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採訪 東方拚命做 《蘋果》無間道
非常手段套料 害本報記者洩密 集團入稟求公道
05/12/2008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近日揭發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記者以往曾多次促致東方突發組記者向《蘋果日報》記者洩露採訪所得的資料,昨日已透過子公司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循民事途徑控告《蘋果日報》及四名《蘋果日報》記者,指四名記者明知及故意地促致東方記者違反其在僱傭合約下對僱主的忠誠責任及受信責任。東方更在入稟狀中列舉其中四次事例,以證明《蘋果日報》記者作出上述不當行為,要求高院頒發聲明及禁制令,宣告《蘋果日報》記者行為不當,禁止《蘋果日報》僱員促致東方記者作出有關違約的行為,及下令《蘋果日報》等五名被告賠償。除上述民事訴訟外,東方亦已向政府機關舉報超過十宗其他事件,就是否有人觸犯刑事罪行展開調查。
兩名原告分別為《東方日報》的東主及出版商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原告)、以及負責集團招聘及人力資源事務的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下稱第二原告),兩公司均為東方報業集團成員。被告則包括《蘋果日報》的東主、出版《蘋果日報》的有限公司,以及四名《蘋果》記者文兆麟、周志鴻、梁澤岡及羅日昇。
行內守則 嚴禁向外洩露
入稟狀表示,東方報業集團為本港上市公司,從事媒體及出版業務,其旗艦報刊《東方日報》於一九六九年一月創刊,由一九七七年起,一直穩坐全港流通量及讀者人數最高的位置。東方記者團隊亦是全港人數最多、資源最為精良,為讀者提供最快、最全面及最可靠的新聞報道。部分新聞更會上載至集團網站,作出最快速的即時發布。
東方突發新聞組,是負責盡快抵達突發新聞現場、拍攝照片及採訪搜集第一手新聞資料,以供《東方日報》及東方網站刊登。上述四名《蘋果》記者分別於去年十月至今年十一月期間促致東方記者洩露採訪所得的新聞資料。
被促致洩露採訪所得新聞資料的四名東方記者左錦鴻、林少兒、趙瑞麟及陳新元,均與第二原告簽訂了僱傭合約。合約訂明,員工必須遵守合約及員工手冊中的條文,其中包括未經集團管理層許可,禁止將新聞來源及資料向外洩露。原告指此保密原則,不獨是東方的合約條文,更是各大新聞機構都奉行的原則,行內人必定熟悉。惟上述四名《蘋果》記者卻明知有此規定,仍故意用諸如套交情、假扮已知新聞背景等伎倆,千方百計向東方記者套料,促致東方記者違反其在僱傭合約下對僱主的忠誠責任(詳見附表)。
接連發生 促頒禁制令
上述套料事件接連發生四次,而且四名向東方記者套料的《蘋果》記者,都是受《蘋果》所聘用或以《蘋果》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蘋果》因此要為這種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蘋果》以不當手段獲得原本不應得到的新聞資訊,更令原告蒙受聲譽及廣告收入損失。原告現在要求法庭宣告《蘋果》的記者的行為不當,並頒發禁制令禁止有關行為,及向原告作出賠償。
東方就事件發出啟事闡明,根據相關法例及僱傭條款,東方記者有責任不得擅自向第三者披露及分享新聞消息來源和資料,任何人明知或蓄意地促致東方記者違反有關責任均屬民事過失。
案件編號:HCA 25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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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雄叔2009 於 2008-12-5 17:0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