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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壹傳媒旗下報刊部分不良報道 [打印本頁]

作者: 資深大漢奸    時間: 2008-5-12 11:15     標題: 壹傳媒旗下報刊部分不良報道

壹傳媒旗下報刊部分不良報道

12/05/2008

日期 刊物 事件
06/08/23 《壹本便利》 刊登偷拍藝人鍾欣桐(阿嬌)更衣照片,影視處破紀錄接獲2,875宗投訴,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該刊不服提出覆核遭駁回。07年4月遭票控發布不雅物品罪名,壹傳媒集團多次以不同理由將案件押後,案件再延至08年5月30日審理。

06/06/21 《壹本便利》 刊登未成年女歌手李蘊濕身照片,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案件於07年4月16日被法庭判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提出的上訴於08年4月29日被駁回。

05/10/21 《壹本便利》 藝人梁詠琪於北京參加一個午餐會後與助手返回酒店房間時,突然有一男一女持有相機從其房間衝出。經過調查證實兩名爆房者為《壹本便利》的記者,但事後該刊沒表示任何歉意。

03/10/09 《壹週刊》 題為「高材女生援交實錄」的報道,描述一名中六女生到網吧賣淫,對該學生及所屬學校造成嚴重傷害,影視處接獲逾20宗投訴。

02/12/25 《壹本便利》 題為「Cover girl——幾大都要紋一次」的報道,刊登多幅幾乎全裸女性照片。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0,000元。

02/06/26 《壹本便利》 題為「世盃增性慾少女畫至正做愛招」的報道中,記者邀請少女繪畫男女性交圖畫,並刊登有關圖片及描述少女第一次性行為等內容。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0,000元。

02/06/12 《壹本便利》 題為「少女自畫最理想陽具」的報道中,記者邀請少女繪畫陽具,並刊登有關圖片及描述少女的性經驗和性要求等內容。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0,000元。

99/10/06 《壹本便利》 題為「終極性解放——井上晴美四點睇晒」的報道中,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0,000元。

98/10/24 《蘋果日報》 花費5,000元請陳健康北上尋歡,炮製頭版新聞遭各界炮轟。同年11月10日,《蘋果日報》頭版刊出由黎智英署名的全版道歉啟事,承認該宗新聞的編排及手法不當。

96/03/28 《壹本便利》 刊登標題為「少年性愛白皮書」的不雅漫畫書廣告,但沒有任何警告字句。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被法庭罰款1,000元。
作者: peninsula    時間: 2008-5-13 21:42

引用:
原帖由 資深大漢奸 於 2008-5-12 11:15 發表
壹傳媒旗下報刊部分不良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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