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 論 : 曾 特 首 比 董 建 華 還 不 如 !
蘋 論 : 曾 特 首 比 董 建 華 還 不 如 !想 不 到 特 首 曾 蔭 權 先 生 比 他 的 前 任 董 建 華 先 生 還 不 如 !
前 任 特 首 董 建 華 先 生 施 政 成 績 之 差 劣 , 管 治 效 率 之 低 下 , 議 而 不 決 之 情 況 已 是 有 目 共 睹 。 但 他 引 入 高 官 問 責 制 時 , 他 委 任 第 一 批 政 治 高 官 時 至 少 沒 有 引 起 甚 麼 爭 議 , 至 少 沒 有 甚 麼 人 質 疑 局 長 薪 酬 過 高 或 不 透 明 。 因 為 董 建 華 整 個 任 命 都 有 一 定 的 規 矩 、 規 則 , 資 料 也 公 開 。
這 一 回 曾 特 首 擴 大 問 責 制 , 任 命 副 局 長 及 政 治 助 理 卻 連 最 基 本 的 規 矩 也 欠 奉 , 連 公 開 、 透 明 的 原 則 也 欠 奉 。 結 果 , 任 命 出 台 兩 星 期 以 來 , 整 個 招 聘 過 程 , 聘 任 制 度 , 薪 酬 安 排 固 然 惹 人 非 議 , 人 選 同 樣 令 不 少 人 失 望 ; 令 新 的 問 責 班 子 還 未 上 場 已 備 受 質 疑 , 已 缺 乏 公 信 力 及 認 受 性 。
相 較 之 下 , 曾 蔭 權 這 位 自 比 政 治 家 的 特 首 不 是 比 能 力 低 下 的 前 特 首 董 建 華 先 生 更 不 如 嗎 ?
曾 特 首 跟 董 先 生 相 似 的 是 他 們 都 不 大 願 意 承 認 錯 誤 或 道 歉 。 當 年 的 八 萬 五 政 策 弄 得 香 港 人 仰 馬 翻 , 經 濟 凋 蔽 , 董 建 華 先 生 都 長 期 不 肯 認 錯 , 只 隨 意 的 說 政 策 不 再 存 在 便 了 事 。 曾 特 首 的 做 法 也 不 遑 多 讓 。
擴 大 問 責 制 、 委 任 新 政 治 班 子 的 過 程 及 準 則 明 明 大 有 問 題 , 曾 特 首 卻 只 肯 承 認 沒 有 盡 快 讓 新 班 子 公 開 亮 相 不 妥 善 , 對 主 要 的 問 題 如 國 籍 規 定 、 薪 酬 安 排 、 人 選 等 則 堅 持 政 府 沒 有 錯 , 甚 至 表 示 政 府 不 能 因 一 時 的 政 治 需 要 而 放 棄 憲 法 及 原 則 。 這 樣 推 搪 及 拒 絕 認 錯 的 表 現 , 跟 董 建 華 說 八 萬 五 不 再 存 在 有 甚 麼 分 別 呢 ?
事 實 上 曾 特 首 今 次 委 任 援 用 的 所 謂 原 則 根 本 不 是 甚 麼 憲 制 原 則 或 香 港 核 心 價 值 , 而 是 親 疏 有 別 , 黑 箱 作 業 , 鑽 《 基 本 法 》 空 子 之 類 的 旁 門 左 道 做 法 。
從 一 開 始 , 曾 特 首 及 他 的 左 右 手 在 規 劃 擴 大 問 責 班 子 的 時 候 就 表 明 用 人 時 將 會 親 疏 有 別 , 只 有 跟 特 首 及 政 府 同 聲 同 氣 的 人 才 會 被 考 慮 , 才 有 望 進 入 班 子 。 到 委 任 的 名 單 公 佈 , 市 民 看 到 的 果 然 是 一 份 親 疏 有 別 的 名 單 。 特 首 的 政 治 夥 伴 , 政 治 同 盟 有 多 人 被 委 任 , 其 他 政 黨 , 其 他 社 會 團 體 的 成 員 則 被 排 除 在 外 , 不 能 深 入 學 習 政 府 的 運 作 , 不 能 吸 取 實 際 的 管 治 經 驗 。 這 種 用 人 唯 親 的 做 法 既 破 壞 香 港 用 人 唯 才 的 核 心 價 值 , 對 香 港 的 長 遠 政 治 發 展 也 是 有 害 無 益 的 。 曾 特 首 怎 麼 還 好 說 自 己 沒 有 犯 錯 呢 ?
在 國 籍 及 居 留 權 問 題 方 面 , 曾 特 首 同 樣 錯 得 厲 害 。 正 如 我 們 一 再 強 調 , 副 局 長 及 政 治 助 理 都 是 《 基 本 法 》 沒 有 的 東 西 , 是 新 設 的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 政 府 硬 說 《 基 本 法 》 沒 有 規 定 他 們 不 能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及 居 留 權 明 顯 是 在 鑽 《 基 本 法 》 的 空 子 , 是 在 打 茅 波 。 更 何 況 《 基 本 法 》 的 原 則 是 由 沒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港 人 負 責 治 港 , 即 使 立 法 會 也 只 能 有 少 部 份 議 員 可 以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 主 要 官 員 更 完 全 不 能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 既 然 有 這 樣 的 原 則 及 精 神 , 特 首 怎 麼 不 遵 守 呢 ?
至 於 一 直 拖 延 到 昨 天 才 公 佈 官 員 的 薪 酬 資 料 更 是 荒 謬 。 不 管 是 副 局 長 或 政 治 助 理 都 是 政 治 任 命 的 官 員 ,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特 別 是 涉 及 公 職 的 資 料 如 國 籍 、 薪 酬 , 工 作 詳 細 履 歷 根 本 不 能 視 為 私 隱 , 根 本 應 該 在 公 佈 任 命 時 一 併 公 佈 。 誰 知 道 特 首 及 政 府 還 要 一 拖 再 拖 , 直 到 最 後 仍 堅 持 這 是 私 隱 , 要 由 被 委 任 的 官 員 自 行 公 佈 。 這 種 不 重 視 公 開 性 , 不 重 視 向 公 眾 交 代 及 問 責 的 做 法 怎 能 不 是 錯 呢 ? 難 道 曾 特 首 認 為 公 眾 無 權 知 道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的 資 料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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