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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 (4—参考文献)

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 (4—参考文献)

【1】 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表示,“前年宄户(玑)大使(19世纪80年代中日琉球谈判的日方代表)虽与贵政府和衷以商,然贵政府付诸罔闻,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1887年,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明告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5页)。对此,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王家伦教授也认为,尽管“琉球原为中国的藩属”,但日本吞并琉球之后,“在法理上中国却始终坚持主权而未尝承认,因而成为中日的一大悬案”(郑海麟:《从历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台主权归属》,“前言”,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年版)。
【2】 参见徐世昌辑:《晚晴?诗汇》第4册,中国书店影印1988年版,第915—916页。
【3】 闻一多:《七子之歌———闻一多诗精选》,北岳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4】 《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讲演》(1938年4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政治”(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页。
【5】 参见《外交部修正拟定解决中日问题之基本原则》(1942年1月2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6】 “Memorandum by the Third Secretary of Embassy in China(Servic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1942/06/17), Department of State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 Abbr), 1942, China,Wash-ington D.C: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GPO. Abbr), 1956, pp.732-733。
【7】 “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42/06/22), FRUS, 1942, China, GPO, 1956,p.732。
【8】 “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42/11/05), FRUS, 1942, China, GPO, 1956,p.174.
【9】 “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1943/11/23), FRUS, 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61,p.324.
【10】 [日]古屋奎二著、“中央日报”译:《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第13册,台北“中央日报社”1977年版,第116页。
【11】 “Minutes of a meeting of the Pacific War Council”(1944/01/12), FRUS, 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Tehran, GPO, 1961, pp.869-870。
【12】 《行政院院长张群向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作关于军事政治方面报告》(1947年10月1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1),第186页。
【13】 《对日和约问题》,亚洲世纪社1947年版,第10页。
【14】 持“中国收回琉球”观点的人很多,不一一赘述,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王建民、王桂生、陈光辉编:《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领土组)(1947年7月—10月),《审议会秘书处资料组资料汇编第一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日本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18/761。
【15】 持“中国收回琉球”观点的人很多,不一一赘述,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王建民、王桂生、陈光辉编:《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领土组)(1947年7月—10月),《审议会秘书处资料组资料汇编第一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日本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18/761。
【16】 《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领土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与日本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18/761。
【1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一、二、三次谈话记录》(1947年9月4日—30日),18/2571。
【1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二次谈话会记录》(1947年9月19日),18/500。
【19】 《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第三次谈话会记录》(1947年9月3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
【20】 参见《外交部拟对日和约草案》(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492页。
【21】 “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 to the Secretry of State”(1948/03/01), FRUS, 1948, Vol.VI,GPO, 1974, pp.676-677。
【22】 “Ryukyu”衍生自中国的“Liuchiu”,因为日语发音中没有“L”,意思是“天边漂浮的宝石”。二战结束以前,美国对琉球的称谓基本上都是中文发音的“Liuchiu”或发音相近的“Luchu”、“Loo Choo”。1945年12月20日,美国国务院就琉球的使用名称达成一致,决定采纳日文发音的“Ryukyu”。有关琉球名称的演变以及二战后美、日两国在琉球问题上的“秘密交易”,请参见王海滨:《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日本学刊》2006年第2期。
【23】 “Draft peace treaty with Japan”,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外交部对日和约草案》,18/3333。原文是:“the Ryukyu Islands lying between the 122.56thand 131.20thdegree of longitude east of Greenwich and the 24•02thand 30thdegrees of north latitude, the Kuchinoerabu Island, Daitoshima-Gunto and Okinotori-Shima (PerceVela) shall be placed under trusteeship to be administered by……”。
【24】 日本称九州西南的岛屿为“南西诸岛(Nansei Shoto)”,该地域名称源于1877年3月24日镌版印制的一份英国海图,编号1262。该图全名为“China-East coast Hong Kong to Gulf of Liau-Tung. Complied fromvarious authorities in the Hydrographic Office. Engraved 1877”。此图上所标定的地域名称不久被日本方面所抄袭并篡改,其绘制地图中“南西诸岛”与“琉球群岛”地域范围也不断“变异和膨胀,成为日本军国主义者推行窃土扩张的工具”。有关该名称的演变、地域范围变化以及相关地图等具体内容,请参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辨》,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外交部对日和约草案》,18/3333。原文是:“the Ryukyu(Nansei) Islands southof 30 North Latitude(including Kuchinoshima Islands) shall be placed under the trusteeship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S.A.(and China) is (are) designated as the administrating authorities ofthat trust territory”。
【26】 顾维钧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页。
【27】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Johnson)”(1950/09/07), FRUS, 1950,Vol.VI,GPO, 1976, pp.1293-1296。
【28】 “Draft of a Peace Treaty with Japan”(1950/09/11), FRUS, 1950, Vol.VI, GPO, 1976, pp.1297-1303。
【29】 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25页。
【30】 《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34—36页。
【31】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Consultant to the Secretary(Dulles)”(1950/12/19), FRUS, 1950,Vol.VI, GPO, 1976, p.1373.
【32】 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675页。
【33】 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691页。
【34】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6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35】 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50-1955),Vol.I, GPO, 1957, pp.426—427。
【36】 参见丘宏达:《钓鱼台列屿主权争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研究》,《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台北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版,第156页。
【37】 参见《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732—740页。
【38】 《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第451页。
【39】 参见萧云庵:《钓鱼台群岛主权与日本侵略伎俩》,原载《工商日报》(1970年9月25—27日),浦野起央、刘苏朝、植荣边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科汇编》,励志出版社、刀水书房2001年版,第122页。
【40】 肯尼迪声明:“我承认琉球是日本国土的一部分,我期待着有朝一日自由世界的安全利益将允许把主权完全重新归还日本。”[日]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2卷,原书房1984年版,第415页。
【41】 参见常胜君:《钓鱼台主权与礁层公约》,原载《中国时报》(1970年8月13日),《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科汇编》,第78页。
【42】 “中央社”台北电:“台湾当局外交部关于钓鱼台列屿主权的声明”(1971年6月11日),《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科汇编》,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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