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拉丁同盟之外的意大利,羅馬採取多樣化的政策。有的地區被羅馬所吞併,其居民擁有充分的羅馬公民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其身份和某些殖民地裡保留其羅馬公民權的羅馬人相似。對自己所不信任的城市,羅馬往往給予沒有選舉權的羅馬公民權;這些城市的一部分沒有任何自治權,受羅馬行政官及其代表的管理,另一些在羅馬官員的監督下享有有限的自治權。還有一些城市享有所謂的「盟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城市,有獨立的司法、財政和行政體制,不必向羅馬交納賦稅,但沒有外交權和宣戰權,也沒有鑄幣權。羅馬軍隊一般不在這些地區駐紮,但在必要時這些城市有義務向過往軍隊提供給養。布匿戰爭所帶來的危機迫使羅馬對不忠於自己的意大利人進行嚴酷的報復,而取得布匿戰爭勝利後的羅馬實力大增,無所顧忌,對從前的盟友們日益傲慢無禮。公元前2世紀中葉以後,羅馬同意大利各城市的關係明顯惡化。羅馬不僅要求他們承擔更多的軍事義務、分享很少的戰利品,而且越來越不願意給予他們公民權。公元前91年到88年意大利許多地方的人民都起來造羅馬的反,發生所謂的「同盟戰爭」。在此之後,意大利的所有居民才獲得了羅馬公民權。
行省居民在政治上有各種不同的身份。羅馬共和國對行省的統治具有如下的特點。羅馬並沒有試圖在各地建立整齊劃一的行政管理制度,一般不給予行省居民羅馬公民權。行省總督是羅馬國家的全權代表,擁有軍事、司法和行政權力。總督的手下有一名財政官,有一到三名無官職的元老院成員擔任幕僚,有數名貴族青年以為副官。行省中的一部分城市具有「自由和與羅馬結盟」的地位。這些城市與羅馬所簽定的條約保證它們有高度的自治權,但沒有外交權。另一些是「自由」城市,羅馬承認它們有自治權,但可以在任何時候單方面予以取消。其他的行省城市是所謂的「盟邦」,其實那裡的居民只是羅馬的臣民而已,不過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權。廣大的鄉村居民不享有城市市民的權利,但在政治上受附近城市的統治,經濟上往往是城市居民的佃農或依附農。元老院和第一任總督會就一個行省的管理制定一部成文的憲章,但總督日常所發布的法令沒有任何機構和官員可以否決。共和國時期的行省總督獨斷專行,唯一可以控制他的手段是在他卸任之後以勒索罪對之提出控告。行省居民必須向羅馬軍隊提供給養和幫助,但沒有服兵役的義務。羅馬共和國把行省看成是重要的收入來源,以賦稅壓搾那裡的民眾,但在政治上承認許多地方城市的自治權。行省總督的權力在理論上幾乎是無限制的,但他缺乏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足夠的人員,沒有能力照顧細節。
帝國君主制憲法和行政管理
羅馬帝國政體的發展可以劃分為元首制和君主制兩個階段,前一階段始於屋大維(公元前27年到公元14年在位),後一階段始於戴克里先(284年到305年在位)。元首制是實際上的君主制,但在形式上保留了共和國的一些重要制度。屋大維的政治改革體現了高超的統治藝術。公元前27年,屋大維宣佈將內戰期間自己享有的一系列非常權力退還給「元老院和羅馬人民」,但保留了實際上的軍事和政治統治權。所以這一年通常被看成是羅馬帝國的開始。在形式上,公民大會、元老院和行政官員的權威並沒有受到侵犯。屋大維的實權來自於如下幾個方面。直到公元前23年,屋大維擔任著羅馬執政官一職。在此之後,他在羅馬的地位主要以保民官的身份來維持。作為保民官,他可以召開元老院會議,可以否決其他行政官員的決定。在駐有重兵的邊疆各行省,他還擁有總督的權威,因此掌握著帝國的軍權。宣戰和締結和約的權力不再歸公民大會所有,而由作為元首的屋大維壟斷。行政官員在卸任後進入元老院;屋大維負責向元老院推舉行政官員的人選,所以能夠間接地影響元老院的構成。後來的元首制皇帝一般都有監察官的權力,能夠直接任命自己所信賴的人為元老院成員。他們和屋大維一樣都是羅馬的最高祭司。屋大維被元老院所授予的「奧古斯都」稱號意味著他被看成是宗教禮拜的對象。
元老院的許多權力轉移到了皇帝手中。元老院過去有宣佈某些人不受特定法令約束的權力。這一權力經常被圖密善(81年到96年在位)以及他以後的皇帝所篡奪,以至後來成為只有皇帝才擁有的特權。帝國時期的羅馬法學家所謂皇帝「在法之外」的理論說的就是皇帝可以憑借這一權力認為自己不受特定法令約束,而不是說皇帝在原則上可以不守法。在元首制時期,不少元老院成員是皇帝在帝國范圍內直接或間接挑選和任命的,這一方面表明皇帝權威的加強,另一方面也使得元老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整個帝國統治階級的代表機構。元老院完全喪失了外交權和原來就極為有限的軍權。皇帝自己的金庫成為國家的主要的財政機構,元老院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也必須由皇帝支配。共和國原有的執政官、行政官、財政官和保民官等制度並沒有被取消,這些官員繼續行使他們在民事法庭和低級刑事法庭上的司法權,但他們在其他方面的職權逐漸被新的帝國官吏所蠶食。
元首制下的羅馬行政體制較共和國時期有所發展,專職的以俸祿為生的官吏開始出現。「元首」在名義上只是共和國的一名高級行政官員,他的屬下在身份上自然不能是皇帝的大臣,而只是他的助手,有許多是他的家奴和僕人。這些人的任命完全由皇帝個人決定。早期的元首制皇帝經常使用自己的釋奴擔任帝國官吏。克勞狄(41年到54年在位)統治時期有不少釋奴成為高官顯貴。後來,帝國官吏逐漸被看成是國家職員而非皇帝私人的僕從,地位日益提升,釋奴不再出任高級官員。元老院實權喪失殆盡,但仍然保持較高的聲譽,被看成是獨立於皇帝的機構。在這種殘存的共和國意識影響下,元老院成員不願輕易地接受帝國官職,皇帝也不願任命他們。羅馬的帝國長官(praefectus urbi)原來只是皇帝離開城市時的攝政官,後來變成永久的官職,負責羅馬的治安。為了讓有較強共和國傳統的羅馬居民們接受這位向皇帝負責的官吏,皇帝歷來只委任元老院成員擔任此職。其他的重要官職一般由騎士等級出身的人擔任。近衛軍長官(praefectus praetorio)為最顯要的帝國長官,其實是皇帝的宰相,一般有兩到三人同時擔任此職。他們不僅統領近衛軍的上萬人馬,擔當皇帝手下最高級的軍事長官,而且在行政、司法和立法領域也是皇帝首要的顧問和大臣。埃及的帝國長官(praefectus Aegypti)地位僅次於近衛軍長官,負責管理這一富有的皇帝私人領地。帝國財政官(procuratores)最初只是皇帝私產的管理人,後來負責整個國家的財政。
為管理相當的地域和人口,羅馬帝國所雇傭的官吏大約只是同一時期中國的二十分之一。帝國的各級官吏負責國防和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及為這兩項有限的國家職能征收賦稅,其餘的政務由各城市自己處理。帝國以行省和城市為基本的行政單位。這時的行省受到皇帝比較嚴密的監督。共和國時期總督有很大自決權的情況一去不復返了。未得皇帝的許可,任何總督不得動用軍隊,而軍隊的直接指揮權也轉移到皇帝任命的親信將領手中。總督的司法權被皇帝削弱,犯有死罪的羅馬公民和社會地位重要的非公民都必須由皇帝或他所指定的官員來審判。總督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經常咨詢皇帝的意見。作為行省下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城市還包括周圍的鄉村地區和小城鎮,一般擁有市議會、市政官以及學校、廣場和公共水源等設施。城市財政的主要任務是向國家交納賦稅和供應過往的羅馬軍隊。沒有皇帝的同意,城市不得征收新稅或興建公共設施;皇帝有時派人去審核整頓他認為管理不善的城市財政。各城市的制度並不統一,皇帝對城市市政干預主要出於財政的目的,沒有強求建立整齊劃一的地方行政體制,城市在很大的程度上有自治權,羅馬帝國因而得以使用比較少的官吏來統治廣大的疆域⑥。
從屋大維開始,授予行省居民公民權成為羅馬帝國的政策。羅馬人移居到位於行省的殖民地後保留原有的公民權。有些行省城市被羅馬皇帝直接授予公民權,有些行省居民個人因為加入羅馬軍隊而獲得公民權。212年,皇帝卡拉卡拉宣布帝國所有的自由居民享有羅馬公民權。這一法令的確切內容並不是很清楚。可能有一些特殊的下層社會成員沒有得到公民權;有的古代作者認為卡拉卡拉的動機是為了增加稅收,其實他完全可以用別的方法來達到這一財政上的目的。公民權的擴大是行省居民羅馬化、羅馬和意大利貴族同行省上流社會融合的必然產物,而且在卡拉卡拉即位之前很多行省人已經是羅馬公民了。羅馬公民權在帝國時期相當普及,不再意味著政治上的重大特權和免稅的地位。作為羅馬公民,一個人在法律上享有羅馬法所給予的權利,同時也受羅馬法的約束,必須履行羅馬公民的義務。公民權的普及也導致了地方政府的羅馬化。殖民地和其他類型城市的界線逐漸消失,越來越多的城市仿效羅馬的憲政制度,建立類似羅馬公民大會、元老院的機構,也就是特里布大會和市議會,並選舉任期為一年的行政官員。帝國時期的各地市議會主要掌管地方財政和民事法庭,刑事案件由帝國官員審理。地方政府的羅馬化在很多情況下是帝國政府為整頓地方財政對之進行直接干預的結果。有時帝國官吏會被皇帝任命為市議員,以便監督市政。各地城市原來享有的自治權不復存在,城市政權成為帝國的地方政府。雖然公民與非公民的差別在元首制時期不再是重要的社會問題,新的等級制度在這一時期卻開始形成了。羅馬元老和騎士階層日益向世襲等級發展。地方市議員職位的世襲性得到加強,但他們的財政負擔也越來越重,為國家服務慢慢從特權變成強制性的義務。這些統治階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享有一系列特權。平民,特別是廣大的農民,受到沉重勞役和賦稅的壓迫。手工業者和其他一些低賤職業開始被皇帝硬性地規定為世襲的,以保證他們為國家服務。社會的這種等級制度化到了羅馬帝國晚期愈演愈烈。
元首制不是一種完美的君主政體,其重大的缺陷是名實不符。共和國制度和意識的殘餘妨礙君主政體在制度和文化上的成熟和發展。皇帝的繼承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完善的解決。有關的憲法原則未能確立,血統、皇帝本人的選擇、軍隊的要求以及元老院的意向這四個因素在不同的時間和情況下對新皇帝的產生起著或大或小的作用。儘管如此,皇帝個人的權力在元首制時期穩步增長,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後來赤裸裸的君主制⑦。
[1] 由12侍從各自所攜帶一束細木棍,當執政官離開羅馬城時每束木棍中間插有斧頭,標志著他現在有不受限制的軍事權威。
[2] 尤羅維茨:《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H. F. Jolowicz, Historical O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54),第30-32、40-41頁。
[3]《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4-38頁。
[4]《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9-40頁。
[5] Praetor qui inter peregrinos ius dicit. 「外國人」指沒有羅馬公民權的任何人,可能是外國的臣民,也可能是羅馬統治地區的居民。
[6] 加尼思、薩勒:《羅馬帝國史:經濟,社會和文化》(P. Gaensey and R. Saller, The Roman Empire: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第20-40頁。
[7] 孔克爾:《羅馬法律和憲法導論》(W. Kunkel,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73),第48、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