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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多錯多愈描愈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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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08





煲 呔 曾 委 任 副 局 長 和 政 治 助 理 , 竟 然 變 成 他 就 任 以 來 最 大 的 管 治 危 機 , 如 此 弄 巧 反 拙 的 政 治 事 件 , 都 算 舉 世 罕 見 矣 。 煲 呔 曾 雖 然 終 於 出 來 澄 清 , 可 惜 不 但 澄 清 不 了 問 題 , 更 加 愈 描 愈 黑 。

他 主 要 作 了 三 點 澄 清 。 第 一 , 他 說 , 副 局 長 一 職 沒 有 居 留 權 限 制 , 《 基 本 法 》 只 對 行 政 和 司 法 機 關 少 數 高 層 官 員 的 居 留 權 有 所 限 制 。 第 二 , 他 指 出 , 這 是 因 為 《 基 本 法 》 照 顧 了 香 港 的 獨 特 歷 史 和 社 會 現 實 , 大 家 都 知 道 , 在 香 港 回 歸 之 前 , 不 少 港 人 移 民 外 地 , 或 者 取 得 了 外 國 居 留 權 , 其 中 包 括 不 少 中 產 及 專 業 人 士 , 根 據 一 些 非 正 式 的 估 計 , 香 港 現 時 有 幾 十 萬 這 類 人 士 。 第 三 , 他 宣 稱 , 在 任 命 副 局 長 一 事 上 , 特 區 政 府 一 定 要 按 照 《 基 本 法 》 處 理 , 不 應 在 國 籍 問 題 上 收 緊 要 求 , 否 則 不 利 於 政 府 日 後 吸 納 各 方 面 的 人 才 ; 至 於 個 別 副 局 長 考 慮 放 棄 外 國 居 留 權 , 屬 個 別 決 定 , 應 尊 重 他 們 的 選 擇 。

上 述 三 點 澄 清 , 第 一 點 完 全 錯 誤 , 因 為 《 基 本 法 》 除 了 對 行 政 和 司 法 機 關 官 員 的 居 留 權 有 所 限 制 外 , 還 包 括 了 立 法 機 關 議 員 。 且 看 第 六 十 七 條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由 在 外 國 無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組 成 。 但 非 中 國 籍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在 外 國 有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也 可 以 當 選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 其 所 佔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

寫 得 清 楚 明 白 , 事 實 上 , 所 有 立 法 會 地 區 直 選 議 員 , 都 要 放 棄 外 國 居 留 權 。 煲 呔 曾 現 在 應 該 知 道 , 為 何 對 副 局 長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 那 班 反 對 派 立 法 會 議 員 反 應 特 別 強 烈 , 覺 得 匪 夷 所 思 ! 因 為 他 們 早 已 放 棄 了 外 國 居 留 權 , 而 那 批 將 來 必 須 與 他 們 交 手 的 副 局 長 , 反 而 可 以 保 留 外 國 居 留 權 ? 豈 有 此 理 哉 !

至 於 其 餘 兩 點 澄 清 , 更 是 令 人 失 笑 。 請 問 煲 呔 曾 ,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權 不 是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嗎 ? 他 作 為 行 政 機 關 的 代 表 , 如 今 竟 成 為 解 釋 《 基 本 法 》 的 權 威 , 有 冇 搞 錯 ? 《 基 本 法 》 照 顧 了 香 港 的 獨 特 歷 史 和 社 會 現 實 , 這 是 他 有 資 格 解 釋 的 嗎 ? 請 問 如 何 「 照 顧 」 ? 是 特 別 「 照 顧 」 了 那 幾 十 萬 取 得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人 可 以 出 任 副 局 長 而 毋 須 放 棄 外 國 居 留 權 ? 為 甚 麼 沒 有 特 別 「 照 顧 」 三 司 十 二 局 的 主 要 官 員 ? 講 多 錯 多 , 貽 笑 大 方 也 。

史 進
香港大漢奸公會 資深大漢奸
香港大走狗公會 御用大走狗
香港賣國賊公會 資深賣國賊
我日日做漢奸
愛国不等於愛黨 愛民主不等於愛民主黨 要愛公民黨
不管黑狗或白狗,能做走狗便是好狗
為漢奸加油,為走狗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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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佢都已經好清楚解釋左一點:就係我唔做都做左,總之我依家就唔會認我有乜錯!

至於第二同第三點就更係重申俾偉大祖國聽:我乜都係按「基本法」架,我真係冇錯!

相信特首都認為:其實歸根究底,都係因為曾特首從來都唔需要向市民負責。佢權力並非來自人民,所以佢根本唔需要好高政治智慧去討好六百幾萬市民,而係只須要向權力來源既中共領導解話就算。所以只要輿論未去到中聯辦,佢都未使去黎。
... 原來我冇簽名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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