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 (2)
在中国国内舆论讨论琉球问题的同时,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也就此问题先后展开三次讨论。1947年9月4日第一次讨论中,“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指出:“从历史上看,(琉球)与中日均有附属关系”,“1881年日曾有划分琉球提议,惟我未答应”。“开罗会议时,罗斯福曾特提出”,但蒋介石“并无要求领土之意”。因此,审议委员会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三个方案:“是否一部或全部要求收回;是否共管;是否托管。”【17】
两周之后,即1947年9月19日下午5时,“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再次讨论对日和约问题。监察委员刘士笃认为,琉球“不必归入中国版图,但应该由中国托管,将来再使她如巴基斯坦一样获得独立,若成为自治领更好”。地理学家胡焕庸则认为,“琉球和我们有深切的关系,归还中国是上策,由中国托管是中策,由中国托管而以冲绳作美国基地是下策”,因为“中国若不能收回琉球就不能成为太平洋国家”,“琉球若给日本拿去,台湾就危险了”。因此,胡焕庸认为,“我国应该绝对反对将琉球局部或全部交给日本”,同时支持美国对硫磺岛、小笠原群岛、伊豆七岛和苏联对千岛群岛以南诸小岛的要求,以此换取美、苏支持中国对琉球的要求。监察委员万灿(灿)则支持中央常务委员柳克述的托管意见:“对于领土应该作战略上的考虑,要琉球归还我国似不合法,只可主张由中国托管,成为一个缓冲地带,如法国之主张以莱茵为中立区。”【18】可以看出,虽然此次讨论颇为深入,但涵括国内主要观点的讨论也反映出内部分歧重重,最终没能够就琉球问题达成明确共识,更不可能就此形成一份正式政府文件,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不仅如此,1947年9月30日,《大公报》上海版总编辑、后著有六卷本《六十年中国与日本》的王芸生,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三次谈话会议”上还给琉球问题泼了一盆冷水:“琉球可交联合国托管,但中国要保留一份权利,力争收归我有则可不必,因为就实力而言,我们没有海军,把它拿过来也无大用。”【19】因此,王芸生的意见则使本来就态度不一的琉球争论变得更加前景暗淡,并随着美国对日媾和过程的暂时中断而被搁置了下来。
国民政府外交部三次讨论都没有就琉球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与国内要求“收回琉球”的主流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这不仅是因为国民政府内部分歧重重的问题,更主要是因为蒋介石已经表示“中美共管”的结果。再加上此时的国民党最高当局忙于内战,根本无暇顾及琉球问题,也就不可能制定出一个完整的方案,更无法在此问题上向美国传达中国强有力的信息。因此,二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外交部条约司起草的中、英文“外交部拟对日和约草案”中,明确要求日本将琉球群岛“全部主权归还中华民国”的条款也就很快成了废纸。【20】
三、东亚局势剧变下的琉球问题
进入1948年以后,美、苏冷战对抗加剧,中国内战的局势则日益对国民政府不利。鉴于东亚冷战局势的剧变,美国逐渐失去了支持国民政府的信心,转而开始采取扶植日本的政策———将日本逐步纳入美国东亚冷战格局之中。因此,为了继续争取美国的援助与支持,国民政府在对日媾和等问题上不得不走上了追随美国的道路,这也就使得琉球问题也不可避免地随着冷战格局及中国国内格局的变化而变化。
1948年3月1日,美国驻华公使衔参赞刘易斯•克拉克(Lewis Clark)在给美国国务院的秘密电报中表示,中国外交部亚东司司长黄正铭(Huang Chengming)表示,前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所提“琉球群岛是中国的一部分”说法并不代表中国政府观点。【21】这表明,基于国际局势的剧变以及国民政府的困境,国民政府已经放弃了先前宋子文外长“收回琉球”的承诺,从而给美、日两国主导琉球问题留下了话语依据。
在一份没有具体时间及起草人的“密件15”(英文稿)中,“对日和约草案”领土条款第六款称:“东经122.56度到131.20度、北纬24.02度到30度之间的琉球群岛(Ryukyu Islands【22】)、口永良部岛、大东群岛和冲之鸟岛应该置于……为管理方的托管之下。”【23】同时,该草案还称:“北纬30度以南(包括口之岛)的琉球(南西【24】)群岛应置于依联合国宪章制定的托管制度之下。美国(和中国)应该被任命为托管领土的管理当局”,【25】该段左侧空白处还有“尚待讨论决定”的字样。可以看出,虽然国民政府将琉球问题主导权拱手让给美国,但仍然冀望美国遵守开罗会议“中美共管”承诺,能够在琉球托管问题上分给其一杯羹。
1949年4月底,中国人民解放军渡过长江,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全线溃败,根本无暇顾及美国正紧锣密鼓进行的对日媾和问题,更不用提琉球问题了。5月8日,迫于形势及为了争取美、日的支持及援助,国民政府外交部在电报中表示:“目前国际情势,演变甚剧,我为表示与盟国充分合作,从速恢复中日两国和平关系,及防止中共企图取得我政府应存地位起见,对于召开和会程序,拟于原则上尽量接纳美方意见。”【26】从此,国民政府的对日媾和外交完全失去了自主性、独立性。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2月,内外交困的“国民政府”溃退台湾岛;1950年2月,苏联和新中国政府签订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面对国际局势的剧变,美国不得不加快了对日媾和,加速将日本纳入其东亚冷战战略之中。1950年4月,美国国务院最高顾问约翰•F•杜勒斯全权负责对日媾和。在杜勒斯的协调之下,美国政府在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制定了NSC60-1号文件,要求“必须确保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南鸟岛以及孀妇岩以南南方诸岛的唯一战略控制”。【27】由于该文件是当时美国政府最高机密文件,美国国务院又据此拟定了一份淡化美国战略意图的“对日媾和七原则”,“同意由联合国托管琉球和小笠原群岛,以美国为托管当局”。【28】
1950年10月20日,“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顾维钧与杜勒斯会晤讨论对日和约问题。根据会议记录,杜勒斯表示,日本应承认朝鲜的独立,并同意联合国托管琉球群岛及小笠原群岛,由美国行使管理权。【29】但是,顾维钧未对此做出表态,显示出对美国做法的不满与无奈。然而,面临当时的国际环境,1950年1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整理的政府决议指出:“我国目前国际地位至为低落,于此时对日媾和”,“计惟有因势利导,尽量与美方合作,尽量对日表示宽大”。虽然美国“主张琉球及小笠原群岛由美方托管”,但“查我与琉球,固另具历史关系,但我从未主张收归我国版图,如由美国托管,自足避免分散多方实力,且可吸致美方实力于远东,对我尚属利多害少。宜予赞同”。【30】
据此,1950年12月19日,顾维钧与杜勒斯就对日和约问题进行商谈时,无奈地表示“他的政府完全同意其拟定的安全条款,并同意美国托管琉球与小笠原群岛”。【31】1951年1月12日,“国民政府”正式就美国政府的“对日媾和七原则”表示,“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由联合国托管并由美国行使管理权,中国政府在原则上是可以同意的”。【32】1951年4月24日,“驻美使馆”就美国起草的“对日和约”草案答复美国,重申原则上同意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包括西之岛、硫磺列岛、冲之鸟岛和南鸟岛建立联合国托管制度,并由美国任管理当局的任意条款。【33】此举引起爱国人士的抗议,蒋介石不得不在7月16日辩解说:“琉球与台湾,在我国历史上,地位不同。琉球乃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我们当时(指开罗会议)认为琉球是我东海的屏藩,军事重要性较大,我们同意,应由中美两国经过联合国之委托程序,实行共管,又以为此非当时紧急之事,故曾表示将来再说。”【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