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黨 迫 14 歲 女 脫 衣 自 慰 (轉貼)
手 機 拍 攝 蒙 頭 辱 打 6 人 認 罪
【 本 報 訊 】 天 水 圍 再 揭 童 黨 欺 凌 淫 辱 事 件 。 一 名 18 歲 「 大 家 姐 」 指 摘 14 歲 女 童 找 人 襲 擊 她 , 不 理 對 方 呼 , 將 整 罐 汽 水 向 女 童 「 照 頭 淋 」 , 又 聯 同 另 外 七 名 男 女 帶 她 到 屋 梯 間 , 強 迫 她 裸 體 自 慰 , 並 以 手 機 拍 攝 , 女 童 其 後 又 被 蒙 頭 圍 毆 達 15 分 鐘 , 整 個 凌 辱 過 程 歷 時 三 小 時 。 女 童 回 家 後 , 父 親 揭 發 愛 女 受 辱 。 記 者 : 楊 家 樂
這 宗 駭 人 聽 聞 的 童 黨 凌 辱 案 件 , 昨 於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 年 齡 介 乎 13 至 18 歲 的 四 男 四 女 被 告 , 被 控 以 毆 打 、 非 法 禁 錮 、 勒 索 及 向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等 六 項 控 罪 , 其 中 六 名 被 告 認 罪 , 包 括 兩 名 同 為 16 歲 的 姓 林 及 姓 彭 男 被 告 , 以 及 被 指 為 案 中 的 罪 魁 禍 首 、 18 歲 少 女 楊 紫 茵 , 楊 更 會 轉 任 控 方 證 人 , 出 庭 頂 證 否 認 控 罪 的 一 男 一 女 同 黨 。
案 中 14 歲 女 事 主 , 與 眾 被 告 早 已 認 識 。 案 發 於 本 年 1 月 27 日 , 當 晚 9 時 半 , 事 主 在 天 耀 耀 興 樓 地 下 的 社 區 中 心 對 開 空 地 踏 單 車 時 , 先 後 遇 上 各 被 告 , 眾 人 閒 談 起 來 , 惟 女 被 告 楊 紫 茵 突 然 指 摘 女 事 主 曾 安 排 別 人 向 她 施 襲 。 事 主 極 力 否 認 , 楊 即 將 整 罐 可 樂 淋 在 她 頭 上 , 更 聯 同 另 外 兩 名 女 被 告 輪 流 掌 摑 她 。
手 機 拍 過 程 與 男 孩 分 享
眾 人 意 猶 未 盡 , 於 當 晚 約 11 時 帶 事 主 到 耀 興 樓 30 樓 梯 間 。 楊 先 向 事 主 的 頭 及 身 體 淋 水 , 並 指 令 所 有 男 被 告 前 往 29 樓 梯 間 等 候 。 然 後 楊 命 令 事 主 自 慰 , 事 主 怯 於 其 淫 威 , 只 好 脫 衣 照 辦 , 為 時 兩 分 鐘 , 其 間 兩 名 女 被 告 在 旁 以 手 機 拍 下 過 程 , 並 拿 到 29 樓 與 心 急 如 焚 的 一 眾 男 孩 分 享 片 段 。
其 後 事 主 被 帶 往 區 內 天 柏 路 公 園 的 公 廁 , 姓 林 男 被 告 鼓 勵 楊 紫 茵 毆 打 事 主 , 更 有 人 以 空 汽 水 樽 擲 向 事 主 腹 部 , 其 間 姓 彭 被 告 不 斷 吶 喊 助 威 。 楊 曾 一 度 詢 問 事 主 是 否 想 離 開 , 事 主 立 刻 點 頭 稱 是 , 卻 遭 眾 人 阻 止 , 更 有 男 被 告 立 即 脫 去 上 衣 , 讓 楊 蒙 起 事 主 頭 部 , 然 後 各 被 告 向 事 主 拳 打 腳 踢 , 擊 打 其 腹 、 背 、 腰 及 雙 手 , 歷 時 15 分 鐘 。
回 家 拿 200 元 「 贖 身 費 」
最 後 , 楊 紫 茵 容 許 事 主 離 開 , 但 要 求 她 交 出 身 份 證 , 並 回 家 拿 200 元 「 贖 身 費 」 。 事 主 回 家 後 , 將 受 辱 過 程 告 知 父 親 , 報 警 求 助 。 警 員 隨 後 陪 同 事 主 於 區 內 搜 索 , 先 後 截 獲 多 名 被 告 , 並 搜 出 兩 部 錄 下 事 主 裸 照 的 手 機 。 事 主 送 院 檢 查 , 腹 、 背 、 四 肢 及 下 唇 均 有 傷 勢 。
由 於 案 中 部 份 已 認 罪 的 被 告 未 滿 16 歲 , 加 上 沒 有 案 底 , 故 辯 方 大 律 師 一 度 要 求 法 庭 將 有 關 被 告 轉 介 兒 童 法 庭 處 理 , 但 遭 暫 委 法 官 沈 小 民 拒 絕 。 案 中 否 認 控 罪 的 一 男 一 女 被 告 , 將 於 下 周 一 接 受 審 訊 , 而 已 認 罪 的 六 名 被 告 , 則 押 後 至 本 月 31 日 再 作 處 理 , 其 間 各 被 告 獲 准 保 釋 。
案 件 編 號 : DCCC36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