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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男友遺失手機遭勒索
女藝人裸照外洩
06/09/2006
城中再次掀起競猜「字母小姐」熱潮!區域法院昨日審理的一宗案件披露,二十四歲的電視台女藝人A小姐,四個月前在二十二歲電視台藝人男友B先生家中更衣時,被男友用手機拍下裸露上身的香艷片段,豈料男友乘的士時遺失手機,連累A小姐遭人勒索五萬元,但案情只以字母「A、B」代表兩位主角,好奇心重的市民已於昨日踴躍地競猜他們究竟是誰?
本案被告是四十一歲報稱無業的男子郭金勝,過往有包括藏毒及爆竊四次案底,昨承認盜竊及勒索兩罪,即於今年五月十七日偷竊B先生一部手機,以及於六月二日至五日以恫嚇方式,要求A小姐給予五萬元。控辯雙方代表律師堅拒透露男女主角身份。
據了解,A、B為一對情侶,同是本港電視圈的藝人,A現年二十四歲,B則二十二歲。案情指出,A、B二人去年五月開始拍拖,今年五月十三日A到B的寓所時,在B面前更衣,B用他的摩托羅拉V3i新款手機拍下更衣過程,片長約十秒,清楚見到A的芳容及赤裸上身,片段一直貯存在手機內。
複製短片與友分享
豈料四天後,B在乘的士時不小心遺失手機,他立即致電A,然後停止手機服務,再向警方報失。至六月二日,A收到一個有來電顯示的手機短訊,通知她「想癦番短片,要打畀林先生。」她深感驚慌,遂報警求助,女高級督察林敏嫻於是假扮A的助理,化名Amy致電該來電號碼。
當時被告郭金勝自稱「林先生」,要求數萬元「茶錢」作為歸還手機的條件。兩日後,林敏嫻再聯絡他及提出以兩萬元「交易」,但郭要求五萬元,又指「我賣畀傳媒會更多錢」,兩人於同月五日在尖東日航酒店的咖啡店商議,郭金勝向林敏嫻展示換衫短片,並在接過五萬元有記認鈔票後交出手機,但當欲離開時遭在場埋伏的警員拘捕。
在警誡口供下郭金勝解釋稱,他從的士拾獲手機時,發現A的更衣短片,只想跟機主取「利是」,警方其後在他位於青衣的寓所找到屬於他的一部手機,內也存有涉案短片,另又發現一張紙,上面紀錄B所遺失電話中的多個電話號碼,郭金勝承認曾下載A的更衣短片到自己的手機,更將短片與多名朋友「分享」。
暫委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出,手機技術日新月異,拍攝及資料存放之功能愈來愈多,亦為本港市民廣泛使用,故在酒樓、的士及公眾場所遺失手機情況普遍,同時濫用該些被竊手機資料的情況亦令人關注,本案被告郭金勝利用資料作勒索用途,須判以阻嚇刑罰。
無業漢勒索囚28月
法官續稱,被告更利用短片勒索作為藝人的女事主,令案情變得非常嚴重,被告還將涉案短片拷貝,向朋友展示,法官對此感到震驚,憂慮有關短片的拷貝會外洩,遂將勒索罪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四十二個月,基於被告認罪減至二十八個月,兩部涉案手機則充公。
警方調查此案的主管梁柏榮昨在庭外呼籲市民,勿用手機拍錄「無謂禝」,乘坐交通工具時慎重保管財物,遇到勒索時要挺身而出,有記者向他查詢女事主的身份,並提過多個女星名字,惟梁柏榮笑言因公務繁忙,少看電視電影,故「唔知邊個」。他透露與女事主會面時,她沒有表現「大牌」,梁又直言只看過涉案的換衣短片一次。
案件編號:DCCC 674/06
事件主角
A小姐、B先生為一對情侶,同是本港電視圈的藝人
A小姐2006年5月時24歲
B先生2006年5月時22歲
A小姐、B先生二人2005年5月開始拍拖
2006年5月13日A到B的寓所時,在B面前更衣,B用他的摩托羅拉V3i新款手機拍下更衣過程,片長約十秒,清楚見到A的芳容及赤裸上身,片段一直貯存在手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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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4ReaL 於 2007-6-28 23:0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