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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突 改 控 罪   超 速 64 公 里 變 29 公 里 政 府 跪 低   放 生 林 建 岳 [打印本頁]

作者: 至尊豪庭9    時間: 2008-1-12 15:55     標題: 突 改 控 罪   超 速 64 公 里 變 29 公 里 政 府 跪 低   放 生 林 建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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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loveu    時間: 2008-1-1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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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isky    時間: 2008-1-1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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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球    時間: 2008-1-14 17:35

林建岳澄清 改控罪非「放生」
(星島) 01月 14日 星期一 05:30AM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富商林建岳被控超速駕駛案,控方修改其超速里數,由原先一百一十四公里超速改為七十九公里超速,林亦由原先不認罪改為認罪,遭法庭罰款及扣分,惟事件被個別報章形容政府「放生」林建岳。林認為這對他不公平,昨發表聲明,強調是控方證供不能支持原先指控,才主動申請修改控罪。

  林建岳的代表律師胡關李羅律師行,昨晚替林建岳發出聲明,指日前有傳媒報道超速駕駛案時,認為是政府「放生」林建岳,有關報道與事實不符,對林極不公平。

  證供不能支持原先指控

  聲明指出(一) 申請修改控罪是控方在該案件審訊進入第四天,包括控方主要證人(負責操作雷射鎗的警員)接受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盤問後,才定向法庭提出, 明顯地當時控方證供已不能支持原先控罪。

  (二) 法官只會在修改的控罪是符合證供情下,才會接納控方申請,而法官行使司法權所作的定絕對是獨立公正。


  (三) 在修改控罪後,林亦於聽取法律意見,改而承認控罪,承擔了法律上的責任。

  聲明又稱,林建岳非常尊重香港司法獨立精神,很明顯地在這件事上,任何人作出失實報道或言論是毫無根據,林向各界人士作出上述聲明,以正視聽,並對任何在此事件上面作出不負責任的報道,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據悉,林建岳是在去年四月五日,駕駛紅色法拉利跑車,在北大嶼山公路向青衣方向行駛時,被警方雷射槍偵測到超速駕駛,其後將他截停及發出違例告票。今年一月十日,案件審訊第四日,控方修改傳票的超速讀數,林認罪被被判罰款四百五十元及扣分。 本報記者
作者: 八皇爺    時間: 2008-1-16 00:24

誰在雞蛋裡面挑骨頭大家有眼睇。
作者: Geisha    時間: 2008-1-16 14:18

星島, 哈哈哈!    
作者: Rubber    時間: 2008-1-16 15:55

林建岳代律政司澄清 ?   
作者: redocean    時間: 2008-1-16 18:00

官商鈎結......有錢人有大狀棍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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