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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羅馬史概論(作者:彭小瑜)

【轉載】羅馬史概論(作者:彭小瑜)

羅馬史概論

彭小瑜


和希臘文明一樣,羅馬文明是古代地中海地區經濟、政治和文化總體發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在這一地區,興起於意大利中部一城邦國家的羅馬人後來以羅馬帝國的形式在政治上佔據主導地位。羅馬文明的演進突出地以其制度為依托,而且諸種制度的成長又以改良和漸進為特點。古羅馬的文學和藝術成績斐然,但對其深入的考察仍可揭示出政治和經濟制度不可磨滅的影響。基督教的起源和最終成為帝國的官方宗教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傳統的觀念和制度,然而基督教會本身也經歷了和羅馬政治和法律制度互相適應和融合的過程。

第一節 羅馬對地中海地區的征服

羅馬的政治史以羅馬征服意大利乃至整個地中海地區為其主導線索之一。在這一對外擴展的歷程中,羅馬從一個城邦發展為帝國,其政體由貴族共和國演化成專制君主制。羅馬國家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也有相應的變化。

地中海地區和意大利的地理環境

羅馬坐落在意大利半島中部的第伯河谷,意大利則居於地中海周邊地區的中心。這一地理位置對羅馬後來的擴張十分有利。

地中海盆地各地區的氣候和植被差別不大,周圍的歐、亞、非三大洲由海路連結;夏季的貿易風有力而不瘋狂,便於船舶航行,而沿岸的島嶼是良好的導航標誌。地中海被羅馬人稱為「我們的海」,是羅馬帝國重要的交通途徑。充沛的日照和乾燥的夏季有利於橄欖、無花果和葡萄這三種當地主要果樹的生長;橄欖油是重要的食品和日用品。相對貧瘠的土地促成比較重視精耕細作的農業,但畜力、水力和風力都沒有很好地利用起來,耕作基本上靠人力。

意大利是地中海地區自然環境比較優越的一部分。這裡的夏季比其他地方要涼快濕潤一些;亞平寧山脈穿越整個半島,河谷和火山灰覆蓋的地區土地肥沃;山間草場豐美,畜牧業發達。比起西歐較北地區的法國和英國,意大利的可耕地在國土總面積中的比例要小。銅和鐵是主要的礦產資源,滿足了工具和武器製造業的需要。多山的地勢防礙了陸路交通,也迫使羅馬人後來重視修造道路。北部的阿爾卑斯山多隘口,遷徙的民族可以由此進入,但大規模的外族入侵要到羅馬帝國晚期才發生。古代意大利無深水良港,但漫長的海岸線、居於地中海中部的位置和作為羅馬帝國政治中心的地位仍然使之成為海上交通的樞紐。

羅馬興起以前的意大利

羅馬興起以前的意大利史現在只能憑借考古發掘得到大致的了解。人類的足跡在20萬年前就出現在這裡。公元前5000年,新石器時代的農耕者開始在此定居。在經歷了銅器和青銅文化之後,意大利於公元前1000年以後進入了鐵器時代,當時北來的印歐語系民族已經進入了中部的拉丁姆地區。公元前7世紀前半葉,在拉丁姆逐漸出現了40個左右的城邦。這些城邦以父權制的家族為基本單位,國王之外還有家族長組成的元老會議和公民大會。城邦之間有結盟關係和共同的宗教慶典。坐落在第伯河邊的羅馬城邦後來逐漸變成拉丁姆各城邦的領袖。

在很大程度上,羅馬的成長得益於拉丁姆北邊的伊達拉利亞文化之影響。伊達拉利亞人的起源不明。自希羅多德起就有關於他們是土著還是來自小亞細亞的爭論。有的現代學者推測,伊達拉利亞人中間的統治者可能是於公元前7世紀後期來自亞洲的武士,具有較高的文化和管理水平,與當地原來印歐語系的維蘭諾微人雜居通婚,形成一種新的文明。伊達拉利亞大致相當於今天的托斯坎尼,多森林和泥沼;為自然屏障所隔絕的許多居民點後來發展成各自獨立的城邦,政治統一傾向微弱。

伊達拉利亞的宗教儀式基本上是一種占卜術,也有類似中國看風水的內容;所信的神靈多半陰暗殘酷,和希臘羅馬明快歡愉的諸神大不相同。活人常被當作供奉神靈的犧牲品,而且讓他們在決鬥中互相殘殺,是後來羅馬觀賞角鬥士表演風氣之由來。各城邦的君主制到6和5世紀時被貴族寡頭政治所取代,中產階級的地位也有所上升。伊達拉利亞城邦都有自治權,但相互之間有一種鬆散的聯盟關係。伊達拉利亞文字到目前為止仍未被解讀,僅憑考古材料很難對當時的社會經濟關係有詳細的了解。貴族顯然役使一些下層人民為其勞作,過著奢侈的生活,但我們不知道生產關係的細節。水利工程、銅鐵的冶煉和金屬器物的製造為伊達拉利亞人所擅長,他們還與希臘和亞洲保持活躍的貿易往來。

希臘人在公元前8世紀末葉已經開始較大規模地移民到意大利南部。他們帶來了橄欖樹和葡萄。希臘字母是拉丁字母的原型。希臘的青銅器、陶器、建築風格和雕塑都為古代意大利人所喜愛和模仿。希臘的軍事戰略和建城術也傳到了意大利。希臘城邦互相爭鬥激烈,他們在意大利的殖民地也沒有形成一股強大的政治和軍事力量。伊達拉利亞人在公元前7世紀前半期就在拉丁姆有很大的文化和政治影響,但他們自己缺乏統一的政治體制,所以無法在那裡建立可以被稱之為帝國的統治形式。伊達拉利亞人在公元前524年攻打希臘殖民地庫美受挫,拉丁姆的各城邦乘機起事。羅馬的興起結束了伊達拉利亞在拉丁姆的霸主地位。

羅馬的起源和成長 羅馬城位於第伯河的東岸,靠近拉丁姆和伊達拉利亞的交界處;周圍土地肥沃,足以支持較多的人口。第伯河通海,便於和外國貿易;羅馬又處於該河流之渡口,所以也控制了意大利中部地區陸路交通的樞紐。

關於羅馬的起源有許多傳說,而真實的故事只能依靠考古學的證據來了解。根據當地的民間傳說,「羅馬」之名來自羅慕路斯。他和他的孿生兄弟勒摩斯與戰神馬爾斯有血緣關係。因為是私生子,羅慕路斯被扔進第伯河,神靈把他救起,還讓一頭母狼以奶喂他。長大後,羅慕路斯建立了羅馬城。這一傳說至遲在公元前4世紀已經存在了。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作家荷拉尼庫斯提供了關於羅馬起源的另一種說法,認為特洛伊王子伊尼阿斯是羅馬的創立者。公元3世紀時,羅馬人也接受了特洛伊人建城的觀點,把羅慕路斯和伊尼阿斯兩個傳說結合在一起。根據這一羅馬化的希臘傳說,伊尼阿斯在特洛伊陷落後飄泊到意大利,受到當地國王拉丁努斯的款待,並和他的女兒拉維尼亞結婚。他們的兒子阿斯卡尼亞斯之後有12王,其中最後一位國王努米托兒的兩個外孫即為羅慕路斯和勒摩斯。近現代的考古發掘證明,羅馬所在地方要到鐵器時代(公元前1000年以後)才有穩定和比較密集的農牧居民點,而伊達拉利亞文化到公元前7世紀前半期在當地已佔主導地位,傳說中統治羅馬的第一個伊達拉利亞國王塔克文據說也是在這一時期獲得王位。公元前1世紀中葉的羅馬作家瓦羅推算羅馬城建立於公元前753年。這一日期為羅馬人普遍接受。羅馬人相信他們在建國之初受到7個國王的統治,其中最後的3個是伊達拉利亞人。王政時期的第二個伊達拉利亞國王塞維•圖里烏斯所推行的改革(公元前6世紀中葉)被認為對後來的羅馬政治和社會結構有重大意義。他的改革首先是重新組織羅馬的軍隊。

最早的羅馬軍隊由3個部落(特里布)各提供1個千人隊的步兵;每個千人隊指揮官的手下有1隊騎兵,各100人。每個千人隊由10個百人隊組成,與每個部落的10個庫里亞相對應。每個庫里亞有10個氏族構成。當時羅馬有許多從事商業和手工業的外來人,沒有公民權,也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塞維廢除3個舊部落,以地域為基礎建立了21個新特里布,把那些外來的居民也編納在內。到公元前241年,羅馬城市和鄉村一共有35個特里布,其後新征服的領土都被劃入已經存在的特里布。特里布取代庫里亞成為行政單位。在這一時期前後,步兵也由使用方盾和投槍改為用圓盾和短劍,還裝備有頭盔和胸甲。改革後的羅馬軍隊有193個百人隊。公民按財產分為5個等級。富有的第一等級提供80個百人隊。第一等級之上是騎士等級的18個百人隊。新的一種公民大會以百人隊為單位來組織:每個百人隊首先得出自己的多數意見,然後在大會上投票,每隊一票。騎士和第一等級有98票,在193總票數中佔多數。富有者享有政治特權,但確實承擔了沉重的軍事義務。上述改革並不是全在塞維統治時完成的,但可能他做了主要的工作。

公元前510年,最後一位國王「傲慢者」塔克文被羅馬人民驅逐,城邦的君主制結束,共和國取而代之。這一社會轉變的原因和細節不是很清楚。可以肯定的是,王政時代的國王地位原來就比較弱小,君主制本身是原始而且不發達的。羅馬共和國由貴族所建立,其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他們服務。50個貴族氏族只佔自由民的十分之一弱,但其成員經濟實力雄厚,相互之間婚姻和政治關係密切,控制著國家的主要權力機構。早期共和國的政體比較簡單,真正掌握實權的是執政官和元老院。兩位執政官任期一年,繼承了原先國王的權力,坐象牙椅,在官服上有紫色鑲邊,在戰爭中像原先的國王一樣擔任指揮官,並保留了象徵其強制權威的「法西斯」①。原來國王的顧問會議變成了共和國的元老院。執政官負責任命元老院成員,召集他們開會,向他們提交議題。由於執政官任期很短,元老院逐漸由咨詢機構變成監督機構,規定執政官的權力範圍,影響他們對繼任者的選擇。貴族壟斷了執政官的職位和元老院。兩位執政官理論上可以互相否決對方的決定,但實際上因為都是貴族利益的代表,關係十分融洽,難得發生衝突。

貴族等級以外的平民們不肯容忍自己被排斥在統治權力之外的情勢。公元前5到4世紀的羅馬經歷了貴族和平民爭權奪利的風波。關於羅馬社會形成貴族和平民兩大集團的過程,無可靠的記載流傳下來。和貴族一樣,平民也參加公民大會,在戰時要服兵役。他們和貴族的矛盾涉及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兩個方面。在經濟方面,國有土地和債權法是平民積怨最多的兩個問題。王政時期的國有土地有時被無償地分配給公民,有時出售給他們,有時任由他們使用。貴族所控制的共和國不再分配土地給平民,他們又無錢購買。通過征服而得來的國有土地一般離城較遠,平民無財力和人力去佔領和使用。貴族不僅享有大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難得交納本來就微不足道的地租,實際上把這些土地變為他們世襲財產。平民有義務服兵役,而他們和貴族一起流血所征服的土地只有後者才能享用。兵役負擔往往讓平民負債;而依照羅馬的債務法,負債的平民可以任由債主殺害或被債主出售為奴。在政治方面,執政官和神廟祭司的職位都由貴族壟斷;平民自己的集會所通過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平民與貴族的婚姻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無效的,平民婦女和貴族男子所生的孩子只能是平民身份。平民無法通過聯姻加入貴族集團。

平民和貴族衝突的歷史有相當的一部分早已成為傳說和神話。平民爭取自身權益的鬥爭成果通過變成法律和政治制度鞏固下來,並因此而為後人所知。平民的政治活動採取和平有秩序的方式。他們先是選出5位保民官(後來增加到10位)作為代言人,並成功地要求元老院和執政官承認保民官人身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否決執政官立法提案的權力。保民官因此不僅可以保護平民,而且能夠對立法活動施加影響。《十二銅板法》(公元前450年最後編成)是平民較早的一個政治勝利。這部成文的法典對貴族無法無天的暴虐行為有所限制。公元前449年的卡努雷阿法案容許平民和貴族締結合法的婚姻。公元前367年的李錫尼─賽克斯法案限制大地產,允許債務人把已支付的利息算成本金還債,但仍然沒有廢除債權法。這一法案還規定執政官必須有一人是平民,祭司有一部分也必須由平民擔任。古老而無情的債權法要到40年之後才被廢除。根據公元前287年的霍騰西阿法案,平民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和全體公民大會決議一樣有效。實際上在公元前339年以前,平民會議決議就可能已經具有這樣的性質。平民的上層因為上述的各種法案而取得和貴族相當的地位,二者逐漸融合成新貴族。

平民的勝利擴大了共和國的社會基礎,增強了羅馬的軍事實力,幫助這一城邦國家通過戰爭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地區建立了霸主地位。

羅馬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建立統治地位 羅馬共和國對外擴張史的第一階段是對意大利的征服,第二階段是對地中海西部和東部地區征服。公元前4世紀後半期,高盧和意大利北部的凱爾特人南下攻擊羅馬,在破壞城市和索取贖金後離去。羅馬人在這次災難以後開始逐漸以武力或談判為手段確立自己在意大利半島的霸主地位,先是控制了第伯河南岸的拉丁城市,征服了中部的薩莫奈人,後又把勢力擴展到北部的伊達拉利亞人城市和南部的希臘人城市。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以兼並或結盟的形式統一了波河以南的意大利,並在各地設立羅馬人的殖民地以鞏固對廣闊地區的控制。

在意大利半島上,羅馬和它最早的同盟者居於中部,隔斷了南意和北意各城市之間的聯繫,戰略地位十分優越。在政治和軍事上,羅馬也有一些有利條件。羅馬是意大利人口最多的城市,兵員充足,能夠承受比較大的傷亡,而且與之結盟的其他城市在戰時也派軍隊襄助。羅馬軍人的素質比他們的許多對手要優越。他們從小就進行嚴格的軍事訓練,養成服從命令的習慣。放哨打瞌睡或打仗當逃兵都要被判處死刑;在某些情況下,整個分隊會因為集體違反軍紀受到「十抽一法」的處罰(在每十個士兵中用抽簽的辦法挑出一人處死)。羅馬貴族對軍事戰術和戰略十分重視,注意研究敵人的動向和武器,並設法為自己的軍隊提供最新最好的裝備。羅馬人建造道路的愛好和技藝主要也是為了軍事目的而發展起來的;平坦的道路為軍隊的快速運動提供了方便。在野戰的條件下,羅馬軍隊每次宿營之前都要安營扎寨,防備敵人偷襲。羅馬軍隊和整個共和國的應戰能力在他們與迦太基人的三次「布匿戰爭」(羅馬人稱祖先來自腓尼基的迦太基人為「布匿人」)中得到了嚴峻的考驗。這三次大戰分別發生於公元前264年到241年,218年到201年,149年到146年。到第三次布匿戰爭時,羅馬的經濟和軍事實力已經大大超過迦太基。

[ 本帖最後由 誠惶誠恐 於 2007-12-8 08: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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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太基位於北非地中海沿岸(現在的突尼斯),是來自提羅的腓尼基人在公元前8世紀初葉所建立的城市。從公元前600年左右開始,迦太基通過戰爭排擠了地中海西岸的其他商人和殖民者,到公元前3世紀控制了西班牙東南部、撒丁尼亞、科西嘉、北非沿岸和西西里島的西部,把希臘人的勢力限制在西西里東部。迦太基人擁有強大的陸軍和海軍,壟斷了地中海很多地區的貿易,建立了財力雄厚的商業帝國。和羅馬人對壘的迦太基軍隊主要由雇傭兵組成,─鬥志疲軟,但其指揮官是專業軍人,比經常更換的羅馬執政官要經驗豐富得多。迦太基的政府由商人貴族把持,有兩位執政官,30名貴族組成的元老院,104個法官構成的最高法院;平民可以參與國家大事的討論,但是沒有真正的決策權。執政官和元老們不負責指揮軍隊,但專職的將軍受到他們的嚴密監督。迦太基歷來奉行謹慎的外交政策,對日益強大的羅馬懷抱戒心,但為捍衛自己的商業利益也不惜使用武力。羅馬並沒有蓄意策劃挑起與迦太基的全面戰爭,然而它在地中海地區的擴張必然要導致和後者的衝突。布匿戰爭的直接誘因是公元前264年羅馬和迦太基對西西里島東部城市美塞那的爭奪。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中,羅馬損失了600多艘戰艦,但迫使迦太基政府放棄了西西里,並支付巨額賠款。迦太基名將漢尼拔在第二次布匿戰爭時率領不到三萬人入侵意大利,在特來維爾(公元前218年)、特拉西美諾(公元前217年)和康奈(公元前216年)三場有名的戰役中以少勝多擊敗羅馬人和他們的盟軍。可是羅馬和它在意大利的盟友支配著65萬人的大軍,不會因為幾次慘敗而傷了元氣。羅馬一方面在意大利和漢尼拔周旋,另一方面派兵出征西班牙和迦太基本土,終於在公元前202年北非扎馬一役擊敗漢尼拔,摧毀了迦太基的軍事實力。羅馬人對漢尼拔的恐懼並未因他的死亡和迦太基的臣服而消逝,50年之後羅馬元老院的主戰派利用這種恐懼心理煽動民眾,發起了第三次布匿戰爭,徹底毀滅了迦太基城,殘存的5萬居民全部被賣為奴隸。在三次布匿戰爭期間,羅馬征服了意大利北部波河流域(阿爾卑斯山以北的高盧)、西西里、西班牙、敘利亞、馬其頓和希臘的大部分地區,成為地中海周邊地區的霸主。埃及的托勒密王朝也臣服於羅馬。

阿爾卑斯山以北的高盧大體上相當於今天的法國,凱爾特人在公元前500年以前就已經成為當地的主要居民,在公元前1世紀形成一些強大的部落聯盟。凱爾特人的農業比較發達;公元前6世紀,希臘人在羅納河谷建立了殖民地,促進了商業貿易活動。公元前125年到121年,羅馬征服了山北高盧羅納河南岸地區,在河北岸也取得了一些立腳點,後來還設立了山北高盧行省。歐洲北部的日耳曼人在公元前一世紀開始向南移動,壓迫羅納河以北的凱爾特部落向對岸遷徙,威脅到那裡的羅馬人。從公元前58年到49年擔任高盧總督的愷撒擊敗了高盧的諸部落,把羅馬的統治推進到了萊茵河,在以後的幾個世紀裡阻止了日爾曼人的南進。愷撒一度進軍不列顛,但沒有在那裡建立羅馬的據點。對不列顛的征服是在公元1世紀由羅馬帝國的皇帝們完成的。在東部,羅馬帝國的勢力範圍一直抵達底格里斯河。地理知識的貧乏使羅馬人產生了再向東擴張一點便能進入中國的錯覺。

共和國的式微

在征服西西里時,羅馬軍事的實力已經足夠強大,不再覺得有增加新盟友的必要,所以將西西里以及後來征服的其他一些地區劃為行省,由羅馬派總督統治。行省居民沒有公民權,不需要服兵役,但有義務向羅馬納稅。行省制度的創立使得與羅馬結盟的城市不能再向被征服的地區移民建立殖民地。這些城市參與羅馬所進行的戰爭,但現在卻不能分享這一戰爭的重要果實。羅馬委托私人所辦的稅行在行省代收稅款,弊端叢生,加重了那裡民眾的負擔。許多羅馬總督在行省收受賄賂,大發橫財。戰爭的虜獲大部為羅馬及其將軍們所得。羅馬及其盟邦富有的貴族通過給軍隊提供裝備和物資也獲利非淺。戰爭給羅馬的自由小農所帶來的卻是貧窮和破產。在抵抗漢尼拔的戰鬥中,他們為保衛家國而自帶武器參戰,而他們自己的小農場卻因戰爭而被毀壞或因無人照料而荒蕪。來自行省的廉價谷物和依靠大量戰俘發展起來的大奴隸主經濟的競爭使得小農的經濟處境越發艱難。破產小農離開土地,加入羅馬城日益龐大的無產者隊伍。羅馬元老院成員多為擁有大量地產的奴隸主,他們的家族壟斷著執政官和行省總督等關鍵的官職,並注意保護行省的上層貴族,開始與之逐漸融合。元老院成員對商業活動沒有興趣,以致於在公元前218年同意通過禁止他們擁有航海船舶的法令,並且容許讓貿易和稅收成為其他等級壟斷的事業。羅馬公民裡的騎士等級通過參與行省的稅收和因羅馬的擴張而發展起來的商業活動大大增長了經濟實力。他們要求取得和元老們相同的政治地位。而且希望加強對行省貴族的搾取。騎士、元老貴族和破產的小農在羅馬共和國晚期的政治中互相利用、鬥爭激烈,最終毀滅了共和政體。

羅馬共和國的衰落是一部血腥的內戰史。公元前1世紀30年代和20年代,提比略•格拉古和蓋約•格拉古兄弟在騎士等級的支持下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希望能夠以此緩和各階層之間的衝突。他們提議授予羅馬的盟友們公民權,將國有土地分給無地的小農,重新開始在被征服地區的殖民,以低於市價的價格把谷物賣給羅馬的貧民。格拉古兄弟在元老院內有一些同情者。大部分元老和騎士的一部分激烈反對他們的改革主張,卑鄙地謀殺了兩兄弟,但並沒有因此解決統治集團內部的保守派和改革派的矛盾。唯一沒有被廢除的改革成果是對貧民的救濟。保守派和改革派的當權者後來將廉價谷物變為免費食品,爭相討好羅馬的無產者。格拉古改革的失敗意味著羅馬統治階級不再有堅強的政治意志來通過改革穩定和擴大貴族共和國政體的社會基礎。既然如此,共和國的衰落就難以避免了。

直接摧毀共和國的力量是羅馬的下層平民和軍隊,二者其實是一個社會群體。自由小農原本構成羅馬軍隊的主幹,具有從軍所要求的最低財產資格,能夠攜帶自己的武器參戰。小農的破產威脅到這一兵源,所以在公元前91年到89年意大利盟邦起義爭取公民權時,羅馬比較痛快地讓步了,借以擴大公民士兵的來源。但此舉並沒有扭轉小農破產所造成的軍隊兵源問題。羅馬將軍馬略在擔任公元前107年執政官時實行軍事改革,取消了當兵的財產資格,從鄉村的無產者中挑選壯士入伍,建立了一支專業化的軍隊。羅馬元老院的墨守成規和貴族偏見把這支原本可為共和國所用的武裝力量推入了將軍們的掌握之中。元老院首先不願意付給士兵豐厚的軍餉,仍然指望他們僅僅滿足於和將軍分享戰利品。其次,羅馬政府不容許平民士兵憑借戰功升遷為軍官;他們從軍的好處主要是,他們的統帥在通過軍事勝利獲得政治影響之後可以為他們爭得經濟利益和社會地位。這樣一批平民士兵對元老院沒有忠誠感,只是追隨他們的將領,既廝殺於對外征服戰爭的疆場,又熱中於爭權奪利的內戰。共和國晚期的政治充滿了不同派別的將軍互相殘殺政敵的血腥味,失敗的一方常常被宣佈為「人民公敵」,其下場是被剝奪財產和處死。獲勝的一方控制羅馬城,以麵包和公共娛樂收買那裡丑態畢露的無產者,利用他們搜捕和追殺政治對頭。

在公元前1世紀多次殘酷內戰之後,傾向於改革派的愷撒連續在幾次戰役中擊敗了支持元老院貴族的龐培派部隊。愷撒於公元前48年進軍埃及,扶植嫵媚的女王克里奧帕特拉七世主持托勒密王朝的朝政,利用當地的財富增加了自己的實力。他於45年領兵回到羅馬,次年2月份第五次擔任執政官,並被任命為終身獨裁官。共和政體是羅馬的古老制度,許多人對之抱有深厚的感情。以手下26個軍團為後盾的愷撒實際上擁有獨斷獨行的君主權力,但他仍然保留了充滿他的政敵的元老院,不敢流露出崇拜君主制的意向,以免觸犯眾怒。儘管如此,元老貴族還是在44年3月設計謀殺了愷撒。這一陰謀並沒有挽救共和國。愷撒手下的軍官們和他的養子屋大維很快消滅了與他們作對的元老院成員。屋大維於31年打敗了他從前的盟友、當時以埃及為據點的安東尼,逼迫他和已經嫁給他的克里奧帕特拉雙雙自殺,並處死了愷撒和後者所生之子。手握重兵的屋大維在羅馬進行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改革,一勞永逸地結束了共和政體。

共和國和帝國早期的經濟

共和國晚期意大利農村經濟的特點是大地產的增加。當時征服戰爭節節勝利,戰利品在羅馬上層統治者中間造就了一批富有者,他們還通過擔任行省總督或以私人身份包辦稅收和公共工程而巧取豪奪。這些富豪的收入有相當的一部分被用來購買土地或租賃國有土地。大地產的經營帶有追求利潤的目的。農業技術這時有一定的改進。為了恢復地力,谷物和豆類的種植交替。羅馬人這時也學會了深耕和良種的選擇。羅馬城對糧食的大量需求主要靠從西西里和和其他行省進口廉價谷物來滿足。意大利各地所出產的谷物只供當地的居民消費,大地產的主人為了牟利,轉向發展橄欖油和葡萄酒的生產,或者經營以養羊為主的大牧場,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向附近的城鎮供應蔬菜、水果、肉類和羊毛。所謂大地產,其實就是大牧場,或是同一主人所擁有的多處中小農場、橄欖園和葡萄種植園。大地主廣泛地使用奴隸,他們不會應召服兵役,而且比自由的雇工便宜;很多破產的自由小農流入羅馬城去享受國家提供給無產者的福利,並不留在鄉村任人雇傭。共和國末期的血腥內戰並沒有引起經濟上的突然變化。馬略的軍事改革使小農擺脫了沉重的兵役負擔,可能是公元1世紀農村經濟和社會相對穩定的原因。馬略和他以後的羅馬將軍都盡力幫助自己的老兵在各行省獲得土地,結果這些意大利人大批地移民到西西里、高盧、希臘、北非和西班牙等地,促進了那些地區農牧業的發展。北非、西班牙的橄欖園和高盧的葡萄種植業都是這些移民建立起來的。奴隸仍然被大量地使用於鄉村經濟。這一時期所發生的奴隸反抗活動有著名的「斯巴達克起義」。有些奴隸主開始用自由佃農取代奴隸;奴隸主對奴隸的態度有所軟化,當時流行的農書提出獎勵比鞭打更能控制奴隸。

內陸交通的不便極大地妨礙了工商業的發展。羅馬的對外征服和它對西班牙銀礦的控制無疑刺激了外地產物流入意大利,但意大利對外的出口並沒有相應的增長。海上貿易多由希臘人經營。羅馬人所擅長的是金融業。共和國晚期的銀行家可以為商人們提供信用擔保。稅行的組織類似現代的「股份公司」,一般百姓都可投資加入,股東們分擔風險。具體負責稅行運作的則是大股東。稅行有法人資格,其利益和責任不因某一股東的死亡和退出而改變。為了收稅和與政府簽定有利可圖的契約,稅行設有廣泛的情報網和傳遞情報的特快信使。這些代國家收稅的商人也承包大批的公共工程和國有礦山的開發。羅馬共和國經濟管理制度的簡單原始在一定程度上因為私人參與稅收而得到某種彌補。

羅馬帝國早期大地產和小農經濟並存,前者對後者不再有大規模的兼併。意大利的大地產主人在共和國晚期內戰中受到一定的沖擊,許多大地產不僅換了業主,而且被切割成中等大小的地產。屋大維給予自由農民無息貸款,減緩了小農的破產,穩定了小農經濟。征服戰爭的停止意味著戰俘這一奴隸的重要來源的枯竭,奴隸的價格也隨之而上漲,更多的奴隸主試圖把自己的部分土地租給佃農或者雇傭自由幫工以補充奴隸之不足。奴隸的來源逐漸轉向家生奴,奴隸與主人的關係也有進一步的改善。農牧業的技術這時有一些革新,人工種植的草場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廣。羅馬貴族享用的高品質橄欖油和葡萄酒仍然來自意大利,但西班牙和高盧的產品開始向這裡大量輸入;西西里一些農場被改成養羊的牧場,北非和埃及取代西西里成為供應羅馬糧食主要的地區。帝國對整個地中海地區的穩固統治和較長時期的和平無疑有利於貿易的進行,羅馬的上層統治者對工商業的態度也由冷漠變為積極,元老院貴族開始涉足製造業和商業。一項比較特出的工業是使用吹管為工具的玻璃製造,這是古代中國所沒有的。東方各行省有繁榮的手工業,尤其擅長玻璃和絲綢(有的和亞麻混紡)的生產。西部各行省礦業發達,還出產陶器和紡織品。

不少新的商路得到開拓。羅馬的船隊開辟了從萊茵河下游經過北海到日耳曼和斯堪的納維亞的航路。歐洲與東亞的陸路交通受到敵對的帕提亞王國的阻撓,但從蒙古出土的希臘織物表明傳統的「絲綢之路」可能偶爾還在使用;羅馬帝國商人一般經過海路到達印度,然後從那裡取得中國的貨物以及印度的香料和珠寶。羅馬人為獲得乳香也航行到東非的贊比亞和桑給巴爾,但從未對非洲內陸進行過探索。塞涅卡曾經預言說,西班牙海岸對面的大陸可以通過跨海航行到達。遠方的商路勾引起人們的神思遐想,不過羅馬帝國的大宗貿易還是在各行省之間進行。除了奢侈品之外,商人們也頻繁交易日用百貨,如陶器、玻璃製品、花磚和青銅的廚房用具。在工商業中,奴隸在行省和羅馬以外的意大利並不是主要的勞動力。除了自由人之外,大量釋奴也加入了手工業和貿易活動。羅馬帝國早期的經濟發展不僅維持了意大利的繁榮,而且也大大增加了行省人所擁有的財富。

工商業在意大利或帝國的其他地區都不是佔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擁有地產被各階層看成是最能提高和維持社會地位的手段。羅馬帝國統治階級的核心是大地主,不是富有的工商業者,後者往往設法通過聯姻、從政、購置地產和改變生活方式進入以前者為主體的大貴族圈子。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能進入元老院、成為國家的政治精英。

在羅馬帝國最初的二百年裡,羅馬城的人口保持在一百萬左右。對羅馬、帝國中央政府和軍隊的物資供應是羅馬帝國經濟的一個特殊而又重要的方面。羅馬城寄生於整個帝國的經濟資源之上。當時羅馬每年進口200,000到400,000噸的小麥,前一個數字據學者估計是防止饑餓發生的最低限額。這些谷物主要來自行省向羅馬政府交納的賦稅。大量的谷物被免費地提供給羅馬成群的流氓無產者,後來國家還向他們發放橄欖油、豬肉和葡萄酒。從公元1世紀初到2世紀末,羅馬軍隊從大約300,000人增加到400,000人。軍隊的各單位分佈在帝國的廣闊地區,其供應的方式因地方條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和平時期,軍隊大多由所在的行省供應,並就近購買一部分物資。駐紮在偏遠和荒涼地區的羅馬軍隊往往有自己的手工業作坊和農牧場,生產所需的生活用具、裝備和食品。戰時的羅馬軍隊經常從行省居民那裡無償徵集軍需品,3世紀以後戰爭頻仍,這種索求成為百姓的沉重負擔。不同的行省對國家所承擔的經濟義務有所不同。北非、西西里、沙丁尼亞和埃及主要向羅馬提供谷物;大批羅馬軍隊在北部和西北部的行省防衛邊界,那裡的居民的主要負擔是軍隊的物資供應;羅馬士兵和官吏的一部分收入是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的,而向政府交納現金賦稅的主要是西班牙、高盧南部以及小亞細亞行省。以羅馬帝國的疆域和人口而言,其政府和軍隊都不能算龐大,國家的賦稅對臣民來說一般不構成難以承受的負擔。後來西羅馬帝國衰落是因為政府太弱太小,而不是因為政府的索求壓垮了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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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城邦共和制到帝國君主制

古羅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進可以大致分為共和國階段和帝國階段。到羅馬帝國時期,不僅君主制取代了貴族寡頭的共和制,而且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以整個地中海周邊地區為活動舞台。羅馬帝國史不是羅馬一城的歷史,也不是意大利的歷史,而是當時的地中海地區史。

共和制憲法和行政管理 羅馬共和國的憲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認識:首先是各種公民大會,其次是元老院,再次是各級行政長官。

羅馬有四種公民大會,即庫里亞大會,百人隊大會,特里布大會和平民大會。在平民和貴族的鬥爭結束後,後三種大會在形式上雖然有不同的組織原則,但具有相等的立法權威,與會的成員也大致相同。庫里亞大會是最早的公民大會,不過它在王政時代的作用比較模糊。共和國的執政官在被選舉出來後須由庫里亞大會確認,但這一程序並沒有實際的政治意義,只是一個過場。富有者在百人隊大會長期佔優勢,但在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重新組織了百人隊,在193個百人隊中騎士和第一等級只擁有88隊。特里布大會至遲在公元前450年前後就已經存在。平民大會也以特里布為單位來召開。在平民和貴族的鬥爭取得勝利之後,平民大會決議具有和其他公民大會一樣的法律效力,加上平民也加入到了新的貴族集團中去,平民大會和原有的特里布大會在憲法上仍然是兩種不同的會議,但二者的界線對許多人來說變得比較模糊。在共和國晚期,百人隊大會和特里布大會的參加者其實是同樣的人;共和國早期的舊貴族這時在人數上微不足道,平民大會的組成和前兩種大會也相差無幾。公民大會的功能是通過法律和選舉行政官員,最重要的官員由百人隊大會選舉;平民大會的主席是保民官,百人隊大會的主席是執政官,後者常常忙於軍事事務,無暇開會,所以很多立法工作都有平民大會承擔。羅馬公民大會沒有提出官員候選人和修改法案的權力,這一局限性嚴重削弱了群眾的民主權利。這個問題與羅馬元老院和行政制度的特點是分不開的。

元老院在形式上只是執政官的咨詢機構,既無立法權也無行政權。共和國晚期的執政官必須在所有重大事務上徵得元老院的同意,後者變成了實際上的行政機構,體現了貴族寡頭統治的性質。元老院成員為300人,後來在公元前1世紀被擴大為600人。平民在王政時代結束後就進入了元老院,但一開始只是那裡的少數派。元老原先由執政官指定,在平民和貴族鬥爭期間改由監察官任命,平民後來成為新貴族的一部分。習慣上元老院成員必須是卸任的執政官、行政長官和高級營造官,到共和國晚期也可以是前任的平民營造官和財務官。這些官員都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但往往只有貴族才能當選。

元老院的職能涉及宗教、立法、財政、外交和行政官員任免諸方面。元老院開會的第一件議程總是聽取執政官關於宗教事務的報告。祭司們在舉行宗教活動前必須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所需要的費用也得由後者責令財務官發放。行政官員在向公民大會遞交等待投票通過的法案之前,必須先請元老院討論法案的草稿,並根據討論的結果進行修改。在共和國晚期,有權提交法案的行政官員人數增加,元老院很容易找到一位聽話的官員,讓他提出合乎他們心意的法案。不過元老院的決議在法律上只是對執政官的建議,一旦成為後者的決定是可以由保民官否決的。如果法案不討某些元老們的喜歡,他們可以輕易發現一位保民官,請他對之加以否決。作為高級行政官吏的咨詢機構,元老院一般要在執政官的提議後才召開。後來保民官也獲得了召集元老院會議的權力。為元老們所信任的一些保民官因此成為前者與執政官較量的籌碼。元老院還有權給予某些個人特權地位,讓他們不受特定法律的約束。比如說,行省的總督一般由卸任的行政官員擔任,而羅馬憲法規定他們在現任官職期滿後是不能馬上接受公職的;元老院對這些和自己同屬一個統治集團的人網開一面,讓他們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②。

在財政和外交事務上,元老院擁有重大的權力。古代羅馬人長期以來沒有意識到國家應該通過逐年調整的稅收來獲得所需要的財政收入。正常的國家收入主要是公有土地的固定租金。擁有土地的婦女和孤兒自己不能服兵役,必須為騎兵提供馬匹和飼料。在戰爭期間發生財政危機時,國家可以要求公民按照所擁有財產的多少提供協助金。但在公元前168年以後,羅馬國力強盛,戰爭也勝多敗少,這種直接的稅收再也沒有在共和國時期徵收過。羅馬的高級官吏除了收受賄賂外沒有與公職有關的收入,低級官吏很多是高級官吏的奴隸和釋奴。執政官手下的監察官和財務官負責財政預算,但他們的操作程序實際上置國家財政於元老院的嚴密控制之下。監察官在財政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記公民的財產以便徵收戰時協助金,二是管理出租的國有土地、礦山和漁場,三是和私人的稅行簽定協議。換言之。監察官負責徵收國家來自上述三個來源的收入。戰利品這一當時非常重要的收入不在監察官的預算之內,而是有財務官負責售賣和納入國庫。財務官管理國庫,向執政官和其他官員提供他們所需要的經費。位於羅馬的中央國庫由兩位「城市財務官」領導。他們在理論上只是執政官的助手,但因為後者常常外出指揮羅馬軍隊,元老院逐漸變成他們真正的上司,他們在支出款項時必須得到元老院的同意,有時會因元老院的要求匯報國家的財政狀況。到了共和國晚期,甚至執政官本人也必須在支取經費前獲得元老院的首肯。無論是監察官還是財務官都不是專業的經濟官員。他們由選舉產生,任期較短;他們所記錄的財政檔案和國家的收入支出不盡吻合,即使是記錄下來的部分也不很準確。元老院有權對他們進行監督,但在這方面並沒有專業人員的支持,不可能仔細地審核國家的預算和支出。在財政上,羅馬沒有長遠的精確計劃,只是根據手頭現有的資金來安排。財政的粗放管理是羅馬共和國和後來的羅馬帝國體制上的重大缺陷③。

對外國宣戰和締結和約權力只屬於「元老院和羅馬人民」,但從共和國早期開始公民大會的同意就已流於形式。執政官無權在戰場上和敵人講和;如果他迫於形勢真的這樣做了,元老院可以將他和他手下參加談判的人剝光衣服捆綁起來,送還給敵人,同時也就撕毀了他們締結的和約。所有的對外條約都必須由元老院派人去商談和簽定;對被征服領土的接收和初始的管理也由元老院選派特使去主持。元老院任命和監督行省的總督。共和國時期的行省居民大多沒有羅馬公民權,被看成是「外國人」,所以行省的管理作為「外交事務」理所當然地構成元老院權威的一部分④。

各級官吏由公民大會選舉,元老院對這些選舉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干預的權力。當然,元老們有時會憑借權貴的地位通過賄賂和恫嚇等非法手段影響選舉。在兩位執政官同時突然死亡的情況下,元老院裡的貴族成員(相對平民出身者而言)有權任命一位攝政,其任期為5天;這位攝政任命自己的繼承人,任期也是5天。如此延續攝政的統治,直到新的執政官被選舉出來。元老院在國家面臨危機的時刻有權向執政官建議任命獨裁官,並向他提出獨裁官的人選。公元前202年以後,獨裁官這一制度被廢止。共和國晚期的元老院往往在政治動亂時期通過所謂的「元老院非常決議」,授予執政官未經公民大會同意即處死羅馬公民的權力。但這一非常措施只是為元老院的保守派所用,所以其合法性從來未被改革派所承認。公元前63年,西塞羅依據「元老院非常決議」處死和喀提林一起陰謀反對保守派的四位羅馬公民。他的這一舉動在許多人看來是非法的,並導致了他後來被流放。在兩位執政官上任後,他們的分工由元老院決定。對自己所不喜歡的執政官,元老們會設法給他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並在他卸任後把他分派到貧窮和邊遠的行省去當總督。元老們的這種權力使執政官不得不對他們有所忌憚。

共和國時期的羅馬行政制度有很成功的地方,也有嚴重的不足。從官制上講,(1)執政官是最高行政長官,管轄政府的各個部門,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司法權,還負責召集公民大會。宗教事務不歸執政官管轄,而是由祭司們在元老院的監督下處理。在共和國時期,執政官原有的龐大權力在元老院日益增長的權威面前逐漸萎縮。民事案件的司法權改歸城市行政官所有,元老院成員的選擇改由監察官負責。行省制度建立以後,駐扎在那裡的軍隊不再由現任的執政官統帥,而歸當地的總督(一般是卸任的執政官或行政官)指揮。現任的執政官不再離開意大利,他們在理論上擁有的軍事指揮權實際上已經被剝奪了。(2)行政官的級別較執政官為低,也由百人隊大會選舉產生,擁有行政、軍事和司法各種權力。他的決定可以被執政官所否決,而且只有6個攜帶「法西斯」的侍從。公元前242年以後,行政官由一人增加到兩人,一位叫「城市行政官」,負責羅馬公民之間的訟事,另一位叫「外國人行政官」⑤,負責羅馬人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訟事。後來又為西西里、沙丁尼亞(公元前227年前後)和西班牙的兩個行省(公元前197年)分別設立了一位行政官以為總督,使行政官的總數達到了6人。此後未再設行省行政官,新的行省改由卸任的執政官或行政官擔任總督。羅馬的行政官後來增加到6人,其中4人負責刑事訴訟。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這些行政官起了重要的作用。(3)營造官原是保民官的助手。公元前367年以後的營造官其實是羅馬的市政官,主管城市的衛生、道路、飲水和其他公共設施。他們也管理著羅馬的市場,他們所發佈的法令對羅馬商法的形成有重大影響。(4)財務官原為執政官自己任命的助手,但後來由特里布大會選舉產生,最初只有2人,逐步增加到20人,協助執政官處理意大利的行政事務。對重大刑事犯罪的處罰,公民大會有權過問,並可推翻官員的決定。財務官除了上面提到的財政職責,還代表執政官審理刑事案件。萬一他的判決被公民大會否定,執政官的尊嚴不至於受到直接的損害。作為執政官的代表,財務官還參與軍事,行政和司法方面的多種工作。(5)監察官每4到5年由百人隊大會選舉兩名,只有前任執政官才有資格當選,其主要職責是為徵稅統計人口和財產,在完成這一任務後就卸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18個月。監察官的另一重要職責是督察羅馬社會的風紀。生活奢侈腐化者、隨意離棄配偶者、臨陣脫逃者、偷竊或傷害鄰人者都可能被監察官公布於眾,並被從鄉村的特裡布成員降格為城市特里布的成員,後者被認為沒有前者那麼尊貴。這些人同時也喪失了進入元老院的資格。可見監察官的權威可以嚴重影響一個羅馬公民的社會地位。羅馬公民後來都被免去土地稅,所以國家不必為徵稅而統計財產和人口,公民人數的大量增加也使統計十分困難。元老院對有能力威脅他們地位的監察官歷來不甚喜歡。公元前22年以後,羅馬不再設監察官。(6)保民官對法案的否決權往往使他們成為政治鬥爭中各派爭取的對象。保民官的重大權力還體現在他能在執政官卸任後對之提出起訴,並依法懲處。(7)獨裁官由執政官任命,在共和國面臨危機時獨自負責全部的國家政務,地位高於另一位執政官和所有其他官吏;他有24位攜帶「法西斯」的侍從(執政官只有12位),而且即使在羅馬城內這些「法西斯」上也插有斧頭。危機過後,獨裁官必須立即下台,在任何情況下他的任期不得超過6個月。元老院在其地位上升後不再容忍這一權力過大的官職。公元前202年以後不再有人被任命為獨裁官。

從上所述,羅馬共和國的行政制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靈活性。個人獨斷專行的可能性受到一系列制度的限制。羅馬沒有古代中國所有的那種文官制度。官員沒有薪俸,窮人難以為官;顯貴家庭的子弟從經驗、門路和財力等多方面都在取得官職和執行公務上享有極大優勢。這些人對官職的壟斷雖然沒有法律條文的保證,但實際上成為羅馬政治生活的特征。羅馬元老院的成員是貴族寡頭共和國的真正統治者,然而他們在羅馬軍隊常備軍化以後沒有注意將其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任其成為將領個人的政治資本,並演變成極大的不安定因素。元老院的構成雖然屢經變遷,但從未被改造成真正的民主政治機構,從未廣泛吸收各地區和各階層的人參加。元老院的這種性質使得共和國的社會基礎薄弱不穩。

羅馬對意大利和行省的統治方式是在很長時期中逐漸形成的,沒有整齊劃一的制度,從原則上講所有這些地方的居民都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程度上臣服於羅馬。他們同羅馬的關係可以分三個階段描述:羅馬與拉丁同盟的關係、羅馬對意大利的征服、羅馬在意大利以外地區的擴張。王政時代以後的拉丁同盟之中並不包括羅馬。這一同盟臣服於羅馬,與羅馬在軍事上聯合,戰利品一半歸羅馬,另一半由同盟各城市分享。羅馬和該同盟的各城市一起建立殖民地,控制所征服的地區。這些殖民地的羅馬人或拉丁人不再有原居住城市的公民權,但享有拉丁同盟城市居民所擁有的一些特殊私法權利,即所謂的「拉丁權利」:他們可以與羅馬或其他拉丁城市通商和發生別的經濟關係,可以與羅馬人或其他拉丁城市居民通婚,可以通過移居羅馬和放棄原住地公民權獲得羅馬公民權。在公元前338年拉丁同盟叛亂之後,羅馬解散了拉丁同盟,取消一些城市的自治權,給那裡的居民沒有選舉權的羅馬公民權;取消另一些城市的外交權和宣戰權,但保留了他們的自治權;所有拉丁城市之間的通商和通婚都被禁止,但拉丁人仍然可以和羅馬人通商和通婚。在此之後,共和國時期的殖民地仍然有「拉丁權利」,雖然那裡的居民不一定是拉丁人。公元前89年,波河以北的意大利人被授予「拉丁權利」。帝國時期的一些行省居民也有這一權利;有的釋奴在沒有的到公民權之前被看成是「拉丁人」,享有「拉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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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拉丁同盟之外的意大利,羅馬採取多樣化的政策。有的地區被羅馬所吞併,其居民擁有充分的羅馬公民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其身份和某些殖民地裡保留其羅馬公民權的羅馬人相似。對自己所不信任的城市,羅馬往往給予沒有選舉權的羅馬公民權;這些城市的一部分沒有任何自治權,受羅馬行政官及其代表的管理,另一些在羅馬官員的監督下享有有限的自治權。還有一些城市享有所謂的「盟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城市,有獨立的司法、財政和行政體制,不必向羅馬交納賦稅,但沒有外交權和宣戰權,也沒有鑄幣權。羅馬軍隊一般不在這些地區駐紮,但在必要時這些城市有義務向過往軍隊提供給養。布匿戰爭所帶來的危機迫使羅馬對不忠於自己的意大利人進行嚴酷的報復,而取得布匿戰爭勝利後的羅馬實力大增,無所顧忌,對從前的盟友們日益傲慢無禮。公元前2世紀中葉以後,羅馬同意大利各城市的關係明顯惡化。羅馬不僅要求他們承擔更多的軍事義務、分享很少的戰利品,而且越來越不願意給予他們公民權。公元前91年到88年意大利許多地方的人民都起來造羅馬的反,發生所謂的「同盟戰爭」。在此之後,意大利的所有居民才獲得了羅馬公民權。

行省居民在政治上有各種不同的身份。羅馬共和國對行省的統治具有如下的特點。羅馬並沒有試圖在各地建立整齊劃一的行政管理制度,一般不給予行省居民羅馬公民權。行省總督是羅馬國家的全權代表,擁有軍事、司法和行政權力。總督的手下有一名財政官,有一到三名無官職的元老院成員擔任幕僚,有數名貴族青年以為副官。行省中的一部分城市具有「自由和與羅馬結盟」的地位。這些城市與羅馬所簽定的條約保證它們有高度的自治權,但沒有外交權。另一些是「自由」城市,羅馬承認它們有自治權,但可以在任何時候單方面予以取消。其他的行省城市是所謂的「盟邦」,其實那裡的居民只是羅馬的臣民而已,不過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權。廣大的鄉村居民不享有城市市民的權利,但在政治上受附近城市的統治,經濟上往往是城市居民的佃農或依附農。元老院和第一任總督會就一個行省的管理制定一部成文的憲章,但總督日常所發布的法令沒有任何機構和官員可以否決。共和國時期的行省總督獨斷專行,唯一可以控制他的手段是在他卸任之後以勒索罪對之提出控告。行省居民必須向羅馬軍隊提供給養和幫助,但沒有服兵役的義務。羅馬共和國把行省看成是重要的收入來源,以賦稅壓搾那裡的民眾,但在政治上承認許多地方城市的自治權。行省總督的權力在理論上幾乎是無限制的,但他缺乏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足夠的人員,沒有能力照顧細節。

帝國君主制憲法和行政管理

羅馬帝國政體的發展可以劃分為元首制和君主制兩個階段,前一階段始於屋大維(公元前27年到公元14年在位),後一階段始於戴克里先(284年到305年在位)。元首制是實際上的君主制,但在形式上保留了共和國的一些重要制度。屋大維的政治改革體現了高超的統治藝術。公元前27年,屋大維宣佈將內戰期間自己享有的一系列非常權力退還給「元老院和羅馬人民」,但保留了實際上的軍事和政治統治權。所以這一年通常被看成是羅馬帝國的開始。在形式上,公民大會、元老院和行政官員的權威並沒有受到侵犯。屋大維的實權來自於如下幾個方面。直到公元前23年,屋大維擔任著羅馬執政官一職。在此之後,他在羅馬的地位主要以保民官的身份來維持。作為保民官,他可以召開元老院會議,可以否決其他行政官員的決定。在駐有重兵的邊疆各行省,他還擁有總督的權威,因此掌握著帝國的軍權。宣戰和締結和約的權力不再歸公民大會所有,而由作為元首的屋大維壟斷。行政官員在卸任後進入元老院;屋大維負責向元老院推舉行政官員的人選,所以能夠間接地影響元老院的構成。後來的元首制皇帝一般都有監察官的權力,能夠直接任命自己所信賴的人為元老院成員。他們和屋大維一樣都是羅馬的最高祭司。屋大維被元老院所授予的「奧古斯都」稱號意味著他被看成是宗教禮拜的對象。

元老院的許多權力轉移到了皇帝手中。元老院過去有宣佈某些人不受特定法令約束的權力。這一權力經常被圖密善(81年到96年在位)以及他以後的皇帝所篡奪,以至後來成為只有皇帝才擁有的特權。帝國時期的羅馬法學家所謂皇帝「在法之外」的理論說的就是皇帝可以憑借這一權力認為自己不受特定法令約束,而不是說皇帝在原則上可以不守法。在元首制時期,不少元老院成員是皇帝在帝國范圍內直接或間接挑選和任命的,這一方面表明皇帝權威的加強,另一方面也使得元老院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整個帝國統治階級的代表機構。元老院完全喪失了外交權和原來就極為有限的軍權。皇帝自己的金庫成為國家的主要的財政機構,元老院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也必須由皇帝支配。共和國原有的執政官、行政官、財政官和保民官等制度並沒有被取消,這些官員繼續行使他們在民事法庭和低級刑事法庭上的司法權,但他們在其他方面的職權逐漸被新的帝國官吏所蠶食。

元首制下的羅馬行政體制較共和國時期有所發展,專職的以俸祿為生的官吏開始出現。「元首」在名義上只是共和國的一名高級行政官員,他的屬下在身份上自然不能是皇帝的大臣,而只是他的助手,有許多是他的家奴和僕人。這些人的任命完全由皇帝個人決定。早期的元首制皇帝經常使用自己的釋奴擔任帝國官吏。克勞狄(41年到54年在位)統治時期有不少釋奴成為高官顯貴。後來,帝國官吏逐漸被看成是國家職員而非皇帝私人的僕從,地位日益提升,釋奴不再出任高級官員。元老院實權喪失殆盡,但仍然保持較高的聲譽,被看成是獨立於皇帝的機構。在這種殘存的共和國意識影響下,元老院成員不願輕易地接受帝國官職,皇帝也不願任命他們。羅馬的帝國長官(praefectus urbi)原來只是皇帝離開城市時的攝政官,後來變成永久的官職,負責羅馬的治安。為了讓有較強共和國傳統的羅馬居民們接受這位向皇帝負責的官吏,皇帝歷來只委任元老院成員擔任此職。其他的重要官職一般由騎士等級出身的人擔任。近衛軍長官(praefectus praetorio)為最顯要的帝國長官,其實是皇帝的宰相,一般有兩到三人同時擔任此職。他們不僅統領近衛軍的上萬人馬,擔當皇帝手下最高級的軍事長官,而且在行政、司法和立法領域也是皇帝首要的顧問和大臣。埃及的帝國長官(praefectus Aegypti)地位僅次於近衛軍長官,負責管理這一富有的皇帝私人領地。帝國財政官(procuratores)最初只是皇帝私產的管理人,後來負責整個國家的財政。

為管理相當的地域和人口,羅馬帝國所雇傭的官吏大約只是同一時期中國的二十分之一。帝國的各級官吏負責國防和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及為這兩項有限的國家職能征收賦稅,其餘的政務由各城市自己處理。帝國以行省和城市為基本的行政單位。這時的行省受到皇帝比較嚴密的監督。共和國時期總督有很大自決權的情況一去不復返了。未得皇帝的許可,任何總督不得動用軍隊,而軍隊的直接指揮權也轉移到皇帝任命的親信將領手中。總督的司法權被皇帝削弱,犯有死罪的羅馬公民和社會地位重要的非公民都必須由皇帝或他所指定的官員來審判。總督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經常咨詢皇帝的意見。作為行省下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城市還包括周圍的鄉村地區和小城鎮,一般擁有市議會、市政官以及學校、廣場和公共水源等設施。城市財政的主要任務是向國家交納賦稅和供應過往的羅馬軍隊。沒有皇帝的同意,城市不得征收新稅或興建公共設施;皇帝有時派人去審核整頓他認為管理不善的城市財政。各城市的制度並不統一,皇帝對城市市政干預主要出於財政的目的,沒有強求建立整齊劃一的地方行政體制,城市在很大的程度上有自治權,羅馬帝國因而得以使用比較少的官吏來統治廣大的疆域⑥。

從屋大維開始,授予行省居民公民權成為羅馬帝國的政策。羅馬人移居到位於行省的殖民地後保留原有的公民權。有些行省城市被羅馬皇帝直接授予公民權,有些行省居民個人因為加入羅馬軍隊而獲得公民權。212年,皇帝卡拉卡拉宣布帝國所有的自由居民享有羅馬公民權。這一法令的確切內容並不是很清楚。可能有一些特殊的下層社會成員沒有得到公民權;有的古代作者認為卡拉卡拉的動機是為了增加稅收,其實他完全可以用別的方法來達到這一財政上的目的。公民權的擴大是行省居民羅馬化、羅馬和意大利貴族同行省上流社會融合的必然產物,而且在卡拉卡拉即位之前很多行省人已經是羅馬公民了。羅馬公民權在帝國時期相當普及,不再意味著政治上的重大特權和免稅的地位。作為羅馬公民,一個人在法律上享有羅馬法所給予的權利,同時也受羅馬法的約束,必須履行羅馬公民的義務。公民權的普及也導致了地方政府的羅馬化。殖民地和其他類型城市的界線逐漸消失,越來越多的城市仿效羅馬的憲政制度,建立類似羅馬公民大會、元老院的機構,也就是特里布大會和市議會,並選舉任期為一年的行政官員。帝國時期的各地市議會主要掌管地方財政和民事法庭,刑事案件由帝國官員審理。地方政府的羅馬化在很多情況下是帝國政府為整頓地方財政對之進行直接干預的結果。有時帝國官吏會被皇帝任命為市議員,以便監督市政。各地城市原來享有的自治權不復存在,城市政權成為帝國的地方政府。雖然公民與非公民的差別在元首制時期不再是重要的社會問題,新的等級制度在這一時期卻開始形成了。羅馬元老和騎士階層日益向世襲等級發展。地方市議員職位的世襲性得到加強,但他們的財政負擔也越來越重,為國家服務慢慢從特權變成強制性的義務。這些統治階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享有一系列特權。平民,特別是廣大的農民,受到沉重勞役和賦稅的壓迫。手工業者和其他一些低賤職業開始被皇帝硬性地規定為世襲的,以保證他們為國家服務。社會的這種等級制度化到了羅馬帝國晚期愈演愈烈。

元首制不是一種完美的君主政體,其重大的缺陷是名實不符。共和國制度和意識的殘餘妨礙君主政體在制度和文化上的成熟和發展。皇帝的繼承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完善的解決。有關的憲法原則未能確立,血統、皇帝本人的選擇、軍隊的要求以及元老院的意向這四個因素在不同的時間和情況下對新皇帝的產生起著或大或小的作用。儘管如此,皇帝個人的權力在元首制時期穩步增長,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後來赤裸裸的君主制⑦。


[1] 由12侍從各自所攜帶一束細木棍,當執政官離開羅馬城時每束木棍中間插有斧頭,標志著他現在有不受限制的軍事權威。
[2] 尤羅維茨:《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H. F. Jolowicz, Historical O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54),第30-32、40-41頁。
[3]《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4-38頁。
[4]《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9-40頁。
[5] Praetor qui inter peregrinos ius dicit. 「外國人」指沒有羅馬公民權的任何人,可能是外國的臣民,也可能是羅馬統治地區的居民。
[6] 加尼思、薩勒:《羅馬帝國史:經濟,社會和文化》(P. Gaensey and R. Saller, The Roman Empire: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第20-40頁。
[7] 孔克爾:《羅馬法律和憲法導論》(W. Kunkel,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73),第48、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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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奴隸制和羅馬文化

羅馬奴隸制可以從社會經濟、法律和文化等不同的角度去看,單純地把奴隸制看成經濟制度是片面的。奴隸制對羅馬社會有重大影響,但並不是唯一的經濟成分。羅馬復雜多樣的文化形態也不能單純地靠把羅馬社會解釋成奴隸社會來理解。

奴隸制與羅馬社會個別奴隸在羅馬社會的待遇是非常多樣化的。有的被主人割去舌頭,有的被隨意地買賣,有的在生病時得到主人的問候,有的被主人釋放、給予財產、成為自由人。但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奴隸制意味著殘酷的壓迫和奴役。西塞羅曾經說,對奴隸施加暴力是天經地義的。在共和國和帝國時期,在意大利和各個行省都存在有奴隸制。在屋大維統治時,意大利人口大約有35%是奴隸。自由民的各階層都對奴隸進行剝削。中小奴主擁有幾名到幾十名奴隸從奴隸,大奴隸主所擁有的奴隸可以有成百上千人之多。貴族大地主主要依靠奴隸經營他們的地產。從奴隸制經濟的重要性來看,這時的意大利無疑是奴隸社會。戰俘始終是羅馬奴隸的重要來源。公元前3世紀以前,羅馬尚未進行大規模的對外擴張,並沒有太多的奴隸。到了羅馬帝國晚期,奴隸不再是大地產上的主要勞動力。在意大利和西西里以外的各行省,奴隸制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一直比較微弱。

拉丁語中的「權威」(potestas) 和「奴隸所有權」(dominium) 是同義詞。羅馬奴隸制鮮明地以奴主對奴隸的絕對支配和統治為特徵。擁有奴隸在羅馬社會始終是地位和權勢的象徵。奴隸這樣一個毫無人權、備受凌辱階級的存在毒化了羅馬文化,在自由人中間培育了一種否認和剝奪社會中一部分人人性的醜惡心態。在給予奴隸非人待遇的同時,奴隸主階級自己也非人化了。在羅馬舉行的凱旋式中,一般都陳列將要被處死或將要成為奴隸的戰俘。奴隸之身份在羅馬社會被認為是等於「社會死亡」。死亡和淪為奴隸對自由人來說並無多大的差別。在與羅馬的戰爭中,常有戰敗者為避免成為奴隸集體自殺的慘狀。在羅馬的學校裡,兒童語文訓練的一部分是學習如何對奴隸發號施令。羅馬講演術非常強調演說者要避免縮頭聳肩等奴隸常有的姿態,指出這些姿態已經被公眾看成是下賤和不誠實的表露。從奴隸制對羅馬文化有深刻影響這一角度來看,羅馬帝國的很多地區在很長時期內都具有奴隸社會的特徵。

古代羅馬人對奴隸制的看法是多種多樣的,但從來沒有提倡過廢奴主義。在羅馬帝國時期確實有善待奴隸的主張,全社會對奴隸的態度有溫和化的趨勢。從希臘哲學家柏拉圖那裡,西塞羅等羅馬作家接受了奴隸沒有能力運用理性的說法。古希臘有關於奴隸制是否違反自然的爭論。羅馬法對此也有所反映,把奴隸制看成是萬民法之下的一種制度,認為按照自然法所有的人都是生來自由的。斯多葛派的羅馬哲學家承認奴隸的人性,塞涅卡甚甚至指出奴隸在人格上並不比任何其他人低下。然而他們同時又相信,奴隸制這樣丑惡的外在現實只有通過個人內在的修身養性來超越:「宙斯解放了我,他怎麼會讓他的兒子被奴役呢?如果你想做我軀殼的主人,那你就拿去吧!」奴隸和自由人都可以達到道德上的完美──人生的最高境界,所以在政治上反對奴隸制是毫無意義的。哲學家的這些高談闊論並沒有為奴隸們所知曉,沒有實際的社會意義。羅馬奴隸的地位十分多樣化。最悲慘的是角鬥士和國家所有的礦山奴,後者往往是私人奴主廉價賣給國家的老弱病殘者,被當成一次性使用的勞動力,生活和勞動條件極其惡劣,一般在礦山短期勞作後即死亡。農業奴隸和家奴的狀況相比之下要好一些。管家奴以及從事商業、教育和文牘工作的奴隸經常有機會積累一些財產贖買自己的自由。奴隸地位的上述多樣性不利於奴隸組織大規模的反抗活動。除去斯巴達克起義等少數事件外,奴隸通常採取怠工等消極反抗方式。在共和國晚期動蕩的政治生活中,不少奴隸出賣自己的主人,充當告密者和打手,引起上流社會的恐懼和反感。

古典拉丁語和拉丁文化公元前2000年前後,從南亞次大陸到大西洋、從北歐到地中海這一廣闊地區內所通行的多種語言在起源上都可以被看成是由更古遠時期的一種語言分化而來的,構成所謂的「印歐語系」。拉丁語可劃入印歐語系古老的四大分支之一意大利克語,其餘的三分支為赫梯語、印度—雅利安語和希臘語。拉丁語原為羅馬所在的意大利中部拉丁姆地區的方言,隨著羅馬的擴張而成為羅馬帝國境內通行的語言。後來從拉丁語分化出羅曼語族的各語言:意大利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卡達倫語,撒丁語,羅馬尼亞語和瑞士東部的羅曼茨語。

拉丁語是屈折語的一種,具有極豐富的詞尾變化,即名詞、介詞和形容詞的變格,動詞的變位。現代語言仍然有許多是屈折語,如法語、德語和俄語,但詞尾變化在這些語言中重要性已經有所減弱,詞序的重要性增加。拉丁語則高度依賴詞尾的變化來構造句子,從而具有精練、準確和典雅的特點,但複雜的變化給學習和應用這一語言帶來比較多的麻煩;詞序的隨意性令拉丁語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表現力,同時又使某些長句的閱讀非常艱難。拉丁語的古代發音已經失傳。現有的羅馬發音規則是後人重新構造的,只是近似地複製古典拉丁的發音。

古典拉丁是羅馬共和國和帝國時期的書面語言,與拉丁口語有所不同。拉丁文學最早能追溯到公元前240年前後對希臘史詩《奧德賽》的翻譯。公元前240年左右,模仿希臘傳統的拉丁喜劇開始興起。拉丁文學的鼎盛時期是共和國晚期到帝國早期這一階段,有西塞羅、愷撒、維吉爾、賀拉斯和奧維德等著名作者。拉丁文學史可以更細致地劃分為7個階段:(1)公元前3世紀晚期到2世紀早期、戲劇家時代。在希臘戲劇的影響下,羅馬產生了兩位傑出的戲劇作家普羅塔斯和特雷斯。不過戲劇的創作當時主要是奴隸和釋奴的行當,內容比較粗俗,為許多上層人士所不齒。普羅塔斯本人是羅馬貧民。他開創了戲劇的多種分類和風格,號稱是「西方戲劇之父」。(2)公元前1世紀中葉、西塞羅時代。羅馬的政治家在這一動亂時期有不少是出色的作者,演講術在西塞羅手中達到了完美的境界,盧克萊修寫了著名的長詩《物性論》,闡述伊壁鳩魯派哲學思想,但他對物質世界和感性的重視預示了某些很久以後才出現的近代科學思想。他的詩歌因其華美得到當時一些人的讚賞,而他卻認為自己首先是一個哲學家。(3)公元前1世紀晚期到公元1世紀初、奧古斯都時代(傳統上被稱之為「黃金時代」)。這一時期作品在人情之細膩和表達之優美上都高出於前一時期,有維吉爾、賀拉斯和奧維德這三大詩人、歷史學家李維。他們生活在和平安定的環境,受到屋大維及其手下官員的鼓勵和經濟贊助;雖然他們的有些作品直接歌頌羅馬的統治,他們在創作中仍然保持相當的獨立性。(4)1世紀、後奧古斯都時代(「白銀時代」)。拉丁語教育此時進一步成熟,斯多葛學派的哲學影響日盛。小塞涅卡是有代表性的作家,擅長寫作道德倫理文章,受到基督教教父的尊敬。(5)2世紀早期(「白銀時代」的盛期)。歷史學家塔西佗和諷刺詩人尤維那爾是當時的兩位文學天才,對時政有尖銳的批判,但文筆呈現修辭學的濃重影響,與拉丁口語的距離非常大。(6)2世紀晚期和3世紀、拉丁語言風格變化時期。這時拉丁書面語受到口語的一定衝擊,吸收了口語中一些古舊的慣用法,增強了語言的表現力。羅馬法學家的作品成為這時拉丁文學的重要組成部分。(7)4和5世紀、教父時代。哲羅姆和奧古斯丁與西塞羅是一樣,完美地結合優雅的形式和深刻的內容,但風貌不同於前幾個時期的羅馬作家。傳統的西方古典學一般把他們歸入後古典時期的拉丁文學,但其實他們和基督教詩人普魯丹提烏斯一起構成羅馬文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西塞羅等人在文學作品中所使用的拉丁語與日常口語差別甚大。拉丁口語通常是指百姓們平時所說的話,是士兵、商人和農民的語言。西塞羅這樣的文化人對家人和朋友是否也用他在元老院講演的語言呢?當然不是。但他的口語也不同於市井俚語,比書面語則要簡約平易一些。可見拉丁口語本身包含了不同的層次。由於口語和書面語的距離日益擴大,在公元5世紀到9世紀這一時期西歐未受教育的民眾逐漸對書面拉丁語失去理解能力,他們所使用的方言發展成羅馬語族的各種語言。所以語言學家稱拉丁口語為「原始羅曼語」。

希臘文學是羅馬文學之母。羅馬作家吸收希臘文學的辦法是學習和消化後者的形式、主題、風格,並不是簡單模仿。羅馬人獨特的道德觀念和重視現實的生活態度給予拉丁文學鮮明的個性和創造性。講演術在古羅馬是極為重要的散文文學形式,是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而最偉大的演講家是被羅馬人尊稱為「國父」的西塞羅。他出身在離羅馬城100多公里遠的鄉村,家境中等富裕,屬於騎士等級,其祖先從未在羅馬擔任過官職和元老院成員。西塞羅在羅馬受過良好教育,成為一名成功的律師。他在43歲時被選為執政官,在政治上一貫支持以騎士等級為核心的中產階級。在共和國晚期的政治動亂中,他試圖維護共和政體,但有時也卷入混亂的黨派之爭,最後被屋大維的黨羽處死。西塞羅的演講辭有些是政治演說,另一些是法庭上的辯護辭,一共有58篇流傳下來,以雄健豪放、富有煽動性和感染力著稱。這種野火春風的語言風格一方面是西塞羅潛心研究希臘修辭學、刻意推敲雕琢的結果,另一方面是法庭和政治演講的需要。他作為執政官在元老院的發言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一個政治派別的存亡,也可能危及他本人的人身安全。他必須抓住聽眾,必須說服尚在猶豫彷徨的公民們。憑借他自己的語言能力,西塞羅往往能做到這一點。但對政局的長遠發展,他常常感到無能為力。他為挽救共和國所做的巨大努力最後還是落空了。西塞羅對斯多葛派哲學在羅馬社會的流傳殊有貢獻。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對羅馬法有深遠的影響,其普天下皆兄弟的思想促進了萬民法的產生。西塞羅用拉丁語宣傳這些觀念。他的法哲學著作《論法律》為後來的古羅馬法學家所推崇和效法。西塞羅和塞涅卡倡導哲學與法學的結合,把羅馬法推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為藝術而藝術通常不是羅馬人的風格。羅馬的建築和藝術帶有露骨的宣傳目的和鮮明的政治內涵。凱旋門、紀念堂(兼做法庭和商業談判的場所)、廣場、露天劇院、神廟、陵墓、慶功圓柱等的建造要麼是為了誇耀對外戰爭的勝利,要麼是為了抬高政治領袖的地位。帝國時期宏偉凱旋門上的浮雕展現了很高的藝術水準,其上的人物栩栩如生、呼之欲出,但作品吹噓羅馬皇帝軍事功業的意圖也昭然若揭。皇帝經常被刻畫成武士、和平締造人、主持宗教獻祭的神職人員、仁慈的統治者,儼然集各種美德於一身。奧古斯都的和平祭壇建造於公元前9年,是這種政治宣傳建築和藝術的典型代表。該祭壇的圍牆上浮雕有羅馬起源的故事畫面、大地母親和羅馬女保護神、以及奧古斯都家族參加祭壇落成典禮時的群像。這一祭壇的風格帶有明顯的希臘藝術影響,很可能在建造時使用了來自東方行省的匠人。帝國早期的紀念碑用非常現實主義的手法表現皇帝出征和向士兵講話時的場面;到了帝國後期,專制君主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皇帝多被雕刻成正面像、超乎常人地高大,而士兵們的形象則渺小模糊。羅馬雕塑的成就說明政治宣傳和藝術性在某些條件下是可以兼容並存的。

羅馬法的內容和影響羅馬法的分期和羅馬史的分期頗有所不同。羅馬法的歷史發展可以大體劃分為6個階段。(1)《十二銅表法》之前:公元前5世紀中葉以前的羅馬法目前只有從間接的材料去了解。《十二銅表法》的內容有相當的一部分是過去的習慣法。(2)從《十二銅表法》到共和國的終結:這一時期的法學著作為後來的羅馬法發展奠定了基礎。(3)帝國的最初100年:羅馬法在這一時期沒有大的突變,不過法學家的著述開始有所增加。(4)古典時期:這是指2世紀和3世紀的前50年,是羅馬法歷史上最生動活潑的發展階段。現存的羅馬法著作有九成以上屬於這個時代,其中最可靠最系統的是蓋尤斯的《法學階梯》。(5)後古典時期:從3世紀中葉到查士丁尼即位這一時期,法學的創造性大大減弱,流行法學著作摘要和選集,而皇帝的立法活動日益加強。(6)查士丁尼在位時期:著名的《民法大全》在這是編定,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理匯要》、《法學總綱》和《新編》4個部分。查士丁尼在編成《民法大全》後禁止使用其他的法學著作,結果使得其中的絕大部分都湮滅了。他還命令《法學大全》的編纂者修改與當時通行的法律相左的法學家意見,以致所引用的許多法學家著作片斷都不忠實於原文。幸而蓋尤斯的《法學階梯》使後人得以窺見古典時期羅馬法的真相。《民法大全》是在希臘文化彌漫的君士坦丁堡制訂的,但其精神實質是拉丁的、而非希臘的。查士丁尼是最後一位以拉丁語為母語的東羅馬帝國皇帝。

羅馬法的淵源最初是習慣,但更重要的是成文法,可以分為3部分:其一是公民大會、元老院和皇帝的立法活動,其二是羅馬城市行政官在執法過程中所做的決定,其三是律師和法學家對法律條文的解釋。行政官並沒有立法權,但他可以根據每一個別案例的情況作出裁量,而不必僵硬地按照有關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判決。他的這種決定成為事實上的判例法。羅馬的私人法學家的意見在案件的裁決中起重要作用,因為擔任法官的官員一般都不是專業的法學家,不熟悉法律,而早期的古代羅馬法又以簡略晦澀為特點。這些人起初多是元老院的貴族,但後來為受過專門訓練的法學家所代替。法學家的意見可以有多種形式,有時是對具體法律問題的回答,有時被寫成法學教材或專著。羅馬法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這些私人見解被國家法官所引用採納,其中有一大部分後來還被收入《民法大全》。行政官的司法裁量權和私人法學家解釋法律的權威給予羅馬法相當的靈活性。而這種法律的靈活性與古羅馬人的法律「衡平」觀念有關,意識到抽象的普遍的法律在應用於具體的案例是必須考慮具體的情況,如此才能保證法律的公正。羅馬人自斯多葛派接受了自然法概念,認為每一個國家都有適用於自己公民的法律,即所謂的「公民法」,但也存在適用於全人類的法律,即所謂的「萬民法」。從其根源上講,萬民法是以人類共有的自然理性為基礎的,所以也就是自然法。必須指出的是,羅馬人認識到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永恆不變、具有普遍適用性,但並沒有由此明確地引申出自然法可以否定人所制定的實在法這一革命性的結論。

無論是對中世紀和近現代的西方法學還是對許多亞非拉國家的現行法律體制,羅馬法都有不可磨滅的貢獻。羅馬法對近代法學的影響主要在民法方面,比如家庭和私有財產的觀念、契約的神聖性。但古代羅馬法其實包括重要的憲法和刑法內容,其中有一些是至今依然通行的法學公理,比如法律不能針對個人而制訂的原則和區別故意傷害和無意傷害原則。羅馬法是羅馬文明留給後人最持久的遺產。它不僅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和司法體系,而且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羅馬社會並不是一個理想的烏托邦,充滿了人吃人的現象。在實際的操作中,法律制度本身雖然不足以保證司法的公正,但卻是伸張正義的必要條件。

[ 本帖最後由 誠惶誠恐 於 2007-12-8 08: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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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起源和傳播羅馬帝國的衰落和最後在西歐和北非的崩潰是其內部和外部多種政治和經濟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基督教的興起和發展並未構成對帝國的威脅。事實上,基督教的思想逐漸為羅馬上流社會所接受,基督教的組織在經過演變後與帝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相適應。基督教的革命性在於強調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這一理想雖然成為教會所主張的社會思想,但並沒有被教會官方作為佔主導地位的政治信條來推行。

公元後最初兩個世紀的羅馬帝國處於相當穩定和平的狀態。在經濟繁榮、文化昌盛的情形下,英雄主義和冒險精神為人們所厭倦,社會心態趨於保守。基督教開始的時候完全不是作為羅馬官方傳統宗教的對立面而產生的。基督教起源於帝國東部的巴勒斯坦,其文化內涵是猶太教人文主義和希臘哲學的理性主義,後來這一宗教成為帝國的國教,是羅馬文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猶太」原為希伯來人一部落之名,後來被用來指稱古代巴勒斯坦南部的希伯來人王國,更後來泛指所有的希伯來人。「猶太教」和「古典希伯來宗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公元前586年新巴比倫國王尼布甲尼撒二世攻佔耶路撒冷、流放當地居民於巴比倫以後希伯來人的宗教,以《律法書》的研讀和猶太人會堂組織為中心;後者是指從摩西(公元前1290年前後)到「巴比倫之囚」這一時期希伯來人的宗教,以耶路撒冷的神廟和祭司為中心。有的猶太學者為了強調上述兩個時期的連續性,只使用「猶太教」這一個名詞。猶太教比其他兩大一神論宗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都要古老,對後兩種宗教有深刻影響。猶太教一神論被稱為歷史的和道德的一神論。上帝(雅赫維)是唯一的神。在線性的歷史發展中,從摩西帶領人民出埃及到世界之末日,上帝不僅左右著各民族的興衰,而且通過神秘的啟示向他的「選民」希伯來人展現了他對他們的善意和道德要求。「巴比倫之囚」以後,猶太教逐漸形成抽象的一般的一神論,而且有一種明確的世界主義觀念,認為上帝的意志控制著整個世界歷史、主宰著全人類的命運。上帝與人的上述種種關係構成了猶太教人文主義的本質。

猶太人不食豬肉,施行割禮,歷來不禮拜羅馬諸神。他們因為這一獨特的宗教地位而為帝國政府和其他臣民所鄙視。羅馬皇帝並不迫害猶太人,只是禁止他們傳教,也不把他們排斥在國家的官僚體系之外。猶太教內部十分多樣化,有的人信仰雅赫維,但不行割禮,也不嚴格遵守律法。這些人後來有不少成為基督徒。初始的基督教其實是猶太教內部的一個宗教運動,其追隨者信奉耶穌為基督(希伯來文「救世主」一語的希臘文譯名),接納大批非猶太人,而且容許他們忽視猶太教律法。這一運動在公元1世紀末已經演變成獨具特色的新宗教,使用希臘語為宗教語言,吸收了希臘哲學某些流派的思想。

耶穌的生平和基督教的起源都記錄在《新約》的四部《福音書》裡,即《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和《約翰福音》。前三部《福音書》被稱為「對觀福音」,因為它們所講述的耶穌故事大體上一致,然而行文的風格和許多細節有差異,可以比照著讀。這三部《福音書》的共同出處是一部最早記錄耶穌事跡的文獻,聖經學者稱之為「Q」(源自德語Quelle/「來源」)。《馬可福音》是這三部《福音書》中最古老的,編成於公元75年前後。《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編成於公元95年前後,二者的作者都使用了《馬可福音》和「Q」文獻。《約翰福音》(並非為使徒約翰所作)編成於公元100年前後,其內容和風格與上述三部《福音書》迥然不同,有希臘哲學的深刻痕跡,把耶穌說成是「邏各斯」或「上帝之道」的化身。

耶穌的宗教思想以「上帝之國」為核心。當時的猶太教徒祈望上帝派遣一位救世主來拯救多災多難的民族,並且相信得救的日子很快就會到來。耶穌所謂的「上帝之國」是對猶太教救世觀的重新解釋。在基督教看來,不僅猶太人,而且其他任何民族的人都可以成為這一天國的公民。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進入上帝之國的資格是道德的而非種族的,與社會經濟政治地位也沒有關係。上帝是唯一的神,是萬物的創造者和統治者。這一點,耶穌認為是無庸置疑。他的教導主要是說明上帝與人的關係。他認為人的存在是為了實踐上帝的旨意。耶穌用簡樸的語言表達了基督教信仰裡最根本的內容:愛。基督教之愛含義豐富,很難用漢語的「愛」字或其他現代語言來直接了當地表達。這種愛首先是人與上帝關係的特性。上帝出自對人無條件的愛,幫助他克服以自我為中心的罪惡狀態,而人通過愛自己的鄰人來吸引他們愛上帝。基督教之愛還是一種道德觀念,所以不能簡單地理解成仁慈。不服從上帝、不愛鄰人的自私自利是罪惡的狀態。愛在基督教裡包含正義感和道德價值的判斷。正義應該受到仁慈的制約,否則對基督教正義感和道德觀念的誇大和濫用往往導致不寬容精神。

使徒保羅對基督教教義的闡述被比較完整地保存在他的書信裡。保羅被稱為基督教神學之父,他有14封書信被收在《新約》中。按照保羅的意見,信仰是一種內在的謙卑。只有當人們從內心中屏除了傲慢(也就是對自我的盲目依賴)、把全身心托付給上帝時,他們對上帝的信仰才牢固。憑借著上帝的恩寵和對上帝的信賴,人們方能行善。信仰和道德是不可分離的,但善行是信仰的果,而不是相反。上帝的恩寵把人們從猶太教律法的束縛中解救出來,給予他們力量去愛神和愛鄰人。保羅的這一思想肯定了非猶太人背景的基督徒在教會裡的地位,為基督教的廣泛傳播和大規模發展奠定了基礎。

《約翰福音》使用了希臘哲學的一些術語,特別是諾替斯派所用的「邏各斯」概念。在希臘文裡,「諾替斯」為「知識」的意思;「邏各斯」指「語詞」。諾替斯派的哲學家稱呼神與人的中介為「邏各斯」。這一學派代表當時一種流行的思潮,認為世界分為物與靈兩個層次,人類要想得救必須通過某種神秘的知識把自己從物中解脫出來,進入靈的境界。《約翰福音》的思路正好與之相反,指出耶穌是「邏各斯」之化為肉身,他來到世間拯救人類。這種人文主義的傾向和前三部《福音書》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基督教人文主義意味著這一宗教並不貶低或否定上帝所創造的世界萬物和人類社會,而是稱頌人間一切美好事物,從真善美的心靈到鳥語花香的大自然。在這個層次上,基督教的愛與其他宗教和文化所提倡的仁慈人情是相通的。

基督教在羅馬帝國的發展和這一新宗教的上述特點有密切關係。在其歷史的最初三百年裡,教會有時的確受到酷烈的迫害,但羅馬皇帝對基督教的鎮壓來的太晚、時斷時續、也未能覆蓋所有的地區。基督教包含有教會應獨立於國家的觀念,但絕不是反社會的宗教,所謂「愷撒的物當歸給愷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馬太福音》第22章第21行)。羅馬帝國對基督徒的迫害由一偶然事件觸發。公元64年,羅馬發生大火災,燒掉了大半個城市。當時的皇帝尼祿很不得人心,指責他放火的流言四起。尼祿為了平息事端,找了基督徒做替罪羊,處決了許多人,從而建立了信仰基督教為死罪的先例。和猶太教一樣,基督教是徹底的一神教,與羅馬帝國境內各民族所信奉的多神教格格不入。猶太教以停止公開和無限制的傳教為代價得到了帝國政府的寬容。基督教沒有因為迫害和歧視而走這條路。民眾對新宗教往往有抵觸,反基督教情緒在許多地方存在。羅馬皇帝根據自己的政治需要不時利用這種情緒發起迫害運動。

公元112年前後,比錫尼亞總督小普林尼寫信向皇帝圖拉真請示,問他基督徒這一身份在法律上是否足以構成死罪。圖拉真在答覆中指出,被指控為基督徒者應依法審訊,不放棄信仰者可處以死刑,但政府無必要主動去探查誰是基督徒,也不必理會匿名者的揭發。圖拉真對基督徒的政策雖然比較溫和,卻在原則上肯定了信仰基督教為死罪。250年以前,羅馬帝國對基督徒的迫害不僅歷時短暫,而且只發生在局部地區。皇帝戴克烏斯在250年發佈敕令,開始大規模有系統地鎮壓基督徒。教堂和教會財產被沒收,教徒集會被禁止,大批教會領袖被流放或處死。皇帝戴克里先(284年—305年在位)也多次下令迫害基督徒。戴克烏斯和戴克里先所面對的教會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人數眾多,組織也比較完善,不是可以輕易消滅的。各地方當局執行皇帝敕令的積極程度不一,有的採取無所作為的態度。大迫害造就了一大批殉教烈士,擴大了基督教的影響,也促使逆境之中的教徒們更努力於傳教,結果反而增強了教會的地位。313年,皇帝君士坦丁(306年—337年在位)發佈著名的「米蘭敕令」,承認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到4世紀末葉,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其他宗教被宣佈為非法的信仰。

愛德華•吉本在《羅馬帝國衰亡史》裡提出古代基督教成長的五個原因:基督徒的執著和熱情、來世說、早期教會的神秘性、純潔堅忍的道德風尚、教會的組織和紀律。當時人們皈依基督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少人在基督教中找到了追求真實幸福的一種新途徑。他們認為幸福不再來自單純的自我完善,而是來自上帝的恩寵,來自人對上帝和鄰人的愛。基督教的愛通過信徒的道德和社會生活表現出來。教會的慈善活動是有效的傳教工作。鄰人之愛有多種表現方式,可以是對貧苦者的關懷,可以是探望監獄裡的犯人,可以是款待勞頓的路人,也可以是協助辦理喪事。有不少窮人、奴隸和婦女信仰了基督教,因為教會對他們採取與富貴者一視同仁的態度。基督教把婚姻看成是一種神聖的制度,承認奴隸與自由人的婚姻是有效而且不可解除的。教會譴責和處罰通奸的男子,而不僅僅要求婦女守貞,得到很多婦女的擁護。早期教會影響羅馬上流社會的途徑之一是通過吸收貴夫人為信徒。當然,基督教的社會思想並不提倡直接廢除奴隸制或給予婦女政治和經濟的平等地位,但其所包含的人道主義傾向鮮明動人、富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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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會的神學家們,即通常所說的「教父」,對基督教的成長殊有貢獻。除了解釋和闡發信仰之外,他們還必須說明基督教與其他宗教的關係。希臘哲學和基督教的融會貫通被這些神學家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一勞永逸地賦予基督教理性主義的特性。以下是幾位早期教父的情況。查斯丁(約100年—165年)曾是希臘哲學教師,皈依基督教之後特別注意闡發上帝的正義性,認為模糊善與惡的界線是極端錯誤的。猶太教強調嚴格遵守律法的意義。查斯丁指出,耶穌的教導比律法更準確地再現了《舊約》提倡的上帝之愛和鄰人之愛。耶穌是「邏各斯」的化身,他把人類從無知和罪惡中解救出來,賦予他們自由、理性和責任感。克雷芒(150年—220年)和奧略金(185年—251年)是亞歷山大城神學學派的代表人物。克雷芒將信徒分為兩類,一類靠簡樸的信仰得救,另一類是智者,把自己的信仰提升為對上帝的正確認知並因此得救。克雷芒的另一貢獻是他的「創世說」。奧略金是一位愛爭論、有爭議的人物。他提出,耶穌為上帝所「生」,而非上帝所「造」,所以「與父一體」。這一提法成為後來「基督論」大爭鳴中的主要難題之一。

特爾圖良(150年—222年)原是律師,熟悉羅馬法,是用拉丁語寫作大部頭神學著作的第一人,號稱「拉丁神學之父」。哲羅姆是另一位重要的拉丁教父,是中世紀西歐所通用的拉丁文《聖經》的翻譯者。但他的譯本也包括許多其他譯者的勞動,因為他的翻譯在許多情況下只是修訂他人已經譯出章節。哲羅姆對修道院理想的闡述和宣傳是他在中世紀享有盛譽的另一原因。他在讚揚修女時對世俗婦女的攻訐引起近現代女權主義者的不滿。

奧古斯丁在諸教父中對西歐中世紀和西方文化影響最大。公元410年西哥特人在阿拉里克的率領下洗劫了羅馬城。異教徒們聲稱,這一災難的原因是羅馬帝國的基督教化。奧古斯丁為駁斥他們而寫了《上帝之城》,但他不僅僅以護教士的心態來展開自己的思路。他利用寫作這一巨著的機會系統地闡述了基督教的歷史哲學。他指出,「基督因為我們的罪惡永遠地死了」。從上帝創造萬物到末日的審判,人類的歷史不是在輪回地重複,而是有始有終的。基督教歷史哲學的出發點和猶太教的歷史觀一致,與古代希臘哲學的輪回說有別。奧古斯丁把歷史看成是上帝所安排的拯救史,但並沒有否認人的自由和選擇。他認為,人類歷史的動力是人追求幸福的衝動,而永恆和真實的幸福只有在人對上帝完全的信賴中才能找到。人的存在是美麗的又是可悲的:是美麗的,因為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而且在歷史的終點人能夠在上帝的指引下發現永恆的幸福;是可悲的,因為人可能利用上帝賦予的自由思考和實踐罪惡。「原罪」是人性的一大缺陷,所以他常常困惑常常失誤,常常在善與惡之間徘徊,作惡而又不願作惡,意欲行善而又不能行善。「世俗社會的精神是人溺愛自己以至於藐視上帝,而神聖社會的精神是人熱愛上帝以至於忘我」。換言之,人應該、必須、也可以選擇善或是惡,不能回避歷史責任,不能以命運和肉欲為借口放縱自己。在奧古斯丁看來,上帝不僅主宰著世界歷史,而且給予人自由、要求人參與歷史的創造。基督教的這種歷史觀認為,信仰和人文主義可以是一致的。人可能因為信仰完善自己的人性,而不是壓抑或丟失它。後來托馬斯•阿奎那斯說:「神的恩典不是破壞自然而是令自然完美」。在基督徒看來,信仰和理性、信仰和道德、信仰和歷史都體現了神的恩典和自然的這種關係。

人類歷史(也就是人的發展)是奧古斯丁所關懷的,但他並不在乎世俗國家的興衰;他當然為羅馬帝國的崩潰擔憂,他承認基督教會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外部環境。同時他又堅信,教會的存在和發展是超越於國家命運之上,基督教既不為羅馬帝國的衰落負責,也不會因為帝國的解體而消逝。上帝之城豈能為人間之城所拖累!何謂「上帝之城」?何謂「人間之城」?人類是同一的。上帝讓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有共同的祖先;外貌、語言和種族的差別不能掩蓋共同的人性。然而善良(人全身心地愛上帝)和邪惡(人自私地愛自己)卻把人們劃分成屬於兩個「城市」的居民。「城市」只是形象的說法,實質是歷史上(空間和時間上都具有世界性的)兩種不同的愛、兩種不同的人。奧古斯丁有時候訴諸於「雙重先定」說來解釋為什麼有的人屬於上帝之城,有的人屬於人間之城。

羅馬帝國的衰落公元3世紀後半葉的羅馬帝國在東方受到新興的薩珊波斯的嚴重威脅,在西北部也面臨日爾曼蠻族遷徙和入侵的沉重壓力。此時,貴族化的元老院和平民化的軍隊矛盾日益激化,皇帝因為君主世襲制的不確定而地位不穩,無力在二者之間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反而成為軍隊的玩物。軍隊官兵隨意謀殺、推舉皇帝,元老院在政治陰謀中也十分活躍。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舉行一系列政治、軍事和財政改革,其中最關鍵的是建立了精銳的禁衛步騎兵軍團,受皇帝密切的控制。這些軍人的出身不一定顯貴,有較好的薪俸,可以因為軍功和軍事指揮才幹得到提升,擔任一方主帥。由他們組成的新軍事貴族對國家和上層社會有認同感,把羅馬軍隊改變成了一個社會穩定因素,有效地抵御外敵、鎮壓內亂,給4世紀的帝國創造了一個相對安定的環境。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還強化了對皇帝的神化和個人崇拜,在意識形態上完成了向專制君主制的過渡。這一專制君主制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平民對狹隘、勢利和保守的羅馬元老院貴族的報復。皇帝現在一般都是平民出身的職業軍人。皇帝的官僚體系全盤地接管了羅馬元老院原有的職能,但是以元老院為核心的貴族們仍然是皇帝所不可忽視的政治力量。在這個意義上,羅馬的專制君主從來沒有達到中國古代皇帝那種獨尊的地位。自君士坦丁以來,絕大多數皇帝信仰基督教,而羅馬元老院長期是羅馬傳統宗教的堡壘。皇帝對教會的支持也包含了他控制教會的意圖,標誌著基督教歷史上教會與國家複雜關係的開始。

愛德華•吉本認為,羅馬帝國在其興盛時期不僅統治著西半球最大的國家、最文明的社會,而且擁有強大的軍隊、良好的風俗和有效的法律;民眾過著富有的生活,敬畏並且遵守自由的政治憲章。這種對公元最初兩個世紀羅馬帝國形勢的估計顯然過分樂觀。羅馬的軍隊沒有在其專業化的發展中被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而成為將軍個人的政治資本,擁兵自重的將領往往被推舉為皇帝。君主制的發展長期受到共和國殘餘意識的阻礙,穩固的世襲制未能形成,導致政局的動蕩。羅馬的行政體制簡陋原始,稅收制度不僅效率低下而且非常不公平,富人借助種種特權免稅。在經濟上,羅馬帝國是一個技術落後、勞動生產力很低的社會,連畜力都未得到有效和大規模的使用,更不用說水力和風力的開發了。奴隸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礙了技術的進步。商品經濟在這種條件下很難發展起來,奢侈品和稀缺產品的交換一直是貿易的主要部分;有時某些地方在學會生產某種產品後即停止從外地購買同一的商品。各地之間並沒有有機的經濟聯繫。文化上的羅馬化主要局限在城市,廣大的鄉村保留了原有的語言和風俗,那裡的人民與帝國的認同感十分微弱。這種政治、經濟和文化格局在蠻族大規模入侵的壓力下難以在財政和軍事上應付裕如,以致帝國西部全面崩潰。東羅馬帝國適應當地的政治和經濟條件走上了和中世紀西歐完全不同的發展道路。

羅馬文明的遺產是多方面的,其中以羅馬法最為經久、影響最為深遠。法律協調人際關係。當我們回想羅馬人的諸多成就時,千萬不能忘記西塞羅曾經說過:「如果人們之間的協調性得以維護,那麼人類便可過神樣的生活」①。


[1] 西塞羅:《論共和國 論法律》,王煥生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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