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該是時候討論恢復死刑
香港應該是時候討論恢復死刑
香港自六十年代開始,便跟隨當時殖民地宗主國英國,實行「必然特赦」﹐即是任何判處死刑﹐均會自動獲英國帝皇特赦免死﹐改而終身監禁。到192年﹐港英當局不理會立法機關的爭議﹐甚至反對﹐執意廢除死刑。至今﹐任何大罪﹐以終身監禁為最高刑罰。
當年判處死刑的罪行不外乎謀殺、海劫兩大罪名﹐後者隨著海盜式微﹐到二十世紀基本上只有謀殺罪才會有人被判死刑。當時轟動一時的謀殺案﹐明顯較今日為少﹐亦明顯較「必然特赦」前少﹐例如朱盛才「六國大封相」而殺人放火、三狼奇案等。
但當執行「必然特赦」後﹐命案頻生﹐例如紙盒藏屍案、雨夜屠夫林過雲、寶馬山琿屍案、近年少年殺人案等﹐謀殺大案似乎較往年多。這個當然與社會進步﹐社會隨之複雜有關﹐但生命的價值﹐絕不是自由二字可以概括﹐更不是終身監禁就可以揭示自由的可貴、罪行的嚴重性的。
再講﹐近數十年以來﹐各類大案的嚴重性﹐絕不比謀殺為輕﹐而且日益嚴重﹐例如毒品、強姦、國家安全等﹐有關罪行﹐在世界各國﹐仍然以死刑作為最高刑罰﹐甚至必然罰則。例如香港的宗主國中國﹐有關罪行﹐加埋貪污都是處予死刑﹐按照歷史傳統﹐香港沒有理由不跟隨。
香港今日已經有終審權﹐所以應該有足夠能力及權力為極大罪行進行定讞﹐在如此完善的法治系統﹐足以排除判處死刑而引發的案件疑點問題。
而且香港有執行的死刑的經驗﹐亦有監獄墳場可以容納死囚安葬於此﹐土地方面應該沒有問題。
由於近數十年以來﹐香港未有執行死刑﹐引發的大案也愈來愈多﹐罪行情節亦愈來愈嚴重。所以﹐現在是時候就可以引起極度嚴重的影響的案件﹐考慮恢復以死刑作為最高罰則的討論。
包括︰
1.謀殺
2.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情節特別嚴重者
3.販毒
4.貪污情節極為嚴重者
5.強姦而情節特別嚴重及有預謀者
6.國家安全,包裝煽動及實際行動去破壞國家安全者
教唆當然與犯事者同事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