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期間,位於沙田頭路,行人路旁的一段政府小斜坡7SW-DF438被非法填平,當中包括填平了在斜坡之下的一條屬於渠務署管理的雨水渠及兩個集水沙井,雨水渠長度約有一百呎長,該幅堆填泥土高度有三米多高,總面積約有兩個標準籃球場相約大小,範圍當中大部份屬於政府土地,30%屬於私人農地,造成一幅非法堆泥人造斜坡,高度與該處原有鄉村住所二樓高度相差不多。「因為該條鄉村的地理位置較行車公路水平線為低,相距有三米半之高度距離」。2001年7月時侯,沙田地政處有警告信件通知村民,發信人信中指出該幅堆填泥土為非法工程。但沒有再進一步行動,亦沒有把非法填泥位置地段設置圍欄及豎立警告告示牌,地政總署明顯並沒有切實執行土地雜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以防止外人佔用官地及作出檢控行動。
填泥事件發生之後,在該鄉村旁的行人路經常有大小車輛來往行駛,一直駛達到達堆填泥土的位置停泊車輛,因為該處地平線被升高了三米高,所以車輛可以到達該填土位置。村民就此事情去信各政府部門投訴及要求跟進事件,各部門包括有「警務處」投訴行人路上行車及非法泊車行為,於「民政事務處」、「土木工程署」、「路政署」、「屋宇署」、「地政總署」、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要求跟進非法填泥事件及修復危險斜坡。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第10條 「關於有棄用的排水渠存在的通知」,村民在得知事件後,以經即時通知有關當局「渠務署」,有雨水渠及集水沙井被非法填在地下,並且投訴雨季時候有水浸情況,及要求署方跟進修復被損毀的渠務設施,達致原有的安全程度及外觀。政府部門最常用的技倆就是耍官腔,藉口多多兼且互相推責,最終將責任推到地政署去。事件拖拖拉拉持續有幾年時間,沙田地政處在2007年7月期間,在非法填泥位置四週貼上警告告示,根據土地雜項條文第六(1)條提出,準備進行作出檢控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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