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要車主供出超速司機 上訴庭裁定不違人權法
【明報專訊】美籍記者拒絕向本港警方提供其座駕被「影快相」時的司機資料,指警方控告他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乃侵犯疑犯保持緘默的權利,做法違反《人權法》。上訴庭3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保持緘默權並非絕對權利,重申為了保障人車安全,警方要求車主提供司機身分等有限度資料,並非違反《人權法》。案件將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
政府得直 發還重審
律政司表示歡迎判決,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說,案件去年9月審理時,已有352宗同類傳票案件等待本案結果,截至上周五為止,已累積至691宗,律政司將按判辭繼續檢控該批案件。案件被告Richard Ethan Latker昨未有向外界表示上訴與否,據悉他曾去信高院,要求法庭不要於去年聖誕或今年1月初,即他外遊期間下判辭,但昨日仍未見他親自到庭領取判辭。
稱保持緘默非絕對權利
針對《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是否違反《人權法》第11條,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路面車多人多,若缺乏有效監管,後果堪虞。他指警方要求車主僅提供的司機姓名、地址及兩人關係,只屬有限度侵犯其緘默權,而非對車主作出嚴格或長時間查問;再者,揭露司機身分不會令該司機即時有罪,警方仍須蒐證確定事件,身分只是表面證供。
馬道立又說,雖然條例的最高刑罰除罰款1萬元外,還可被判囚半年,但考慮到當年立法局乃因車主經常忽視罰款,才加入監禁的罰則,而案件亦非不問輕重均會判囚,故認為第63條並無牴觸《人權法》下疑犯有保持緘默權利的條文。
事發於2007年7月30日,44歲被告登記的座駕在秀茂坪道因衝紅燈,被警方數碼紅外線 相機拍下,3日後警方去信被告,要求他按《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透露當日司機名字與地址,以及司機與車主關係,被告未有照辦,因而被票控。裁判官唐慕賢去年5月裁定條例違反《人權法》第11條,因此撤銷控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