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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地檢署上訴

馬英九特別費案地檢署上訴

馬英九特別費案地檢署上訴
(明報) 08月 17日 星期五 10:40PM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判處馬英九無罪、余文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台北地檢署決定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係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 Socrates
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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