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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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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大陸人結婚~要什麼手續?
在香港結和大陸結有何分別!!
在那結比較方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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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香港結婚
可能全世界都會知道你結婚
講番正題
如果係內地結婚,就需要返去你另一半既戶籍所在地辦地結婚
如果係香港,當然你同你另一半都要見到人
係香港,可以預約排期結婚,可以搵律師證婚
就算另一半係內地人
都係一樣
相比之下,自然係你較方便你自己
因為香港結婚,另一半就要提供未婚證明,例如戶口簿內要寫未婚,或者婚育證明上寫未婚
你另一半既身份證副本
戶口簿
同埋通行證,可以叫另一半先申請好三個月到香港兩次的簽注.然後準好上述證件排期
然後3個月內持有效通行證到香港結婚
大致上文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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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昨日的我,打倒今日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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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答案:

先查清楚你未婚妻在老家屬那一個"民政局"所管的!要有詳細地址、同埋最
    好有負責果個主任的姓名!

    如;   XX省 XX市 XX鎮 XXX大道 X號 民政局 X主任

-   跟住你去香港既婚姻登記處申請"無結婚記录證明書"、大约 HKD680-

-   搵定办理中港婚姻的香港律師樓、check 價钱(约一干幾蚊)、問清楚要幾多
    照片(男方、女方),身份証明文件正本或复印本(男方、女方),當"無结婚記
    錄證明書"出左後,連同公司發出的入息證明、走去搵律師办理、佢會幫你將
    所有野連同律師證明 send 俾一個公証公司、又收幾舊水(律師樓代收)、做完
    公証之後佢地會按你提供的地址寄去當地民政局!
    所以你去完律師樓之後、香港果便基本冇野再煩你!

-   你未婚妻最好找老家D人 check 住份野到左未、同埋須要乜野規格的相片、
     你们雙方的证件(正本或复印)或资料! 最緊要係收吓風、民政局果個大爺
      要乜鬼好處、一般一條煙 or 幾舊水、如果女家果便硬凈、隨时唔駛添!

-   份野到左之後、带齊所有野直跴民政局 (女方應要有身份証同戶口本)、果
    個乜主任同你對完野、會要求你同埋你條女去指定地点做婚前檢查(俾檢驗
    費者、好求其) 一切 OK之後、民政局會正式發出"結婚証"(两份、男女各一
    份)、並收取發証費用!根據中國婚姻法、你地果刻开始成为合法夫妻!

-   最好你去埋當地公安局出境科办埋你太太去香港定居!唔計廣東省、一般五年
    就可以拎單程证!

-   如果計劃在內地生育、记住拎左"准生證"先、除了幾個大城市戶口的女仔、
    一般就算第一胎都要有准生證、唔係就一率當超生!

其實一處乡村一處例、而政策又常有改動、你同你未婚妻最好樣樣問清楚D,
冇蝕底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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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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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far so good....usefu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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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eeline 於 2007-8-25 14:30 發表
最緊要係收吓風、民政局果個大爺要乜鬼好處、一般一條煙 or 幾舊水、如果女家果便硬凈、隨时唔駛添!  
現在已經不用這一套了。幾舊水都唔夠大爺買煙。而家d官爺興食大茶飯,呢d「灑灑水」(國語讀「濕濕碎」)的蠅頭小利,咱大老爺不放在眼。現在fb也要走高檔次的路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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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your'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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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係香港, 大陸太煩, 最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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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eokwan134 於 2007-10-7 12:42 發表
當然係香港, 大陸太煩, 最好不要!!!
香港仲煩,一排期就成疊婚紗廣告炸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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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係係大陸結架
個時我記得要俾99蚊,之後仲有隻教你行房既VCD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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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

http://www.mca.gov.cn/service/index.asp?parentid=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八月八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本帖最後由 紙老虎 於 2007-10-18 12: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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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婚 姻 登 記

http://www.immd.gov.hk/chtml/bdmreg_4.htm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凡 擬 結 婚 人 士 , 不 論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婚 姻 登 記 官 主 持 婚 禮 , 或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由 合 資 格 的 神 職 人 員 主 持 婚 禮 , 或 由 婚 禮 監 禮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禮 , 均 須 事 先 以 訂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直 接 遞 交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擬 結 婚 雙 方 無 須 受 居 留 條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屬 任 何 國 籍 人 士 。
結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齡 為 十 六 歲 ( 以 西 曆 計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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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除 在 海 外 遞 交 的 通 知 書 外 , 擬 結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雙 方 必 須 把 已 簽 名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交 往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遞 交 給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 並 須 出 示 擬 結 婚 雙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在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他 們 必 須 提 供 雙 方 的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即 是 否 未 婚 、 鰥 夫 或 寡 婦 、 離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採 用 任 何 儀 式 結 婚 )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
  雙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必 須 列 明 同 意 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該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條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關 人 士 ) , 並 須 提 交 與 該 有 關 人 士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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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但 超 過 十 六 歲 , 又 非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出 示 婚 姻 條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關 人 士 的 同 意 書 。
如 沒 有 該 等 可 發 出 同 意 書 的 人 士 , 當 事 人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請 該 同 意 書 。

離 婚 人 士 / 鰥 夫 或 寡 婦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離 婚 人 士 , 必 須 提 交 由 管 轄 法 院 所 發 出 有 關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證 明 ; 並 在 舉 行 婚 禮 前 ,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遞 交 一 份 蓋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後 判 令 的 核 證 副 本 。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結 婚 證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證 明 書 。
如 離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書 寫 , 必 須 遞 交 這 些 文 件 的 核 證 翻 譯 本 。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展 示 及 結 婚 儀 式 的 安 排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須 在 接 收 通 知 書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和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公 開 展 示 , 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人 士 如 對 該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對, 可 以 在 登 記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閱 的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上 寫 上 「 不 准 」 一 詞 , 加 上 簽 署 及 書 明 反 對 該 宗 擬 締 結 的 婚 姻 所 憑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該 人 其 實 並 非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 則 可 准 許 該 宗 婚 姻 繼 續 辦 理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反 對 有 效 ,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記 官 的 決 定 藉 呈 請 書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由 法 庭 裁 決 該 宗 上 訴 。 原 訟 法 庭 的 裁 決 即 屬 最 後 決 定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滿 十 五 整 天 後 ,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舉 行 。
擬 結 婚 人 士 應 事 先 就 婚 禮 的 確 實 日 期 和 時 間 , 與 婚 姻 登 記 處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記 官 商 議 。 如 婚 禮 擬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舉 行 , 則 與 主 禮 的 神 職 人 員 商 議 。 如 聘 用 婚 姻 監 禮 人 主 持 婚 禮 , 則 與 該 婚 姻 監 禮 人 商 議 。  
發 出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雙 方 必 須 在 三 個 月 內 結 婚 , 否 則 該 項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廢 ; 之 後 雙 方 必 須 重 新 發 出 通 知, 始 可 結 婚 。
預 約 舉 行 婚 禮 時 間 ,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進 行 , 以 確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獲 得 公 平 的 機 會 選 擇 合 意 的 婚 期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在 舉 行 婚 禮 日 期 三 個 月 前 的 十 四 日 內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互 動 話 音 回 應 系 統 預 約 一 個 時 間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預 約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服 務 只 適 用 於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婚 禮 人 士 。 若 選 擇 在 特 許 禮 拜 場 所 舉 行 婚 禮 , 可 向 婚 姻 登 記 處 査 詢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安 排 。

--------------------------------------------------------------------------------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的 儀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應 按 照 與 婚 姻 登 記 官 約 定 的 時 間 十 五 分 鐘 前 到 達 , 並 攜 同 兩 位 見 證 人 簽 署 作 證 。
他 們 可 邀 請 親 友 到 場 觀 禮 。
在 婚 禮 進 行 中 , 雙 方 可 交 換 戒 指 。
結 婚 雙 方 及 見 證 人 須 在 一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證 書 上 簽 署 。 婚 姻 登 記 官 須 將 一 份 證 書 交 予 結 婚 雙 方 , 並 將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存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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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辦 婚 姻 登 記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締 結 舊 式 婚 姻 或 認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請 補 辦 婚 姻 登 記 。 如 任 何 一 方 對 申 請 提 出 異 議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聲 明 該 段 舊 式 婚 姻 或 認 可 婚 姻 確 實 存 續 後 , 單 方 面 申 請 補 辦 婚 姻 登 記 。
申 請 人 須 出 示 證 據 , 證 明 其 舊 式 婚 姻 或 認 可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締 結 。 兩 位 婚 禮 的 見 證 人 須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 證 明 他 們 當 時 確 曾 參 加 該 結 婚 儀 式 。

--------------------------------------------------------------------------------

費 用

各 項 收 費 是 根 據 《婚 姻 條 例》 和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條 例 》 所 訂 的 應 繳 費 用 而 徵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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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海 外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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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 可 在 海 外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如 擬 結 婚 的 雙 方 均 居 於 海 外 , 但 有 意 在 香 港 結 婚 , 可 在 海 外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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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在 海 外 遞 交 通 知 書

他 們 應 直 接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索 取 一 份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表 格 , 並 填 寫 該 份 表 格 。
填 妥 表 格 後 , 應 盡 快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將 表 格 寄 回 該 辦 事 處 。
擬 結 婚 雙 方 在 表 格 上 的 簽 署 , 須 由 其 居 住 國 家 的 一 位 公 證 人 認 證 。
訂 明 費 用 應 以 銀 行 匯 票 繳 交 , 抬 頭 人 寫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應 連 同 已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回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以 書 信 形 式 提 出 預 約 排 期 舉 行 婚 禮 的 要 求 , 並 連 同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回 。
通 知 期 由 該 辦 事 處 收 到 通 知 書 的 翌 日 起 計 算 。
婚 姻 登 記 處 會 發 信 給 擬 結 婚 雙 方 , 以 確 認 舉 行 婚 禮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

弓起   ...    弓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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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58238602 於 2007-10-18 19:33 發表
我都係係大陸結架
個時我記得要俾99蚊,之後仲有隻教你行房既VCD送
咁搞笑?......
汎用人形決戦兵器人造人間エヴァンゲリオ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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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中式食肆有座位 於 2007-10-19 05:21 發表

咁搞笑?......
係啊,個99蚊仲要唔係交俾辦證個邊
要自己拎張發票去對面銀行交
再係銀行拎番張水單番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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