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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邀請公眾提交意見書

立法會邀請公眾提交意見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邀請各界提交意見書

立法會已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現邀請各界人士提交意見書。

條例草案於2006年7月5日提交立法會,旨在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169章,附屬法例A)下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最高罰則。

有關該條例草案的詳情及相關資料,請瀏覽立法會網站: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bc/bc55/general/bc55.htm.

謹此邀請有興趣的人士或團體向法案委員會秘書提交有關該條例草案的意見書(最好兼備中、英文本及電子複本)。法案委員會將於2006年9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舉行會議,聽取各界的意見。有意出席該會議向法案委員會口頭陳述意見的人士,請下載及填妥隨附的回條,並於2006年8月18日或該日前交回法案委員會秘書。按照慣常做法,除非有關人士另有指示,否則秘書處所接獲的意見書均會公開讓傳媒和公眾人士閱覽,並會上載立法會網站。此外,接獲的意見書及在會議上作出的口頭陳述,將不享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提供的保障及豁免。

有關的地址、圖文傳真和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如下:

地址 : 香港中區花園道3號
花旗銀行大廈3樓

立法會秘書處
《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秘書  
電話號碼 : 2509 0641或2509 0629  
圖文傳真號碼 : 2509 0775  
電郵地址 : nsyeung@legco.gov.hk  

提交意見書的截止日期為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

仲有一星期咋,係時候為動物出聲~ 我已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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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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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佬一家6口,2人+4狗,實支持!有時間實走去口述,橫掂公司起附近!回條都填o左!

[ 本帖最後由 kooks 於 2006-8-15 12:02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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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ooks 於 2006-8-15 07:59 AM 發表
細佬一家6口,2人+4狗
很熱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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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x 於 15/8/2006 09:31 AM 發表


很熱鬧啊!
真正一家幾口, 連貓連狗
  呢個世界
係無 Free Lunch
只係有"因 L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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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i

請記住9月26日, 禮拜二10:45am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舉行有關會議

呢篇係本村姑之前提交既意見書...
希望可以實現啦.


立法會秘書處

鑒於近年來虐待動物事件接二連三發生,令無辜生命受不必要痛苦,反映目前的保護動物法例已失去了阻嚇作用。以下是本人對是次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169章,附屬法例A) 的建議:

1.        加重殘害動物罰則,罰款金額由現時最高$5,000(五仟)港元提高至最高$100,000(十萬)港元,和監禁五年;
2.        賦予執法人員權利檢控動物掌管者,對於在不合理情況下,或會對動物造成傷害的情況下遺棄動物在公眾地方的行為作出檢控。建議罰則同第1點相同。
3.        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第三條 (b) --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修訂為 (b)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以及將動物長期禁閉於足以令其致命的環境下,即假若動物掌管者令動物受長期烈日照射或風吹雨打,他/她/他們便觸犯了此例。
4.        犬隻購買者必須向有關寵物店和狗場登記居住地址,而該寵物店或狗場必須為已向漁護署註冊的合法售賣犬隻的機構。該寵物店或狗場經營者必須確定犬隻購買者的居所乃容許飼養犬隻的樓宇、屋h或屋苑。任何觸犯此例的寵物店或狗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五萬)港元和即時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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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龍貓兔兔 於 24/9/2006 02:09 AM 發表
hihi

請記住9月26日, 禮拜二10:45am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舉行有關會議

呢篇係本村姑之前提交既意見書...
希望可以實現啦.


立法會秘書處

鑒於近年來虐待動物事件接二連三發生,令無辜生命受不必要 ...
  呢個世界
係無 Free L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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