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短暂的宪政民主时期?/吕洪来
中国大陆短暂的宪政民主时期?/吕洪来
依据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设想,中华民国政府在北伐统一中国后,于1928年开始实行训政,1936年制定宪法草案(五五宪草),并准备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实行宪政,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但由于日军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制宪国大被迫迟至召开。1945年8月,抗日战争刚刚胜利,9月4日蒋中正发表《抗战胜利告全国同胞书》宣示“建立三民主义新中国、推行民主宪政还政于民、实施军队国家化”三点建国方针。随即中华民国政府再次开始着手制宪,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政协会,国共双方与各民主党派通过谈判,通过了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具体实施步骤的五项协议。
1、 改组政府决议:改组政府、容纳各党、结束一党专政。
2、 军事问题决议:统一军队为国军,军队超出党派,军人不得干预内政。
3、 和平建国纲领:建设和平民主统一团结的新中国。
4、 宪法草桉决议:国共共同商议新宪草,制定各党协商的民主宪法草桉。
5、 国民大会决议:召开国民大会,制定主权在民之宪法。
政协会议闭幕后,国共还召开了宪草审议委员创制和审定新宪草;达成整军协定,整编中共军队为国军,1946年1月31日通过:《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军队国家化政协决议案,其中规定: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实行军党分立;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全国军队应收国防部之统一管辖。
1946年11月15日,在共产党缺席,国大代表总数仍达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蒋中正向大会提交由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无党派社会贤达人士为中国和平建国大业而在政治协商会议和随后成立的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上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2月25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当天闭幕式由大会主席递交蒋中正,至此,中华民国正式步入宪政时期,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宪法,1947年4月,国民政府依据政协决议案改组政府,容纳制宪各党进入政府,结束一党专政;并成立中央选举总事务所,负责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和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等工作,1947年11月21日,全国举行大选,由全国国民以无记名方式直接选举3045名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1月21日,全国再度举行大选,由人民直接选举773名立法委员,同时各省议会间接选举监察委员。
1947年圣诞节,中华民国宪法正式生效。宪法生效前,国民政府主席发布广播讲话,庆祝国家走上宪政之路,中华民国正式进入宪政时代!行宪开始之后,国民政府过渡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军成为中华民国国军。
从1947年圣诞节中华民国宪法正式生效,到1949年12月国民政府失去对中国大陆的统治为止,这是中国大陆曾历过的短暂宪政民主时期,虽然她是那么的丑陋和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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