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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騙案

世紀大騙案

同一個世界
同一間債券
唔同銀行
一同報喜不報憂
一同報高利息不報高風險

一同騙錢
一同爆煲



世紀大騙案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NYSE:LEH)於1850年創辦,是一家國際性金融機構及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債券、市場研究、證券交易業務、投資管理、私募基金及私人銀行服務。亦是美國國庫債券的主要交易商。主要子公司包括Lehman Brothers Inc、Neuberger Berman Inc.、Aurora Loan Services, Inc.、SIB Mortgage Corporation、Lehman Brothers Bank、First Heights Bank及Crossroads Group.。環球總部設於美國紐約市,地區總部則位於倫敦及東京,在世界各地亦設有辦事處。雷曼兄弟被美國《財富雜誌》選為財富500強公司之一。為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2008年)。

2008年中,受到次級房貸風暴連鎖效應波及,在財務方面受到重大打擊而虧損,致使股價下跌到剩低於一美元(2008年9月17日低見US$0.10),陸續裁員六千人以上,並尋求國際間的金主進駐。

2008年9月15日,在美國財政部、美國銀行及英國巴克萊銀行相繼放棄收購談判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請破產保護,負債達6130億美元。

1 歷史
1.1 1850年-1969年,雷曼家族掌控時期
1.2 1970年-2001 擴張及成熟期
2008年-破產


1850年-1969年,雷曼家族掌控時期
亨利·雷曼(Henry Lehman)為賣牛商人之子,1844年23歲的亨利從德國巴伐利亞州的Rimpar市移民到美國,定居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在那裡開了一家名為「H. Lehman」的乾貨商店。1847年,因伊曼紐爾·雷曼(Emanuel Lehman)到來,商號更名為「H. Lehman and Bro」。當1850年家中最小的弟弟邁爾·雷曼(Mayer Lehman)也到此地候,商號再次變更,定名為「Lehman Brothers」。

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南部地區,棉花是最重要的農產品之一。利用棉花的高市場價值,三兄弟開始定期接受由客戶付款的原棉貿易,最終開始棉花的二次商業貿易。幾年之間這項業務的增長成為他們經營的主力項目。在1855年,亨利因罹患黃熱病而過世後,另外兩兄弟繼續從事農產品期貨生意和經紀商業務。

1858年因眾多因素,棉花貿易中心由美國南方轉移到紐約。雷曼在紐約市曼哈頓區自由大街119號開設第一家分支機構的辦事處,當年32歲的伊曼紐爾負責辦事處業務。1862年遭逢美國內戰,因此公司和一個名為約翰·杜爾的棉商合併,組建了雷曼杜爾公司(Lehman, Durr & Co.)。

在內戰結束後,公司為阿拉巴馬州提供財務支持以協助重建。公司總部最終也搬到1870年創建紐約棉花交易所的紐約市。1884年伊曼紐爾設置了公司理事會,公司還在新興市場從事鐵路債券業務並進軍金融諮詢業務。

早在1883年,雷曼已成為咖啡交易所成員之一,到了1887年公司還加入紐約證券交易所。1899年,則開始首筆公開招股生意,為國際蒸汽泵公司招募優先股和普通股。

儘管提供國際蒸汽,但一直到1906年,公司才從一個貿易商真正轉變成為證券發行公司。同一年在菲利普·雷曼的掌管下,雷曼公司與高盛公司合作,將西爾斯·羅巴克公司雨通用雪茄公司上市。

隨後的二十年間,差不多有上百家新公司的上市都由雷曼兄弟協助,其中多次都和高盛公司合作。這些公司中有:F.W. Woolworth Company、May Department Stores Company、Gimbel Brothers, Inc.、R.H. Macy & Company、The Studebaker Corporation、the B.F. Goodrich Co. 以及 Endicott Johnson Corporation。

菲利普·雷曼于1925年退休,由他兒子羅伯特·雷曼(暱稱「波比」)接手擔任公司領導。波比領導期間,公司在股票市場復甦時由側重於風險資本而度過了資本危機大蕭條。1928年,公司搬到現在鼎鼎有名的威廉一街。

雷曼兄弟公司是傳統的家族生意。但在1924年,約翰·M·漢考克以首位非家庭成員身份加入雷曼兄弟公司,接著在1927年門羅·C·古特曼和保羅·馬祖爾也相繼加盟。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雷曼兄弟簽署了第一電視製造商杜蒙的首次公開招股,併為美國廣播公司(RCA)提供資金協助。它也為快速增長的石油工業提供金融協助,其中包括了哈利伯頓公司(Halliburton)和科麥奇公司(Kerr-McGee)。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雷曼兄弟簽署了數字設備公司的首次公開上市(IPO)。稍後,它又協助了康柏公司上市。羅伯特·雷曼于1969年去世,當時已經沒有雷曼家族任何一位成員在公司任職。羅伯特死給公司留下了領導真空,加之當時經濟不景,把公司帶進困難期。1973年,貝爾豪威爾公司主席和首席執行官皮特·彼得森受聘挽救公司。


1970年-2001 擴張及成熟期
1970年:香港辦事處開業
1971年:為亞洲開發銀行承銷第一筆美元債券
1973年:設立東京和新加坡辦事處,提名為印度尼西亞政府顧問
1975年:收購Abraham&Co.投資銀行
1984年:被美國運通公司收購,並與Shearson公司合併
1986年:在倫敦證券交易所贏得交易席位
1988年:在東京證券交易所贏得交易席位
1989年:泰國曼谷辦事處開業
1990年:韓國首爾辦事處開業
1993年:與 Shearson 公司分立、北京辦事處開業,為中國建設銀行承銷債券,創中國公司海外債券私募發行的先河,為中國財政部承銷發行海外首筆美元龍債
1994年:聘任為華能國際電力首次在紐約股票上市的主承銷商,經辦中國公司最早在海外的首筆大額融資(六億兩千五百萬美元)
1995年:台北辦事處開業
1997年:承銷中國開發銀行的揚基債券發行,這是中國政策性銀行的首次美元債券發行
1998年:雷曼兄弟公司被收入「標準普爾500指數」,同一年雅加達辦事處開業
1999年:與富達投資(Fidelity Investments)建立戰略聯盟,為零售股民提供投資與調研服務,與東京三菱銀行就併購事宜建立聯盟
2000年:墨爾本辦事處開業,並與澳洲和紐西蘭銀行集團(ANZ)建立戰略聯盟,也是雷曼兄弟公司成立150周年紀念
2001年:被收入標準普爾100指數;成為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的一員

2008年-破產

雷曼兄弟總部附近聚集了媒體報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破產消息,早在2008年3月份就已經傳開,香港財經評論員孫柏文在3月30日撰談到雷曼兄弟將破產,成為全球成功預言雷曼兄弟破產的人之一)[2]。

雷曼兄弟公司於2008年9月15日正式依美國破產法第11章所規定之程序申請破產(即所謂破產保護)。因此曾在全球金融界叱吒風雲的雷曼兄弟倒閉,並因6130億美元的債務紀錄,創下美國史上最大金額的破產案。


香港方面
2008年9月16日,香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及第205條向雷曼兄弟在香港營運的四家公司,包括雷曼兄弟亞洲投資、雷曼兄弟證券亞洲、雷曼兄弟期貨亞洲及雷曼兄弟資產管理亞洲,發出限制通知,以保存有關公司及客戶的資產,並保障該批客戶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3][4]

此外,香港交易所亦已暫停雷曼兄弟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5]而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亦宣布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為失責人士。[6]

2008年9月17日及9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委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的彭博倫(Paul Brough)、杜艾迪(Edward Middleton)及侯柏特(Patrick Cowley)為雷曼兄弟香港分公司的臨時清盤人。[7][8][9][10][11][12]

2008年9月22日,日資的野村證券宣佈收購雷曼兄弟在亞洲區包括日本、澳洲和香港的業務,但沒有公佈收購價,市場傳聞指收購價為2.25億美元。[13]


後續事件:雷曼迷你債券
雷曼破產後,香港地區相關的迷你債券問題爆發。據香港證監會的透露,香港迷你債券市場規模達360億港元,其中約127億由雷曼擔保。事後大量迷你債券持有人發起聲討活動。



迷你債券,是一種特別的金融衍生工具,雖然名稱為債券,事實上是一種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這類產品的發行商一般利用來自投資者的款項買入抵押品,然後作出若干「掉期」財務安排,從而令發行商得以將產品的潛在整體回報提升至高於傳統銀行存款的回報水平。這些「掉期」安排通常與若干擁有高信貸評級的參考機構有關連。為吸引一般市民冒險購買此迷你債券,投資顧問會聲稱有奇高的利息,勝過做銀行定期存款。

[ 本帖最後由 屍屠華 於 2008-10-10 16: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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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唔到香港銀行會咁衰,同啲美國佬一齊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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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銀行都違規..............

金管局或禁銷售類似產品
10/10/2008




【 本 報 訊 】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風 波 引 爆 後 , 金 融 管 理 局 正 研 究 本 地 銀 行 是 否 適 合 銷 售 類 似 雷 曼 相 關 投 資 的 產 品 , 金 管 局 總 裁 任 志 剛 更 表 明 , 正 考 慮 會 否 因 應 風 險 太 大 而 乾 脆 要 求 銀 行 停 止 銷 售 投 資 產 品 。 另 外 , 銀 行 公 會 成 立 的 專 責 小 組 今 早 會 開 會 商 討 回 購 建 議 , 預 計 會 達 成 最 終 共 識 , 然 後 在 午 後 的 銀 行 公 會 例 會 上 匯 報 , 據 悉 , 分 銷 商 傾 向 找 統 一 的 投 資 銀 行 為 回 購 的 雷 曼 債 估 值 。

金 管 局 副 總 裁 蔡 耀 君 昨 指 , 該 局 會 研 究 銀 行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充 當 類 似 雷 曼 相 關 投 資 產 品 的 中 介 人 , 抑 或 是 由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負 責 ; 而 若 銀 行 繼 續 銷 售 , 則 是 否 需 增 加 條 款 , 例 如 購 買 該 類 產 品 的 投 資 者 是 否 需 擁 有 一 定 存 款 金 額 等 。

會 懲 罰 違 規 銀 行
蔡 指 , 金 管 局 於 ○ 六 年 已 向 銀 行 發 出 通 函 , 提 醒 銷 售 財 富 管 理 產 品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 如 銀 行 是 否 有 足 夠 風 險 披 露 , 如 對 長 者 、 文 盲 或 視 障 等 弱 勢 社 群 銷 售 產 品 時 應 有 額 外 措 施 , 提 醒 他 們 不 應 倉 卒 作 投 資 決 定 , 亦 應 邀 請 其 親 友 陪 同 等 。

金 管 局 銀 行 業 拓 展 部 助 理 總 裁 李 令 翔 則 表 示 , 若 發 現 有 銀 行 違 反 規 定 , 將 採 取 相 應 行 動 , 建 議 由 證 監 會 懲 處 , 包 括 公 開 譴 責 、 罰 款 及 暫 時 吊 銷 證 券 業 務 牌 照 。 蔡 耀 君 補 充 , 自 ○ 三 年 四 月 相 關 證 券 條 例 通 過 後 , 調 查 小 組 工 作 處 理 的 個 案 中 有 三 分 一 來 自 金 管 局 的 實 地 巡 查 轉 介 。 證 監 會 行 政 總 裁 韋 奕 禮 指 , 正 就 持 牌 中 介 人 的 銷 售 展 開 調 查 , 並 會 與 金 管 局 聯 絡 , 如 個 案 需 證 監 會 進 一 步 行 動 , 定 會 處 理 。

現 時 金 管 局 已 動 員 七 十 多 人 處 理 投 訴 , 佔 銀 行 監 管 人 手 三 分 一 , 並 外 聘 人 手 四 十 五 人 。 李 令 翔 稱 , 個 別 投 訴 的 複 雜 程 度 與 證 據 不 同 , 難 估 計 處 理 所 需 時 間 , 而 現 時 進 入 個 案 評 估 階 段 的 投 訴 已 由 一 百 一 十 二 宗 增 至 二 百 四 十 二 宗 。 花 旗 證 券 估 計 , 本 港 銀 行 最 多 需 補 償 五 十 九 億 元 予 投 資 者 , 消 息 人 士 則 估 計 , 市 場 份 額 較 大 的 中 銀 香 港 需 承 擔 十 九 至 廿 五 億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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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屍屠華 於 2008-10-10 16:0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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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 scene but government cannot save every failed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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