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屍法
彭鍵基烏龍判案訓斥了事
06/12/2008
高 院 原 訟 庭 法 官 彭 鍵 基 , 半 年 前 審 理 一 宗 裁 判 法 院 上 訴 案 時 , 鬧 出 一 案 判 決 三 次 、 判 詞 朝 令 夕 改 的 大 笑 話 。 律 政 司 事 後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 要 求 釐 清 相 關 法 律 原 則 。 終 院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 昨 日 先 在 書 面 判 詞 中 罕 有 地 批 評 彭 官 , 指 其 錯 誤 史 無 前 例 , 且 損 害 市 民 對 司 法 的 信 心 , 然 後 更 與 彭 官 面 談 訓 示 。 不 過 無 論 李 國 能 怎 樣 嚴 詞 厲 色 , 司 法 機 構 最 後 還 是 決 定 不 就 事 件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這 宗 烏 龍 判 案 事 件 源 自 去 年 七 月 , 本 案 被 告 田 氏 印 嘜 膠 貼 商 標 廠 有 限 公 司 , 於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違 反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罪 成 。 被 告 去 年 九 月 廿 八 日 向 彭 官 上 訴 , 獲 彭 官 即 時 口 頭 判 決 它 上 訴 得 直 , 定 罪 獲 得 撤 銷 , 判 決 理 據 則 押 後 宣 判 。 不 過 他 在 七 個 半 月 後 、 即 今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頒 發 的 判 決 理 由 書 , 卻 竟 重 新 判 決 案 件 , 駁 回 被 告 上 訴 。 被 告 的 律 師 接 獲 這 份 判 決 書 後 大 感 意 外 , 即 時 通 知 法 庭 書 記 。 而 彭 官 則 在 知 道 自 己 擺 烏 龍 後 , 立 即 召 與 訟 雙 方 律 師 開 庭 , 「 彈 弓 手 」 收 回 先 前 頒 發 的 「 錯 版 」 判 決 書 , 重 發 另 一 份 被 告 上 訴 得 直 的 最 新 「 正 確 」 版 本 。
被 判 敗 訴 的 律 政 司 , 質 疑 彭 官 是 否 有 權 更 改 判 決 , 上 月 向 終 審 法 院 上 訴 , 但 僅 要 求 釐 清 有 關 法 律 原 則 , 不 要 求 重 新 將 被 告 定 罪 。 首 席 法 官 李 國 能 , 昨 代 表 五 名 審 理 法 官 作 書 面 判 決 , 並 對 此 事 向 彭 官 作 嚴 正 批 評 。
承 認 錯 誤 史 無 前 例
李 表 示 之 前 法 庭 已 反 覆 重 申 , 各 級 法 院 皆 有 責 任 , 在 聆 訊 後 的 合 理 時 間 內 判 決 , 或 宣 告 判 決 理 據 , 以 維 持 公 眾 對 司 法 工 作 的 信 心 。 此 案 彭 官 要 花 七 個 半 月 才 宣 判 理 據 , 實 在 欠 缺 理 由 。 而 他 在 七 個 半 月 後 改 變 判 決 , 明 顯 是 因 為 事 隔 太 久 , 令 他 忘 記 了 之 前 已 作 判 決 , 宣 判 前 又 沒 有 重 看 檔 案 所 致 , 其 錯 誤 實 令 市 民 對 司 法 的 信 心 受 到 損 害 。 李 形 容 在 司 法 史 上 , 此 錯 誤 可 謂 史 無 前 例 , 他 並 正 式 公 告 , 此 等 錯 誤 不 論 在 哪 一 級 法 院 , 都 絕 不 容 許 再 次 發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