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基督教反對婚前性行為?
很多人都說:基督徙總是裝作清高,鼓吹不可以有婚前性行為,那是不是應該連手都不應該牽,親親小嘴也不能呢? 好避免有肌膚之親,乾脆學習中東人,把全身包得緊緊的最好啦!
兩個人若是發展到了肉體的親密,到了性的行為,那以後約會,可能會花很多時間在探討兩人的身體。而婚前該認識的是彼此靈魂,不是身體。 你若是跟人發生了婚前性行為,你會發現之後心靈的認識幾乎沒有了。每次約會都是在摸來摸去、探索身體。
你若是認為可以用身體換愛情,那看一下聖經舊約的故事:大衛有個兒子暗嫩愛上了同父異母的妹妹塔瑪,有天他用陰謀的手段,與塔瑪發生了性關係。你猜之後暗嫩會珍惜、愛護塔瑪嗎?聖經說:「事後,暗嫩對塔瑪充滿厭惡;他厭惡塔瑪的程度比以前愛她更厲害。」原來暗嫩對塔瑪的愛,其實是欲望,而非真愛。所以,要想想看用身體換愛情, 得來的後果是如何。可能你再也不會去思考兩個人到底合不合適的問題,只記得, 我是他的人了。但是對方是用相同態度對待你嗎?我接觸過的例子都是否定的。
所以基督教,反對任何婚外(婚前跟婚後)不是跟配偶的性關係。
但是在舊約呀,若是熱戀中的男女,情不自禁發生了婚前性行為,要馬上結婚,這是不得已的補救辦法,基督教不願人如此。不然,犯淫亂的罪是很麻煩的喔 。
有人認為性行為只是以往舊社會,保守的道德標準,但我覺得道德不該隨著個人觀念、社會價值觀有所不同而不同。
其實我們可以想一想:「婚前性行為」跟「婚外性行為」有什麼不同點?
現在的男人雖然性行為開放,但是性觀念還是很保守的。絕大多數的男人贊同婚前性行為,但是卻又不能接受自己女友跟別人有過性行為, 那是為什麼?!
而現在社會的價值觀就是容許發生婚前性行為?大家都如此,我這樣做有什麼了不起? 大家都去做的事,要反省,不然就是盲從。人做一件事,內心深處良心若是有不安,那一定是錯的,
就基督教的聖經來談婚姻中的性愛,提到的就是夫妻間的關係: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新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
基督教的性愛觀是很美的,不是在享權利,是在盡義務,丈夫要盡力讓妻子愉悅,妻子對待丈夫也是如此,所以夫妻兩人(在婚姻中)彼此去取悅對方探索彼此的身體,那是很美的。
所以,基督徒相信上帝為人類設立生活的標準,就是提醒我們,應該珍惜自己的身體,也為未來的配偶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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