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心得報告
我最近讀了土地資源經濟學,讀完之後我覺得我變得好厲害喔
尤其是第四章
Ricardo也注意到較接近市場的土地要比較遠的土地負擔較低的運輸成本。這種農民互相競用較近土地的結果,也使此項利益以地租的型態歸於地主;然而Ricardo卻把他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土地肥沃差別的分析上。不數年之後,J.H.von Thunen擇更完整地闡釋了區位差別地租。在市場週邊的各種農業土地競相爭取做某種使用,而每次最後卻是由出價最高者取得使用權。而每種使用的區位地租,則決定於較近區位所能節省的運輸成本。最遠的土地無法節省運輸成
地租的意義
依照一般使用上的觀念,租(rent)可以分為契約租期(contract rent)、地租(land rent)與經濟租(economic rent)。契約租是指承租人使用他人的土地不動產所支付的實際金錢代價。此項代價是地主與承租人事先同意並且訂定租約所約定的。
地租則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觀念。它是理論上土地所賺取的報酬。也可以說是使用土地從事生產所產生或所應產生的經濟報酬(economic return)此項經濟報酬包括使用土地本身及改良物(improvements)。如果更進一步區分的話,又可以分建地租(ground rents)與素地租(site rents)。建地租包括土地與建築改良物,素地租則指基地本身未開發的狀態。通常我們都用地租這一較廣義的觀念來涵蓋。因為:第一,幾乎所有的基地都因為人為改良物而增值;第二,素地的地租與改良物的地租難以區分開來;第三,依本書的使用,地租包括土地與人造不動產資源的租,也就是素地與附著於它的改良物的租。如果再進一步,我們也可以區分土地沃度(fertility)品質的地租與區位品質的地租(site quality rents)。
經濟租(economic rent)也有特殊的意義。在歷史上,經濟租曾經被經濟學家用作地租(land rent)的同義詞。近代的觀念則是指使用任何生產因素,其多餘的所得(surplus of income)超過其生產因素最低供給價格(minimum supply price)的部分。例如:資本的報酬為利息,勞力的報酬為工資,管理的報酬為利潤。現代經濟租觀念的演變,實則出於Alfred Marshall的準租(quasi-rents)觀念。依照以上的定義,經濟學家往往把準租視為短期之內生產因素所能產生的經濟剩餘(economic surplus);此種剩餘的產生是因為在短期之內供需之間的不均衡。從長期來看,供需狀況將可達到均衡,而經濟租即消失不見了。
我們現在再看經濟租消失的問題。如果我們以公寓房屋為例,當一時之間需由因某種原因忽然增加時,房東即可以因此多收超忽正常狀況之下的房租。長期而言,因為供給的增加,突然增加的需求即因而消失,超額的地租也就不見了。這種經濟租不只出現於不動產;資本、勞力與管理也會產生同樣的經濟租,也就是所謂的準租。以工資來看,當它超過其最低的供給價格時,也會產生經濟租。例如某勞工願意以週薪250元去做某項工作。但是卻獲得週薪300元的報酬,這多得的50元即是此一勞工的經濟租。又如運動明星,演藝人員等都可因他們特殊的才能,獲得超乎一般水準的報酬。然而這種經濟租,因他們提高他們的最低供給價格至市場水平,便會消失了。
經濟租的觀念,含有一個重要的意義,也就是認為土地是大自然所賜的無價禮物。在這一假定條件之下,任何所賺取的報酬,除掉財產稅與保險費等開支之外的剩餘都是地租也是經濟租。但是有二個基本問題使人不易接受此一觀念。第一,幾乎沒有人願意接受其土地的最低供給價格等於零的看法。實際上,地主認為他的土地的最低供給價格,起碼應該等於目前契約租或者他的投資報酬率的水準。從社會的角度看,土地可以被視為大自然所賜的禮物;但是從個別地主的角度來看,土地應和勞力等生產因素一樣,其最低的供給價格是不可能為零的。
第二個困難是理論上假定長期的供需平衡會使經濟租消失。但當我們把地租視為經濟租的一部分時,此一假設便毫無意義。因為使地租產生的土地使用容受力(land use capacity)的差異並不會因為供需達到平衡狀態而消失。
地租(land rent)與契約租(contract rent)是土地經濟學裡的重要的租(rent)的觀念,二者也有明顯的不同。契約租是給不動產所有人的實際支付;而地租則是理論上所應獲得的報酬。契約租會因供需的變動而在地租水平上下移動。當契約租超過地租時,承租人便要多付出他可能從其他的勞力、資本與管理所得的報酬當它低於地租水平時,承租人便省下了這一部分的地租。
其他的地租觀念
除了以上所討論的基本地租意義之外,還有幾個有關地租的觀念,也須藉此加以說明。
Barlowe,pp.132-133. 參考:Robert H. Wessed, "A Note on Economic Rent, "American Economic Rrview,57,Dec.,1967,1221-26;及Joseph S. Keiper et al., Theory and Measure-ment of Rent(Radnor, Pa.:Chieton,1961),pp.108-13.,Richard H. Leftwich,The Price System and Measurement of Rent,rev.ed., Holt,Rinehart and Winston,1963, pp.294-96.
差別地租
差別地租是David Ricardo及其他古典經濟學家解釋地租產生的主要觀念。他是從各種不同生產力的土地及其稀少性來解釋地租的產生。
同樣的,差別地租理論也可以引用到區位的差別上,由於區位的差別所產生的地租,則是由Sir William Petty與Johann Heinrich von Thunen所發展出來的。這兩個觀念居於地租學說的重要地位,將在說明古典地租理論時再詳細說明。
獨佔地租
獨佔地租的觀念是Karl Marx所提出來的。他認為生產某些特殊產品需要特殊的土地狀況,而這種土地是有限的,因此產生地租。他舉的例子是葡萄牙某地所生產的紅葡萄酒。只要英國的紳士階級對此酒有所需求,而只有此地能夠供應,則此地當然獲得他處無法獲得的地租。當然一個重要的前題是此地的葡萄酒是無可取代的。
絕對地租
絕對地租的觀念也是Marx所提出的。他所提的重點是在於擁有土地的地主,大家聯合壟斷土地市場,以育於他們可以任意收取高於一般理論所認可的地租。地主甚至可以保留土地不准農民耕作以維持其收取地租的水平。
農民租
農民租(peasant rent)的一般觀念是指農民為地主耕作,只能賺取菲薄的勞力所得或者只為了獲得一些土地從事耕作。他沒有任何機會,去取得或改良土地。依照一般的水準這種報酬實在過低,而只有把自己勞力的價格視為零,才能接受。這種農民租的過去的歐洲,曾經流行過一陣。而在生產因素供給平衡的國家是不可能產生的。
地租的產生
生產的報酬
地租常被視為經濟的剩餘(residual economic surplus),也就是在從事生產所得的總產值或總報酬償付總因素成本或總成本之後的剩餘,也就是圖4-1中灰色的長方形LMRP部分。無論是從投入面分析或是從產出面分析,都是從總產值LNSP中減掉總成本MNSR所剩下的部分。如果從產值圖4-1(a)來看,地租等於AVP-AFC乘以投入因素的單位量;若是從成本圖4-1(b)來看,地租等於AR-AC乘以產出的單位量。
以上的分析是就土地為基礎的分析,其實對使用非土地的生產因素的報酬應該是和使用土地的報酬一樣的。其他非土地的生產因素的報酬多半都是由會計程序來處理的,也就是對這些生產因素的現金償付(cash payments)。以這種方式來處理的價格則與契約租的性質極為類似。
另外,我們也必須知道,地租並非一成不變的被視為經濟的剩餘。在實際生活中,償付契約地租的個人或汽業,地租則是他們生產成本的固定支出。管理或勞力在這種狀況之下,也成為固定因素,剩餘則是利潤(profit)或勞力所得(labor income)。
供需分析
關於地租的產生除了從生產的剩餘報酬來解釋之外,也有學者從供需的關係來討論地租的產生。廣義地說,經濟租是任何超過償付此項生產因素供給成本的報酬。土地是一項供給有限而又無法再生產的因素。如圖4-2供給曲線在Qe是一垂直線,表示供給彈性為零。Do為目前的需求曲線,此時的價格為Po;凡是任何不低於Po的價格就能使這塊土地作目前最高與最佳的使用,例如住宅。當需求由Do增加到D1時,此一塊土地的價格也會從Po升高到P1,Pop1即是每單位土地的經濟租,總量是P1P0AE。假使價格下跌低於Po,此一土地就會轉換作另外一種使其價格能維持在Po以上的最佳使用,所以對前一種使用的供給就會等於零,供給曲線便是反L形的SAP。而POQA所包圍的部分並不是經濟租,而是生產因素的轉換利得(transfer earnings)。假使這塊土地沒有其他用途,其目前使用的供給曲線即會延伸到橫軸的Qe,此時整塊的p1OQeE才是純粹的經濟租(pure economic rent)而不再是轉換利得了。
當需求增加引起地租增加時,供給者的租金收入也會跟著增加,因此就會產生公平的問題。問題是賺得地租的人是否得之無愧?因此,一些經濟學者主張以課稅的方式將這一部分的地租課走。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對地租課稅應該不會影響土地資源的供給。以都市不動產來看,不論課稅與否,不動產所有權人都會供給等量的空間;要不然就是完全不供給也得不到任何收入。因此對地租課稅並不會減少生產的誘因。
例如,某人出租公寓鎖租500元/月/單位,現在因為政府增加課稅100元/月/單位,於是地主提高房租為600元一個月,希望將這100元稅負轉嫁到承租人身上。但是因為600元並非均衡價格,如果他因此無法將房子租出去,將有更大的損失。所以房東只好自己吸收這100元的稅負。此刻,市場上的公寓供給仍然維持不變。所謂此刻是指公寓的供給在短期內是固定的。長期而言,房東就不願多花錢去做維修或重建的工作,而住宅的市場存量就會減少了。
邊際分析
就某一種使用的土地的長期供給而言,它可能是具有彈性的,圖4-3代表某一種土地的供給與需求。假使橫軸的1,2,3,4,,5,6,7代表七塊同一使用的土地,均衡價格為p,當價格在最低p時,地一塊土地開始被使用;第二塊土地在價格提高一些時,也加入作此使用;價格更高一些時,第三塊土地也加入使用;依此類推一直到均衡價格pe時為止。
此時第一塊土地獲得經濟租ab,依次第二到第六塊土地都得到從供給曲線到均衡價格之間垂直距離所代表的地租。第七塊土地沒有地租,如果它的價格達不到pe,就會去做別的使用了。所以pepae所包圍的區域就是獲得的經濟租,也相當於生產者剩餘(producer surplus)。此一觀念等到講差別地租時就會更清楚了。
供給曲線的彈性越大,總經濟租越小,直到達到完全彈性時,經濟租即不存在。在供給曲線呈水平狀態時,任何價格的降低,都會使整塊的土地作別種使用。
古典學派的地租理論
從經濟的角度解釋地租為時並不久遠。William Petty在1662年間開始注意到地租的理論,其後的150年間,陸續有多位學者著書立說,重要的包括Ricardo Cantillon(1730),Fracois Quesnay(1756),A.R.Turgot(1770),Adam Smith(1776), James Anderson(1777),以及James Miller(1804)。其中Anderson的立論算是比較合理而完整的。
古典學派的地租理論通常都從拿破崙戰爭之後的幾位英國經濟學家開始。其時英國國會正在討論備受爭議的穀物法(Corn Law),因此多位學者注意到地租理論的討論。其中,Thomas Robert Malthus,David Ricardo,與 Johann Heinnich von Thunen為對現代地租理論最有貢獻的三位經濟學家。Malthus提出了剩餘(residual)的觀念,而且預示了邊際生產力觀念的地租理論。Ricardo則從土地肥沃差別的觀點來解釋地租,而且成為日後最為廣泛接受的古典地租的理論。茲再分別說明如下。
Ricardo的差別地租
Ricardo的立論是從農地開始的。按照他的說法,地租是利用土壤(soil)的原始不可毀壞的生產力所產生給予地主的一部份產出。也是農民付給地主的報酬;如果地主提供良好的灌溉、排水及其他設施,當然報酬也因之有所差別,這也是地租。另外,礦產的開發,其報酬是指可以移走的礦石的價值,與土壤的不可毀壞的生產力無關。但是Ricardo特別強調,他所指的地租是償付土壤原始的不可毀壞的生產力的報酬而說的
依照他的解釋:
當人們初次定居於某一土地上時,肥沃的土地一定不少,只要一小部份即夠養活當時的人口,此時並無地租產生;因為土地太多並不需要償付任何代價。根據基本的供需法則,使用土地就像使用空氣與水或者其他大自然所賜的禮物一樣,是毫無代價的。假使所有土地的性質、品質都相同,而且數量無限的話,除非某塊土地具有特別的優勢,否則即不須償付任何代價。然而,恰好土地的量不是無限的,品質也不一致;因為人口的增加,次等品質或者不具優勢的土地必須拿來耕種,而使用此等土地便要償付地租。當社會進步,第二等的土地被拿來耕作時,地租就會立刻在第一等的土地上產生,而產生地租的多寡就要看這二塊土地品質的差異而定。
當第三等的土地被拿來耕作時,地租立刻在第二等土地上產生。而地租的多寡也和前述一樣由土地生產力的差別來決定。在此同時,第一等土地的地租也會升高,而且高於第二等土地的地租,究竟高過多少,則要看使用資本勞力所獲得的產出的差別而定。每一階段人口的增加,都會需要增加食物的供給,也就必須使用次等土地,而在比較肥沃的土地上,地租就會增高。
Ricardo認為農產品的價格是由滿足社會需要的總供給的最高成本決定的。他的理論認為價格是由耕種的集約邊際與粗放邊際處的生產成本決定的。產品價格必須提高,耕種的粗放邊際才能向外延伸;此一提高的價格又使比較肥沃的土地的集約邊際提高,也有利於土地的集約使用
照他所說:
通常假設2,3,4或5級以至於更差的土地都可以拿來耕種,用在已經耕種的好土地上的資本的生產力便可以更加提高。也許我們可以發現,當使用於最好的土地上的資本加倍時,我們未必能使產出百分之百的增加,但是至少兵該增加百分之85。此一增加的產量可能會高於以同樣的資本用在第三級的土地上所能得到的產量。
在這種情形之下,資本用在原來的土地上可能更好,也同樣能產生一定的地租。地租就是使用等量的資本與勞力所獲得的產出的差額。假使佃農使用1,000磅的資本時,他可能只多得85磅的報酬,他的地主會要他多付15磅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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