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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複 認 購 新 股 可 交 警 方
【 本 報 訊 】 面 對 新 一 輪 新 股 潮 的 來 臨 , 為 減 少 濫 用 公 開 招 股 機 制 漏 洞 作 重 複 申 請 , 證 監 會 昨 日 表 示 , 已 聯 絡 警 方 , 並 鼓 勵 過 戶 處 , 如 發 現 任 何 需 要 警 方 調 查 的 涉 嫌 詐 騙 個 案 , 可 轉 交 警 方 跟 進 , 但 這 只 能 阻 止 蓄 意 使 用 虛 假 或 盜 竊 得 來 的 資 料 進 行 重 複 認 購 。 至 於 如 何 堵 截 以 不 同 證 件 但 填 報 資 料 屬 實 進 行 重 複 認 購 , 證 監 表 示 仍 要 與 港 交 所 ( 388 ) 及 證 券 登 記 公 司 總 會 方 面 繼 續 研 究 。
證 監 會 市 場 監 察 部 執 行 董 事 雷 祺 光 稱 , 現 正 與 招 股 機 制 的 參 與 各 方 商 討 , 希 望 能 有 一 個 共 識 方 案 , 以 減 少 不 誠 實 者 成 功 重 複 申 請 的 機 會 。
在 新 股 申 請 上 市 實 施 雙 重 存 檔 方 面 , 證 監 會 主 席 方 正 表 示 , 上 任 後 已 開 始 對 措 施 進 行 了 解 , 發 現 問 題 不 大 , 故 認 為 只 要 減 少 重 , 即 可 改 善 效 率 , 故 與 港 交 所 雙 重 存 檔 的 機 制 應 可 予 以 保 留 。
證 監 會 企 業 融 資 部 執 行 董 事 何 賢 通 亦 指 出 , 自 03 年 4 月 推 出 雙 重 存 檔 後 , 新 上 市 公 司 質 素 有 所 提 升 ; 在 此 後 上 市 的 公 司 , 至 今 未 發 生 過 倒 閉 、 清 盤 或 長 期 停 牌 等 情 況 , 而 00 至 03 年 期 間 , 則 有 15 宗 事 故 發 生 。
減 印 花 稅 未 有 定 案
另 外 , 雷 祺 光 透 露 , 證 監 未 來 數 周 將 提 呈 立 法 會 , 建 議 放 寬 H 股 指 數 期 貨 的 持 倉 上 限 , 由 6000 張 增 至 1.2 萬 張 , 至 於 期 指 方 面 , 由 於 目 前 每 持 有 500 張 便 要 申 報 的 規 定 , 已 可 令 證 監 達 到 監 控 目 的 , 故 其 持 倉 上 限 也 應 該 可 以 放 寬 , 惟 期 指 持 倉 上 限 1 萬 張 已 等 於 10 億 元 , 放 寬 需 求 不 及 前 者 大 和 迫 切 , 故 會 先 處 理 H 股 指 期 貨 持 倉 的 問 題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馬 時 亨 昨 表 示 , 股 票 印 花 稅 是 否 寬 減 , 會 在 政 府 稅 收 及 市 場 發 展 中 作 出 平 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