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1-5-20 18:54 三來一補大陸廠久款
發表於 2011-5-20 18:54三來一補大陸廠久款
香港公司在大陸的三來一甫工廠走數, 香港母公司要否負責在大陸的欠債 .己有法院(大陸)的判決書(該廠的資產已被法院賣, 但只能收回訴訟費), 是否可用此判決書在香港向該三來一補廠的香港母公司索賠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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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7月1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與香港律政司司長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根據該《安排》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為體現內地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申請執行期限的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2008 年2 月29日簽訂《紀要》.(下稱「互認安排」)。香港立法會於2008 年4 月23 日通過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將《互認安排》納入香港法例。 在2008 年7 月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司法解釋 (日期為2008 年7 月3 日),宣布《互認安排》於2008 年8 月1 日生效。從此, 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在香港強制執行,反之亦然。
根據資料:
香港公司在大陸的三來一甫工廠走數.
若走數前, 雙方已達成書面協議, 並明確加入選用香港法院協議, 香港法院會受理並作出判決. 根據上述《互認安排》, 該判決可以在中港兩地執行, 反之亦然.因此, 若該判決書是根據上述協議, 並選用國內法院協議而作出, 您方是可以在兩年內申請在港執行.
[ 本帖最後由 香港調解 於 2013-4-18 23:3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