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Rubber 於 2008-1-14 16:37 發表
可以俾子彈臺獨勢力, 說香港回歸後可以 "以言入罪 ", 政府十分明智..
台灣近年盛行文字獄, 以言入罪啦
比清朝唔好得幾多
你唔知咩 ?

你咪以為佢地有普選就會變成文明社會先得架
轉貼俾你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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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1世紀了還標榜人權立國的台灣竟然還在搞
明朝臭頭皇帝朱元璋和清朝雍正皇帝的文字獄
小老百姓kiss貼色文被網路條子移送法辦一個人腦袋有一
點色慾寫成色文做夢文在特定網站po出也不行?
那個網站也有賣光碟的貼了性交圖雜交圖亂交淫圖怎麼不辦?
選擇性辦案?專辦手無寸鐵死老百姓?
中華民國憲法沒有言論自由?該網未滿十八不得觀賞也有
警示法官自由心証誣陷叛刑天理何在?條子是大家最看
不起的人戒嚴時期全部都是老k殘害民主運動人士的御用走狗
民主時代只會在網路上殘害無知網民到處黑幫橫行詐騙集團一堆
殺人搶劫性侵害竊盜偷車賊一堆不去捉只會欺負網路小老百姓
看見黑道大哥(就是那個拿議會的錢到金錢豹嫖妓的冬瓜標)
還要下跪賠不是真是垃圾台灣司法也是一般句俗語可以形容台灣司法若公正
狗屎也能吃奉勸網友當心文字獄還有兒少惡法避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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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果你把你跟你老公.情人.砲友的打砲的過程寫成文章
寫成過程
貼在網路上
被78條以散佈色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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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23/8/qftg.html
拿「包養」開玩笑 警方函送窮學生
更新日期:2007/12/2314:07林秉儀
大學生沒錢拍電影,在部落格突發奇想寫下「誰是有錢人,來包養我」,雖然有註明「我是開玩笑的」,這名大學生還是被警察函送!函送理由是說,在網路上寫包養還觸及金錢,有暗示性交易;雖然檢察官最後不起訴,不過,大學生寫部落格被移送,已經永久留下記錄了!
寫部落格,你敢再寫「包養」2個字,小心被當成網路援交,警察伯伯會把你函送喔!蔡同學:「我們只是在突顯困境,然後警察他們一直要針對『包養』這2個字來函送,我有註明開玩笑,這樣也不行。」蔡同學說自己很無奈!他為了拍電影,在這篇部落格抒發沒錢心情,警察辦案,電腦輸入關鍵字「包養」,2個月後找上他!蔡同學:「如果是警察到我的部落格留言說,我要包養你,然後我說好,然後我被抓到,我真的沒話說,可是我沒有這個動機啊!」
最後檢察官認定不起訴處分,不過20歲的青春污點,已經紀錄在刑案資訊系統裡,這事情有這麼嚴重嗎?警方這麼解釋。刑事局預防科組長韋愛梅:「只要是在網路上有散佈傳佈,足以性交易暗示的可能性,在法律上就是不容許,網路上有包養還有金錢,怎麼可能認為是開玩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