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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偉大的民主黨成員用假單據罰款

我們偉大的民主黨成員用假單據罰款

民主黨成員用假單據罰款
07/03/2008


【 本 報 訊 】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華 明 前 助 理 兼 民 主 黨 成 員 陳 惠 達 , 被 控 在 ○ 三 年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 提 交 三 張 虛 假 印 刷 單 據 涉 款 約 一 萬 多 元 , 裁 判 官 昨 日 在 觀 塘 法 院 裁 決 時 , 認 為 被 告 並 無 獲 得 正 式 授 權 製 作 有 關 單 據 , 故 他 是 在 明 知 情 況 下 使 用 涉 案 假 單 據 , 故 裁 定 他 一 項 使 用 假 文 書 罪 成 , 判 罰 款 一 萬 五 千 元 。

女 職 員 證 供 存 疑
裁 判 官 指 , 被 控 方 列 為 敵 對 證 人 的 印 刷 公 司 女 職 員 , 其 證 供 並 不 可 靠 , 即 使 她 在 庭 上 「 改 口 」 , 表 示 准 許 被 告 陳 惠 達 ( 廿 六 歲 ) 自 行 拿 取 印 有 公 司 名 稱 的 白 信 紙 作 拆 單 用 途 , 但 並 不 代 表 女 職 員 已 獲 公 司 授 權 ; 裁 判 官 認 為 她 明 知 自 己 不 能 讓 被 告 取 信 紙 拆 單 , 故 案 發 後 她 才 會 向 廉 署 假 稱 自 己 從 來 沒 有 給 予 被 告 任 何 公 司 信 紙 。

裁 判 官 續 指 , 即 使 女 職 員 不 願 替 被 告 拆 單 , 被 告 亦 只 能 找 其 他 職 員 代 勞 , 絕 對 不 能 自 行 拆 單 了 事 ; 加 上 選 舉 事 務 處 給 予 競 選 人 充 足 時 間 呈 交 支 出 單 據 , 被 告 大 可 改 天 再 來 要 求 拆 單 , 故 裁 定 被 告 是 在 明 知 的 情 況 下 製 作 及 使 用 有 關 假 單 據 。

辯 方 昨 求 情 時 , 呈 上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華 明 替 被 告 撰 寫 的 求 情 信 , 指 被 告 熱 心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 並 附 上 多 張 證 書 證 明 他 曾 參 與 眾 多 社 會 活 動 。 而 未 婚 的 被 告 與 退 休 父 母 同 住 , 現 時 經 營 小 型 廣 告 公 司 , 月 入 約 一 萬 元 , 辯 方 強 調 被 告 因 愚 蠢 犯 案 , 並 無 任 何 金 錢 得 益 , 望 獲 輕 判 。

被 告 被 控 在 ○ 三 年 十 二 月 廿 四 日 , 在 香 港 使 用 三 張 屬 虛 假 的 保 諾 時 網 上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收 據 , 涉 款 一 萬 零 四 百 多 元 , 意 圖 誘 使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接 受 為 真 文 書 。

案 件 編 號 : KTCC 3677/2007
香港大漢奸公會 資深大漢奸
香港大走狗公會 御用大走狗
香港賣國賊公會 資深賣國賊
我日日做漢奸
愛国不等於愛黨 愛民主不等於愛民主黨 要愛公民黨
不管黑狗或白狗,能做走狗便是好狗
為漢奸加油,為走狗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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