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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真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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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生騙麥當勞五手機
05/11/2008





科 技 大 學 電 腦 工 程 學 男 生 , 趁 麥 當 勞 餐 廳 舉 行 網 上 短 片 比 賽 期 間 , 擅 自 侵 入 麥 當 勞 網 站 , 更 改 得 獎 者 的 電 郵 地 址 , 從 而 截 取 得 獎 通 知 , 更 與 父 親 持 換 領 信 盡 領 比 賽 的 全 部 獎 品 , 騙 得 五 部 共 值 七 千 多 元 的 手 機 。 他 昨 於 東 區 法 院 承 認 一 項 以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財 產 罪 後 , 聲 稱 為 測 試 自 己 電 腦 知 識 及 一 時 貪 心 而 犯 案 , 要 還 押 監 房 至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才 判 刑 。

廿 二 歲 被 告 李 子 豪 , 報 稱 是 科 大 三 年 級 生 。 他 承 認 於 今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 向 麥 當 勞 餐 廳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虛 假 表 示 , 自 己 為 四 封 附 有 確 認 號 碼 的 禮 物 換 領 信 的 真 實 持 有 人 , 不 誠 實 地 取 得 四 部 諾 基 亞 5310 手 機 。

案 情 指 , 麥 當 勞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舉 行 「 Shake Shake 大 鬥 拍 」 推 廣 活 動 , 更 特 別 請 人 編 寫 程 式 , 讓 參 賽 者 登 記 後 將 拍 下 的 短 片 上 載 到 麥 當 勞 的 網 站 , 活 動 設 有 五 名 得 獎 者 , 各 可 獲 得 一 部 手 機 。 麥 當 勞 會 將 得 獎 通 知 傳 到 得 獎 者 的 電 郵 地 址 , 他 們 手 持 換 領 信 便 可 往 領 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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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碩士生甩盜胸圍罪
06/11/2008


擁 有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歷 的 電 子 工 程 師 , 涉 嫌 深 夜 偷 取 女 鄰 居 的 胸 圍 及 內 褲 , 意 圖 用 作 自 「 嗅 」 , 以 發 洩 失 戀 感 覺 , 案 件 昨 於 沙 田 法 院 審 訊 。 裁 判 官 指 , 由 於 警 方 太 快 採 取 行 動 , 於 短 短 一 分 鐘 內 便 在 事 發 地 點 近 處 截 查 手 持 胸 圍 和 內 褲 的 被 告 , 未 能 證 明 他 有 意 圖 盜 竊 , 故 裁 定 被 告 的 盜 竊 罪 名 不 成 立 。 惟 裁 判 官 認 為 被 告 曾 手 持 別 人 之 內 衣 , 故 要 他 以 二 千 元 簽 守 行 為 一 年 , 更 罕 有 地 頒 令 「 期 間 不 能 擅 取 他 人 內 衣 褲 」 。

廿 九 歲 被 告 鍾 得 揚 , 目 前 任 電 子 工 程 師 , 月 薪 一 萬 七 千 元 。 他 否 認 一 項 盜 竊 罪 名 。 控 罪 指 , 被 告 於 今 年 八 月 廿 九 日 在 大 水 坑 村 一 單 位 地 台 盜 竊 女 鄰 居 的 兩 個 胸 圍 及 一 條 女 裝 內 褲 , 價 值 三 百 元 。

控 方 案 情 指 , 警 員 案 發 當 晚 於 遠 處 發 現 形  可 疑 的 被 告 , 即 時 走 近 截 查 被 告 , 發 現 被 告 手 持 涉 案 的 胸 圍 和 內 褲 , 於 是 將 他 拘 捕 。

稱 失 戀 嗅 內 衣 發 洩
控 方 又 指 被 告 於 警 誡 下 曾 說 : 「 我 因 為 失 戀 , 所 以 想 用 胸 圍 及 底 褲  發 洩 下 」 , 被 告 當 時 更 進 一 步 解 釋 是 「 嗅 」 內 衣 「 發 洩 」 。

被 告 昨 出 庭 自 辯 時 稱 , 他 居 於 沙 田 大 水 坑 村 , 案 發 當 日 凌 晨 三 時 許 , 他 因 徹 夜 難 眠 , 遂 離 家 到 附 近 散 步 , 未 幾 遇 到 警 員 截 查 身 份 證 , 警 員 隨 即 於 地 上 拾 起 兩 個 胸 圍 及 一 件 女 裝 內 褲 , 並 問 他 : 「 你  咪 係 度 偷 人   胸 圍 底 褲 ? 」 被 告 當 場 否 認 。

辯 方 律 師 昨 指 , 警 方 於 警 誡 被 告 時 , 曾 於 警 方 的 私 家 車 內 向 被 告 摑 嘴 及 毆 心 口 , 故 反 對 警 誡 供 詞 呈 堂 。 裁 判 官 裁 定 , 由 於 控 方 昨 日 沒 有 在 法 庭 上 問 過 被 告 是 否 自 願 錄 取 警 誡 供 詞 , 基 於 技 術 問 題 , 故 不 准 該 份 警 誡 供 詞 呈 堂 。

裁 判 官 接 納 警 員 之 證 供 , 認 為 警 員 當 時 截 查 被 告 時 , 目 擊 被 告 手 持 涉 案 的 胸 圍 和 內 褲 , 故 本 案 的 關 鍵 是 被 告 手 持 那 些 物 品 時 是 否 有 意 圖 盜 竊 。

裁 判 官 裁 定 , 警 員 於 遠 處 看 見 被 告 後 起 疑 , 短 短 一 分 鐘 之 內 , 便 於 涉 案 單 位 外 「 好 近  地 方 」 截 停 被 告 , 故 未 能 證 明 被 告 有 意 圖 永 久 剝 奪 另 一 人 的 財 產 , 基 於 疑 點 利 益 歸 於 被 告 , 故 此 裁 定 被 告 罪 名 不 成 立 , 當 庭 釋 放 。

案 件 編 號 : STCC 583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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