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上卷23519上下,卷2364上。


[22]同上卷2368下——9上諭滿、漢臣:“皇太子雖縲被幽禁,並不怨恨。乃諄切以朕躬為念,故今釋之。……所以拘執皇太子者,因其獲戾於朕耳,並非欲立允禩為皇太子而拘執之也。……且果立允禩,則允禔將大肆共志,而不知作何行事矣。朕悉睹其情形,故命亟釋皇太子。”又卷2618下——9上諭皇諸子:“朕前患病,諸大臣保奏八阿哥。朕甚無奈,將不可冊立之允礽放出。”
同上卷23516下——17上,卷24817下——18下。如蔡升元之革任,即是一例。“五十一年十月諭吏部曰:‘學士蔡升元前皇太子惡之,革任’。”見“漢名臣傳”(菊花書屋巾箱本)92上。


[23]同上卷24815上,卷2506上——7下。
[24]同上卷2519下、10下、11上。


[25]義大利人馬國賢:“Memoirs of Father Ripa(London,1855)P83,于描述皇太子被廢之後,隨雲:“On the fourth day of April,1713……”按一七一三年即康熙五十二年。則知馬書所雲,當是皇太子再廢之事。尤以所記諸皇子立成一行,皆脫帽露頭,兩手縛於胸際。皇太子當亦如是。此則馬所目覩,所記必為實錄。然則因廢黜皇太子而捆縛諸皇子,彼此傾軋爭奪之烈,尤可想見。今按弘(原字為左日右玉)“皇清通志網要”(鄧文如師五石齋鈔本)卷五頁60上雲:“五十年十二月暢春園複廢皇太子允礽圈禁。”輿馬記之所在地暢春園相吻合。或者拘禁允礽在五十年而正式頒佈廢斥之詔在五十一年十月耶?
“聖祖實錄”,卷2354上、19上,卷2369上;“世宗實錄”,卷18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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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上卷251頁12上下。
同上卷253頁8上——10上:康熙五十二年二月趙申喬請冊立太子。諭以皇太子事未可輕定,將原折發還。又卷275頁19下——21下:至五十六年十一月大學士王掞及禦史陳嘉猷等八人又密疏奏請建儲。諭掞等勿為名起見,不許。又卷277頁6上——12下:五十七年正月已巳翰林院檢討朱天保疏請複立允礽。聖祖禦行宮正門親問天保,語及其父都納。天保斬決。又卷291頁25下——30上:六十年二月十八日王掞又具折複請建儲。隨又有禦史陶彝、陳嘉猷等十一人亦曾銜上疏。而“文獻叢編”第四輯“康熙建儲案”案語謂:“六十年慶賀元旦典禮王掞又具折”者,誤讀“六十年大慶大學士王掞等不悅,以朕衰邁,謂宜建儲”之故。“皇清通志網要”卷5頁72下雲:“六十年辛醜三月十五日王掞奏保皇太子。”亦誤。同年三月聖祖手諭諸王大臣斥之。群臣請議王掞等罪。奉旨發往西陲效力。時掞年已七十,由其子奕清代往。其王掞奏請建儲原折四件,陳嘉猷等原折二件,存故宮懋勤殿內,今刊于“文獻叢編”第四輯頁1下——8上。又按王奐曾亦有請複東宮一的(載“旭華堂文集”,乾隆十六年刊本,卷1頁18上——20下)未載年月。既有“既經複立之後”一議,則在五十一年以後可知;又雲:“皇上敬事聖母”,聖母崩于五十六年十二月丙戌,見“聖祖實錄”卷267頁8上,則知此折必在五十一年與五十六年之間無疑。王奐曾官禦史,今其名不見六十年禦史陶彝等十二人之中,或在五十六年十一月禦史陳嘉猷等八人之內耶?故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上諭內閣”斥之雲:‘及二阿哥廢為庶人,已見斥於皇考。又有一等奸宄之徒妄思複立,以圖僥倖。此又背紀亂倫之罪人也。”

乾隆刊本,卷中頁14下——15上恭誦杜鵑花應皇太子令,頁17下恭誦皇太子詠白杜鵑花詩敬和原韻應教,頁18下淮上送駕蒙皇太子召至舟次賜詩扇一柄敬和睿制原韻,頁20下——22下紀恩詞有序;卷下頁21下及23上下恭進東宮全唐詩錄刻樣剳子及頁37上下恭跋睿書後;各首涉及廢太子者均已劃去,當在康熙五十一年以後。其康熙四十二年恭跋睿書後有雲:“……及端視幀端,有‘恭臨禦書之章、為之歡欣忭舞。蓋皇太子視膳問安,既盡孝于鳳寢龍樓之內;而承歡養志,自洋溢于臨池飲墨之間。乘露偃波,無非愉色;懸針倒薤,總出小心。此寶國家萬年之有慶,非止臣一家之私榮也!”云云。此則尤見皇太子于未廢之前,已微露動搖不安之狀。不然,悼何以諄諄以小心謹慎為丁寧耶,至“曝書亭集”刻於四十八年,成於五十三年。“四部叢刊”本系涵芬樓景印原刊本,故卷23頁2上下有(四十八年)三月十日詔下青宮再建喜而賦詩。詩雲:“震驚由地奮,巽命自天申。複覩重光日,毋煩四老人。堂懸銀膀舊,笥出紵衣新。愧遠青雲路,難揚蹈舞塵。”而重刊之本(五十三年以後?)卷23頁2下其詩皆已剜去,痕跡尚存。則削板必是五十一年再廢以後事,其為忌諱之故可知。

[27]“聖祖實錄”四十七年十月丙午諭:“允礽自幼,朕親為教養,冀其向善。迨年長,親近匪類,薰染惡習。每日惟聽信小人之言,因而行止悖亂至極。允禩乘間處處沽名,欺誑眾人,希冀為皇太子。……允禩自幼性奸心妄,其糾合黨類,妄行作亂者有故。”
“皇清通志網要”卷5頁16下:“二十七年戊反正月初九日皇十四子禎生。”又頁55上:“四十八年己醜……三月初十日封……皇十四子諱禎貝於。”又頁67下——68上:“五十七年戊戌……三月中旬命皇十四子楨授王、撫遠大將軍。”又頁71上:“五十九年庚子…”二月十六日命撫遠大將軍王禎以西寧進兵,駐紮穆魯烏蘇。”再按弘(原字為左日右玉)“皇清通志綱要元功名臣錄”(五石齋藏綏福堂珍藏本)卷上1頁16下:“恂勤郡王諱允禎,聖祖皇十四子,改名禵。”同書卷1頁23上:“多羅貝勒固山貝子撫遠大將軍王諱允禎,改諱禵。”知允禵本名允禎,以迄五十九年尚未改易,則改名禵必在六十一年世宗即位以後無疑。

[28]“聖祖實錄”卷235頁3下——5下、8上、23下。
[29]同上卷234頁4下——5上諭:“朕前命直郡王允禔善護朕躬,並無欲立允禔為皇太子之意。允禔秉性躁急愚頑,豈可立為皇太子?”聖祖雖無立允禔之意,而允禔希冀皇儲可知。同上卷234頁20下。

[30]同上卷235頁12上下,卷237頁16上——18上。按同書卷234頁6下諭:“三貝勒允祉平日與允礽甚相親睦”云云,知允祉或系党于太子者。
同上卷235頁14下——15上,四十七年十月壬申諭:“大阿哥允禔素行不端,氣質暴戾。朕嘗對眾屢加切責。爾等俱悉聞之。九月初四日諭旨內,亦曾決絕言之。今一查問其行事,厭呪新弟及殺人之事,盡皆顯露。所遣殺人之人,俱已自縊。其母惠妃亦奏稱其不孝,請置之於法。朕固不忍殺之。但此人斷不肯安靜自守,必有報復之事。當派人將允禔嚴加看守。略有舉動,即令奏聞。伊之身命猶可多延數載。共行事比廢皇太子允礽更甚,斷不可以輕縱也。”翌日革去允禔王爵,即幽禁於其府內。
同上卷236頁4下,四十八年正月癸巳聖祖曰:“允禩乃允禔之黨。曾奏言:請立允禩為皇太子,伊當輔之。可見伊等結黨潛謀,早定於平日矣。”

[31]同上卷235頁23下——24上諭:“皇太子既執之後,在途中行時,若非朕委任親信侍衛,加意防護,廢皇太子必為允禔害矣。到京後,令廢皇太子居咸安宮,朕亦熟籌及此。凡彼處宦侍,俱責令小心守護。”“上論內閣”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二阿哥舊在東宮,失儲君之道。故阿其那、允禟等潛萌希冀之心。而阿靈阿、揆敘、鄂倫岱等又複相附和,將二阿哥百計傾陷,以便遂其私願。”可相印證。
[32]散見“上諭內閣”,雍正二年四月初八日、八月二十二日,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四年正月四日、五月十四日,七月十七日,九月二十九日。

[33]“聖祖實錄”卷236頁8下,卷235頁19下,卷236頁4下。

[34]“上諭內閣”四年五月初九日:“從前阿其那、允禟、允禵等結黨營私,每好造言生事。凡僧、道、喇嘛及醫、蔔、星相,甚至優人、賤隸,以及西洋人、大臣官員之家奴,俱留心施恩,相與來往,以備共用。”又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魏廷珍向日是阿其那家西席。”又六年十月初五日:“高成齡……原系在阿其那門下書館行走過。據此則高成齡平日必與阿其那、塞思黑之黨與往來情熟。”按允禩書館行走之最有名者為何焯。焯為人短小,麻胡,綽號“袖珍曹操”(見“徐星伯先生小集”,“煙畫堂小品”本,頁23上“義門小集跋”)。其入八府在康熙四十一二年間,見沈彤“義門何先生行狀”(“義門先生集”,宣統元年平江吳氏刊本,附錄頁2下)有雲:“四十一年冬……李光地……以先生薦,召直南書房。……尋命侍讀皇八子貝勒府。”集中卷7頁9上“與某書”雲:“昨者追隨師[即李光地]席,意外天語,下詢幽微。忽有隨從藩邸讀書之命。”及卷4頁7上“輿友人書”雲:“至京師為藩邸伴讀。”所謂藩邸即皇八子允禩也。今“掌故叢編”(一九二八年故宮博物院出版)第六輯刊有允禩致何焯書二影片,內雲:“先生女兒在內極好。”據“秦道然口供”(見“文獻叢編”第一輯頁5上下):“允禩將何焯小女兒養在府中。府中之事,俱是福金做主。允禩實為福金所制。”“上諭八旗”(雍正十三年刊本)卷4頁33上則雲:“將何焯一幼女私養于宅中,以為己女。”其關係之深可以想見。再按“上諭內閣”四年三月三十日:“向來如錢名世、何焯、陳夢雷等皆頗有文名。可惜行止不端,立身卑汙。”今姚範“援鶉堂筆記”(道光刊本)卷46頁9上有雲:“安肅黃芽欲作莖,如飴輦建入神京。晴(原字為上窗下心)潑墨緣何事?偏動憂葵賤女情。此長洲何編修焯為友人扇頭墨筆生榮題句也。時值景陵倦勤,儲位久虛,雖憲皇當璧,天眷所歸;而中外臣民,未測淵旨,何故托寄漆室之憂雲爾。”考焯卒於六十一年六月九日,見沈彤行狀,適在聖祖崩之前半年。不然,焯之獲罪,必重于錢名世,陳夢雷輩,可斷言也。

[35]“聖阻實錄”卷234頁23上,卷235頁8上。參“上諭八旗”,卷4頁32下;“上諭內閣”,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四年正月初五日第三諭。

[36]同上卷235頁25上諭:“乃若八阿哥之為人,諸臣奏稱其賢。裕親王存日,亦曾奏言:八阿哥心性好,不務矜誇。允礽若親近伊等,使之左右輔導,則諸事皆有箴規矣。”是聖祖亦嘗稱許允禩矣。世宗詆毀之餘,仍讚不絕口。如“上諭內閣”二年四月初七日:“朕之此弟軟諾弟頗有辦事之材,朕甚愛惜,非允禟、允等可比。”又三年四月十六日:“廉親王允禩果肯實心任事,部務皆所優為。論其才具操守,諸大臣無出其右者。”又四年正月初五日第三諭:“允禩平日素有才幹。”皆可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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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諭內閣”四年五月十四日:“當時伊等[指允禩、允禟等]見二阿哥廢黜,妄以為伊等奸訐之所致,邪黨愈加堅固。公然欲仗邪黨之力,以東宮之位為可唾手而得,慢無忌憚,竟有敢與皇考相抗之意。”“聖祖實錄”卷23423上諭:“八阿哥到處妄博虛名,凡朕所寬宥及所施恩澤處,俱歸功於己。入皆稱之,朕何為者?是又出皇太子矣。”


[38]“聖祖實錄”卷23423下、24上,卷23519下——20上,卷23612上。參“上諭內閣”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從前眾皆保廉親王為皇太子,視為奇人。”既有“奇人”之稱,其得眾心可知。


[39]同上卷23520上,卷2364下、8下——9上。
[40]同上卷23610上——11上。
[41]同上卷23519下。


[42]同上卷2365上下、6下、8下。按馬齊喜暗遞消息,大抵習性早成,晚年亦未能改。如“上論內閣”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今朋黨之人,尚猶未息。即如抄沒石文桂家產時,大學士馬齊不知從何處得信,於先一日晚間密告之,俾得預為之地。伊系皇考任用大臣,年高如此,豈宜如此行事?”可以為證。


[43]同上卷2353上,卷2365下、11上。
[44]同上卷23520上,卷2367下。


[45]同上卷2369上諭:“今爾諸臣乃扶同偏徇,保奏允禩為皇太子,不知何意。豈以允禩庸劣,無有知識;倘得立彼,則在爾等掌握中,可以多方簸弄乎?如此則立皇太子之事,皆由於爾諸臣,不由於朕也。”


[46]同上卷25112上諭:“前廢皇太子之時,朕所誅不過數人,昔系皇太子惡劣所致。今鎖拏之人雖多,朕惟將一二慫恿皇太子為惡者誅之。其餘概不深究,不忍令臣庶無辜受戮也,嗣後眾等各當絕念,傾心向主,共用太平。”又卷26110下——11上諭諸皇子:“允禩甚是狂妄,竟不自揣伊為何等人,於複廢二阿哥之時,來朕前密奏雲:‘我今如何行走,情願臥病不起。’朕雲:‘爾不過一貝勒,何得奏此越分之語以此試朕乎?’伊以貝勒存此越分之想探試朕躬,妄行陳樊,豈非大奸大邪乎?”其未“絕念”可知。


[47]同上卷2619上;“上諭內閣”,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二十九日,四年正月初四日及五年四月十八日。


[48]“聖祖實錄”卷2619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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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上諭內閣”元年四月十八日。二年七月十六日亦雲:“皇考深知朕從無偏党,欲保全爾諸臣名節,故命朕纘承大統。”按此諭中之“欲”字,據“世宗實錄”卷2212上已改作“必能”二字,共為後來修改之痕跡顯然。同上元年八月十七日、二月初十日。同上二年四月初七日。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亦雲:“朕向者不特無意於大位,心實苦之。”按此句“世宗實錄”卷2316下已刪去。同上二年八月十二日:“朕未登大位之先,不但朕之兄弟宗室,即八旗大臣官員,並無一個與朕有仇,通國所知。所以方可於爾等之前下此諭旨。即日有之,今便與爾等明言之,以共改此陋習,豈非美事?朕在藩邸時,不特不與人結仇,亦不與人結黨。爾宗室等,一家骨肉,視若仇讐。反將母党、妻族,子婿及漫不相干之人,視為至戚,親密往來。朕在藩邸有年,與舅族、皇后族及諸姻戚之家,並無一親密太過者。亦眾所共知也。且亦並無與滿漢大臣及內廷執事人、侍衛等一人交結親密往來者。”按“世宗實錄”已將“通國共知”至“在藩邸時”凡四十四字及“亦眾所共知也”一句刪去。細味已刪之“即日有之”一句,則世宗結仇結党又明明自認也。


[50]“聖祖實錄”卷23525上。按聖祖批評在康熙四十七年,由世宗懇求免予記載。迨雍正四年始諭實錄館添入。參“上諭內閣”四年十月初八日第二諭及“世宗實錄”卷498上——9下。“上諭內閣”二年閏四月十四日:“皇考每訓朕:諸事當戒急用忍,屢降諭旨。朕敬書於居室之所,觀瞻自警。”又“珠批諭旨”(光緒十三年上海點石齋縮印本)1213下:“急快二字聖祖當日常以此訓戒朕躬。朕現今將‘戒急用忍’四字懸諸座右,時自警惕。”可以互證。


[51]“聖祖實錄”卷23525上、27下——28上。


[52]同上卷2358上。按“上諭內閣”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戊子年[康熙四十七年]二阿哥得罪,令伊保全者,誰之力歟?雖二阿哥亦知感激也。”末一句雖見刪于“世宗實錄”卷2316上,而世宗強辯其無保奏太子于聖祖之前者,即位二年之後又自居其功。


[53]“上諭內閣”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二月十三日第二諭、十二月十五日。又五年閏三月二十九日:“當日二阿哥在束宮時,廣蓄奇巧珍貴之物,數倍于皇考宮中之所有。朕仰思皇考恭儉至德,實可垂法萬世。欽服之誠,切於五內。益覺二阿哥之所為,可輕可鄙。人人當以為鑒戒也。”按“世宗實錄”卷5538上改“可輕可鄙”為“實屬無益”,刪“人人”及“以”三字。則知世宗于太子死後四五年,猶有餘懼也。


[54]同上二年四月初七日。按“世宗實錄”卷188下——9上刪改為:“亦不效伊等營謀,有所糾合之人,以市私恩小義之名。他人容或不知;深知朕者無過允禩也。”語氣輕重,大不相同。又同上二年五月二十日。按“世宗實錄”卷2022下同。


[55]同上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按此諭不見“世宗實錄”。再證以“朱批諭旨”卷153上:“不但爾[沈廷正]為其[沈竹]叔,不能化誨;朕昔在藩邸時,何言不加訓誡。”“文獻叢編”第三輯刊有戴鐸奏摺,凡十件。戴鐸自稱“奴才”,稱世宗為“主子”。沈戴二人俱為雍邸舊人無疑。又同上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二諭。按此諭亦不見“世宗實錄”。


[56]鄧文如師“骨董三記”(三聯書店一九五五年版)6612——613“閻百詩客于雍邸”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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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世宗自言:“朕之所以信重鄂爾泰、田文鏡、李衛者,正在此等處。”(見“朱批諭旨”卷1555)又雲:“朕每品評督撫優劣,輒以卿[田文鏡]、鄂爾泰、李衛三人,指為標準。”(同上卷3211)又雲:“目今天下督撫諸臣中,朕所最關切者鄂雨泰、田文鏡、李衛三人耳。”(同上卷4044)其他散見各篇,不可枚舉。茲舉三例以概之,如“上諭內閣”七年十月初六日第二諭有雲:“李紱曾在朕前密參田文鏡,朕降諭旨訓誨開導。伊情虧詞屈,但雲:‘不知皇上何以信任田文鏡至此?’朕比時諭之曰:‘爾若如田文鏡之居心奉職,則朕之信爾自亦如待田文鏡矣。’乃李紱毫無愧悔之心。”(按此段“世宗實錄”卷878下已刪去)同年同月二十二日第二諭亦雲:“若謂朕能推心置腹以信用鄂爾泰,使得盡展才猷,悉心教養,以成風俗之美,受上天之恩,此則朕所不辭者。”(按“世宗實錄”卷8720上下同)又“無益之談”(繆荃孫藕香簃鈔本)11下有雲:“一日又玠[即李衛]上折,願改授總兵,以展所長。以稿示賓陽子[即顧陳垿字玉停,太倉人。觀其所著書,知亦系誠邸之人,于雍正三年十月三日離京,即在誠親王被幽之前三年,自雲:‘吾於虎(指年羹堯)幾相值’,雖不敢必斷其‘相值’;然終未罹禍者,未始井離誠邸甚早之功也。],曰:‘君知吾所求否?’曰:‘不知。’乃附耳言:‘吾能豫決折回批語如是云云。’既而有旨:‘李衛總督兩浙,加兵部尚書。’又玠密示朱批雲:‘朕知卿善用兵,惜承平無事,屈卿坐鎮浙江。’蓋悉如耳捂所料焉。”知三人為世宗之腹心則一。


[58]“清史列傳”卷1416上。按鄂爾泰後來與恰親王允祥聯姻,見“朱批諭旨”卷2520下——21上。“上諦內閣”六年八月初九日。


[59]“批本隨園詩話”(一九一四年中國圖書公司本)卷上頁15下:“田文鏡,寶坻人,世宗藩邸莊頭也。”又同書卷上頁1下:“鄂西林以寒士起家,深於閱歷。能容眾,能知人。由舉人初為拜唐阿,貧甚。因世宗在藩邸相識,為心膂中第一人。”鄂田既均為雍邸人,疑李衛亦是藩邸之人,尚待考耳。“上論內閣”四年十二月初八日;按“世宗實錄”卷519上改“不但不識其面”為“從不識田文鏡之面”,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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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諭內閣”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聯藩邸屬下人中可用者惟年羹堯傅鼐二人。論才情,年羹堯勝於傅鼐;論忠厚,年羹堯不及傅鼐。”(按此諭不見“世宗實錄”。)按年羹堯於康熙四十八年任川撫,五十七年任川督,五十九年二月授將軍,六十年五月管川陝;見“皇清通志綱要”卷五頁64下。傅鼐參“嘯亭雜錄”(“掌故叢編”本)卷五11下——12下“傅閣峰尚書”條。博爾多見“朱批諭旨”卷9頁9下、91上,卷13頁53上;參“永憲錄”(五石齋鈔本)卷4頁60上下。諾岷見“珠批諭旨”卷45頁19上。戴鐸、沈廷正、沈竹見“上諭內閣”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參“珠批諭旨”卷29頁32上、46下。金昆見“上諭內閣”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黃國材、黃炳見“朱批諭旨”卷7頁102下。按黃國材任福建巡撫在康熙六十一年十月,見“皇清通志綱要”卷5頁73下。魏經國見“上諭內閣”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魏經團系藩下至微極賤之人,蒙聖祖仁皇帝高厚深恩,由末弁屢次超遷,用至湖廣提督。”參“朱批諭旨”卷23頁82下,卷39頁83下。按魏經國任提督在康熙六十年,見“皇清通志綱要”卷5頁69下。常賚見“上諭內閣”六年六月十四日:“常賚系朕藩邸屬下,因其為人謹慎安靜,平日尚有上進之志,是以用為外任,升授巡撫”;參“朱批諭旨”卷13頁55上。官達見“朱批諭旨”卷4頁105下。

[61]“上諭內閣”七年十月初六日第二諭。

[62]同上:“因馬爾赤哈通曉醫理,常在府中行走。後馬爾赤哈補授清江理事同知,朕向伊訪問明於醫理之人。馬爾赤哈則舉蔡珽以對,且言相交甚好。朕因令伊邀來一見。而蔡珽辭以職居學士,不便往來王府。且醫理粗淺,不能自信。朕深為嘉重,亦未強之。後年羹堯來京,在朕前力稱蔡珽、塞爾圖二人才守識見,出眾超群,我所不及。朕向年羹堯告以前馬爾赤哈言蔡珽深通醫理,朕曾合相招而伊未來之故。年羹堯乃雲:‘我傳王諭,伊必來效力行走也,’朕言:‘若來見亦可。’後伊見蔡珽面言,而蔡珽仍堅辭如前。彼時朕心不但不生嗔怪,且更器重之。次年蔡珽補授四川巡撫。是時朕扈從避暑熱河,蔡珽以身屬外官,遠行在即,向年熙轉求欲到朕園中一見。朕相見時,觀其相貌言論似有才識,優禮待之。彼時蔡珽則極稱李紱才品操守,為滿漢中所少。是時朕方知李跋之姓名也。朕禦極之初,延訪人才,以資治理;因記蔡珽之言,起複李紱原官,旋授侍郞。”(按“世宗實錄”卷87頁6上——7上略有刪改,大意相同。)觀世宗所雲,無非掩飾。問醫而馬爾赤哈以“醫理粗淺,不能自信”之蔡珽對;述珽數次不相見矣,而方授四川巡撫即求一見;世宗必有囑託指授可知。

[63]同上四年十二月初八日第二諭:“朕在藩邸時,披閱經史之餘,每觀釋氏內典,實契性宗之旨。因是與禪僧相接。”按此諭不見“世宗實錄”。同上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朕在藩邸時,因府第與栢林寺相近。閒暇之時,問與僧人談論內典,並非以僧人為可信用也。況今臨禦天下,豈有密用僧人贊助之理?”按“世宗實錄”卷32頁22——23上全同,惟“弘”字作“宏”,避高宗諱耳。證以阿、塞、年、隆諸獄,文覺禪師實為主謀(詳後),則世宗之言無往而不自為掩飾。

[64]同上二年八月初三日。(按此句“世宗實錄”卷23頁2上已刪。)又同月二十二日:“爾等毋猶視朕躬為昔日之雍王。”)按此句“世宗實錄”卷23頁17上亦刪。自是高宗有意為之掩飾。不知“朱批諭旨”卷6頁93上所批:“今日此身非當日雍親王可比”及卷6頁89上批:“當今皇帝即昔日之雍親王也”與卷6頁100上批:“昔日雍親王即當今皇帝”云云,皆可參證。
同上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按此段“世宗實錄”卷23頁20下——21上刪改為:“爾等宗室如有讀書作文等事,欲資講習,當用漢人中舉人進士。此輩皆吾國家考取錄用之員,其心本自無他。有一種考試不中之人,不安本分,在外各處寅緣,誘人不善,從中覓利。乃漢人中之賤流,斷不可與之親近。爾等敬識之!”兩相此較,意味迥乎不同。

[65]同上:“朕初為貝勒時,人稱為主,輒為赧顏。”雖赧顏而仍受之,非“僭越”而何?

[66]“清史列傳”卷13頁7上隆科多傳:“康熙五十年授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三營統領;五十九年擢理藩院尚書,仍管步軍統領事;六十一年……十二月授吏部尚書,仍兼步軍統領。”按“聖祖實錄”卷299頁12上下六十一年十月辛西著和碩雍親王胤禛帶領弘升、延信、隆科多等查勘倉糧事。是世宗與隆科多已有交接,於此得廣旁證。受命事見“上諭內閣”五年十月初五日,“世宗實錄”卷62頁9上——10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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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上諭內閣”元年八月十七日,“世宗實錄”卷1015下同。同上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朕向者不特無意於大位,心實苦之。前歲十一月十三日皇考始下旨意,朕竟不知;朕若知之,自別有道理。皇考賓天之後,方宣旨與朕。朕豈可明知而任國家之擾亂乎?不得已纘承大業。皇考聖明,凡事預定。所以大業授受之際,太平無事。以成國家之善慶。”按“世宗實錄”卷2316下刪改為:“前歲十一月十三日皇考賓之後,朕纘承大業,授受之際,中外敉甯,以成國家之善慶。”其掩飾之跡,顯然明白。再證以“朱批諭旨”卷2029下:“爾[石雲倬]今日之苦[其父石碘病故],即朕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之苦也。然朕之苦,更有甚於汝者,其間難以言悉!”真情忽吐,其中自然大有交章在。


[68]“聖祖實錄”卷300頁七上;“皇清通志綱要”卷574上。又詳見馬回賢:“Ripa,描寫聖祖崩命之夕,無數之鐵騎四出,殆若當時北京城內發生一大變亂之狀。而是夕世宗登極,人人為之懾服。則馬為身臨其境,目擊其事之人,所記必為實錄。按“永憲錄”卷154上雲:“甲午[十三日]戌刻,上崩于錫春苑。上宴駕後,內侍仍扶禦鑾與入大內。相傳隆科多先護皇四子雍親王回朝,哭迎,身守闕下。諸王非傳令旨不得進。次日至庚子[十九日],九門皆未啟。”所錄雖不及馬記之詳,而馬與AageloScipel三人往吊未得入城,尤與錄中所雲相合。惟隆科多先護雍親王回朝之傳為不足據。因“世宗實錄”卷16上——7上雲:“甲午戌刻聖祖賓天。……十三阿哥允祥、尚書隆科多備儀衛,清禦道。上親安奉大行皇帝于黃輿,攀依號哭,欲徒步扶輦隨行。諸王大臣以大行皇帝付託至重,神器攸歸。當此深夜,執事繁雜,請上前導以行。上乃前導,哭不停聲。”與馬記雍王騎馬相符。再者馬記所雲鐵騎四出,必是隆科多所指揮之步軍巡捕三營,用以彈壓諸王者。證以“上諭內閣”二年四月初七日有雲:“朕若果欲將允禩治罪,當令其不及措手。”(按末句“世宗實錄”卷188上已刪。)及四年正月初四有雲:“倘若機會不失,伊等首領尚得保乎?”(按“世宗實錄”卷407上同。)可知世宗潛謀已久,臨事周詳,豈有不預為之備以防萬一者乎?


[69]“世宗實錄”卷18下——9上,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乙未:“命貝勒允禩、十三阿哥允祥、大學士馬齊、尚書隆科多總理事務。”據“永憲錄”卷154下:“傳大行皇帝遺詔命領侍衛內大臣總理鑾儀衛事嗣三等公馬爾賽、提督九門巡捕三營統領兼理藩院尚書隆科多、武英殿大學士兼戶部尚書馬齊輔政。”則馬、隆輔政是實,禩、祥徒有其名。年羹堯代允禵事見“世宗實錄”卷19上——11上。


[70]“皇清通志綱要”卷565上:“五十五年五月初二日馬齊入閣辦事二次。”又同書卷574上載六十一年十一月之前,馬爾賽為領侍衛內大臣六人之一,馬齊為大學士五人之一。參以“永憲錄”卷458上所雲:“八年秋,因恰親王薨,降旨矜衈允禵,欲加委任。相傳令大學士馬爾賽諭以聖意,回奏有‘殺馬爾賽方任事’語。”則允禵輩之恨馬齊輩必與傳位事受其掣肘有關。
“文獻叢編”第四輯戴鐸口供二有雲:“奴才自湯山叩送,蒙主子天恩教誨。至今四五年來,刻刻以心自勉。雖不敢謂希賢二字,而天地神明可鑒,各處官民可訪。在任時幾十萬錢糧不清,奴才終始不避嬤疑,為主子出力。及聞主子龍飛九五,奴才會向巡撫蔡珽說:‘恐怕西邊十四爺與總督年羹堯有事,當以死自誓。’倒借給兵丁錢糧,冀用其力。此奴才之愚衷也。”據此知世宗用年羹堯以箝制允禵,而並年亦防範之。再證以“上諭內閣”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諭:“年羹堯因皇考大事來叩謁時,曾奏:貝勒延信向伊言:‘貝子允禵在保德州遇延信,聞皇考升遐,並不悲痛。向延信雲:如今我之兄為皇帝,指望我叩頭耶?我回京不過一覲梓宮,得見太后,我之事即畢矣。延信回雲:汝所言如此,是誠何言!豈欲反耶?再三勸導,允禵方痛哭回意’。”則允禵之為年所扼可知。即世宗亦嘗自謂:“陝西地方複有總督年羹堯等在彼彈壓。允禵所統者,不過兵丁數千人耳。”(“大義覺迷錄”,香港書局本,頁181)而林語堂乃謂:“焉知康熙非重用允禵以監視年羹堯?(見“人間世”第三十期頁36)未免失之過誣,與事實適相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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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參注[67]。“朱批諭旨”卷2151上所批四川巡撫蔡珽十二月十二日叩接遺詔後之奏摺,亦雲:“爾不必過慮,中外平安景象,皆賴我皇考六十年來煦嫗仁恩之所致也。”則實錄改“太平無事”為“中外敉寧”四字,固為有據。


[72]“上諭內閣”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諭及“世宗實錄“卷112上下。而“永憲錄”卷一154下謂頒遺詔在戊戌即十七日者誤。詳見同上第三諭,前雲:“禦史楊保等參奏鴻臚寺官宣讀大行皇帝遺詔時,未宜漢文。”據馬國賢“Ripa”,PP120121之記載,知其中所謂“An act of justice”諒必指“宣讀遺詔”一事而言。按“上諭內閣”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奉皇太后懿旨:‘予自幼入宮,蒙大行皇帝深恩,備位妃列,幾五十年。雖夙夜小心,勤修內職,未能圖報萬一。欽命予子纘承大統,實非夢想所期’。”夢想一語又世宗故意借此掩其圖謀之跡者。再參以“永憲錄”卷161下所錄皇太后懿旨:“我自幼入宮為妃,在先帝前毫無盡力之處;將我子為皇子,不但不敢望,蘿中亦不思到。”知“永憲錄”所據系錄自邸報,自是本來面目。若“上諭內閣”必經後來刪改潤飾,即是一證。


[73]“大義覺迷錄”記之頗詳,如頁177——178:“據曾靜供稱:伊在湖南,有人傳說:先帝欲將大統傳與允禵,聖躬不豫時降旨召允禵來京。其旨為隆科多所隱。先帝賓天之日,允禵不到。隆科多傳旨遂立當今。……據耿六格供稱:伊先充發在三姓地方時,於八寶家中,有太監于義、何玉柱向八寶女人談論:聖祖皇帝原傳十四阿哥允禵天下,皇上將‘十’字改為‘於’字。”強孟劬師“答梁任公論史學書”(“遯堪文集”,一九四八年上海張氏刊本,卷128上下)有雲:“世宗奪嗣事,某僅於宗室弘旺‘皇清通鑒’中得一條。其書于撫遠大將軍皇十四於允禵下注雲:‘原名允禎。’由此以推,則遺詔改十四為于四(原注:此已見雍正諭旨,詳‘大義覺迷錄’)改禎為禛,固自易易。”可以證改字之說十分近於情理者矣。茲據“上諭內閣”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禦史楊保之參奏,知當時宣讀遺詔,並未宣佈漢文;則其遺旨為隆科多所隱顯然明白,更無論其改字否也。又同上頁178——179


[74]“上諭內閣”六十一年十一月。


[75]同上元年二月初十日,按自“百日之內”以下,“世宗實錄”卷410下已刪。同上二年四月十八日。按“世宗實錄”卷1813下略同。


[76]“世宗實錄”卷18下——9上;卷110上,卷217下;卷226下,卷420下。“朱批諭旨”卷2151上蔡珽奏摺有雲:“至八旗之人,誠為股肱:然近居肘腋,繁多不齊,俱宜令其心安為最要”可作一旁證。“上諭內閣”元年二月初十日:“朕承皇考大統,自臨禦以來,諸王大臣人人得享太平之福。朕並無此時姑且容忍,待一二年後漸加誅戳之心。如朕果懷此心,天地宗社皇考神靈鑒之!”按此段“世宗實錄”卷411全刪。世宗言雖如此,證之事實不然。則知所言在牢籠天下人心,正姑且容忍于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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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同上二年四月初七日:“朕既受皇考所付重任,則朕之一身,上關宗廟社稷,不得不為防範。以皇考之聖神,猶防允禩等之奸惡,不能一日寧處。朕身視皇考何如耶?且于皇考則為父子,于朕則為兄弟;父子與兄弟,相去甚遠。伊等在皇考時,毫不遜順,恣意妄行,匪朝伊夕,至今猶然不止,所當深慮。朕可不念祖宗肇造鴻圖,永貽子孫之安乎,”按自“以皇考之聖神”以下,“世宗實錄”卷189下刪改為:“且允禩于皇考時,毫不遜順,姿[應作恣]意妄行,匪朝伊夕,至今猶然不止。朕可不念祖宗肇造鴻圖,永貽子孫之安乎?”又四年十月初二日第三諭:“蓋以朕之兄弟阿其那、塞思黑等密結匪黨,潛蓄邪謀,遇事生波,中懷叵測。朕實有防範之心,不便遠臨邊塞。此朕不及皇考者也。”(按此段“世宗實錄”卷493下全刪。)於防範之跡,一概抹去。然此自為安全計,猶可說也。乃三年二月十四日:“朕每事俱令眾人觀看。若與較論,則罪名甚大。朕尚有難以喻眾而隱忍不出諸口者,亦複不少。”(按此段“世宗實錄”卷2912上亦全刪去。)然則每事令人觀看,謂非監視淩逼而何?同上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三年四月十六日。同上二年四月初七日:“爾諸臣內但有一人,或明奏,或密奏,謂允禩賢於朕躬,有足取重之處,能有益於社稷國家,聯即讓以此位,不少遲疑。”按此段“世宗實錄”卷189下全刪。


[78]同上三年四月十六日:“無如朕心如此,而允禩惟欲行其詐偽,顯伊一己之是,仍冀遂其大志,使眾人議朕之不是,以見皇考之付託於朕為誤。允禩雖具此深心大力,但向既遇皇考睿照燭奸之聖父;今又遇朕才力能與相當之兄,不能逞其伎倆,益自增其愧恨耳。”按此段“世宗實錄”卷3121上全刪。


[79]同上二年十一月初二日;三年四月十六日。同上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朕曾降旨與廉親王:‘汝心即有不服,便當令汝代理政事。’廉親王奏雲:‘若如此,我惟有一死而已。’揣其意,若彼時諸臣順從,廉親王亦直任而不辭;若諸臣不容,則竟捨身以成其名。朕豈肯明知而墮其術中,逼致死地乎?朕此一舉又萬不可也。”按此段“世宗實錄”卷2612下全刪。


[80]同上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允禩百般激朕之怒,使朕治伊罪,聯豈肯墮其術中?但將伊行事謬妄之處,俾眾聞之耳。自親王以下,閒散人以上,若有歸附允禩結為朋黨者,即為叛國之人,必加以重罪,決不姑貸,亦斷不姑容也。”按此諭不見“世宗實錄”。同上二年四月初七日:“諸凡事務,不實心辦理,有意隳廢,使朕受不美之名。且每遇奏事,並不身到,亦不檢點,苟且草率,付之他人。故激朕怒,以治伊罪。朕斷不使尹志得遂也。朕之此弟較諸弟頗有辦事之材,朕甚愛惜,非允禟、允(原字為左示,右我)等可比。朕今惟加以教誨,令其回心改過,至誠佐理政治,堪為得力之人。斯不但成朕友于之誼,亦以全皇考慈愛之衷。伊果抒忱於朕,即無異盡心于太祖、太宗、世祖、聖祖矣。如此則諸王大臣誰複外視伊者,不但伊自受恩,傳之子孫,亦永永勿替。若仍不知悛改,肆行悖亂,干犯法紀,朕雖欲包容寬宥,而國憲具在,亦無可如何,當與諸大臣共正其。”按“世宗實錄”卷187下——8上刪改為:“諸凡事務,不實心辦理,有意隳廢。且每遇奏事,並不身到,亦不親加檢點,苟且草率,付之他人。豈非欲故激朕怒,以治伊罪,加朕以不令之名乎?允禩較諸弟頗有辦事之材,朕甚愛惜之,非允禟、允(原字為左示,右我)等可比。是以朕屢加教誨,令其回心改過,殫厥至誠,佐理政治,為國家得力之人。不但成朕於子之誼,亦以全皇考慈愛之衷。伊果盡心國事,即盡心于太祖、太宗、世祖、聖祖也。豈惟身受隆恩,且傳之子孫,亦永永勿替。若仍不知悛改,肆行悖亂,干犯法紀,朕雖欲包容寬宥,而國憲具在,亦無可如何,當與諸大臣共正其罪矣。”皆可參證。


[81]同上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按“世宗實錄”卷2926下已刪。同上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諭,按此段不見“世宗實錄”。


[82]同上元年二月初十八,“世宗實錄”卷49下同。同上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世宗實錄”卷2924上同。按“掌故叢編”第九輯卷首影印雍正朱批年羹堯密折有雲:“貝子允禟近日行事光景,頗知收斂。臣此次路過西大通[即西寧],……已留人在彼。凡貝子允禟有何行事之處,臣皆得聞知也。”批:“第一要緊’如此方好!”共監視之嚴可知。同上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不見“世宗實錄”。


[83]同上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按自“朕今日”至“多人耳”凡二十五字,“世宗實錄”卷2319上改作:“不致生事,罹於國法耳。”同上三年四月十六日,按此段“世宗實錄”卷3120上全刪。唐邦治“清皇室四譜”(一九二三年上海聚珍仿宋本)卷315下——1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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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允(原字為左示,右我)事見“上諭內閣”二年四月初八日(“世宗實錄”卷1811下——13下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實錄”卷4829上——30下同)及五年四月十八日(不見“實錄”);同上二年四月初八日及同月二十六日(“世宗實錄”卷1823上下同),五年四月十二日(“實錄”卷5613下同)。允禔、允礽事見同上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世宗實錄”卷2712下——13下略同)。二阿哥允礽卒于雍正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見“實錄”卷2712上及“清皇室四譜”卷312下。大阿哥允禔卒于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見“實錄”卷1491下及“清皇室四譜”卷三頁12上。允祉拘禁於景山之永安亭,以雍正十年閏五月十九日卒,見“世宗實錄”卷11911下——12上及:“清皇室四譜”卷313上。允(原字為左示,右禺)卒于雍正九年二月初一日見“世宗實錄”卷1033上及“清皇室四譜”卷316上下。
[85]“上諭內閣”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世宗實錄”卷1321下——22上略同)。再參以張廷玉奉敕撰和碩怡賢親王行狀(“澄懷園文存”,光緒十七年刊本,卷141)亦雲:“同儕中有以詐術煽誘諸王者,王獨不為所動。皇上[指世宗]肇登宸極,恭已以臨,特授封恰親王,命總理事務。蓋知王忠孝純摯故也”,足資佐證。同上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世宗實錄”卷2621下——22上略同)。允禮事見同上三年三月十三日第三諭,不見“世宗實錄”。
[86]同上二年四月初七日:“由此觀之,其大志至今未已也。”(“世宗實錄”卷187下刪“由此觀之其大志”七字。)又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廉親王允禩與年羹堯居心相類,期於必遂其緣木求魚之大志,主意斷不改悔也。”(按此段“實錄”卷386上全刪。)其所刪必為世宗掩飾泯減之跡顯然易見。同上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諭:“朕之諸弟中,如阿其那、塞思黑、允禵者,權謀術數,足以耍結人心,煽惑眾聽。故惡習湔染甚深,至今尚未悛改。數十年來,朕親知灼見。是以即位以後,費盡苦心,欲為整理變化。為世道人心久遠之計,非苛刻以為能,察察以為明也。”按此諭“世宗實錄”不載。同上:“故謂朕過嚴,朕所不受;謂朕過寬,朕亦不受也。若加朕以苛刻嚴厲之名,冀朕聞知,遂曲為寬縱,任若輩之作奸犯科。此豈帝王治天下之道乎?
[87]同上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按“世宗實錄”卷2931上改作:“暗附其黨者朕必明正其羿,置之重辟。使伊等黨援解散,無附會濟惡之人”,仍是為其掩飾之筆削。同上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按“世宗實錄”卷2612上下刪為:“黨援必由眾人附和而成。若廉親王一人何所恃而如此行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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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蘇努見同上二年五月十四日,“世宗實錄”卷2011下——13上略同。勒席恒、七十見同上元年二月初十日,“世宗實錄”卷47下——11下略同。泰道然見同上及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二諭。陳夢雷見同上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四諭。陶賴、張廷樞見同上元年二月初十日。吳爾占、色亭圖見同上元年三月十三日,“世宗實錄”卷510下——11下略有刪改。普奇、經希見同上二年閏四月初五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194上——6上略同。阿布蘭見“上諭內閣”二年閨四月十四日,“世宗實錄”卷1912下——14上略同。馬爾齊哈、常明見同上二年五月二十日,“世宗實錄”卷2020下——23下略同。德寧見同上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世宗實錄”卷2039下——40上略同。佛格、汝福見同上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不見“世宗實錄”。阿爾松阿見同上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2517上下刪改甚多。阿靈阿、鄂倫岱見同上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世宗實錄”卷2924上——31下刪改頗多。滿都護見同上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世宗實錄”卷3423下——25上略有刪改。噶達渾見同上三年九月三十日,不見“世宗實錄”。樂廷芳見同上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不見“世宗實錄”。武正安見同上三年十二月初一日第三諭,不見“世宗實錄”。魯賓見向上四年三月十六日,“世宗實錄”卷4212上下略同。揆敘見同上四年五月初九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4414下——16上全同。五格見同上四年五月十四日,“世宗實錄”卷4420下——23下略同。二德見同上四年七月十五日,不見“世宗實錄”。阿爾遜見同上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諭,不見“世宗實錄”。郭允進見同上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4633上下略同。徐元夢見同上四年八月初十日,“世宗實錄”卷4710下刪削殆盡。巴海見同上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二論,不見“世宗實錄”。
[89]“永憲錄”卷443下雲:“圈禁之制:為屋數間,寬不滿丈,高倍之。牆之厚數尺,留穴以通飲食。家人亦得隨從,後多物故。”自是禁錮高牆之制。又同書卷369下有雲:“聞國法圈禁有數等:有以地圈者,高牆固之;有以屋圈者,一室之外,不能移步;有坐圈者,接膝而坐,莫能舉足;有立圈者,四圍並肩而立,更番迭換,罪人居中,不數日委頓不支矣。又重罪,頸、手、足上九條鐵鏈,即不看守,亦寸步難前也。”則知禁錮高牆不過圈禁中之一種。然證以李紱奏報為允禟在保定預備住處折(刊于“文獻叢編”第二輯“允禩允禟”案頁13上下)所雲:“預備小房三間,四面加砌牆垣,前門堅固。俟允禟至日,立即送入居住。前門加封,另設轉桶傳進飲食。”與禁錮高牆之制相吻合。
[90]魯爾金見“上諭內閣”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不見“世宗實錄”。烏爾陳、蘇爾金、庫爾陳見同上五年四月十九日第二諭,不見“世宗實錄”。法海見同上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不見“世宗實錄”;按“永憲錄”卷54下——7上列此諭於五年正月逮尚書法海之下,其中異同甚多。佛保見同上五年二月三十日,不見“世宗實錄”。達爾當阿見同上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不見“世宗實錄”。托時見同上五年四月初三日,不見“世宗實錄”。查弼納見同上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5827下——28上略同。蕭永藻見同上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世宗實錄”卷6324下——25下略同。高成齡見同上六年十月初五日,不見“世宗實錄”。董永(原字上草,下文)見同上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不見“世宗實錄”。四格見同上七年正月二十七日第四諭,“世宗實錄”卷7715上——16上全同。李鳳翥見同上七年五月初二日第二諭,不見“世宗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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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同上三年四月十六日,“世宗實錄”卷3118上——21上略同。
[92]同上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世宗實錄”卷2924上——31下略同。又“世宗實錄”卷1822上。
[93]“上諭內閣”二年十月初十日第三諭(“世宗實錄”卷256上下大部刪去),世宗不受山東修理文廟銀四萬兩之公捐。同上三年六月初二日,不見“世宗實錄”。同上二年五月十四日:“廉親王今日具奏貝子允禟事,又將議處滿丕事,一併具奏。謂之無心可乎?……由此觀之,伊等党與尚自與朕為仇。朕又豈可默默而已?豈有數日一次擾亂朕心之理?即日無心,亦必允禩身有獲罪於天之處。冥冥之中有莫之為而為者!”按“世宗實錄”卷2011下于廉親王下添允禩二字,自“由此觀之”以下凡六十字刪減為:“是以間日一次,欲以擾亂朕心耳”十三字,情景迥殊。
[94]同上三年二月十四日,按“世宗實錄”卷2910下——12下頗有刪改。同上四年正月初五日第三諭,“世宗實錄”卷408上——16下略同。
[95]同上第二諭,“世宗實錄”卷4016下——18上全同。
[96]同上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有雲:“戊子年[康熙四十七年]拏問允禩。開赦後,次年春皇考從霸州回鑾。自行宮起身,至南紅門,言及鄂倫岱等結黨之事,皇考震怒。……朕遂泣奏雲:‘皇父聖體初愈,此等悖逆之人,何足屢煩聖怒。亂臣賊子,自有國法。若交與臣,便可即行誅戮。’”(“世宗實錄”卷2924上——31下略同。)同上元年四月十八日,按此段“世宗實錄”卷618上已刪。同上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按“世宗實錄”卷3034下刪“專欲激朕殺人”一句。
[97]“世宗實錄”卷3925上,卷422下,11上;參“永憲錄”卷417上。允禟改名見“世宗實錄”卷4423下;按“永憲錄”卷423上以改名塞思黑列在四月之末。或者改名在先,五月始為正式宣佈之期耶?至於“上諭內閣”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於上諭之首,已有塞思黑一名(“上諭八旗”卷333上,“永憲錄”卷348上及“世宗實錄”卷3423下均作貝子允禟),顯然為後來修改之印痕。不然,何以此諭中仍稱允禟,即在四年五月以前之一切上諭中,未一提及塞思黑之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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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按“世宗實錄”卷3723上雲:“直隸總督李紱以塞思黑於八月二十四日病故奏報。”謂死於二十四日者誤。“永憲錄”卷447上載于九月,尤誤。據“皇清通志綱要”卷48上雲:“雍正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薨,葬東便門外”,及其“元功名臣錄”卷上一頁30上雲:“雍正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卒於保定府。”再參以李紱奏報塞思黑病故折(“文獻叢編”第二輯“允禩允禟案”頁17上下)稱“塞思黑於本月二十七日卯時已經身故”,及“上諭內閣”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今日李紱奏報塞思黑病故”之語,足證實錄之失。至於允禩之卒,按“世宗實錄”卷4813上雲:“初十日病故”,恐誤。因“元功名臣錄”卷上一頁10下雲:“雍正四年九月初八日薨”,著者弘旺即允禩之子,所記月日當可信。節本“永憲錄”(“古學匯刊”本)7上雲:“塞思黑死於正[]定”,小注雲:“李衛(紱之誤)斃之於行台”;又雲:“阿其那死於監所”,小注雲:“非良死也。”兩注均不見足本“永憲錄”,不知何人所加。
[99])允禟之罪狀不過“視朝廷如同敵國,造作字樣,巧編格式,密縫於騾夫衣襪之內,暗傳資訊”(即“上諭內閣”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諭中語),詳見“允禩允禟案”,刊于“文獻叢編”第一、二輯中。其一路情事見“上諭內閣”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世宗實錄”卷4723上——25下及“永憲錄”卷447上——48下,三書互有異同。按允禟於五月十五日至保,見“允禩允禟案”頁14下李紱奏報查出年羹堯與塞思黑往來密書折。又頁16下李紱奏報塞思黑病篤折中有“塞思黑在於保定圈住,從前飲食如常。至七月十五日忽患泄瀉,隨即痊癒”之語。知自五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兩月之間,飲食如常,固無恙也。其李紱奏報塞思黑病篤折續雲:“至八月初九日以後,飲食所進甚少,形容日漸衰瘦。至二十二日,……語言恍惚也。至二十五日早上,聲息愈微,呼亦不應。至晚更覺危篤。”據此知允禟病勢劇增,在腹泄已痊半月之後。其死固非腹泄之故,可謂彰明昭著者矣。再參以李紱“穆堂別槁”(道光十一年刊本)3215上——18上有雍正四年五日十七日謝賜端午錠子藥、八月初四日謝賜荔枝佛手柑及八月二十九日謝賜香水梨三劄子,適在允禟抵保及其既死之第三日之間,賞賜頻頒,謂非世宗酬勞而何?
[100]“上諭內閣”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4725下——26下及“永憲錄”卷448上下,三書頗有詳略。參“允禩允禟案”頁15上——16下李紱奏報塞思黑暈死復蘇折。同上四年八月三十日;按“世宗實錄”卷4728上下已將此句刪改為“已有旨交與李紱矣”八字,與原文意味迥乎不同。同上七年十月初六日第二諭,“世宗實錄”卷876上——8下刪改甚多。
[101]“大義覺迷錄”頁199引上諭雲:“阿其那、賽思黑……不料旬日之間,二人相繼俱伏冥誅。實奇事也!”是世宗亦自知之。
[102]“上諭內閣”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世宗實錄”卷4829上——30下及“永憲錄”卷457下——58上,三書稍有異同。
[103]同上五年四月十八日,不見“世宗實錄”。
[104]同上三年十一月初二日,“世宗實錄”卷383下——7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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