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1月29日,即中、美结成反法西斯同盟后不久,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拟定了一份“修正拟定解决中日问题之基本原则”的草案,曾提及琉球问题。但是,该草案中“关于领土条款之原则”第四小款中表示:琉球划归日本,但须受下列两项限制1)不得设防,并由军缩委员会议置分会加以监督;(2)对于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别待遇,一切应遵照少数民族问题原则处理。【5】国民政府在琉球问题上采取该立场的原因,可以从1942年6月17日美国驻华使馆三等秘书谢伟思(John S. Service)给驻华公使克拉伦斯•E•高斯(Clarence E. Gauss)的备忘录中找到答案,备忘录中提到:时任中国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Yang Yunchu)表示,“琉球居民不是中国人,只有少数近几年定居的中国人”,琉球曾经对华朝贡,但“已经同中国完全分开有80多年了,事实上现在已经是日本的一部分,并在地理上与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6】这是中国国民政府官员首次对琉球地位做相关表态,也是1942年初国民政府外交部就“解决中日问题”中表示“琉球划归日本”的重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