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是否應該享有投票權?
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一裁定囚犯應該享有投票權
2008-12-08
香港的犯人能否在選舉中投票,過去引起很大爭議,兩名犯人和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就入稟法院,要求政府賦予犯人投票權。高等法院星期一裁定,在囚的人士應該享有投票權。勝訴的梁國雄和有份入稟法院的犯人都說,判決可以還在囚人士一個公道。不過香港政府就回應指,會考慮是否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的判詞指出,投票毫無疑問是市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犯人和其他年滿十八歲的居民一樣,應該享有投票權,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奪。法官認為,目前在監獄的人士不准投票,是違返人權法以及基本法對他們的保障;至於被覊留的人士,由於未被定罪,法例上這班人是絕對有投票權的,所以在投票日,當局應該作出安排,令他們都可以投票。
就犯人投票權利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法官宣判後,在庭外開香檳慶祝,他說,勝訴是意料中事。他說:政府一定是輸的,因為大陸的犯人都有得投票,除非他們是被剝奪政治權利才會不可以投票。證明特區政府不能在回歸後這麼多年,不根據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修改違憲的法例。
引發此次訴訟的,是根據香港的立法會條例,任何正在服刑的人士,都會喪失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的資格。正在監獄服刑的陳健森和蔡全新,認為有關條例,與基本法保障市民人權的條例相違背,不滿在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中無權投票,於是透過社區組織、以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正在服刑的陳健森和蔡全新,透過協助他們打官司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王先生說,對判決感到高興。他說:他們對判決表示歡迎,覺得是社會對更生人士的權利的一個肯定,以及肯定在囚人士在憲法上的一個公民權利,希望日後若再出現有關在囚人士的權利問題,他們會再與我們合作爭取。
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接受香港傳媒訪問時說,在加拿大、澳洲、南非和歐洲等國家的法院,在過去幾年都相繼裁定犯人是可享有投票的權利的,所以此次香港法院的判決是合理。他說:這個判決是一個非常好的訊息,囚犯的確是做錯了事,但他們已得到應有的懲罰,他們並不是次一等的公民,應享受到公民的基本權利。
此次判決,對正在服刑或者被覊留的六千四百人都受惠,在日後的選舉中都可以享有投票權,但香港政府就回應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包括考慮是否需要作出上訴。
[ 本帖最後由 飛鳥 於 2008-12-9 13: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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