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拒賠150萬 公司被清盤
(星島)11月14日 星期五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著名導演王晶私人擁有泰發影業有限公司(前稱王晶工作室有限公司),三年前與內地公司合作投資賀歲片《野蠻秘笈》,泰發後來違反合約,在電影於內地上映後十五天內發行VCD,內地法院已裁定泰發須賠償一百五十萬元,惟泰發卻拒絕賠款,高院昨下令將泰發清盤。
記者:黃司慧
王晶昨並沒有出席聆訊,高等法院昨正式下令,泰發影業有限公司即時清盤,泰發的代表律師即時要求法庭暫緩執行命令,遭法官拒絕,並建議他應依正常程序向法庭作上訴申請。
高院法官關淑馨昨引述,呈請人北京新華環球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五年七月與泰發合作拍攝賀歲片《野蠻秘笈》,泰發投資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呈請人則投資一百五十萬元,電影於○六年新年上映。
根據雙方合作協議,泰發可獲淨收入的百分之十二點二發行收益,而泰發須於電影在內地上映後十五天才能發行VCD,否則須向呈請人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內地法院裁定泰發敗訴
然而,電影於○六年一月廿九日上映,泰發卻違反合約,於二月六日便發行VCD,呈請人遂於二月九日在內地興訟要求泰發賠償,泰發卻辯稱應由一月二十日的「首映日期」起計算,故VCD發行日是在電影上映的十五天後。內地法院終裁定應以「公映日期」而非「首映日期」作實,裁定泰發敗訴。
呈請人隨即向香港法院要求執行內地判決,泰發於去年九月提出反對,指將向內地法院上訴,呈請人於翌月指內地法院已推翻泰發申請,要求泰發付款,並於本年一月入稟申請其清盤。
官質疑口頭協議說法
關官認為內地法院已裁定泰發須作賠償,法庭不應干擾內地法庭的判決,法官又質疑泰發指稱於電影上映後七天便可發行VCD的口頭協議,指泰發未能提出有關證據。再者,法官又認為合約條文詳細而清晰,故不同意泰發指雙方沒有打算執行合約條款。
法官續指,泰發雖指稱票房有一千八百萬元,故其收益可填補債項,惟有關數據只屬報章報道,根本不能作實,實際票房只得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加上其收益以淨收入而非票房來計算,故收益未能抵銷債項。
多產導演 拍片逾百部
現年五十三歲的王晶,原名王日祥,為著名導演及監製,曾製作超過一百齣電影及電視劇集,他除是泰發影業董事及股東外,亦為上巿公司漢傳媒的董事兼總經理,以及八間電影公司的董事或股東。案件編號︰高院清盤一二──二○○八。
王晶拍了咁多電影都冇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