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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8-6-25 21:19 只看該作者
神父孌童案召陳日君作供
神父孌童案召陳日君作供
25/06/2008
前 神 父 劉 嘉 兒 非 禮 十 五 歲 男 信 徒 案 , 受 害 人 早 前 入 稟 高 院 向 劉 及 天 主 香 港 區 民 事 索 償 , 涉 款 逾 一 千 萬 元 , 成 為 本 港 首 宗 神 職 人 員 性 侵 犯 信 徒 的 索 償 案 。 案 件 將 於 兩 周 後 開 審 , 區 昨 向 法 庭 提 出 , 要 求 受 害 人 出 庭 時 毋 須 再 遮 掩 樣 貌 , 但 遭 法 官 拒 絕 。 另 外 , 區 臨 時 改 變 主 意 , 決 定 屆 時 傳 召 主 陳 日 君 樞 機 出 庭 作 供 ; 法 官 雖 不 滿 區 臨 時 變 陣 , 最 終 仍 批 准 陳 日 君 出 庭 。
這 宗 千 萬 元 索 償 官 司 , 受 害 人 ( 即 本 案 原 告 ) 及 區 均 甚 重 視 , 昨 日 雖 然 是 正 審 前 的 最 後 一 次 覆 核 , 但 雙 方 均 分 別 聘 請 資 深 大 律 師 馮 華 健 及 黃 福 鑫 代 表 出 庭 。
頒 令 受 害 人 以 「 H 」 作 代 號
為 保 障 原 告 利 益 , 法 庭 早 前 已 下 令 保 密 其 姓 名 , 只 以 「 H 」 作 代 號 。 而 雙 方 昨 日 先 就 是 否 需 要 在 原 告 作 供 時 豎 立 屏 風 、 以 防 公 眾 認 出 其 身 份 作 辯 論 。
區 代 表 指 , 本 案 屬 民 事 案 , 不 同 刑 事 審 訊 , 僅 下 令 保 密 原 告 姓 名 等 資 料 便 已 足 夠 保 障 其 私 隱 。 但 法 官 則 認 同 原 告 一 方 的 說 法 , 指 旁 聽 公 眾 可 能 包 括 原 告 的 街 坊 或 僱 主 , 若 公 開 原 告 外 貌 , 確 有 可 能 引 致 原 告 被 騷 擾 , 所 以 決 定 用 屏 風 遮 掩 原 告 作 供 , 認 為 這 是 符 合 公 義 和 公 平 的 做 法 。
在 對 上 兩 次 審 前 覆 核 中 , 區 的 代 表 律 師 曾 表 示 , 只 會 傳 召 一 名 神 職 人 員 及 一 名 醫 生 作 供 , 現 任 主 陳 日 君 樞 機 雖 曾 在 《 公 報 》 撰 文 回 應 事 件 , 但 區 不 會 傳 他 作 供 。 惟 區 於 本 月 初 改 變 主 意 , 要 求 法 庭 批 准 傳 召 陳 日 君 及 另 一 神 職 人 員 、 陳 志 明 副 主 作 供 。 原 告 一 方 對 此 表 反 對 , 指 會 影 響 其 準 備 工 作 。 法 官 亦 批 評 區 臨 時 變 陣 的 做 法 難 令 人 滿 意 , 但 最 後 仍 批 准 其 申 請 。
至 於 原 告 方 面 , 除 兩 名 醫 生 外 , 原 告 本 人 、 及 其 母 親 和 一 名 姊 妹 均 會 出 庭 作 供 。 其 中 原 告 與 家 人 在 劉 嘉 兒 的 刑 事 審 訊 時 已 曾 作 供 , 原 告 一 方 會 將 他 們 當 時 證 供 的 謄 本 , 呈 堂 作 為 本 案 證 供 , 但 他 們 均 須 出 庭 , 接 受 區 盤 問 。
本 案 原 告 在 九 一 至 九 二 年 間 參 與 會 活 動 , 被 當 時 任 觀 塘 聖 若 瑟 堂 執 事 及 神 父 的 劉 嘉 兒 性 侵 犯 。 事 件 在 ○ 三 年 揭 發 , 劉 在 ○ 五 年 被 判 非 禮 及 企 圖 肛 交 罪 成 , 判 監 四 年 半 。 原 告 同 年 向 劉 及 區 展 開 今 次 訴 訟 。
劉 已 刑 滿 出 獄 , 但 因 無 回 應 原 告 之 申 索 , 去 年 已 被 裁 定 敗 訴 , 他 也 一 直 缺 席 本 案 提 訊 。 至 於 區 方 面 則 堅 持 抗 辯 , 據 悉 區 會 質 疑 它 是 否 要 就 劉 的 行 為 負 責 , 以 及 指 原 告 患 上 精 神 病 , 未 必 是 因 受 劉 侵 犯 引 起 。 案 件 編 號 : HCPI 9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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