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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交人

警察要交人

上星期日 近屯門大會堂 被 捉  93 (89) / 70...  星期四收掛號信 要交人
有無野要注意 交人 但 唔代表 自動認罪 ?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 Socrates
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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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ubber 於 2007-4-1 10:201 發表
上星期日 近屯門大會堂 被 捉  93 (89) / 70...  星期四收掛號信 要交人
有無野要注意 交人 但 唔代表 自動認罪 ?
有無雪藏牌可以幫你頂?有就交名....... '
交名之後,差人會再發信比當事人問認罪或再交其他名 (如此類推、因為借車可能會"借上借")
    百變BB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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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pan 於 2007-4-1 12:24 發表



有無雪藏牌可以幫你頂?有就交名....... '
交名之後,差人會再發信比當事人問認罪或再交其他名 (如此類推、因為借車可能會"借上借")
佢話被捉... 即係點??
被捉唔係即時比告票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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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1 13:01 發表

佢話被捉... 即係點??
被捉唔係即時比告票既咩??
應該係被影快相,警方寄信給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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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2612MC 於 2007-4-1 14:39 發表


應該係被影快相,警方寄信給車主。
比人影快相都知exactly幾多over幾多??
sorry... 我真係唔知, 因為... touch wood... 仲未比人影過快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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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ubber 於 2007-4-1 10:21 發表
交人 但 唔代表 自動認罪 ?
交人唔代表自動認罪既. 警方應該會再聯絡你所交既人(如果唔係你), 由佢決定認唔認.

雖然唔少人會搵人頂左做司機, 但我覺得無謂搏囉. 萬一天網恢恢, 東窗事發, 係妨礙司法公正罪, 唔係罰款扣分咁簡單, 要坐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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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S 於 2007-4-1 17:24 發表

交人唔代表自動認罪既. 警方應該會再聯絡你所交既人(如果唔係你), 由佢決定認唔認.

雖然唔少人會搵人頂左做司機, 但我覺得無謂搏囉. 萬一天網恢恢, 東窗事發, 係妨礙司法公正罪, 唔係罰款扣分咁簡單, 要坐監 ...
以上案例都係 3分 $600 , 何必用洗 patpat 黎博.....

以前聽過單野, 個車行佬走去影印行車証當真行車証用..
結果過 block 俾人告偽造文件, 為左 $320 而去洗 pat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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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1 23:23 發表



以上案例都係 3分 $600 , 何必用洗 patpat 黎博.....

以前聽過單野, 個車行佬走去影印行車証當真行車証用..
結果過 block 俾人告偽造文件, 為左 $320 而去洗 patpat..
行車証咁平既咩??? 唔係最低消費都要二千幾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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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1 23:44 發表

行車証咁平既咩??? 唔係最低消費都要二千幾既咩???
沒有正確顯示行車証, 係抄 $320 喎..

你果二千幾係講緊牌費
就算係因為冇牌費而抄牌, 都係 $320,
不過冇牌費可能會冇保險, 冇事就冇事, 有事就有事


相關搜索目錄: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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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0:48 發表


沒有正確顯示行車証, 係抄 $320 喎..

你果二千幾係講緊牌費
就算係因為冇牌費而抄牌, 都係 $320,
不過冇牌費可能會冇保險, 冇事就冇事, 有事就有事
oh.. 明喇...
我都就快夠期交牌費... 我同媽咪講... 交埋今年喇...出年希望可以換車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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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2 01:01 發表

oh.. 明喇...
我都就快夠期交牌費... 我同媽咪講... 交埋今年喇...出年希望可以換車喇...
我有郵寄表格喎, 你要唔要 ?
要就叫人拎落樓下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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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1:15 發表


我有郵寄表格喎, 你要唔要 ?
要就叫人拎落樓下俾你
唔洗喇, 我媽咪去攪... 佢先係車主丫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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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2 01:21 發表

唔洗喇, 我媽咪去攪... 佢先係車主丫麻...
出錢又出力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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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1:29 發表


出錢又出力喎
今年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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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2 01:40 發表

今年我比...
e... 乖乖女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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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1:46 發表



e... 乖乖女喎
今年6月尾出第二期花紅麻... 有就我比囉... 無就話要阿媽比o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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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2 01:58 發表

今年6月尾出第二期花紅麻... 有就我比囉... 無就話要阿媽比o者...
換過架車俾佢啦...
週不時係沙田都見d媽媽楂架 clk ,slk 去飲茶..好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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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2:02 發表



換過架車俾佢啦...
週不時係沙田都見d媽媽楂架 clk ,slk 去飲茶..好鬼型  
嘩... 咁我要快d死先得... 份保險都應該夠買架舊款既...
我阿媽今日問我... 6月去唔去睇佢表演... 我話.. 6月咁長遠既事, 我都唔知...
可能我到時已經做到死左... 大臉埋, 上埋山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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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2 02:05 發表

嘩... 咁我要快d死先得... 份保險都應該夠買架舊款既...
我阿媽今日問我... 6月去唔去睇佢表演... 我話.. 6月咁長遠既事, 我都唔知...
可能我到時已經做到死左... 大臉埋, 上埋山喇...  
妳冇咁易死既

http://www.28car.com/sell_dsp.ph ... _mk=22&h_f_pr=5

http://www.28car.com/sell_dsp.ph ... pr=5&h_l_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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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2:10 發表


妳冇咁易死既

http://www.28car.com/sell_dsp.ph ... _mk=22&h_f_pr=5

http://www.28car.com/sell_dsp.php?h_id=110857& ...
咦... 原來唔算貴喎....
不過, 我媽咪想要7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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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lure 於 2007-4-2 02:15 發表

咦... 原來唔算貴喎....
不過, 我媽咪想要7人車...
佢有咁多人要車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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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百鬼夜行 於 2007-4-2 02:17 發表


佢有咁多人要車咩
我表妹個B... 我表妹兩公婆 & 工人, 仲有我爹d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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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  其實我都唔知係邊段路俾人影 ...  一路都係跟人車尾渣 jar...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 Socrates
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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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pan 於 2007-4-1 12:24 發表



有無雪藏牌可以幫你頂?有就交名....... '
交名之後,差人會再發信比當事人問認罪或再交其他名 (如此類推、因為借車可能會"借上借")
你知乜野叫心照....不宣,
公眾教人...
閣下羅友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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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跟據香港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  374章 第63條:
(1) 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任何人(包括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懷疑為該車輛司機的人)須在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所提出的要求下,按本條訂明的方式,向警務人員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a)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b)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及(如有的話)他與任何上述司機的關係。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代替)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可以口頭提出,或以面交送達或郵遞的方式將通知書送達該被要求的人。
(3) 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是以口頭向任何人提出,如該人─

                  (a) 在該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時是該車輛的司機,或是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須─
                        (i) 立即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
                        (ii) 在該要求提出之日後21天內,向指明的警務人員提供其駕駛執照號碼;及(b) 在該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時不是該車輛的司機,亦非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則須在該要求提出之日後21天內,向指明的警務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提供第(1)款規定的資料。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修訂)

(4) 根據第(2)款送達的通知書,須規定該通知書的收件人─

                  (a) 在通知書日期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務人員,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的書面陳述,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i)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ii)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及(如有的話)他與任何上述司機的關係;及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代替)(b) 在該陳述書上簽署。

(5) 在就第(6)(a)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告證明他不知道,並且經合理的努力後仍未能確定在該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免責辯護。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修訂)
(6)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違反第(1)款;或
                  (b) 在提供第(1)款規定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7) 凡任何人就第(6)款所訂罪行被定罪,而其被定罪的罪行乃有關向警務人員提供某宗被指控罪行發生時有關車輛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則將該人定罪的法庭在就第(6)款所訂罪行而考慮以下事項時,須顧及該被指控罪行的事實─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修訂)

                  (a) 判處的罰款款額或監禁期;及
                  (b) 命令該人取消駕駛資格期(如有的話)。

(8) 在本條內,“被指控罪行”(alleged offence) 指第(1)款內所提述被懷疑的罪行。

[ 本帖最後由 WURTH 於 2007-4-2 14: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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