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hi
請記住9月26日, 禮拜二10:45am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舉行有關會議
呢篇係本村姑之前提交既意見書...
希望可以實現啦.
致
立法會秘書處
鑒於近年來虐待動物事件接二連三發生,令無辜生命受不必要痛苦,反映目前的保護動物法例已失去了阻嚇作用。以下是本人對是次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169章,附屬法例A) 的建議:
1. 加重殘害動物罰則,罰款金額由現時最高$5,000(五仟)港元提高至最高$100,000(十萬)港元,和監禁五年;
2. 賦予執法人員權利檢控動物掌管者,對於在不合理情況下,或會對動物造成傷害的情況下遺棄動物在公眾地方的行為作出檢控。建議罰則同第1點相同。
3. 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第三條 (b) --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修訂為 (b) 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以及將動物長期禁閉於足以令其致命的環境下,即假若動物掌管者令動物受長期烈日照射或風吹雨打,他/她/他們便觸犯了此例。
4. 犬隻購買者必須向有關寵物店和狗場登記居住地址,而該寵物店或狗場必須為已向漁護署註冊的合法售賣犬隻的機構。該寵物店或狗場經營者必須確定犬隻購買者的居所乃容許飼養犬隻的樓宇、屋h或屋苑。任何觸犯此例的寵物店或狗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五萬)港元和即時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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