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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袁世凱

《二十一條》袁世凱

近日,袁世凱的嫡孫、現年73歲的袁家誠接受香港媒體專訪時,對百年來壓
在他祖父頭上三項罪名也表示非常不服,他展示各種證物、文書,包括有袁世凱硃
筆批示的《二十一條》影印本,力圖證明祖父蒙冤。


  不滿三大罪狀

  近日,香港《蘋果日報》專訪了袁世凱的孫子、家住上海的袁家誠,袁家誠是
袁世凱第10子袁克堅的兒子。他稱:歷史不能只由勝利者來書寫,應該還歷史以
公道。

  袁家誠對百年來壓在祖父頭上的三項罪名極其不服,包括:一,簽訂喪權辱國
的《二十一條》,二,派人刺殺革命黨領袖宋教仁。三,想當皇帝恢復帝制。袁家
誠認為這隻是後來勝利者強加給失敗者的不實之詞。

  在辛亥革命名人中,袁世凱是最具爭議的人物之一。近年來關於袁世凱是否是
賣國賊,如何評價其功過,海內外學者都有了新解讀。為袁世凱公開鳴冤叫屈的不
只是袁家誠一人,最近幾年包括大陸在內的不少學者都提出很多證據而得出類似結
論。

  只簽了《二十一條》中的十二條?

  袁家誠表示,袁世凱在日本最後通牒下,被迫簽了部分條款,但絕不是教科書
所指二十一條。

  他拿出有袁世凱硃筆批示的《二十一條》影印本,力證祖父蒙冤。「你看,事
關喪權辱國的條文,我爺爺都打叉,拒絕接受。」「弱國無外交,當時情況下我爺
爺已盡最大努力。」

  《南方周末》曾在「告訴你一個真實的袁世凱」一文中調查發現,1915年
5月9日,在日本最後通牒脅迫下,袁世凱及其北洋政府接受了《二十一條》中的
第一至第四號,此外刪除兩條,共一十二條。

  刺殺宋教仁?

  談到史記袁世凱派人刺殺宋教仁,袁家誠更是氣憤:「我爺爺在世時就反駁過
這個說法。他要殺宋教仁,可以派人去南京殺,為甚麼要等他北上接我爺爺半路下
手?那不是自找麻煩?宋自己也不信是我爺爺殺他,他的臨終遺言還是寫給我爺爺
的!」

  宋教仁是同盟會和國民黨的主要領袖人物,是當時國民黨內與孫中山平起平坐
的領袖。宋是國民黨內少數在治國安民理念、治國路線和袁世凱觀點類似的人,他
反對暴力革命,主張推行憲政的議會競爭。宋教仁曾在袁世凱政府擔任農林總長,
袁世凱對他很重視。但宋在去北京見袁世凱的路上,卻被有毒的子彈害死,才年僅
32歲。

  出現如此之大血案,無疑對袁世凱政權很不利。聽到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凱痛
心地說:「確唉!這事咋么好!國民黨失去宋遁初(宋教仁),少了一個大主腦,
以後越難說話」。而宋教仁的臨終遺言是給袁世凱的,「望總統開誠心,布公道,
竭力保障民權,俾國會確立不拔之憲法,則仁雖死猶生。」可見宋對袁世凱的信任
度、支持度和擁護度之高。

  近年來,海外學者對這樁公案提出不少新證,都認為宋教仁是國民黨內部權力
鬥爭的犧牲品,對破案出了大力的青幫大頭目、國民黨元老陳其美頗有嫌疑。

  想學君主立憲?

  說到袁世凱當皇帝,袁家誠指祖父是想學日本、英國君主立憲。「他認為由封
建過渡共和,必將導致流血殺人,君主立憲可避免內亂。」

據袁世凱的秘書張一麟回憶,1916年3月22日,袁世凱在稱帝83天後不得
人心,不得不讓他起草撤銷帝制的文告。

  而稱帝之舉堪稱袁氏政治生涯中所犯之最大錯誤,有人說他是一念之差,當時
有一部份社會精英認為君主立憲更適合中國的國情,而君主立憲與民主共和並不矛
盾,沒有皇帝的國家未必就能實行民主。退位后,患膀胱結石的袁世凱,在鬱鬱寡
歡中死去,時年57歲


  條約內容條約共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關於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特權,共四款:
    1.日本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
     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力利益讓與等項處分,中國政府概行承認。
    2.凡山東省內並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
     借與他國。
    3.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4.中國政府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
  第二號,關於「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共七款:
    1.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
     ,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2.日本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營造商工業應用房廠,或為耕作,可得
     其須要土地之租借權和所有權。
    3.日本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各項生
     意。
    4.中國政府允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臣民。
    5.中國政府如准許他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建造鐵路或以該地區課稅作
     抵押他國借款時,應先經日本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6.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
     必須先向日本商議。
    7.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
     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限。
  第三號,關於漢冶萍公司,共二款:
    1.俟將來機會相當,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未經日本政府之同
     意,所有該公司一切權力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
     司任意處分
     。
    2.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
     公司以外之人開採。
  第四號,關於「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一款:
    1.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共七款:
    1.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
     (該條袁世凱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執政時通過)。
    2.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醫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3.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內須聘用多
     數日本人,以資全面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4.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
     或在中國設立日中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5.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之鐵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鐵路
     之建築權,許與日本國。
    6.福建省內籌辦鐵路、開礦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時,
     先向日本協商。
    7.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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