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忘左禍 總書記也有冤 何來黨內民主- 丁望
原載 信報2006.6.28 評論版〈思維漫步〉專欄 14頁
7月1日,中共中央將慶祝建黨85周年。胡錦濤最近要求黨員“學習黨章”,卻未明示“學習”的內涵,給人“無厘頭”之感。各地空喊口號“學習黨章”,幾天後便無聲無息。
中共八二黨章的著墨點之一,是禁止個人崇拜和實行黨內民主。中共建黨以來,個人崇拜、家長制和宗派主義的禍害深重;在此“三害”之下,黨內民主只是虛擬的美麗景觀。
即使是在文革結束後的改革開放時期,先後的總書記胡耀邦、趙紫陽也蒙冤。如《詩經.十月之交》云:“無罪無辜,讒口囂囂。”沒有罪過,讒言囂張而遭誣害,失勢的總書記也無說理之處,普通老百姓自更是有冤難伸。
罪與非罪 按照家長意志
執政黨能否實現黨內民主,在於有無法治的基礎。法治的要素,是建立保障民眾基本人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法律體系和制度;政府和執政黨受國家法律的約束、依法行事,並促進民眾福祉和社會、政治的文明;在司法獨立之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罪與非罪,由司法裁決而非家長意志或長官意志。
中共“黨內民主”之成為空話,就在於執政黨和社會都在真正的法治軌道之外。執政黨幹部的罪與非罪,往往不是依據國家法律或黨章,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而是決定於家長意志或長官意志。
1959年彭德懷、張聞天等被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集團,1968年劉少奇被定為叛徒、內奸、工賊,都是毛澤東誣陷的罪名,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更沒有任何司法程序。
五四憲法3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未經人大或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89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法院決定或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是,具人大身份的彭德懷、劉少奇等,均未經法定程序而被捕並被折磨致死。
在文革結束後,罪與非罪的裁定仍無程序公正和合法性可言。1987年初,17人的所謂“黨內民主生活會”把胡耀邦“批臭”轟下台,稍後的政治局擴大會議決定以趙紫陽替代胡的總書記職務,而“一致通過”決議的竟有非中央委員的中顧委委員。按照中共黨章規定,只有中共中央全會可決定總書記職務。
這次會議裁定胡耀邦違背集體領導原則,也不符事實。據政治局、書記處成員胡啟立和田紀雲的回憶錄,胡任總書記時的重大決定,均經書記處集體討論。至於彭真指責胡耀邦未“徹頭徹尾”堅持四項原則,更是無中生有。四項原則之一,是堅持共產黨領導,總書記會反對“堅持共產黨領導”嗎?
在胡之後,趙紫陽於1989年6月下台時,竟被指為支持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亂和分裂黨。
中共的總書記支持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亂,是極為嚴重的指控,在一個法治的社會,必須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由獨立司法的法院去裁定。而趙紫陽的罪名,卻是由一小撮誣陷者和大家長強加,受害者並無申訴的途徑;罪名一加,受害人便長期被軟禁,八二憲法37條規定的人身自由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所謂分裂黨,只是趙紫陽在中共高層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其意見即使不符家長意志或與得勢者相左,都不應該羅織罪名,這是中共黨章第4條規定的權利。
剝奪權利 總書記也要哭
黨內民主之虛擬化、冤案之不斷發生,還在於被誣陷者的會議出席權、申訴權被剝奪。
彭德懷在1959年廬山會議上受清算,稍後被撤除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職務,中共中委和政治局委員之銜還保留,但他並不能出席中央全會和政治局會議。1966年5月,毛澤東下令清算政治局候補委員、書記處書記陸定一,不准他參加政治局會議。據前華北局第一書記李雪峰的回憶錄,當時,陸定一已到會場外等候入場開會,李富春、李雪峰奉命通知他不要出席會議時,怪難為情的。他們之難為情,是剝奪出席權違背黨章。
1989年5、6月,趙紫陽也不得出席政治局會議。
中共黨章第4條規定,黨員可向上級直到中共中央申訴,但胡耀邦、趙紫陽失去總書記後就沒有申訴權,或申訴不受理。總書記一旦失勢尚且如此,普通人的基本人權更難獲保障。
胡耀邦在17人會議後,當著眾人號啕大哭,趙紫陽對著審查小組負責人王任重也痛哭一場。當過省委第一書記、總書記的人,見慣了“暴風驟雨”式的黨內鬥爭,原是“有淚不輕彈”,但都忍不住。太冤屈了,放聲大哭,無語問蒼天。
毋忘左禍 汲取歷史教訓
會議出席權和申訴權的喪失,暴露了家長制、個人專權的弊端,黨章對大家長或得勢的一派缺乏有效約束力。
曾任中央黨校副校長的馮文彬,論及改革政治制度時說:“家長制的領導,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搞一言堂,獨斷專行。在家長制領導之下,阿諛奉承、趨炎附勢之風滋長起來,甚至下級對上級形成人身依附關係、君臣關係、貓鼠關係,使革命隊伍受到嚴重的腐蝕。”消除家長制的制度構建,無疑是實現黨內民主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