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 (3)
1951年9月4日,对日和约大会在美国西海岸的旧金山歌剧院召开,包括日本在内的52个国家及地区的代表出席会议。但是,由于美、英等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争论不休,最终新中国政府和“国民政府”都没有能够参加旧金山会议。9月8日,旧金山大会举行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对日和约”的签字仪式。和约正式文本共7章27条,其中第二章“领土”中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35】
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之间的琉球问题已经转变成为美、日之间的冲绳问题,不仅标志着“国民政府”已经不可能在琉球问题上有任何实质作为,而且使中国国民要求琉球回归中国的希望彻底落空。虽然“国民政府”对日本保留琉球“剩余主权”表示了不满,并继续与美国进行交涉,但是美国已经不再理会偏安一岛的“国民政府”的主张。【36】国际国内局势的剧变致使本来就不重视琉球问题的“国民政府”完全丧失了解决琉球问题的影响力,从而给二战后中、美、日安全关系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四、台湾当局与琉球问题
1952年4月28日,在美国宣布《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同一天,日本政府代表河田烈和台湾当局代表叶公超在台北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最后文本)》(即“日台条约”)。【37】该条约没有提及琉球问题,但条约中承认了《旧金山和约》就是默认了该条约对琉球的最终处理。尽管如此,台湾当局仍然表示关注琉球问题:11月24日,顾维钧又向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M•艾利逊(John M. Allison)提出,“琉球群岛距离台湾很近,中国政府自然对于这一问题的发展极为关注”。艾利逊则表示,“美国可能考虑授与琉球群岛北半部居民以日本国籍的问题”,但“对于日本收回琉球群岛的任何部分的活动都坚定不支持”。【38】
然而,随着日本政府逐步采取满足琉球、小笠原诸群岛居民与日本本土之间的交通、贸易、人员往来及居民地位等要求的措施,琉球诸岛屿居民的日本认同感逐步增强。而且,随着国际冷战格局的变化及二战后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根本没有信守“对于日本收回琉球群岛的任何部分的活动都坚定不支持”的承诺:1953年12月24日,美国与日本缔结了“美日间关于奄美群岛协定”,将曾经属琉球的“三省并三十六岛”中的奄美群岛交给日本管理。对此,台湾当局无奈地发表声明,对美国此举不予同意。【39】
1962年3月,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公开承认了日本对琉球享有主权,【40】并承诺在未来的某个合适的时机将琉球的主权全部交还日本。肯尼迪声明是美国对琉球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为后来琉球归给日本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它全然违反了二战后一系列国际协定中“共同决定”的原则,也完全践踏了中国对琉球问题的合理主张,因此遭到台湾岛内爱国人士的抗议。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行会谈并发表联合公报,宣布1972年将琉球“归还”日本。对此,台湾当局表示“遗憾”,并与美、日政府数次交涉未果。【41】
1971年6月11日,面对琉球即将“归还”日本的事实,台湾当局“外交部”不得不就该问题发表正式声明:“中华民国政府近年来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一向深为关切”。“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一九四三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并于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洲(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即系以上述两宣言之内容要旨为根据,依照该和约第三条之内容,对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将来之处理已作明确之规定,中华民国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贯立场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华民国为对日本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参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为不满。”【42】
尽管台湾当局正式阐述其对琉球问题的主张,希望美国遵守二战后的承诺并重视台湾当局的主张,并曾数次与美国方面洽商琉球问题,但是美国只是敷衍表示:归还日本的仅为“行政权”,并非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有关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1972年5月,美国正式将琉球/冲绳地区的“行政权”交给日本。虽然台湾当局对美国不顾其主张而私下将琉球“归还”日本表示“至为不满”,但是台湾当局在既成事实面前也无可奈何。而且,由于美国私下将中国的钓鱼列岛也附带“划给”了日本,激起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坚决反对,从而将矛盾焦点由琉球问题转移到钓鱼岛问题上,致使中国更加无缘解决琉球问题。
五、结语
在二战后琉球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中国国民政府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二战结束后初期,中国国民政府曾一度面临解决琉球问题的大好机遇。但是,由于国民政府一直没有在琉球问题上采取彻底、明确的立场,也没有就此与美国展开强有力的外交交涉,甚至在审议对日和约之时出现了“把它(指琉球)拿过来也无大用”的观点,使得中国最终没有争取到琉球问题上的任何权利,从而使得解决琉球问题的机遇白白丧失殆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标志着琉球彻底变成了历史名词,其政治意义已经完全消失,琉球成为历史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尽管台湾当局仍然声明保留其对琉球问题的主张,但是,美、苏冷战对抗的国际格局迫使台湾当局不得不依靠美国及日本来勉强维持孤岛统治,根本没有解决琉球问题的话语权。而且,由于海峡两岸的分离及各自战略利益的考虑,两岸在琉球问题的分歧使得美、日两国有机可乘,致使琉球在1972年重新回到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为钓鱼岛问题及当代东海海域争端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 本帖最後由 rabbitclou 於 2008-2-18 09:1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