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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死囚為什麼都是定在“秋後問斬”?

中國古代的死囚為什麼都是定在“秋後問斬”?

追溯中國封建統治時期,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古代司法工作者認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間草木茂盛生機勃勃,人雖非草木,但亦屬自然界組成部分,其生死應合於自然。秋天草枯葉落,處決罪犯才合天地蕭殺之時。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否則要受到天神的懲罰。皇帝即是天的兒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時行事。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秋後問斬”一詞據載始於唐朝,文學作品最早出現于《水滸》英雄傳中。當然,歷代問斬的時間並不一定都規定在秋後,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於秋後,嘉慶之後又曾改于隨判隨斬。還有一種說法便是,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再則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徵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
    於是,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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